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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過濾器助理/存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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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過濾器助理(EFH)權限

未完成:

後續可能需要就此舉行表決。--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3月2日 (六) 18:58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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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討論

目前的問題:現時只有管理員及回退員有權存取非公開過濾器相關資料,但該等資料對其他可信且經驗豐富的使用者可能有用。

問題背景:在啟用防濫用過濾器後的早期,任何自動確認使用者均有權存取非公開過濾器相關資料。惟基於安全性因素,存取非公開過濾器相關資料的權限及後被收緊至只有管理員及回退員有權存取。由於過濾器規則及記錄有助於防範破壞者(尤其是有規律破壞的LTAs),非公開過濾器應予以保密,其存取權應限於可信且經驗豐富的使用者。

我的觀點:除管理員及回退員外,以下可信使用者應有權存取非公開過濾器相關資料,以協助維基百科的反破壞工作:

  1. 有意利用非公開過濾器的logs及代碼執行反破壞工作,但無意同時持有回退權的可信使用者。
  2. 在其他維基計劃擔任管理人員的使用者,透過借鑒中文維基百科的過濾器,協助處理跨維基破壞行為。

我的解決方案:建議引入英文維基百科的過濾器助理(EFH)使用者組別,以賦予可信之非管理員、非回退員使用者存取非公開過濾器相關資料的權限。Wikipedia:過濾器助理頁面為本權限建議之詳細草案頁面。由於本權限由回退員權限分拆而成,故建議的持權人基本要求原則上與回退員的要求相等。如本草案獲得通過,建議目前管理員及回退員存取非公開過濾器的權限維持不變。歡迎討論。--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2月12日 (二) 14:47 (UTC)[回覆]


  • (+)傾向支持:回退的按鈕容易誤按,即使可以啟用自定義摘要也常常會帶來不便,同時TW的回退已經很方便,我想因此無意持有回退權的人肯定是有的。從別的計劃過來處理跨維基破壞的用戶一般達不到回退權的賦權門檻,除非修改回退相關方針可以破例給其它計劃的管理用戶回退權,不然我認為這是有必要的。另外個人認為,如果有管理員觀察到有其它計劃的管理人員經常來處理跨維基破壞,管理員可以直接賦權,對他們賦權不需要明確的標準,主要是可信,我相信管理員自己可以自行根據SUL等信息做出正確判斷。唯一的一點疑慮是,這兩種情況都是比較罕見的,可能未來願意申請或持有的人會很少,不過我也認為多一種沒有弊端的權限沒有什麼不好。--及時雨 [ 談笑風生或批判一番 / 微小貢獻 ] 2019年2月13日 (三) 04:35 (UTC)[回覆]
  • (+)傾向支持雖然還是建議申請回退權限,但是有些其它計劃的管理員可能可以受惠,建議門檻低一些,如果其它計劃有類似權限或者是GR/GS,全域回退或管理員等。我也認為這個可以是上任回退員的一個方法。有些維基人不是非常理解哪兒有破壞,但是可信。所以申請回退權限往往沒有任何回退編輯可以給於審核,因而失敗。用過濾器後可能可以更加容易發現破壞,撤消多了,即可獲得權限。有些回退員(我在內),申請理由是要看過濾器來反破壞,所以這個權限可能比較恰當。但是我個人是不願意看到這個權限類似檔案移動員一樣沒有實際用途,建議可以看誰有興趣才設立。同時建議社群考慮en:WP:EFM。有些技術好的維基人,可能其它因素無法選管理員,或者失敗,或者其它維基有管理員可以幫忙修過濾器。這個權限可以非常有效。以上是我的一些看法。歡迎討論。其它意見(▲)同上 。--COHAF ■ 2019年2月13日 (三) 06:20 (UTC)[回覆]
  • @94rainCohaf:修改了草案內文,澄清了身兼其他維基計劃管理人員、全域管理人員或基金會職員的權限申請人,無需在本站同時符合回退員要求,只要可信就可以由管理員直接判斷授權。--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2月13日 (三) 10:00 (UTC)[回覆]
  • (-)反對:完全沒有必要!正如之前的檔案移動員,你覺得有人申請嗎?如果真的有意反破壞,就申請回退員;即使不是回退員,tw反破壞的能力已經很強,不必要增加這樣的用戶組別。--203.145.94.154留言2019年2月13日 (三) 12:31 (UTC)[回覆]
  • (-)傾向反對:個人認為,在過去一年中參與過濾器相關問題討論的用戶絕大多數都是回退員(見此存檔),至少在zhwiki,目前我看不到有誰需要此權限。至於用logs來反破壞,私以為在濫用日誌中提供的大致的信息已足夠用於一般反破壞操作。除非是建立LTA信息頁或者維護過濾器代碼,詳細日誌才有一定作用。--AlexLeeCN留言2019年2月13日 (三) 12:53 (UTC)[回覆]
  • (?)疑問,看了一下en的權限配置和持有權限者,大部分持有者都是回退員或者巡查員,這是因為en的巡查員和回退員的權限裁剪得很小了(巡查只能標記他人巡查、而回退只能執行系統級回退),我們區的回退員本身就有非公開濾器查看權,所以或者會如同文件移動員那樣,變成雞肋。而且即使知道非公開過濾器的信息,具體的操作還需要知會管理員去處理,只是一個查看權限有點浪費,如果可以結合EF(Edit filter)的話,可能更有效。——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2月14日 (四) 07:08 (UTC)[回覆]
  • 如果把過濾器相關權限從回退員權限移除,那麼(=)中立。如果不移除,(-)傾向反對。無論如何,過濾器是個很奇怪的東西,任何人想要學會建立過濾器都需要一定成本(雖然它不複雜),這個權限的擴散是沒有太大益處的。 --達師 - 370 - 608 2019年2月14日 (四) 07:20 (UTC)[回覆]
  • (-)傾向反對很雞肋的權限,中文維基的檢視非公開過濾器上次我提案時已經從管理員下放至回退員。比起英文維基的回退員要多權限了,另外英文只有15位有此權且其中11位同為回退員甚至包含前管理員。中文真的有足夠多的用戶需要嗎?如有數名用戶(十名以上) 非回退且能有此權會考慮改票。-Zest 2019年2月15日 (五) 01:15 (UTC)[回覆]
  • (-)反對:回退員本身是可信用戶的認證,加上我認為回退員已經是過濾器的查閱底線,此方案無必要。EveryDayMood 反對大量創建低質頁面 2019年2月22日 (五) 03:40 (UTC)[回覆]

