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簽署日 | 1972年11月16日–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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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法國巴黎 |
生效日 | 1975年12月17日 |
生效條件 | 20國批准 |
批准者 | 195個(191個聯合國會員國,以及庫克群島、聖座(梵蒂岡)、紐埃和巴勒斯坦國) |
保存處 |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秘書處 |
語言 | 阿拉伯語、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註 1]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英語: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英語: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是於1972年11月23日簽署的國際條約,該條約建立了旨在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的世界遺產名錄,並設立世界遺產委員會以執行公約內容。該公約於1965年至1972年完成制定。
該公約定義了可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明確了各國政府識別潛在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加以保護、保存的職責。簽署國承諾保護其領土內的世界遺產,並定期報告其保護狀況。公約還規定了世界遺產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2]。
該公約於1972年11月16日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上通過,並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主席荻原徹和總幹事勒內·馬厄於1972年11月23日簽署。該公約保存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檔案中[2]。
歷史
1954年,埃及政府決定建造阿斯旺水壩,估計落成後的水庫將淹沒尼羅河谷的大片區域,包含古埃及和古努比亞的文化寶藏。1959年,埃及和蘇丹政府請求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協助他們保護和拯救瀕臨滅絕的古蹟和遺址。1960年,UNESCO發起拯救努比亞古蹟國際運動。這一呼籲促成數百個遺址的挖掘和記錄,數千件物品的恢復,以及幾個重要寺廟搬遷到地勢更高的地方,其中最著名的是阿布辛拜勒神廟和菲萊神廟。該活動耗費8,000萬美元(相當於2020年幣值的2.5億美元),得到了50多個國家的支持,並成功帶動了其他維護活動,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及其潟湖、巴基斯坦的摩亨佐-達羅、印度尼西亞的婆羅浮屠。該活動的成功促使UNESCO與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共同起草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公約草案[2][3]。
1965年,美國舉行白宮會議,倡議將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聯合保護,呼籲設立「世界遺產信託基金」,以保護世界上珍貴的自然風景區和歷史遺跡,供全世界各地的民眾、未來的子孫使用。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中提交討論[2]。
商定和實施
在UNESCO起草的公約草案的基礎上,有關各方最終商定了一份單一文本。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同年11月23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主席荻原徹和總幹事勒內·馬厄簽署了該公約[1]。1973年,美國成為該公約的首個批准國[4]。該公約在獲得20個國家批准後,於1975年12月17日生效[5]。
1976年11月,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召開,此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以選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成員國,並確認每個締約國需要向世界遺產基金捐款的金額[6][7]:53。第一次締約方大會選舉了第一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通過了《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次年(1977年),該公約在第40個國家批准後開始實施[8],第一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召開[9]:81-82。之後,在1978年的第二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上,厄瓜多爾的加拉巴哥群島等12個項目被登記為第一批世界遺產[9]:84。
內容
該公約共有38條,分為八個部分[1]。
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
第一部分: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第1-3條)定義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根據該公約,文化遺產包括:[10]
-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 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自然遺產則包括:[11]
- 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
-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
第二部分: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第4-7條)確立了締約國政府將「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後代」的責任[12],並要求締約國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包括建立機構、發展研究、採取法律和財政措施[13]。條文也強調尊重所在國主權,同時承認文化和自然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要求國際社會合作予以保護[14]。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
