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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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飛飛條目是不是濫用粗體了?
關於政治正確
google地圖可否做為條目來源去使用?
台灣詐騙集團
請問第十四世達賴喇嘛的國籍
香港藝人的政治取向
介電常數是否應重定向至相對電容率?
關於條目黨媒姓黨,請多提建議
關於元朝時期高麗的地位的討論,由於涉及維基共享那裏地圖編輯戰,需要徵求大家的意見
關於謝筱楓君在2016年4月17日的編輯
臺灣高中課程綱要微調案
李克強政府
和的讀音
阿姆斯特丹的運河
是否侵犯版權
筆誤
發現「的的」這個筆誤很普遍,搜尋得到7020筆結果。誰能清理一下?--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1日 (日) 12:28 (UTC)
- 如果精確匹配的話會少很多(也會漏很多,維基百科的搜索太垃圾了)。--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日 (日) 12:36 (UTC)
- 「賣麵的的妹妹」(以賣麵為職業的人的妹妹)、「是第一星族星(相對較年輕的)的恆星」,這就不是筆誤啊!-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1日 (日) 15:53 (UTC)
- 我自己跑了一遍,出來這麼一個列表:User:Antigng/的的--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日 (日) 17:01 (UTC)
- 「賣麵的的妹妹」(以賣麵為職業的人的妹妹)、「是第一星族星(相對較年輕的)的恆星」,這就不是筆誤啊!-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1日 (日) 15:53 (UTC)
- 特定詞組也需要注意,比如「的的黎波里」、「麗的的」。--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3日 (二) 09:53 (UTC)
「普通話教學」這個條目下有一段有失中立性的言論
足球隊模板的問題
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6/04/26里,刪除了Fb team模板。比如:Template:Fb team 新竹FC。導致條目2016年台灣木蘭足球聯賽里每輪排名的表格顯示不正確。Template:Fb rbr t pos里必須調用Fb team模板。如果不許建立Fb team模板,那很多表格將無法正常使用,這種情況怎麼處理?--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1:50 (UTC)
- WP:DRV吧,我支持恢復。Liangent(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2:57 (UTC)
- 為什麼這東西非要調用模板?--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3:26 (UTC)
- 都是照抄英文維基的。--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6:46 (UTC)
- 不能改過來嗎?--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6:54 (UTC)
- 不使用Fb team模板的話,估計有上萬條足球相關條目要跟着修改。--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7:36 (UTC)
- 上萬條足球條目? --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8:06 (UTC)
- 我說的是不使用Fb team模板的話,2015年至2016年英格蘭足球超級聯賽和2015年至2016年意大利足球甲級聯賽沒有使用Template:Fb rbr t pos,一樣要使用Fb team模板。--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8:23 (UTC)
- 上萬條足球條目? --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8:06 (UTC)
- 不使用Fb team模板的話,估計有上萬條足球相關條目要跟着修改。--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7:36 (UTC)
- 不能改過來嗎?--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6:54 (UTC)
- 都是照抄英文維基的。-- Ohnogo☎ 2016年5月4日 (三) 06:46 (UTC)
- 為什麼這東西非要調用模板?--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4日 (三) 03:26 (UTC)
有關周廷潮條目
可能要注意下這位使用者的編輯
- User:山東馬超,他帳號剛通時的幾筆編輯都不中立或地域中心,被我回退,後來沒再注意他,但剛才剛巧又看到他的編輯,發現似乎沒變,沒法一直盯着他(而且這樣屬維基跟蹤,我也沒那麼多時間),還望有人能多檢查。另外他會把圖示全換為模板,在訊息框這麼做還OK,但他會連內文的都換掉--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5月3日 (二) 08:23 (UTC)
- 先前曾到他的用戶討論頁留言告知在內文插入國旗模版是不合規範的編輯方式之後,似乎有減少這樣的編輯方式了。請大家一起繼續保持關注!--泅水大象™ 訐譙☎ 2016年5月5日 (四) 14:51 (UTC)
美保飛行場與鳥取機場是正式改名了,還是愛稱?
加入大量粉絲類內容到百科書內是否妥當
例如薰衣草毒藥※Werran 2016年5月3日 (二) 14:25 (UTC)
用戶的貢獻。- 你是說怪物彈珠與神魔之塔中以歷史人物與神話人物為原型的怪獸嗎?-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3日 (二) 14:41 (UTC)
- 嗯,如果不加以限制,恐怕隨着時間的增長,遊戲的增多,條目的此類內容逐漸會超過主條目內容了。薰衣草毒藥※Werran 2016年5月3日 (二) 17:43 (UTC)
- 那也不至於吧!每個條目只佔一句話而已。何況流行文化、大眾文化、影視形象是很多人物條目都有的章節,只要比例不過重,這是可以也應該寫的。-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4日 (三) 10:26 (UTC)
- 嗯,如果不加以限制,恐怕隨着時間的增長,遊戲的增多,條目的此類內容逐漸會超過主條目內容了。薰衣草毒藥※Werran 2016年5月3日 (二) 17:43 (UTC)
- 雖然兩者都是有名的手遊,但覺得這樣在各個角色條目都加一句並不適合。--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6日 (五) 13:21 (UTC)
請問在明永樂至清亡之時期,所謂「京師」(京城)是指哪裏?