民調

由於討論期間意見頗為分歧,亦有其他使用者同時提出引進EFM的建議,因此,敝人建議在此作一民調,為期一週,以收集各使用者對此一議題的意見。--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2月21日 (四) 08:00 (UTC)[回覆]

每位使用者可以對其中一個方案表達(+)支持,但注意 這不是投票,這是為了收集大致意向,以決定後續討論方向,民調結果沒有約束力。

方案一:權限維持不變

維持由管理員持有過濾器編輯權,由回退員持有不公開過濾器及日誌檢視權。

方案二:僅引入過濾器助理(EFH)權限組別

引入EFH權限組別,持有不公開過濾器及日誌檢視權。回退員及管理員的現有權限不變。

方案三:僅引入過濾器編輯員(EFM)權限組別

引入EFM權限組別,持有過濾器編輯權,及不公開過濾器及日誌檢視權。回退員及管理員的現有權限不變。

  1. 這不是雞肋啦--1233 ( T / C 2019年2月21日 (四) 13:35 (UTC)[回覆]

方案四:同時引入EFM及EFH權限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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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濾器編輯員

此前該用戶組未通過的原因是「過濾器編輯相當複雜,容易搞壞;過濾器的影響範圍可達全站,且編輯者變相擁有頁面保護和使用者封鎖的權利」。如果走RFA去選過濾器編輯者,理論上可以提高門檻,降低用戶濫用權限撰寫惡意過濾器阻止合法編輯(但除權過濾器編輯者只需經過RFDR)。--爬行數碼1903 2021年11月14日 (日) 07:58 (UTC)[回覆]

如此,直接選管理員不就得了,反正兩者都會影響全站。 2021年11月15日 (一) 06:54 (UTC)[回覆]
有人只是需要編輯過濾器並不需要管理員權限時,這個提案還是有必要的。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6日 (二) 02:22 (UTC)[回覆]
請管理員編輯即可,不必再新增權限,畢竟編輯過濾器也要能反映社群共識。此外,我也沒有看到提案對社群能帶來什麼好處。 2021年11月16日 (二) 10:28 (UTC)[回覆]
比如有的用戶有回退權可以看到隱藏過濾器,過濾器故障時如有編輯權可以修正,可以分擔管理員負擔,而這位用戶可能不需要管理員權限,或無暇處理其他站務,或社區目前只能給予信任他這一部分權限。提名一位管理員需要完全的信任,而提名一位過濾器編輯員只需要一定的信任,畢竟過濾器編輯員只能間接封禁,管理員擁有直接權限。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6日 (二) 12:16 (UTC)[回覆]
你並沒有針對「請管理員編輯即可」和「提案對社群能帶來什麼好處」做出反駁,我目前只看到好像有使用者很想要這個權限。如果需要修正過濾器,讓原先就有權限的使用者操作會比新任編輯者執行要來得好。 2021年11月18日 (四) 16:37 (UTC)[回覆]
同意增設過濾器編輯員。(上面提到的那個先前反對意見有點蟲蟲飛style,是他還是其他人的反對意見?)Sanmosa Hrom a peklo, márne vaše proti nám sú vzteky! 2021年11月17日 (三) 11:58 (UTC)[回覆]
之前本人曾提議設立的維護員曾經設想一個包含受限制 的保護/封禁/解封的權限,但當時討論並未就這個受限制 的部分達成共識。過濾器維護員的權限是完整 的,因此可能需要考慮一下WT:維護員中大家的顧慮。--Yichen Ding留言|主賬戶2021年11月27日 (六) 14:03 (UTC)[回覆]
西班牙語的「過濾器管理員」好像不能編輯或啟用涉及封禁用戶的過濾器? ——魔琴 [ 已經告假 留言 貢獻 ] 2021年11月28日 (日) 04:54 (UTC)[回覆]

