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法立占
拿督哈法立占(馬來語:Mohd Hafarizam Harun)馬來西亞著名律師、國陣及巫統法律顧問。他曾在納吉·阿都拉薩擔任馬來西亞首相期間,受納吉委託擔任其民事和誹謗案的代表律師(處理的案件包括納吉起訴林良實誹謗案)。
2014年7月15日,哈法立占因發表「女性來月經不適任大臣」論招致朝野領袖及非政府組織炮轟其歧視女性[1]。
2019年2月21日,哈法立占因涉嫌於2014年到2015年期間將屬於前首相納吉·阿都拉薩的1500萬令吉非法款項匯入本身律師樓的戶頭,在吉隆坡地庭被控兩項洗黑錢罪名[2][3]。唯他不認罪,獲准以50萬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2021年7月30日,隨着控方撤回控罪,吉隆坡地庭宣判哈法立占無罪釋放[4]。
爭議
「女性來月經不適任大臣」論
2014年7月15日,哈法利占接受《新海峽時報》訪問時針對人民公正黨主席旺阿茲莎可能取代時任雪蘭莪州務大臣卡立依布拉欣一事說,自馬來西亞獨立以來,各州都是男性出任大臣,加上女子月事期間不能陪蘇丹出席宗教節目,所以旺阿茲莎不可能擔任大臣。他還說,若大臣是女性,那每次陪蘇丹出席官方節目時,就必須和蘇丹分開坐,所以,雖然憲法沒有闡明女性不能出任大臣,但根據上述論點,足以說明旺阿茲莎出任大臣的機會渺茫[5]。
該言論隨後引起朝野領袖和公民組織炮轟哈法利占性別歧視、可笑及幼稚。
- 巫統青年團團長凱里·嘉馬魯丁說,這純粹是哈法利占的個人看法,他本身認為所有女人都可以做大臣甚至是首相[6]。
- 檳城首席部長林冠英促請首相納吉·阿都拉薩革除哈法利占的職權,因為其言論已讓馬來西亞蒙羞[7]。
- 馬華公會婦女組主席王賽之指出,雪蘭莪州憲法沒有限制女性出任大臣,因此,哈法利占的言論已違憲。
- 非政府組織雪州自強協會(EMPOWER)發言人嘉娜塔妮指出,不論旺阿茲莎是否出任大臣,都不應受到性別歧視,哈法利占應收回言論及道歉。
- 馬華公會婦女組副主席王鍾璇炮轟哈法立占的言論已嚴重侮辱女性及詆毀女性的能力,並要求他立刻道歉[8]。
1500萬令吉洗黑錢案
2019年2月21日,哈法立占被控在2014年4月16日至11月4日期間,在聯昌銀行(CIMB)將1150萬令吉的非法款項,通過時任首相納吉·阿都拉薩的大馬伊斯蘭銀行(AmIslamic bank)支票匯入Hafarizam Wan & Aisha Mubarak律師事務所的戶頭。另外,他也被控在2015年2月12日,在相同銀行將350萬令吉的非法款項匯入律師事務所戶頭,因而牴觸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15年,以及罰款不超過涉及款項的5倍,或罰款500萬令吉。不過,哈法立占否認有罪,法庭允許他以50萬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並交出護照,案件擇定於3月25日過堂[9]。
2019年7月15日,總檢察署在地庭駁回哈法立占要求研究洗黑錢指控所提呈的陳情書,主控官阿斯洛夫在向法庭表達總檢察署的決定後,也指控方或辯方較後將申請把案件移交高庭審理[10][11]。
2020年5月19日,哈法立占再度就其面對的指控向總檢察署提呈陳情書,要求重新檢討該項控狀。哈法立占的代表律師哈斯納(Hasnal Rezua Merican)向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提呈上述陳情書後指出,由於過去總檢察署曾駁回陳情書,因此他再次提呈,唯此次陳情書的內容則不同[12]。
2020年8月3日,哈法立占被控涉及1500萬令吉洗黑錢案原定在高庭開審,惟主控官依薩莫哈末尤索夫副檢察司開庭時對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說,控方要求哈法立占的兩項控狀被釋放但不等同無罪,並會在地庭再次提控被告。他說,首項控狀涉及兩個不同日期的交易,2014年4月及11月所採用的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法令刑罰不同,因此控方需分為兩項控狀提控。法官納茲蘭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批准控方申請,允許哈法立占釋放但不等同無罪,以便控方在地庭以新控狀提控他[13]。
以下為哈法立占的新控狀及刑罰:[14]
- 首項控狀指哈法立占於2014年4月17日,在吉隆坡世界貿易中心的聯昌銀行分行,涉及洗黑錢交易,透過屬於納吉志期2014年4月16日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接收從非法活動所得的750萬令吉,匯入Hafarizam Wan&Aisha Mubarak律師樓的銀行會計系統(Client Account),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 第二項控狀指出,哈法立占於2014年11月12日,在相同地點,涉及洗黑錢交易,透過屬於納吉志期2014年11月7日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接收從非法活動所得的400萬令吉,匯入Hafarizam Wan&Aisha Mubarak律師樓的銀行會計系統,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法令第4(1)(b)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15年,以及罰款不少於涉及款項的五倍,或罰款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 第三項控狀指出,哈法立佔在2015年1月22日至2月12日期間,在相同地點,涉及洗黑錢交易,透過屬於納吉志期2015年1月21日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接收從非法活動所得的350萬令吉,匯入Hafarizam Wan&Aisha Mubarak律師樓的銀行會計系統,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法令第4(1)(b)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15年,以及罰款不少於涉及款項的五倍,或罰款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2021年2月11日,地庭法官蘇扎娜(Suzana Hussin)擇定案件於7月1日和7月2日聆審。哈法立占的律師哈斯納告訴《馬新社》,控方將傳召20名證人供證[15]。
2021年7月30日,基於總檢察署同意撤銷控狀,哈法立占涉嫌收取納吉1500萬令吉的洗黑錢案獲地庭宣判無罪釋放。法官蘇扎娜胡欣是在接獲案件主控官莫哈末尤索夫副檢察司的通知,指總檢察署接受被告代表律師提呈的陳情書,同意撤銷3項控狀,因此做出上述判決[16][17]。
哈法立佔在庭外接受媒體訪問時,感謝總檢察長依德魯斯·哈倫同意撤回控狀,讓他恢復自由身,繼續正常生活,因這些指控對其生活、家庭和事業產生巨大影響[16][1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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