突破網絡審查的世界觀問題
春節在香港稱為「農曆新年 (華人)或華人新年」?
與阿里山森林鐵路有關的旗下條目甚多,分類上是否跟隨轄屬機關變動而變動?
鍾德樹犯案地點在今日桃園市哪個行政區?
台中市公車359路
如何修正user:Jimmy-Bot的"修正合理使用文件用法"?
它不停向Template:User objectivism修正。。。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13日 (五) 14:57 (UTC)
- Jimmy-bot沒問題,你有問題。--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3日 (五) 14:59 (UTC)
- 我知道我做了錯事,但你沒有解釋問題在哪。你給的答覆是沒有幫助,衹是一個責罵。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13日 (五) 17:43 (UTC)
- @George Leung:File:Ayn Rand1.jpg有著作權/版權,根據Wikipedia:用戶框規定:有著作權/版權的檔案不能出現在用戶框內--林勇智 2016年5月14日 (六) 03:50 (UTC)
金音獎與金音創作獎
中文是否就是指漢語
請幫忙翻譯一段英語,關於歐洲議會的
粵語維基有的文章白話文化後放在中文維基?
我看到有些文章有在粵語維基出現,但中文維基沒有同樣的文章。可不可以把那些文章白話文化後放在中文維基? 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16日 (一) 20:36 (UTC)
- 可以,不過稍微注意會碰到關注度釘子。——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7日 (二) 00:36 (UTC)
- 這也稱得上是翻譯,記得掛{{translated page}}在talk頁--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5月17日 (二) 09:19 (UTC)
關於明朝條目君主遴選標準?
條目里能包含多大的模板?
about連宋之亂
這個名詞在臺灣算是挺有名的,2006年曾被刪除過,因為調不到原始內容不清楚刪除原因,GOOGLE連宋之亂結果,有趣的是粵語版本雖無獨立條目卻有出現此名詞,而其他語言介面一個頁面都沒提到。挖10年以上的老骨董,應該是沒有獨立成一個條目的必要(個人主觀認定),但也還是有收錄該名詞的價值,應該放在哪些(複數)條目比較恰當?第二主題是在不違反知識產權的狀況下,影像聲音類的參考資料可作為有效來源?--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02 (UTC)
黨徽合理使用
- 剛發現許多有版權的黨徽,廣泛使用於各選舉條目,然後又有人喜歡把選舉結果複製到各候選人條目,導致這些黨徽也跟着跑到人物條目內。我想問,黨徽存在在人物、選舉條目,應該不符合合理使用吧?沒有這些圖示,單給個政黨內連也可吧?這樣應該就不符合理使用的「不可替代」。我認知上,若要合理使用黨徽,是否只能用於該政黨的條目?如果是如此,可能這大量的黨徽非合理使用得處理一下--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5月22日 (日) 19:23 (UTC)
- 牽涉版權問題作法應該只有這兩種選項:擺爛等人告,直接處理。直接處理可以向該政黨要求授權維基使用,如果不想這麼麻煩還去申請授權就都砍掉省得以後還有法律問題要處理。--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18 (UTC)
沒有「鐵畫」這條目?