第三部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8-14條)決定建立世界遺產委員會[15],並規定委員會的職責[15]和委員會成員國的任期[16]。條文要求委員會根據締約國遞交的清單建立《世界遺產目錄》,並說明了該目錄製定程序[17]。條文還明確委員會應處理國際援助的申請[18],並與UNESCO、ICCROM、ICOMOS、IUCN合作[19]。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
第四部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第15-18條)決定設立世界遺產基金,並規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20]。條文要求締約國每兩年定期向世界遺產基金納款,以相對UNESCO的分擔金的1%額度為上限[21][22]。
世界遺產基金於1977年成立,世界遺產基金在2024—2025兩年期的經費為580萬美元,另外還有40萬美元用於向處於緊急危險(例如由於火災、洪水或戰爭)的場所提供緊急援助[23]。2000年,負擔分擔金的前幾名國家是日本680,459美元、意大利200,246美元、英國187,507美元、加拿大100,626美元、西班牙95,428美元、荷蘭60,098美元、澳大利亞54,600美元、瑞士44,747美元、比利時40,664美元、阿根廷40,610美元等[22]。
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
第五部分: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第29-26條)詳述了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形式[2],僅限於已列入或可能列入《世界遺產目錄》的財產[24]。援助的形式包括研究、提供專家和技術支持、培訓工作人員、提供設備以及提供貸款和無償補助金[25]。
教育計劃
第八部分:教育計劃(第27-28條)要求締約國通過一切適當手段,增強本國人民對世界遺產的認知[2][26]。接受國際援助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使人們了解接受援助財產的重要性和國際援助的作用[27]。
報告
第八部分:報告(第29條)要求締約國定期報告其世界遺產的保護狀況,包括通過的法律和行政規定和採取的其他行動,並詳述在這方面獲得的經驗[28][2]。
最後條款
第九部分:最後條款(第30-38條)管轄《公約》的批准、生效和修訂[29]。
批准
截至2023年,該公約已獲得195個國家的批准,其中包括191個聯合國會員國,2個聯合國觀察員國(聖座(梵蒂岡)、巴勒斯坦國),2個新西蘭聯繫邦(庫克群島、紐埃)。僅有2個聯合國成員國尚未批准該公約:列支敦士登、瑙魯[4]。
各國批准、加入、接受或繼承該公約的時間如下[4]。
- 美國:1973年12月7日
- 埃及:1974年2月7日
- 伊拉克:1974年3月5日
- 保加利亞:1974年3月7日
- 蘇丹:1974年6月6日
- 阿爾及利亞:1974年6月24日
- 澳洲:1974年8月22日
- 剛果民主共和國:1974年9月23日
- 尼日利亞:1974年10月23日
- 尼日爾:1974年12月23日
- 伊朗:1975年2月26日
- 突尼斯:1975年3月10日
- 約旦:1975年5月5日
- 厄瓜多爾:1975年6月16日
- 法國:1975年6月27日
- 加納:1975年7月4日
- 敘利亞:1975年8月13日
- 塞浦路斯:1975年8月14日
- 瑞士:1975年9月17日
- 摩洛哥:1975年10月28日
- 塞內加爾:1976年2月13日
- 波蘭:1976年6月29日
- 加拿大:1976年7月23日
- 巴基斯坦:1976年7月23日
- 德國:1976年8月23日
- 玻利維亞:1976年10月4日
- 馬里:1977年4月5日
- 挪威:1977年5月12日
- 圭亞那:1977年6月20日
- 埃塞俄比亞:1977年7月6日
- 坦桑尼亞:1977年8月2日
- 哥斯達黎加:1977年8月23日
- 巴西:1977年9月1日
- 印度:1977年11月14日
- 巴拿馬:1978年3月3日
- 尼泊爾:1978年6月20日
- 意大利:1978年6月23日
- 沙特阿拉伯:1978年8月7日
- 阿根廷:1978年8月23日
- 利比亞:1978年10月13日
- 摩納哥:1978年11月7日
- 馬爾他:1978年11月14日
- 危地馬拉:1979年1月16日
- 幾內亞:1979年3月18日
- 阿富汗:1979年3月20日
- 洪都拉斯:1979年6月8日
- 丹麥:1979年7月25日
- 尼加拉瓜:1979年12月17日
- 海地:1980年1月18日
- 智利:1980年2月20日
- 塞舌爾:1980年4月9日
- 斯里蘭卡:1980年6月6日
- 葡萄牙:1980年9月30日
- 也門:1980年10月7日
- 中非:1980年12月22日
- 科特迪瓦:1981年1月9日
- 毛里塔尼亞:1981年3月2日
- 古巴:1981年3月24日
- 希臘:1981年7月17日
- 阿曼:1981年10月6日
- 馬拉維:1982年1月5日
- 秘魯:1982年2月24日
- 西班牙:1982年5月4日
- 布隆迪:1982年5月19日
- 貝寧:1982年6月14日
- 津巴布韋:1982年8月16日
- 聖座(梵蒂岡城):1982年10月7日
- 莫桑比克:1982年11月27日
- 喀麥隆:1982年12月7日
- 黎巴嫩:1983年2月3日
- 土耳其:1983年3月16日
- 哥倫比亞:1983年5月24日
- 牙買加:1983年6月14日
- 馬達加斯加:1983年7月19日
- 孟加拉:1983年8月3日
- 盧森堡:1983年9月28日
- 安提瓜和巴布達:1983年11月1日
- 墨西哥:1984年2月23日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1984年5月29日
- 贊比亞:1984年6月4日
- 卡塔爾:1984年9月12日
- 新西蘭:1984年11月22日
- 瑞典:1985年1月22日
- 多米尼加:1985年2月12日
- 匈牙利:1985年7月15日
- 菲律賓:1985年9月1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1985年12月12日
- 馬爾代夫:1986年5月22日
- 聖吉斯納域斯:1986年7月10日
- 加蓬:1986年12月30日
- 芬蘭:1987年3月4日
- 老撾:1987年3月20日
- 布基納法索:1987年4月2日
- 岡比亞:1987年7月1日
- 泰國:1987年9月17日
- 越南:1987年10月19日
- 烏干達:1987年11月20日
- 剛果共和國:1987年12月10日
- 巴拉圭:1988年4月27日
- 維德角:1988年4月28日
- 南韓:1988年9月14日
- 白俄羅斯:1988年10月12日
- 俄羅斯:1988年10月12日
- 烏克蘭:1988年10月12日
- 馬來西亞:1988年12月7日
- 烏拉圭:1989年3月9日
- 印度尼西亞:1989年7月6日
- 阿爾巴尼亞:1989年7月10日
- 蒙古國:1990年2月2日
- 羅馬尼亞:1990年5月16日
- 委內瑞拉:1990年10月30日
- 伯利茲:1990年11月6日
- 斐濟:1990年11月21日
- 巴林:1991年5月28日
- 肯雅:1991年6月5日
- 愛爾蘭:1991年9月16日
- 薩爾瓦多:1991年10月8日
- 聖盧西亞:1991年10月14日
- 聖馬力諾:1991年10月18日
- 安哥拉:1991年11月7日
- 柬埔寨:1991年11月28日
- 立陶宛:1992年3月31日
- 所羅門群島:1992年6月10日
- 日本:1992年6月30日
