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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羅爾訴阿拉巴馬大南方鐵路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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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羅爾訴亞拉巴馬大南方鐵路公司案(1892)是美國衝突法(又稱為國際私法)的重要案例,法院認為須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律,而非契約訂定地的法律。

事實

卡羅爾是亞拉巴馬大南方鐵路公司的火車煞車手(貝克曼),於亞拉巴馬州至密西西比州的貨運火車上,由於兩部車之間的聯結器斷裂,導致卡羅爾受傷(於密西西比境內)。證據顯示,該連結器具有缺陷,此外,部分員工應檢查該連結器卻未檢查,具有過失。

爭點

於密西西比發生的意外事故,是否適用亞拉巴馬州僱用責任法

先例

依據普通法,若過失在於原告的同事(fellow servants),而非僱主,則被告無需負責。

依據亞拉巴馬州僱用責任法,造成損害的過失行為,若發生於亞拉巴馬州,無論損害結果在哪裏發生,皆可於亞拉巴馬州獲得賠償。依據格林訴州政府案,無論死亡結果發生於何地,謀殺行為應依行為地之法律論處。

理由

沒有任何的案例,支持原告適用亞拉巴馬州僱用責任法的主張,反而有兩個案例採取不同見解。

是否能夠提起訴訟,取決於損害發生的地點以及時點,亞拉巴馬州的法律,並不能適用於其他州。

格林訴州政府案應適用於刑事案件,而非本案。

原告主張亞拉巴馬州僱用責任法已成為僱傭契約的一部份,此種見解亦無法院採用。該法並非契約條款,且密西西比州有權制定不同於亞拉巴馬州的法規。

結論

推翻原判決並發回下級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