鐵畫是其一中華傳統,爲什麽沒有這一條目?George Leung(留言) 2016年5月22日 (日) 22:45 (UTC)
- (?)疑問連聽說都沒有,有這種東西?嘗試貼一兩個來源介紹一下。--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10 (UTC)
- 可能如果可以弄到大概20幾個彼此不重複的有效來源的話,9月底以前就把這個條目生出來好了,因為我實在太懶,花四個月就只弄一個小小條目差不多啦。--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3日 (一) 13:25 (UTC)
中國大陸建築物的Freedom of panorama問題
最近有commons管理員在上海環球金融中心及金茂大廈等照片的作者處加上建築師名字,例子見[1][2][3],他的理由是commons中國大陸Freedom of panorama[4]提到︰中國大陸著作權法[5]第二十二條第十項指出「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因此他認為建築物也屬於藝術作品,須根據著作權法加上建築師名字,否則有機會因為違反Freedom of panorama規定而被刪除。現在請問大家對此有何意見,中國大陸的建築物是否屬於藝術作品?—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2日 (六) 14:47 (UTC)
- 就算是藝術作品,作者名稱與作品名稱也應該寫在原始擋的Description(描述),而不是Author(作者),除非這照片是建築師自己拍的,Author是屬於拍攝者的,畢竟這不是「金茂大樓」,而是「金茂大樓的照片」。-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4月2日 (六) 15:05 (UTC)
- 第22條第10款是「合理使用」條款,針對的是公開展出的藝術品,建築物應該不算數。拍攝者才是作者。--Kuailong™ 2016年4月4日 (一) 21:16 (UTC)
- 如果他非要主張建築物是藝術品,那照片不是還得刪除。commons不允許合理使用啊。--Kuailong™ 2016年4月4日 (一) 21:21 (UTC)
- 我也認為22-10針對的是藝術作品而不是建築物。但這位管理員反而認為若建築物不屬於藝術作品,那麼中國大陸建築物就沒有Freedom of panorama[6],也就是說所有現代建築物照片都不可以上傳到commons,而只可以合理使用。另外,原來最近的確有金茂大廈照片被提刪,理由正正就是沒有加上建築師名字,後來在作者欄補上建築師名字才獲保留[7]。—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5日 (二) 15:24 (UTC)
- Commons傾向於將第22條第10款解讀為freedom of panorama而非合理使用,這貌似是作為共識寫進c:COM:FOP中的。另見天安門城樓毛澤東肖像及其刪除討論。--Wcam(留言) 2016年4月5日 (二) 15:40 (UTC)
- 2014年一則新聞《山寨「獅身人面像」究竟是否違法》中提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室外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屬於「合理使用」;法院審理「天壇大佛」被印在電話卡一案認定這一做法屬於「合理使用」。注意這裏所說的「合理使用」概念比我們經常說的合理使用寬泛的多,建築物照片用於商業用途也是被許可的。--Wcam(留言) 2016年4月5日 (二) 16:05 (UTC)
- c:COM:FOP並不是共識,只是各編者自行翻查有關法律而匯編而成的參考資料,因此若裏面的資料有錯誤,誰都可以指明出處去更改的。看過[8]裏面的關於天壇大佛的一段,似乎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為拍攝並出版室外藝術作品(包括建築物)照片是合法的,更沒有要求必須加上藝術作品作者(建築師)名字,那麼該commons管理員為照片加上建築師名字的做法應該是沒有必要的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1日 (一) 15:18 (UTC)
- 那位管理員(其實是行政員)Jameslwoodward在我向他解釋後仍是認為最高法院那個案件只屬於合理使用以及中國大陸現代建築物圖片必須在作者處加上建築師名字。他更要求我在自己的有關圖片加上建築師名字。如果大家仍是不太關心此事,以後上傳中國大陸現代建築物圖片就必須在作者處加上建築師名字,否則會被Jameslwoodward提刪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3日 (三) 16:10 (UTC)
- 那麼建築師名字是要寫在Description(描述)欄位,還是Author(作者)欄位?-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4月13日 (三) 17:58 (UTC)
- 這個我認為應待確定必須加上建築師/作者名字後才爭取把建築師/作者名字寫在Description(描述)欄位。我隨便在上海市及commons的上海gallery已經找到一些不易找到建築師/作者名字的圖片,這些圖片按Jameslwoodward對FOP的解釋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寫出名字而被提刪,特別是雕塑類圖片最不容易找到作者名字。有關討論見[9]—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4日 (四) 09:52 (UTC)
- 那麼建築師名字是要寫在Description(描述)欄位,還是Author(作者)欄位?-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4月13日 (三) 17:58 (UTC)
