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刑事訴訟程序法令
1977年刑事訴訟程序法令 Criminal Procedure Act, 19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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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令旨在就刑事訴訟的程序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Act to make provision for procedures and related matter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 |
引稱 | Act No. 51 of 1977 |
地域範圍 | 南非 納米比亞 |
制定機關 | 南非國會 |
批准日期 | 1977年4月21日 |
施行日期 | 1977年7月22日 |
現狀:已生效 |
《1977年刑事訴訟程序法令》(英語:Criminal Procedure Act, 1977;1977年第51號法令)是南非國會的一項法令,管限南非法律體制中的刑事訴訟程序。該法令詳列了整個刑法制度的程序,包括搜查及檢取、逮捕、控罪、保釋、答辯、證人所作的證供、證據法、裁決及刑罰(量刑)以及上訴。
該法令在納米比亞亦有效,因為納米比亞政府繼承自西南非託管地的南非託管政權。該法令的執行權於1979年移交予西南非政府(即今納米比亞政府),此後該法令在南非及納米比亞經過不同修訂而在兩國產生不同版本。2004年納米比亞通過新制定的《納米比亞刑事訴訟程序法令》,但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