- 克羅地亞:1992年7月6日
- 荷蘭王國:1992年8月26日
- 塔吉克:1992年8月28日
- 格魯吉亞:1992年11月4日
- 斯洛文尼亞:1992年11月5日
- 奧地利:1992年12月18日
- 烏茲別克:1993年1月13日
- 捷克:1993年3月26日
- 斯洛伐克:1993年3月31日
- 波黑:1993年7月12日
- 亞美尼亞:1993年9月5日
- 阿塞拜疆:1993年12月16日
- 哈薩克:1994年4月29日
- 緬甸:1994年4月29日
- 土庫曼:1994年9月30日
- 拉脫維亞:1995年1月10日
- 多米尼克:1995年4月4日
- 吉爾吉斯:1995年7月3日
- 毛里裘斯:1995年9月19日
- 愛沙尼亞:1995年10月27日
- 冰島:1995年12月19日
- 比利時:1996年7月24日
- 安道爾:1997年1月3日
- 北馬其頓:1997年4月30日
- 南非:1997年7月10日
- 巴布亞新畿內亞:1997年7月28日
- 蘇里南:1997年10月23日
- 多哥:1998年4月15日
- 北韓:1998年7月21日
- 格林納達:1998年8月13日
- 博茨瓦納:1998年11月23日
- 乍得:1999年6月23日
- 以色列:1999年10月6日
- 納米比亞:2000年4月6日
- 基里巴斯:2000年5月12日
- 科摩羅:2000年9月27日
- 盧旺達:2000年12月28日
- 紐埃:2001年1月23日
- 阿聯酋:2001年5月11日
- 薩摩亞:2001年8月28日
- 塞爾維亞:2001年9月11日
- 不丹:2001年10月22日
- 厄立特里亞:2001年10月24日
- 利比里亞:2002年3月28日
- 巴巴多斯:2002年4月9日
- 馬紹爾群島:2002年4月24日
- 科威特:2002年6月6日
- 帕勞:2002年6月11日
- 瓦努阿圖:2002年6月13日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2002年7月22日
- 摩爾多瓦:2002年9月23日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2003年2月3日
- 萊索托:2003年11月25日
- 湯加:2004年4月30日
- 塞拉利昂:2005年1月7日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2005年2月16日
- 斯威士蘭:2005年11月30日
- 幾內亞比紹:2006年1月28日
- 黑山:2006年6月3日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2006年7月25日
- 吉布提:2007年8月30日
- 庫克群島:2009年1月16日
- 赤道幾內亞:2010年3月10日
- 汶萊:2011年8月12日
- 巴勒斯坦國:2011年12月8日
- 新加坡:2012年6月19日
- 巴哈馬:2014年5月15日
- 南蘇丹:2016年3月9日
- 東帝汶:2016年10月31日
- 索馬里:2020年7月23日
- 圖瓦盧:2023年5月18日
註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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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公約和盟約
- 1972年締結的條約
- 阿富汗條約
- 阿爾巴尼亞條約
- 阿爾及利亞條約
- 安道爾條約
- 安哥拉人民共和國條約
- 安提瓜和巴布達條約
- 阿根廷條約
- 亞美尼亞條約
- 澳大利亞條約
- 奧地利條約
- 阿塞拜疆條約
- 巴哈馬條約
- 巴林條約
- 孟加拉國條約
- 巴巴多斯條約
- 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條約
- 比利時條約
- 伯利茲條約
- 貝南條約
- 不丹條約
- 玻利維亞條約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條約
- 博茨瓦納條約
- 巴西條約
- 汶萊條約
- 保加利亞條約
- 布基納法索條約
- 緬甸條約
- 布隆迪條約
- 柬埔寨條約
- 喀麥隆條約
- 加拿大條約
- 佛得角條約
- 中非共和國條約
- 查德條約
- 智利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
- 哥倫比亞條約
- 科摩羅條約
- 剛果民主共和國條約
- 剛果共和國條約
- 庫克群島條約
- 哥斯達黎加條約
- 象牙海岸條約
- 克羅地亞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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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浦路斯條約
- 捷克條約
- 丹麥條約
- 吉布堤條約
- 多米尼克條約
- 多明尼加條約
- 東帝汶條約
- 厄瓜多爾條約
- 埃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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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條約
- 韓國條約
- 科威特條約
- 吉爾吉斯斯坦條約
- 老撾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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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巴嫩條約
- 萊索托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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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比亞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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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陶宛條約
- 盧森堡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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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利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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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紹爾群島條約
- 毛里塔尼亞條約
- 毛里裘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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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