- 那位管理員(其實是行政員)Jameslwoodward在我向他解釋後仍是認為最高法院那個案件只屬於合理使用以及中國大陸現代建築物圖片必須在作者處加上建築師名字。他更要求我在自己的有關圖片加上建築師名字。如果大家仍是不太關心此事,以後上傳中國大陸現代建築物圖片就必須在作者處加上建築師名字,否則會被Jameslwoodward提刪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3日 (三) 16:10 (UTC)
- c:COM:FOP並不是共識,只是各編者自行翻查有關法律而匯編而成的參考資料,因此若裏面的資料有錯誤,誰都可以指明出處去更改的。看過[8]裏面的關於天壇大佛的一段,似乎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為拍攝並出版室外藝術作品(包括建築物)照片是合法的,更沒有要求必須加上藝術作品作者(建築師)名字,那麼該commons管理員為照片加上建築師名字的做法應該是沒有必要的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11日 (一) 15:18 (UTC)
- 2014年一則新聞《山寨「獅身人面像」究竟是否違法》中提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室外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屬於「合理使用」;法院審理「天壇大佛」被印在電話卡一案認定這一做法屬於「合理使用」。注意這裏所說的「合理使用」概念比我們經常說的合理使用寬泛的多,建築物照片用於商業用途也是被許可的。--Wcam(留言) 2016年4月5日 (二) 16:05 (UTC)
- 大多數雕塑其實很好找作者名字的,一般都在雕塑附近角落或雕塑側面/背面某不顯眼的地方。但是一般拍照的時候絕大多數人不會去關注這些不顯眼的名牌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4月15日 (五) 09:02 (UTC)
- 我認為建築師姓名如果能找到應當儘量加上,如果沒有也最好不要因此提刪。因此Baycrest您主張的觀點不應當是反對標註甚至是移除建築物作者信息,而應主張圖片在缺少這些信息時應當容許討論是否可以不被刪除。似乎是您刻意刪除建築物作者信息的行為引發了Jameslwoodward的不滿。--Wcam(留言) 2016年4月15日 (五) 17:36 (UTC)
- 那麼書生認為應該為上面幾張圖片找回建築師或作者名字,否則限期提刪?作為commons管理員,請清楚說明你的立場,不要模稜兩可。Wcam,若法律許可,是否標示建築師名字完全是上傳者的自由,我則認為名字最好是放在category或者gallery頁,因為這些頁面才是補充相關資料的地方;若法律不許可,即必須標示名字的話,該條文也沒有規定標示名字的地方,正如上面也有人說可以寫在description。我比較着重法律如何規定。在我刪除建築師名字前那位james已經在執行他自行解讀的法律意思,事前沒有討論,因此未有新共識前,應按照多年來不需標示名字的做法,回退james的編輯。—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25日 (一) 18:47 (UTC)
- @Baycrest: 我作為commons管理員,在IRC上了解到這個討論。我必須支持Jim的做法。對於任何攝影作品,這作品便是攝影內容的衍生作品,需要尊重作品內容的所有版權。FOP只是給「尊重作品內容的所有版權」一個例外。中國著作權保護法明確寫着「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對於被衍生作品,需要指明作者的條件仍然存在,不可否認。對於過去沒註明作者這錯誤的做法,只因大多國家沒有需要著名作者,上傳者與管理員沒有仔細閱讀各個國家法律,沒有了解這特殊需求罷了。但對於我們管理員,下不為例,不回因過去的「誤解」支持以後錯誤的註明。--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3:42 (UTC)
- 在中文維基百科上,沒有註明來源,但可以找到來源的條目不會被刪除。如果某位用戶為這些條目加來源,你能回退掉,說「加不加來源是編者的自由」、「反正過去很少有人幫助別人加來源」嗎?--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13 (UTC)
- 首先,維基共享資源與維基百科有本質上對自由版權需求的不同:維基百科的目標在於成為一個百科全書,換句話說,提供信息,因此根據當地(國家)法律接受合理使用,在版權要求上並沒共享資源嚴格;共享資源目標在於提供多數國家可以自由使用的媒體,因此在版權上要滿足多數國家,在版權問題上強制要求註明來源(說自己拍的常以c:COM:PCP刪除)。其次,關於你的問題,按照維基共享資源慣例,這是不行的。加不加來源不是作者的自由,而是強制的;如果一個問題,提出來,是錯誤的,就得改正,過去的人怎樣,不是回退的理由。--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52 (UTC)
- 很高興有懂中文的commons管理員願意認真討論此話題。Zhuyifei1999,我在commons上傳超過一千張照片,從沒有一張照片因侵權被刪除,我是非常尊重版權和commons政策的。我也知道對於有問題照片,commons多是從嚴處理、甚至寧枉勿縱的。我上面已說了我比較着重法律如何規定,若法律許可,是否標示作者名字當然完全是上傳者的自由,正如上傳享有FOP的地區的照片,是不需要標示作者名字。若法律不許可而須標示名字,也沒有規定標示名字的地方,因此james把建築師名字寫在Author欄位顯然沒有理據,也誤導其他使用者以為建築師是照片的作者,當然需要回退。另外我也找到達師提供的1999年永定土樓紀念章案[10]來細閱,發現法院也沒有要求該衍生作品必須加上建築師名字。還有,若最後commons規定中國大陸建築物及立體藝術作品必須加上作者名字,那麼上面8張照片的第2張,類似的照片不太可能找到作者名字,是否應當刪除?其他7張照片又如何處理?—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3日 (五) 09:07 (UTC)