提議重組現有的用戶權限組

初期討論

過濾器助理組的設立

賦予巡查豁免者移動時不留重新導向的權限

過濾器助理組的設立

通過:
提案無人反對。規則條文將先行修改。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00:40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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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他議題,我的意見是:
二、此前本站社群的共識應當是在設立具有相關權限之專門職務以後撤銷回退員過濾器查閱權,而非直接予以撤銷;我認為截至目前為止,相關共識沒有改變。未繼續推動設立專門職務的討論是社群的怠惰(或不可抗力),不太算是尋求繞過共識直接撤銷權限的理由。請先考慮繼續推動設立具有相關權限之專門職務以實踐社群最初共識,若這次討論尚無進展,再考慮直接撤銷權限,亦並非難事。
三、今年一月互助客棧曾有相關討論,社群共識大抵支持賦予巡查豁免者不帶重新導向移動權限。我不反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7月6日 (四) 15:30 (UTC)[回覆]
我認為私隱問題大於一切,不能因為「反破壞需求」而無視私隱問題,而當時的社群共識顯然包含了「出於私隱考量,回退員的隱藏過濾器源碼閱讀權應予剝奪」這點。社群無能力設置具隱藏過濾器源碼閱讀權的用戶權限組不是無視隱藏過濾器源碼閱讀權帶來的私隱問題的理由,而我對私隱問題的重視也是我在OA2021前有一定程度上的遠見地早早提出管理人員上任選舉須應用安全投票的原因。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6日 (四) 22:55 (UTC)[回覆]
另外回退員移除查看私有過濾器設置的後續是考慮設一個新組來承載相應權限,但新組考慮沒有?既然提案者這麼上心,或者可以先考慮推進新組的建立先?(當然也可以說,社群某些編輯有點烏合之眾,這樣半吊子的決定都能想得出來,比鴨乸還不靠譜)——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7月7日 (五) 01:16 (UTC)[回覆]
我上心的只有私隱問題,「反破壞需求」甚麼的我不關心。我當時一知道隱藏過濾器源碼閱讀權有私隱問題後,就立即自主請辭回退員了。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1:34 (UTC)[回覆]
此前本站社群的共識應當是在設立具有相關權限之專門職務以後撤銷回退員過濾器查閱權,而非直接予以撤銷;我認為截至目前為止,相關共識沒有改變。未繼續推動設立專門職務的討論是社群的怠惰(或不可抗力),不太算是尋求繞過共識直接撤銷權限的理由。同Ericliu1912,與原有撤銷過濾器查閱權限的共識衝突。--西 2023年7月7日 (五) 01:51 (UTC)[回覆]
見我此前在2023年7月6日 (四) 22:55 (UTC)的留言。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5:46 (UTC)[回覆]
回退員拔掉查看私有過濾器的必要後續是建新組承載,如果新組搞不定,那要麼無視掉這個蹩腳的共識,要麼儘快推進新組的創建,而不是直接拔了算了。——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7月7日 (五) 01:57 (UTC)[回覆]
我認為私隱問題為大,「反破壞需求」在私隱問題面前只是虛無飄渺的東西。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05:49 (UTC)[回覆]
贊同提議2、3,1那個拔不拔倒是無所謂,不過就如上面提到的,提議2大概還要搭配新建的Wikipedia:過濾器助理群組,但目前尚未通過。--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7月7日 (五) 03:02 (UTC)[回覆]
我記得之前回退員沒奪權的原因之一是沒有設立承接該權限的用戶組,可能會嚴重影響反破壞,建議討論時考慮到這點。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7月7日 (五) 15:26 (UTC)[回覆]
如果社群對於所謂「私隱」問題足夠重視,相關議題就不會一路拖延,以至於提案人還要出此下策,尋求直接撤銷相關權限。我想這次也是一個提醒,社群是時候徹底解決此前討論之遺緒。——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7月7日 (五) 15:29 (UTC)[回覆]
我倒是想知道這「可能會嚴重影響反破壞」到底有多「嚴重」,我覺得這説法完全是在誇大其詞,難不成中文維基百科在2012年到2017年間反破壞的工作真的受毀滅性的影響嗎?我覺得不是。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7日 (五) 16:30 (UTC)[回覆]

大家都來齊了,實在太好。所以User:Temp3600/過濾器助理到底還有沒有爭議需要處理?還是已經可以直接公示?--Temp3600留言2023年7月9日 (日) 18:42 (UTC)][回覆]

