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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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或稱盜竊、偷盜),意思是基於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佔有(包括管領、支配、處分等),擅自取走他人財產的行為,「不告而取謂之偷」。
偷竊侵奪物主財產權,違反普遍社會道德規範,在法律上,偷竊也是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行為,構成要件是自己或第三人未經物主同意而拿取他人財產,或佔有他人不動產,導致物主找不到自己的財物,就同「偷」沒有分別。
偷竊犯罪為能認知其為他人財產(不包括真的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產而取走,但如果發現仍應歸還),而故意未經同意地取走他人財產,為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可是,至於行為人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是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且物主的支配權沒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許的損害,則屬於學理上之「使用竊盜」,也就是「偷用」,這種條件下是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行為,故不一定在刑法規定範圍,但可能算是侵害別人使用權益的民事侵害行為,就要根據物主的想法來定義侵害程度。
若偷竊過程中有使用暴力或威嚇行為,稱為「搶劫」,若使用欺騙手段不正當取得,則為「詐騙」。
偷竊的種類
- 店舖盜竊
- 順手牽羊
- 「飽暖思淫慾,飢寒起盜心」,此類以偷盜食物為主,常見於描寫社會黑暗面的各類文學作品。
- 以書籍為偷竊目標的「雅賊」
- 以墓地裏的陪葬品為偷竊目標的「盜墓者」。
- 不以財物多寡為目標,只是享受竊盜時帶來的快感的「盜竊癖」。
- 電氣或能量的竊盜(竊電)
- 沿海或海上搶劫其他船隻財產的海盜
各地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盜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和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均按盜竊罪定罪處罰。該罪名的要點在於故意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因盜竊為非暴力犯罪,故最高量刑為無期徒刑,而搶劫罪的最高量刑為死刑。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意見》規定,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加重情節包括:
臺灣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針對竊盜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而第321條針對加重竊盜說明:「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加重竊盜罪於2011年1月26日已修法,以求體例一致,且涵蓋的範圍亦較完整。[1]
森林法對於樹木材料竊盜另有特別規定
香港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2]第2條,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一、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占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及「偷竊」(steal)亦須據此解釋。
二、作出挪占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任何人犯盜竊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美國
就以美國法律規範來說,所謂竊盜罪,是有竊盜意圖,違法地盜取他人財產,或加以搶奪的犯罪。大多數美國各州法律,依據所竊盜物品的價值,區分為重竊盜罪(grand)與輕竊盜罪(petty)。英、美也以盜竊手法和目標再分類。搶劫(robbery, 以暴力威脅他人)、爆竊(burglary, 指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兜售盜竊 (theft,把物品有意再次翻賣)、自用盜竊(larceny, 把物品據為己用),但因為在其他地區對挪占的目的無關重要,所以均屬盜竊。、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looting)。
馬來西亞
根據《刑法典》第19-C條,存有將他人之動產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而取去此動產者,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另外第19-E條(加重盜竊罪),最高可處10年徒刑,在超商付款收據生成完畢後調換貨物或者意圖補充差距的價格購買新物品也屬於一般盜竊罪。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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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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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佛教
佛教戒律中包含「不偷盜」(盜戒),是最根本的五戒之一,不論僧俗都必須遵守,破戒者會受到嚴重的果報,以貪心偷盜故招致到貧窮無用的果報。
- 經典列出盜戒針對幾種類別:偷取、劫取、騙取、脅取、訛賴取、抵謾取。
- 犯盜戒戒有六種因緣:有主人的物品;盜取者知道或以為這是有主人的物品;存有盜心;是較重物品(因為當時天竺諸國的法律定偷盜幾錢者罪當殺,故制戒時隨順國法,至於如何判斷重物標準,古今歷來未定,漢地有五錢、八分銀等幾種主流說法[3]);以種種方便辦法實施盜竊;確實得手使得物品離開本處。這六種因緣俱全,即爲破戒。
- 犯戒果報:墮三惡道;若生人道中,貧窮下賤,即便擁有多資財也不能自主使用;自家的房屋、莊稼,常遭洪災、水災、冰雹、霜凍等災害毀滅;別人丟失財物,自己最易成爲懷疑對象;身常受苦,心懷憂惱。
亞伯拉罕一神教
伊斯蘭教法
依伊斯蘭教法,偷竊罪可被判斬手懲罰。《古蘭經》第5章38節說:「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以報他們倆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懲戒。」現時在沙特阿拉伯、伊朗及尼日利亞北部實施伊斯蘭教法的州犯偷竊罪有可能會被判斬手懲罰。[4]不過有聖訓(例如《穆斯林聖訓實錄》17:4177-4179、4181)指如果偷取的物品少於某價值,則不應實施斬手懲罰。[5]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引用
- ^ 竊盜、加重竊盜 - 聯晟法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香港條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随戒释相篇-盗戒-是重物.界诠法师. [2018-1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30).
- ^ 《戒不掉偷癮埃及男自斷雙掌》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自由電子報,2013年8月30日。
- ^ The Book Pertaining to Punishments Prescribed by Islam (Kitab Al-Hudud)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ranslation of Sahih Muslim, Book 17.
來源
- Allen, Michael. Textbook on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2005) ISBN 0-19-927918-7.
- Criminal Law Revision Committee. 8th Report. Theft and Related Offences. Cmnd. 2977
- Green, Stuart P. Thirteen Ways to Steal a Bicycle: Theft Law in the Information A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 (2012). ISBN 978-0674047310
- Griew, Edward. Theft Acts 1968 & 1978, Sweet & Maxwell. ISBN 0-421-19960-1
- Ormerod, David. Smith and Hogan Criminal Law, LexisNexis, London. (2005) ISBN 0-406-97730-5
- Maniscalco, Fabio, Theft of Art (in Italian), Naples - Massa (2000) ISBN 88-87835-00-4
- Smith, J. C. Law of Theft, LexisNexis: London. (1997) ISBN 0-406-89545-7.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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