- 首先,我同意你關於若法律許可的觀點。但作為一個受版權保護中的建築作品,作者本身就有相應的改編權(《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一節第十條)。攝影本身是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獨創性在於拍攝角度、感光度、光圈值等),但都屬於這攝影作品題材的衍生作品,而衍生須尊重原作品的改編權,並獲得這「獨創性」的著作權。因此衍生作品的著作權由原作者與衍生作者共同享有,把原作者加入「Author」當然不過分。況且內容寫明Adrian Smith為Architect(建築師),而非Photographer(攝影師),無歧義,不會誤導。關於永定土樓紀念章案,由於作業系統原因,我不能看你連結的原文,但簡單搜索發現,被告林田耕並非原作者林遜之,因此不享有紀念章的任何著作權。被告的使用也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十二條所述的任何一條,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紀念章的設計者鍾格林「獨創性」的著作權,賠償理所應當。並且這著作權曾福建省版權局申請登記並獲准。上文提到《山寨「獅身人面像」究竟是否違法》,獅身人面像的製作發生在古埃及,早就超過了(按照中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一條)的五十年著作權保護期。因此,任何複製(「山寨」)、改編等不違反著作權法。--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4日 (六) 08:20 (UTC)
- 關於永定土樓紀念章案[11],我的理解正好相反,鐘格林根據永定土樓建築物創作了衍生作品紀念章,獲法院及版權局確認他享有永定土樓衍生作品的「獨創性」著作權,並確認他有權生產永定土樓衍生作品及從中獲利,說明法院確認衍生作品作者可以不經建築物原作者同意而享有著作權。而紀念章也不可能會署有建築物原作者的姓名,即法院也同意衍生作品沒有署有建築物原作者的姓名也是22-10所指的合理使用範圍。對於超過五十年著作權保護期的建築物及藝術作品,大家應該都沒有爭議的。另外,留意到你已提刪上面第2張由書生在2005年上傳的錨作品照片。
- 相信你對有關法律的了解絕對比我多。若如你所說「衍生作品的著作權由原作者與衍生作者共同享有」,是否表示衍生作品作者沒有權利單方面決定該衍生作品可以用甚麼方式再授權出去,也就是說中國大陸是沒有FOP?—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5日 (日) 05:03 (UTC)
- 再補充一下,上面獅身人面像案例重點不是超過五十年著作權保護期,而是內文的天壇大佛電話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為把天壇大佛複製到電話卡屬於22-10所指的合理使用範圍。至於把原作者加入作者欄的問題,待釐清FOP問題再討論。—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6日 (一) 05:02 (UTC)
- 首先,我不是從事法律方面的,這一部分是我個人看法。剛看了一下天壇大佛電話卡案,我並不認為法院認為在兩個案子中,不署名作者是完全恰當的最佳方案。在永定土樓紀念章案,由於林遜之並不是案件一方,爭議點不在於是否紀念章的設計觸犯了林遜之對於這土樓的著作權,而在於林田耕是否觸犯了鍾格林對於紀念章「獨創」的設計的著作權。而後者超出了法院當時審理範圍。同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寫明「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可以排除在「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之外。而你也說了「而紀念章也不可能會署有建築物原作者的姓名」,也就是在紀念章上印原作者姓名不現實,因此,我並不認為,假如林遜之告鍾格林觸犯了他對土樓設計的著作權,他勝訴的可能性很大。關於天壇大佛電話卡案,同樣,由於電話卡之小(相比出版的文章)《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給了一個例外。同時,原告缺少「是天壇大佛雕塑作品的作者」的證據,與「因被侵權所受經濟損失的證據」。因此,法院完全有理由認為被告在電話卡上印天壇大佛侵犯原告可能(因無證據)對天壇大佛的著作權。
- 但對於維基百科與維基共享資源,情況並沒有那些案子這麼簡單。維基共享資源的圖片是自由使用的,也就是說,維基共享資源無法限制用戶如何使用上面的照片,因此不能排除用戶的使用給原作者帶來經濟損失。並且,由於使用方式多樣(可以把照片加文章出版),無法斷定「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因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不能提供須指明的例外。而照片的描述頁完全可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 我所說「衍生作品的著作權由原作者與衍生作者共同享有」僅表明,在一般情況下,「衍生作品作者沒有權利單方面決定該衍生作品可以用什麼方式再授權出去」。但FOP提供的是這權力,前提是要滿足FOP的條件。假設我拍一張金茂大廈的照片,Adrian Smith仍然對照片中金茂大廈的設計有著作權,但任何如果我在照片內或附近(就像上文所說,法律沒寫清)「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Adrian Smith就無權干涉我對我這照片(衍生作品)的再授權,在滿足(《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不損害Adrian Smith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6日 (一) 11:05 (UTC)
- 你提供的天壇大佛電話卡案文章,似乎直到終審,法院都沒有考慮過第十九條的問題。而法院也強調「只要是不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不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都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但也沒有就「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出解釋。