我回看了一下之前的討論,我實在是看不出任何就當時的提案的合理反對意見。我覺得要是你真想公示的話,連着我的提案2打包一起也可以。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1:09 (UTC)[回覆]
我覺得是可以直接公示了,至於要不要跟上面回退員的權限組合修正案一起公示倒是無所謂。--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7月10日 (一) 03:20 (UTC)[回覆]
此案通過即分拆回退和過濾器閱覽權直接生效(依過往共識),上方提案二連公示都用不着(事實性修訂)。--西 2023年7月10日 (一) 03:23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WP:回退功能的條文需要修改,所以實際上仍然需要公示,頂多就是讓WP:回退功能的條文修改跟User:Temp3600/過濾器助理打包公示而已。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3:25 (UTC)[回覆]
簡單啊。等技術上過濾器助理設立、回退員正式移除過濾器檢視權(已有共識)時,「回退員沒有過濾器檢閱權」才正式生效,此時「原有但不再有過濾器檢閱權」的修改即符合共識方針下的事實性修訂,跟中維2018年被剝奪用戶查核權後用戶查核方針事實性修訂(Special:Diff/48893035)類似。--西 2023年7月10日 (一) 03:41 (UTC)[回覆]
中文維基百科2018年被剝奪用戶查核權的事情是WMF進行的,而WMF的決定是不受社群限制的,這跟需要社群共識才能設立過濾器助理組的情況不同。而且,User:Temp3600/過濾器助理之前的公示也沒有通過,讓WP:回退功能的條文修改跟User:Temp3600/過濾器助理打包公示其實是符合你説的做法的。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3:53 (UTC)[回覆]
反正多公示一案也不成什麼問題(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7月10日 (一) 09:20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09:25 (UTC)[回覆]
純粹覺得沒必要。你們喜歡就行,反正又不是錯。--西 2023年7月10日 (一) 09:41 (UTC)[回覆]

考慮到我的提案2跟其他提案沒有顯著關聯,我覺得提案2其實可以分開討論。看回上方的討論,基本上反對提案2的人都只是反對單獨施行提案2,而並不反對(甚至支持)提案2與過濾器助理相關方針同時施行。既然這裏有人提到過濾器助理相關方針的事,而且反響也沒我想像中那麽差,我感覺可以將提案2與過濾器助理相關方針的提案綜合一下,因此現有以下提案:

  1. User:Temp3600/過濾器助理的內容替換WP:過濾器助理的現有內容,並在替換後將WP:過濾器助理設為執行方針;以及
  2. 修改WP:回退功能如下,以反映提案通過後回退員的私有過濾日誌閲讀權被剝奪的事實:
現行條文

權限總覽 對比起一般用戶,回退員可以:

  • 快速回退最後一位用戶對某一頁面的編輯;
  • 查看標記為私有的防濫用過濾器的過濾日誌;
  • 查看被標記為私有的防濫用過濾器(2022年12月,社群決定移除回退員的此權限,惟未實際執行)
  • 移動頁面時不在原頁面創建重定向;
  • 查看未受監視的頁面列表。

(……)

額外功能 自2012年6月19日起,回退員可以查閱私有防濫用過濾器的過濾日誌,可以Special:AbuseLog搜索私有過濾器的觸發記錄(一般用戶只能顯示「觸發防濫用過濾器」,回退員可以顯示過濾器編號),亦可以檢查或閱讀有關過濾日誌的詳細資料。以上各項功能於2011年12月之前曾開放予所有自動確認用戶,但為了保障安全,已被全域禁用了但自2017年9月6日起重新開放給回退員,使其能夠瀏覽隱密過濾器的過濾設定。

提議條文

權限總覽 對比起一般用戶,回退員可以:

  • 快速回退最後一位用戶對某一頁面的編輯;
  • 查看標記為私有的防濫用過濾器的過濾日誌;
  • 移動頁面時不在原頁面創建重定向;
  • 查看未受監視的頁面列表。

(……)

額外功能 自2012年6月19日起,回退員可以查閱私有防濫用過濾器的過濾日誌

Special:AbuseLog搜索私有過濾器的觸發記錄(一般用戶只能顯示「觸發防濫用過濾器」,回退員可以顯示過濾器編號)功能於2011年12月之前曾開放予所有自動確認用戶,但為了保障安全,已被全域禁用了回退員自2017年9月6日起曾一度重獲以上權限,但出於私隱問題,以上權限已於(權限剝奪技術上生效當日)重新被剝奪,相關權限現由管理員過濾器助理持有。

以上,兩者應視為一整體。為方便稱呼,此綜合提案可稱為「提案2A」。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1:00 (UTC)[回覆]

