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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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或称盗窃、偷盗),意思是基于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当占有(包括管领、支配、处分等),擅自取走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告而取谓之偷”。
偷窃侵夺物主财产权,违反普遍社会道德规范,在法律上,偷窃也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是自己或第三人未经物主同意而拿取他人财产,或占有他人不动产,导致物主找不到自己的财物,就同“偷”没有分别。
偷窃犯罪为能认知其为他人财产(不包括真的误认为是自己的财产而取走,但如果发现仍应归还),而故意未经同意地取走他人财产,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可是,至于行为人不具备不法所有意图,而是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且物主的支配权没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许的损害,则属于学理上之“使用窃盗”,也就是“偷用”,这种条件下是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行为,故不一定在刑法规定范围,但可能算是侵害别人使用权益的民事侵害行为,就要根据物主的想法来定义侵害程度。
若偷窃过程中有使用暴力或威吓行为,称为“抢劫”,若使用欺骗手段不正当取得,则为“诈骗”。
偷窃的种类
- 店铺盗窃
- 顺手牵羊
- “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此类以偷盗食物为主,常见于描写社会黑暗面的各类文学作品。
- 以书籍为偷窃目标的“雅贼”
- 以墓地里的陪葬品为偷窃目标的“盗墓者”。
- 不以财物多寡为目标,只是享受窃盗时带来的快感的“盗窃癖”。
- 电气或能量的窃盗(窃电)
- 沿海或海上抢劫其他船只财产的海盗
各地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均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该罪名的要点在于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盗窃为非暴力犯罪,故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而抢劫罪的最高量刑为死刑。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意见》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加重情节包括:
台湾
依中华民国刑法第320条针对窃盗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意图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前2项之未遂犯罚之。”而第321条针对加重窃盗说明:“犯窃盗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 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 携带凶器而犯之者。
- 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 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 在车站、埠头、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内而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而加重窃盗罪于2011年1月26日已修法,以求体例一致,且涵盖的范围亦较完整。[1]
森林法对于树木材料窃盗另有特别规定
香港
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2]第2条,盗窃罪的基本定义:
一、如任何人不诚实地挪占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盗窃罪,而“窃贼”(thief)及“偷窃”(steal)亦须据此解释。
二、作出挪占的目的不论是为了获益,或是为了该窃贼本身的利益,均属无关重要。
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9条,任何人犯盗窃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0年。
美国
就以美国法律规范来说,所谓窃盗罪,是有窃盗意图,违法地盗取他人财产,或加以抢夺的犯罪。大多数美国各州法律,依据所窃盗物品的价值,区分为重窃盗罪(grand)与轻窃盗罪(petty)。英、美也以盗窃手法和目标再分类。抢劫(robbery, 以暴力威胁他人)、爆窃(burglary, 指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兜售盗窃 (theft,把物品有意再次翻卖)、自用盗窃(larceny, 把物品据为己用),但因为在其他地区对挪占的目的无关重要,所以均属盗窃。、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looting)。
马来西亚
根据《刑法典》第19-C条,存有将他人之动产据为己有或转归另一人所有之不正当意图,而取去此动产者,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另外第19-E条(加重盗窃罪),最高可处10年徒刑,在超商付款收据生成完毕后调换货物或者意图补充差距的价格购买新物品也属于一般盗窃罪。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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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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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佛教
佛教戒律中包含“不偷盗”(盗戒),是最根本的五戒之一,不论僧俗都必须遵守,破戒者会受到严重的果报,以贪心偷盗故招致到贫穷无用的果报。
- 经典列出盗戒针对几种类别:偷取、劫取、骗取、胁取、讹赖取、抵谩取。
- 犯盗戒戒有六种因缘:有主人的物品;盗取者知道或以为这是有主人的物品;存有盗心;是较重物品(因为当时天竺诸国的法律定偷盗几钱者罪当杀,故制戒时随顺国法,至于如何判断重物标准,古今历来未定,汉地有五钱、八分银等几种主流说法[3]);以种种方便办法实施盗窃;确实得手使得物品离开本处。这六种因缘俱全,即为破戒。
- 犯戒果报:堕三恶道;若生人道中,贫穷下贱,即便拥有多资财也不能自主使用;自家的房屋、庄稼,常遭洪灾、水灾、冰雹、霜冻等灾害毁灭;别人丢失财物,自己最易成为怀疑对象;身常受苦,心怀忧恼。
亚伯拉罕一神教
伊斯兰教法
依伊斯兰教法,偷窃罪可被判斩手惩罚。《古兰经》第5章38节说:“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现时在沙特阿拉伯、伊朗及尼日利亚北部实施伊斯兰教法的州犯偷窃罪有可能会被判斩手惩罚。[4]不过有圣训(例如《穆斯林圣训实录》17:4177-4179、4181)指如果偷取的物品少于某价值,则不应实施斩手惩罚。[5]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引用
- ^ 窃盗、加重窃盗 - 联晟法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香港条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随戒释相篇-盗戒-是重物.界诠法师. [2018-1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30).
- ^ 《戒不掉偷瘾埃及男自断双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电子报,2013年8月30日。
- ^ The Book Pertaining to Punishments Prescribed by Islam (Kitab Al-Hudud)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ranslation of Sahih Muslim, Book 17.
来源
- Allen, Michael. Textbook on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2005) ISBN 0-19-927918-7.
- Criminal Law Revision Committee. 8th Report. Theft and Related Offences. Cmnd. 2977
- Green, Stuart P. Thirteen Ways to Steal a Bicycle: Theft Law in the Information A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 (2012). ISBN 978-0674047310
- Griew, Edward. Theft Acts 1968 & 1978, Sweet & Maxwell. ISBN 0-421-19960-1
- Ormerod, David. Smith and Hogan Criminal Law, LexisNexis, London. (2005) ISBN 0-406-97730-5
- Maniscalco, Fabio, Theft of Art (in Italian), Naples - Massa (2000) ISBN 88-87835-00-4
- Smith, J. C. Law of Theft, LexisNexis: London. (1997) ISBN 0-406-89545-7.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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