- 首先,我同意你關於若法律許可的觀點。但作為一個受版權保護中的建築作品,作者本身就有相應的改編權(《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一節第十條)。攝影本身是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獨創性在於拍攝角度、感光度、光圈值等),但都屬於這攝影作品題材的衍生作品,而衍生須尊重原作品的改編權,並獲得這「獨創性」的著作權。因此衍生作品的著作權由原作者與衍生作者共同享有,把原作者加入「Author」當然不過分。況且內容寫明Adrian Smith為Architect(建築師),而非Photographer(攝影師),無歧義,不會誤導。關於永定土樓紀念章案,由於作業系統原因,我不能看你連結的原文,但簡單搜索發現,被告林田耕並非原作者林遜之,因此不享有紀念章的任何著作權。被告的使用也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十二條所述的任何一條,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紀念章的設計者鍾格林「獨創性」的著作權,賠償理所應當。並且這著作權曾福建省版權局申請登記並獲准。上文提到《山寨「獅身人面像」究竟是否違法》,獅身人面像的製作發生在古埃及,早就超過了(按照中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一條)的五十年著作權保護期。因此,任何複製(「山寨」)、改編等不違反著作權法。--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4日 (六) 08:20 (UTC)
- 很高興有懂中文的commons管理員願意認真討論此話題。Zhuyifei1999,我在commons上傳超過一千張照片,從沒有一張照片因侵權被刪除,我是非常尊重版權和commons政策的。我也知道對於有問題照片,commons多是從嚴處理、甚至寧枉勿縱的。我上面已說了我比較着重法律如何規定,若法律許可,是否標示作者名字當然完全是上傳者的自由,正如上傳享有FOP的地區的照片,是不需要標示作者名字。若法律不許可而須標示名字,也沒有規定標示名字的地方,因此james把建築師名字寫在Author欄位顯然沒有理據,也誤導其他使用者以為建築師是照片的作者,當然需要回退。另外我也找到達師提供的1999年永定土樓紀念章案[10]來細閱,發現法院也沒有要求該衍生作品必須加上建築師名字。還有,若最後commons規定中國大陸建築物及立體藝術作品必須加上作者名字,那麼上面8張照片的第2張,類似的照片不太可能找到作者名字,是否應當刪除?其他7張照片又如何處理?—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3日 (五) 09:07 (UTC)
- 首先,維基共享資源與維基百科有本質上對自由版權需求的不同:維基百科的目標在於成為一個百科全書,換句話說,提供信息,因此根據當地(國家)法律接受合理使用,在版權要求上並沒共享資源嚴格;共享資源目標在於提供多數國家可以自由使用的媒體,因此在版權上要滿足多數國家,在版權問題上強制要求註明來源(說自己拍的常以c:COM:PCP刪除)。其次,關於你的問題,按照維基共享資源慣例,這是不行的。加不加來源不是作者的自由,而是強制的;如果一個問題,提出來,是錯誤的,就得改正,過去的人怎樣,不是回退的理由。--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52 (UTC)
- 在中文維基百科上,沒有註明來源,但可以找到來源的條目不會被刪除。如果某位用戶為這些條目加來源,你能回退掉,說「加不加來源是編者的自由」、「反正過去很少有人幫助別人加來源」嗎?--Antigng(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4:13 (UTC)
- @Baycrest: 我作為commons管理員,在IRC上了解到這個討論。我必須支持Jim的做法。對於任何攝影作品,這作品便是攝影內容的衍生作品,需要尊重作品內容的所有版權。FOP只是給「尊重作品內容的所有版權」一個例外。中國著作權保護法明確寫着「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對於被衍生作品,需要指明作者的條件仍然存在,不可否認。對於過去沒註明作者這錯誤的做法,只因大多國家沒有需要著名作者,上傳者與管理員沒有仔細閱讀各個國家法律,沒有了解這特殊需求罷了。但對於我們管理員,下不為例,不回因過去的「誤解」支持以後錯誤的註明。--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2日 (四) 13:42 (UTC)
- 那麼書生認為應該為上面幾張圖片找回建築師或作者名字,否則限期提刪?作為commons管理員,請清楚說明你的立場,不要模稜兩可。Wcam,若法律許可,是否標示建築師名字完全是上傳者的自由,我則認為名字最好是放在category或者gallery頁,因為這些頁面才是補充相關資料的地方;若法律不許可,即必須標示名字的話,該條文也沒有規定標示名字的地方,正如上面也有人說可以寫在description。我比較着重法律如何規定。在我刪除建築師名字前那位james已經在執行他自行解讀的法律意思,事前沒有討論,因此未有新共識前,應按照多年來不需標示名字的做法,回退james的編輯。—Baycrest (作客) 2016年4月25日 (一) 18:47 (UTC)
- 另外,commons會接受flickr等其他網站的自由版權照片,但這些照片通常都不會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並沒有滿足FOP的條件,即使在commons圖片頁補回資料也不會改變照片在flickr上傳時的法律狀態,commons是否還可以接受這些照片呢?例子見下面。—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17日 (二) 09:16 (UTC)