@Ericliu1912CwekLuciferianThomas@S8321414Yining Chen魔琴Temp3600(所有曾參與提案2及/或此處過濾器助理相關方針的討論的人)。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1:05 (UTC)[回覆]
(?)疑問:為何此權限對編輯數的要求比回退員還要少二分之一?--Yichen Ding留言|主賬戶2023年7月10日 (一) 14:30 (UTC)[回覆]
@Temp3600確實有些詭異。要不要調高一下?調高到1000或2000都是不錯的選擇。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32 (UTC)[回覆]
原意是讓"在其他維基項目上的管理員"可以方便獲權而設的。我現在重讀,覺得改為全域1000/2000編輯次數會較合適。--Temp3600留言2023年7月10日 (一) 14:45 (UTC)[回覆]
@Temp3600暫時冒昧代改為「需在全域編輯1000次或以上」。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50 (UTC)[回覆]
看起來沒什麼問題。--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7月10日 (一) 23:51 (UTC)[回覆]
所以回退員以後到底還能不能查閱私有防濫用過濾器日誌及搜尋搜索私有過濾器的觸發記錄?這好像跟下面「檢查或閱讀私有過濾日誌的詳細資料」同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7月10日 (一) 12:13 (UTC)[回覆]
合理,已調整。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52 (UTC)[回覆]
@Temp3600:請問「高度可信」是多高?不了解防濫用過濾器有多麼私隱,可以說明一下嗎?「良好賬戶保安操守」和「了解正則表達式」有無現存驗證方法?還是只需要被提名人承諾就可以?--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7月15日 (六) 09:21 (UTC)[回覆]

為了順利交接,建議在過濾器助理方針通過後,即日接受申請,並以MMS提示現任回退員此項制度變更。現任回退員仍必須符合過濾器助理的申請條件才可獲得此新身分。回退員的相關權限則正式於方針通過一個月後移除。--Temp3600留言2023年7月10日 (一) 14:12 (UTC)[回覆]

附議。Sanmosa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 2023年7月10日 (一) 14:31 (UTC)[回覆]
可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7月11日 (二) 02:33 (UTC)[回覆]
看起來沒什麼問題。--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7月11日 (二) 02:56 (UTC)[回覆]
支持這個提案,不過我有個問題我時常會查看過濾器日誌是否有被誤封用戶,我是否可以以此為理由申請過濾器助理呢?還望解答謝謝。--~~Sid~~ 2023年7月14日 (五) 12:47 (UTC)[回覆]
如果你是指查閱該項濫用日誌的詳細資料,這不算是常規目的,所以在申請理據中沒有列為常規原因。然而,你可嘗試以"其他經社群確認為有必要閱覽不公開過濾器的用戶"為理由申請。--Temp3600留言2023年7月14日 (五) 13:35 (UTC)[回覆]
好的謝謝解答。--~~Sid~~ 2023年7月14日 (五) 13:40 (UTC)[回覆]
有一執行上的問題:參考時間不應採方針通過時間而是實際配置時間,不然方針通過一個月phab還沒過就啥也不是。--西 2023年7月25日 (二) 16:41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所以我寫的是「權限剝奪技術上生效當日」。我的建議是在權限剝奪技術上生效前維持該括注,在權限剝奪技術上生效後將括注替換為生效日期。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26日 (三) 09:48 (UTC)[回覆]
是回覆Temp3600的留言,沒注意提案是否有差異。--西 2023年7月26日 (三) 12:11 (UTC)[回覆]

活躍度

個人認為過濾器助理取得社群信任這點其實比活躍重要。因此,不如將活躍度設為6個月,但是過濾器助理的上任需要經過社群討論至少一週、取得一致共識並獲得5人以上有人事任免權者支持方可當選。同時,考慮到門檻比較高,同時界面管理員又是受到社群信賴者且也較精通技術方面的問題,可以讓不是管理員的界面管理員同時擔任當然過濾器助理。--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愛おしき欠片 2023年7月13日 (四) 23:52 (UTC)[回覆]
先設立了權限再説吧。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01:08 (UTC)[回覆]
不是不可以,但我還是有點擔心私隱問題。另外,我們也沒太多人關注權限申請頁面,要找到5個有人事任免權的人其實有相當的難度。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01:08 (UTC)[回覆]
如果當選依然是由管理員決定,那我覺得授權門檻也沒有本質上的提高,更像是簡單把回退員權限拆分掉了,和設立這個權限的初衷是減少私隱泄漏多少有些出入。更何況,現在中文維基百科很少有人持有的小權限已經太多,進一步增加這種權限本身也會使管理進一步複雜化。--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愛おしき欠片 2023年7月14日 (五) 12:26 (UTC)[回覆]
你都能說「現在中文維基百科很少有人持有的小權限已經太多」了,再結合「要找到5個有人事任免權的人其實有相當的難度」這點,難道你不覺得你的提議也會引致「很少有人持有的小權限」繼續出現,繼而「使管理進一步複雜化」?此外,「使管理進一步複雜化」並不是不重視私隱的理由,為了私隱問題而「複雜化」原本相對「簡單」的程序並不是自找麻煩,而是必要的覺悟。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13:43 (UTC)[回覆]
@Temp3600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16:01 (UTC)[回覆]

鼓勵及時除權的安排

為了鼓勵過濾器助理在休假(指暫時不參與過濾器有關工作)時及時除權,建議為無爭議自行除權的過濾器助理復權提供方便。具體條文:

(?)疑問:這樣有何意義?--Yining Chen留言|貢獻2023年7月14日 (五) 14:26 (UTC)[回覆]
我也想問這個問題。而且,要是真的要這樣做的話,這安排僅限於過濾器助理似乎也不太好。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4日 (五) 14:30 (UTC)[回覆]
@Temp3600你要不要囘來關注一下這邊的提案?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6日 (日) 11:51 (UTC)[回覆]
@Temp3600?如果沒回應的話,那我就默認維持「三個月的活躍度」安排與不增加「鼓勵及時除權的安排」的條文了。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26日 (三) 09:50 (UTC)[回覆]

最後確認

@Temp3600Sanmosa In vain 2023年8月7日 (一) 00:28 (UTC)[回覆]
現公示提案2A 7日,具體修改參見上方所示。此次公示的提案將維持「三個月的活躍度」安排,且並不增加「鼓勵及時除權的安排」的條文。Sanmosa In vain 2023年8月10日 (四) 00:09 (UTC)[回覆]
@Sanmosa目前的草案是6個月活躍度--銀河市長☎️2023年8月10日 (四) 06:28 (UTC)[回覆]
@銀河市長已修正描述。Sanmosa In vain 2023年8月10日 (四) 07:08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通過後處理

@StangEricliu1912可以報P站賦權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00:45 (UTC)[回覆]
@Sanmosa希望咱理解的沒什麼問題;同時您們可以做一下本地化,現在twn上這個組叫滥用过滤器助手 / 濫用過濾器協助人員,如果需要可以本地覆蓋一下。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04:02 (UTC)[回覆]
@Stang中文名應統一改為「過濾器助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04:05 (UTC)[回覆]
我倒是覺得應該叫做「濫用過濾器助理」,可以簡稱「過濾器助理」。另外,「濫用過濾器」就是濫用行為的過濾器,我認為「防濫用過濾器」是冗贅翻譯,也應該一起調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8月17日 (四) 07:27 (UTC)[回覆]
提交了一些編輯請求,等待處理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08:31 (UTC)[回覆]
這個組已經創建完成了,接下來是本站的一些paperwork了。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08:31 (UTC)[回覆]
@Stang請問回退員的abusefilter-view-private與abusefilter-log-private權限是否已經移除?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13:29 (UTC)[回覆]
沒有啊,上面的討論不是為了順利交接……回退員的相關權限則正式於方針通過一個月後移除 Stang 2023年8月17日 (四) 13:32 (UTC)[回覆]
@Stang啊,這點我忘了。到時社群記得要移除那些權限就是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17日 (四) 13:47 (UTC)[回覆]
怎麼沒人寫給回退員發的信息的初稿啊, Stang 2023年8月20日 (日) 15:11 (UTC)[回覆]

移除權限流程與共識不同

@StangSanmosa公告和修改的條文僅移除回退員abusefilter-view-private之權限,但請求移除的則是abusefilter-log-private和abusefilter-view-private。--銀河市長☎️2023年8月31日 (四) 12:54 (UTC)[回覆]

當時刪漏了,現在補刪就可以。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8月31日 (四) 12:56 (UTC)[回覆]
什麼意思?是要多移除還是少移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8月31日 (四) 16:21 (UTC)[回覆]
說的是WP:回退功能的條文的事情,請求移除的權限仍應是abusefilter-log-private和abusefilter-view-private。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日 (五) 14:47 (UTC)[回覆]
如果不在實際公示內容中,就不應該移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9月2日 (六) 10:42 (UTC)[回覆]
公示時僅有abusefilter-view-private應需重新公示?--銀河市長☎️2023年9月2日 (六) 05:38 (UTC)[回覆]
@SanmosaStang先留個程序性反對繼續執行移除權限,期望的權限移除未符過往公示,而公示要求的回退員通告也還沒發,pre-requisite還沒達到就反對執行「方針通過一個月後移除權限」。請重新公示。--西 2023年9月3日 (日) 01:04 (UTC)[回覆]
同意,以「補刪就可以」一句就帶過去也未免太隨便了。--Borschts 2023年9月27日 (三) 04:11 (UTC)[回覆]
(▲)同上--銀河市長☎️2023年9月3日 (日) 12:52 (UTC)[回覆]
(-)反對使用「偷梁換柱」的方法一次除掉兩項權限。首先,此前的多次討論均只論證了移除abusefilter-view-private的必要性,然而此前有過明確支持保留abusefilter-log-private權限的意見。個人不認為這種事可以用「漏刪」這樣的理由簡單略過。--Yining Chen留言|貢獻2023年9月10日 (日) 12:24 (UTC)[回覆]
同Yining Chen,(-)反對偷梁換柱。--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9月12日 (二) 03:23 (UTC)[回覆]
@SanmosaTemp3600Stang請重新公示--銀河市長☎️2023年9月11日 (一) 07:51 (UTC)[回覆]
回退員通告沒人寫,先找個人來寫吧,我沒時間。另外,我個人高度不認可Yining Chen上方的說辭,安保問題不能以他這種態度來看待,如果單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而不移除abusefilter-view-private的話,這裏做的事也相當於沒有意義了。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1日 (一) 09:58 (UTC)[回覆]
其實是移除abusefilter-view-private。公開abusefilter-view-private確實比abusefilter-log-private更有風險,因為有了日誌並不能完全判別規則。因此我認為以保安問題的角度看待,abusefilter-log-private的急迫性較低,故abusefilter-view-private應照原定時程移除,至於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應盡速重新公示,改為公示後一周移除。@Sanmosa您是否同意此做法?--銀河市長☎️2023年9月11日 (一) 11:05 (UTC)[回覆]
(?)疑問:為何此前並未討論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權限,此處卻能「直接公示」?提案人Sanmosa此前將兩者混為一談,現在卻以「這裏做的事也相當於沒有意義」為理由一次移除兩項權限,是否有遊戲維基的嫌疑?--Yiningx_Puppet留言|主賬戶2023年9月12日 (二) 09:01 (UTC)[回覆]
先前公示沒有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的相關內容。如果Sanmosa認為已有共識,公示先前沒寫進公示而後來移除者是最基本的;如果公示通過,就假定沒有異議,反之若有異議就必須進行討論--銀河市長☎️2023年9月12日 (二) 10:52 (UTC)[回覆]
您可能誤解了本人的意思。本人非常贊同您的觀點,即移除的項目都要公示;然而Sanmosa希望移除的項目在此前並未經討論。因此本人的意思是,對於是否要移除abusefilter-log-private權限這一點或許還需進一步討論。--Yiningx_Puppet留言|主賬戶2023年9月12日 (二) 15:43 (UTC)[回覆]
我認為還是要請提案人解釋一下為什麼移除該權限為必要之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9月13日 (三) 08:58 (UTC)[回覆]
我認為應該解釋的我已經解釋得非常清楚了,我應該也沒有必要重複。此外,我從未反對任何重新公示相關提案的提議,我僅僅是不滿意特定用戶的用語與態度(「高度不認可Yining Chen上方的說辭」)而已,我對於部分用戶超譯我的説法的舉動實在無法理解。此外,還是回到回退員通告沒人寫的問題,先找個人來寫回退員通告吧,不然這提案再重新公示也不是沒有用嗎?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6日 (六) 12:12 (UTC)[回覆]
因為無論是社群早前第一階段共識,以及近來的相關討論,從頭到尾都是針對過濾器閱讀權,而並不針對過濾器日誌閱讀權。我不認為在除去過濾器閱讀權的情況下,單純閱讀日誌以助於反破壞能有什麼安全疑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9月16日 (六) 15:50 (UTC)[回覆]
沒人說您「反對任何重新公示相關提案的提議」,現在問題是該提案或許需要「打回」重新討論。希望您能正視社群對此提案在程序上的疑問,並對此做出適當解釋。--Yining Chen留言|貢獻2023年9月17日 (日) 06:33 (UTC)[回覆]
我也不反對這樣處理,我也不排除我有看錯一些東西的可能。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17日 (日) 09:47 (UTC)[回覆]
(!)意見:非公開日誌閱讀權從2012年到2017年非公開閱讀權開放的這5年間是否有因此對反破壞造成影響?在不確定那5年間是否有影響的情況下,我覺得可以在非公開閱讀權撤銷後進行觀察,如果真有因為非公開日誌閱讀權造成反破壞工作受到影響,再來考慮除權也不遲。Lily135留言2023年9月17日 (日) 12:21 (UTC)[回覆]
@Sanmosa討論通過已經一個多月,移除權限的通告都還沒有人寫沒發,不發只能無限期拖延執行。閣下作為提案人應儘後續跟進之責,完成共識所要求之移除權限流程。而abusefilter-log-private未曾正式討論且後續亦有不少用戶反對移除,應作無共識結,不包含在移除的權限之內。--西 2023年10月1日 (日) 02:04 (UTC)[回覆]
@StangPhabricator任務不應該是stalled,社群對於移除前一部分權限已經有共識。至於後一部分權限是否應當移除的問題,建議另外在底下提案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0月1日 (日) 06:03 (UTC)[回覆]
共識要求發通告都還沒做,是程序上stall而不是技術上stall。--西 2023年10月1日 (日) 06:38 (UTC)[回覆]
我通告User:ASid/回退員通告及通知名單User:ASid/回退員通告/SList,你們看一下可以的話就發送吧。--~~Sid~~ 2023年10月3日 (二) 01:50 (UTC)[回覆]
看起來沒什麼問題。--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10月5日 (四) 07:37 (UTC)[回覆]

建立過濾器助理和移除回退員查看私有過濾器詳情權限的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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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_talk:過濾器助理#通過後處理 似乎沒有了後續,根據已經得出的共識(有共識移除 查看私有過濾器詳情 abusefilter-view-private,無共識移除 查看標記為私有的濫用過濾器的過濾日誌 abusefilter-log-private),還需要:

--及時雨 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09:16 (UTC)[回覆]