- [[:]] 與 [[:]] 已提刪,其餘我加了設計單位,確認準確的設計人並不現實。Flickr上的許可條例只能代表在衍生作品的「獨創性」的自由,但仍必須原作版權。新上傳的照片與以往的照片,發現了,能署名就儘量署名;不能的,得走提刪程序。我支持在共享資源增加更詳細說明,但最官方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我找到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但簡單搜索(包括百度「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英文」)並未找到一個合適的英文版(最好是官方的)放去討論。 --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18日 (三) 10:07 (UTC)
- 你提刪[[:]]的理由,就是照片拍攝者在沒有在照片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但這7張照片在flickr全部都沒有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即使你現在於commons圖片頁補回資料也不會改變照片在flickr上傳時的法律狀態,這7張照片依然沒有滿足FOP的條件。這也代表以後commons不能接受沒有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的flickr等其他網站的相關照片,建議製作像Template:FOP-buildings-category warning的模板提醒其他人注意。—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06:12 (UTC)
- Flickr 上的版權狀態我無權管,也沒必要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狀態);需要的是,尊重原作品版權(加了署名),與保證衍生的自由版權(Flickr上的許可條例)。如果你說「這7張照片依然沒有滿足FOP的條件」,請問對於我們與照片的再利用者來說,使用這照片,侵犯了版權的哪方面(或者在何處沒滿足FOP條件)?至於那個模板,我加在了c:Category:Buildings in China --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1:08 (UTC)
- 你提刪[[:]]的理由,就是照片拍攝者在沒有在照片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但這7張照片在flickr全部都沒有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即使你現在於commons圖片頁補回資料也不會改變照片在flickr上傳時的法律狀態,這7張照片依然沒有滿足FOP的條件。這也代表以後commons不能接受沒有標示作品名稱及原作者名字的flickr等其他網站的相關照片,建議製作像Template:FOP-buildings-category warning的模板提醒其他人注意。—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06:12 (UTC)
- 不是很明白怎樣隻眼開隻眼閉。舉例說,一張沒有滿足FOP條件照片直接上傳到commons,若被發現就會被提刪;那麼這張照片先上傳到flickr,仍然是沒有標示名字,然後再從flickr轉載到commons,依你說commons作為再利用者沒有侵犯版權,這張照片應該不會被提刪了?已看到c:Category:Buildings in China內的模板。那麼中國大陸的FOP其實應該是Not OK,最少也是符合條件才OK?—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16:26 (UTC)
- 我得意思是說,commons作為再利用者已經滿足了FOP的條件(我加了署名)。其餘的,如[[:]],因沒有署名,不滿足FOP條件,於是侵犯了版權,提刪。Flickr上有沒有署名只影響flickr有沒有侵犯版權,不影響維基共享資源有沒有侵犯版權。影響共享資源有沒有侵犯版權只有Flickr上的許可條例(衍生作品版權)與中國法律(原作品版權;已署名,滿足FOP條件)。COM:FOP我加了一句強調。正如Shizhao所說,一般找到原作者或組織並不難;所以變成Not OK有點太過分否決了。--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21日 (六) 17:12 (UTC)
- flickr照片沒有滿足FOP條件前,作出的再授權聲明應是無效的吧?不過看見近期上傳的照片commons也沒有強制要求補回署名,我也隻眼開隻眼閉算了。—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5日 (三) 14:38 (UTC)
- 我得意思是說,commons作為再利用者已經滿足了FOP的條件(我加了署名)。其餘的,如[[:]],因沒有署名,不滿足FOP條件,於是侵犯了版權,提刪。Flickr上有沒有署名只影響flickr有沒有侵犯版權,不影響維基共享資源有沒有侵犯版權。影響共享資源有沒有侵犯版權只有Flickr上的許可條例(衍生作品版權)與中國法律(原作品版權;已署名,滿足FOP條件)。COM:FOP我加了一句強調。正如Shizhao所說,一般找到原作者或組織並不難;所以變成Not OK有點太過分否決了。--Zhuyifei1999(留言) 2016年5月21日 (六) 17:12 (UTC)
- 不是很明白怎樣隻眼開隻眼閉。舉例說,一張沒有滿足FOP條件照片直接上傳到commons,若被發現就會被提刪;那麼這張照片先上傳到flickr,仍然是沒有標示名字,然後再從flickr轉載到commons,依你說commons作為再利用者沒有侵犯版權,這張照片應該不會被提刪了?已看到c:Category:Buildings in China內的模板。那麼中國大陸的FOP其實應該是Not OK,最少也是符合條件才OK?—Baycrest (作客) 2016年5月20日 (五) 16:26 (UTC)
關於建築作品是否FOP可參考1999年永定土樓紀念章案,原告對土樓的利用被認為是合理使用。建築的原作者不是著作權人,肯定只能標註在description里。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5月4日 (三) 06:46 (UTC)