大概是卡住了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2日 (六) 11:34 (UTC)[回覆]
@ASidStangSanmosa--)dt 2023年12月3日 (日) 21:47 (UTC)[回覆]
( π )題外話:究竟是怎樣的提案才會在不同階段卡住三次 囧rz…… --Yiningx_Puppet留言|主賬戶2023年12月6日 (三) 14:29 (UTC)[回覆]
在做了在做了0 0,簡單來說就是沒人發通知所以耽誤了這麼久, Stang 2023年12月11日 (一) 04:3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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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各用戶組自我除權

已通過:
方針修訂已獲通過,組別權限已經更改。——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1月11日 (一) 14:0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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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有用戶組自我除權之討論已達共識,允當時所設用戶組自我除權。然現有四個非管理的可申請用戶組(過濾器助理仲裁委員會委員確認用戶模板編輯員)尚無移除自己账号的用户组權限。或可准許此等用戶組自我除權,使各用戶組權限一致,並減輕維基百科:申請解除權限負擔。

提議條文
  • ……;
  • 允許移除自己賬號的用戶組。

尚祈社群商議為荷。——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29日 (二) 22:28 (UTC)[回覆]

(+)支持。--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10月30日 (三) 00:38 (UTC)[回覆]
其他幾個使用者群組(+)支持新增此權限,但仲裁委員會委員我暫時保留,之後再看實際運作再討論要不要賦予這個權限,現階段還是先不要吧。--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4年10月30日 (三) 01:34 (UTC)[回覆]
--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0月30日 (三) 00:49 (UTC)[回覆]
@Hehua,是否有新的意見?——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0月30日 (三) 00:51 (UTC)[回覆]
更新:個人認為仲裁委員會委員應該和管理員請辭一樣需要一個流程,所以不認為應該賦予自我除權的權限。--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10月30日 (三) 01:28 (UTC)[回覆]
如果認為仲裁員還需商榷的話,那我先擬修正案一:
賦予過濾器助理確認用戶模板編輯員移除自己賬號的用戶組的權限。——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01:38 (UTC)[回覆]
同意仲裁委員會委員應比照管理人員,自行請辭時須經報備轉交元維基除權(可於行政員佈告板辦理相關事宜)。就其餘權限,意見同諸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30日 (三) 01:48 (UTC)[回覆]
管理員需要去元維基是因為本地無法除權;但若行政員可以直接本地除權仲裁員的話,私以為似乎沒有必要去元維基報備。——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02:07 (UTC)[回覆]

綜合一下討論,修改為:
提議條文

過濾器助理確認用戶模板編輯員

  • ……;
  • 允許移除自己賬號的用戶組。
提議條文

仲裁委員會委員

  • 非自願離職:……若仲裁員重複或嚴重違反以上規範,可由委員會三分之二大多數決議,暫停以至革除該名仲裁員之職務。Wikipedia:仲裁/方針);
  • 自願辭職:仲裁委員會委員出於特定原因,意圖離任並取消仲裁員權限,須在行政員佈告板提出。

謹副知參與討論的用戶@HehuaS8321414CwekEricliu1912。謝謝你們的意見,請審閱該版。——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02:59 (UTC)[回覆]

同意。--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10月30日 (三) 07:25 (UTC)[回覆]
目前版本看起來沒有太大問題。--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4年10月30日 (三) 09:18 (UTC)[回覆]
公示7日,2024年11月6日 (三) 12:54 (UTC)結束:贊成者多數,進入公示期。——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12:54 (UTC)[回覆]
要不要至少再等個三日?雖說以前曾有相當共識,但也已近十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30日 (三) 14:01 (UTC)[回覆]
好啊,如果你這樣說的話。我本來想的是趁公示期也能等待更多意見,不過再等段時間也可。——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15:36 (UTC)[回覆]
暫停公示:暫停公示直至11月2日(UTC)以待更多討論。——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15:39 (UTC)[回覆]
同意修改後的除仲裁委員會權限的條文。針對仲裁委員會的條文,我認為可以單獨開一個討論串,討論仲裁委員會委員離任的相關事情。--Hamish T 2024年10月30日 (三) 16:41 (UTC)[回覆]
移除是如何移除?類似「登出」按鈕那樣嗎?--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4年10月30日 (三) 17:03 (UTC)[回覆]
Special:Userrights中輸入自己的用戶名後按照提示操作@Leiem Stang 2024年10月30日 (三) 18:03 (UTC)[回覆]
支持本提案,理由與多年前的咱沒有太大差別 Stang 2024年10月30日 (三) 18:03 (UTC)[回覆]
支持。--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31日 (四) 20:05 (UTC)[回覆]
支持。--Rice King 信箱 · 留名邊緣人 2024年11月1日 (五) 07:10 (UTC)[回覆]
公示7日,2024年11月10日 (日) 18:11 (UTC)結束:贊成者多數,進入公示期。——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1月3日 (日) 18:11 (UTC)[回覆]
公示已通過,Phabricator請求已提交。——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1月10日 (日) 18:15 (UTC)[回覆]
完成。--Hamish T 2024年11月11日 (一) 08:33 (UTC)[回覆]
方針plus 已添加——即請秋安 ZhaoFJx() 2024年11月11日 (一) 13:5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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