中國領導人肖像能使用官方版本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該法不適用於:
-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 時事新聞。
- 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我覺得依據第一款規定,應該可以用,並且使用模板:PD-PRC-exempt標註。
附:胡錦濤官方肖像地址:http://cpc.people.com.cn/GB/64192/64197/5544641.html
習近平:http://cpc.people.com.cn/GB/64192/105996/6463136.html
另外,香港、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能使用官方版本嗎?香港、澳門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附:梁振英官方肖像地址:http://www.ceo.gov.hk/sim/bio.html
崔世安:http://portal.gov.mo/web/guest/info_detail?infoid=517538
我提出這個議題的原因是看到新上任的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官方肖像頁面的台灣著作權法,覺得大陸和台灣著作權法規定相似。--Fxqf(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2:59 (UTC)
- 不符合第一款規定,不可使用。Commons曾提刪通過。--Wcam(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4:25 (UTC)
- 蔡英文是因為政府網站更改授權,裏面所有資料與素材都是符合共享資源的授權,故能上傳。該模板是有其他人錯誤放置。另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言撰寫者即為臺灣CC授權的倡導者,並已經表示兩者可以互通。--KOKUYO(留言) 2016年5月20日 (五) 15:29 (UTC)
- 追問一句,毛澤東的肖像為什麼能使用官方的
天安門城樓版本。--Fxqf(留言) 2016年5月22日 (日) 12:38 (UTC)- 「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6年5月22日 (日) 19:28 (UTC)
- 追問一句,毛澤東的肖像為什麼能使用官方的
香港沒有肖像權法。香港政府官網介紹行政長官的頁面底部有©符號。——C933103(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20:39 (UTC)
為什麼臺灣的國道、快速道路條目全都沒有行經鄉鎮市區/行經行政區域的章節?
為什麼臺灣的國道、快速道路條目全都沒有像是省道、縣/市道條目的行經鄉鎮市區/行經行政區域的章節?
如市道112號#行經行政區域、臺13線#行經鄉鎮市區這樣依序列出經過xx縣市xx鄉鎮市區,在里程幾公里處與什麼公路相交。這些資訊在國道、快速道路條目全都沒有。-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16日 (一) 14:07 (UTC)
- 有人能提供意見嗎?-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6年5月26日 (四) 02:03 (UTC)
未被接受評級的條目被加入評級要怎處理比較適洽?
激進一些直接提破壞,溫和一些提醒+修正,最柔性的僅知會。上面三種是個人想到的處理方式。
- 有人有其他覺得比較好或者是建議的處理方式?--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12:02 (UTC)
- 你是指專題評級還是什麼別的?--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13:38 (UTC)
- 專題評級 重要度評級那些會放討論頁的評級都算。--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5日 (三) 16:25 (UTC)
- 這個應不成問題,一般來說,任何人都可以當第一個給條目評級的人。--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26日 (四) 12:23 (UTC)
- 就我的印象(抱歉我懶得再回去翻頁面),條目的評級是要經過申請的,比較專業術語來說也就是共同評議制(當我自創用語也可以,我不確定這個詞是否存在)。--核斯(留言) 2016年5月26日 (四) 13:37 (UTC)
- 那是理想狀態(英文維基),中文維基的專題人手都不足,通常都是可以自己評,他人有異議才會到專題頁討論。少部分專題的確有專門的評級頁來討論,但往往一放就是放好幾個月沒人理。至於你後面講的評議制,英文維基初衷是要評甲級需要兩位以上的專題參與者同行評審才能評,但中文維基人手不足,多數專題都沒有甲級。--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5月26日 (四) 16:39 (UTC)
楊絳作品條目里使用同一段話介紹是否合適?
在楊絳著作條目(洗澡_(長篇小說)、幹校六記、我們仨、走到人生邊上:自問自答。譯著堂吉訶德未添加。)里導論第二段使用同一段話是否合適,因為和作品相關度不是很大。
這段話能否刪除?--Fxqf(留言) 2016年5月28日 (六) 08:53 (UTC)
條目鳳凰編輯戰討論主題複製至此
cite av media是不是該重定向到cite AV media?
如題。現在cite av media是重定向到cite web的。--578985s(留言) 2016年5月29日 (日) 06:09 (UTC)
- 完成。--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16年5月30日 (一) 10:1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