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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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鎮長是民國時期開始,在中國農村地區,管理鄉、鎮政務的行政長官。與鄉鎮平級的內蒙古自治區蘇木的行政長官則稱蘇木達[1]。
歷史
中國自秦漢以來,地域廣大的農村地區,縣以下的行政區單位為鄉、鎮。中央政府所在的國家政權僅設置縣政權。縣以下,在唐朝以前以鄉里制管理,明清時以保甲制管理。鄉、鎮的行政職能由胥吏、差役及里甲、鄉地、保甲人員管理。此類人員均非政府行政人員[2]。
清末,立憲運動時期,清政府開始推行新的地方管理體制,創建鄉鎮級地方自治行政機構。研究者認為,清末至北洋政府時,中國鄉鎮管理者的身份屬於「紳」,而不是「官」[2]。
中華民國
大陸時期
1929年6月,國民政府頌布《縣組織法》,其中規定:在區、鄉(鎮)實行自治制度(鄉鎮之下為閭、鄰),區長、鄉(鎮)長直接民選。在1930年代起,國民政府由於剿共需要,實際上以保甲制取代了鄉鎮自治制度[2]。
臺灣時期
中華民國,鄉長為成年有投票權的鄉民直選,為該鄉首長,辦公處所為鄉公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體系中,鄉級人民政府是最末級的政府層級,鄉長、鎮長的行政級別相同,一般為正科級,低於縣長。由於黨領導一切的行政體系,鄉長、鎮長在同級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中,兼任常務委員,黨內的職務多次於黨委書記[3]:62。一般擔任該鄉鎮的黨委副書記,是鄉級行政區的第二把手。
鄉長、鎮長與省長、市長等各級地方行政首長類似,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差額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一定條件下,可提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罷免案[3]:61。目前中國已經推動鄉長直選。
相關
註釋
- ^ 种活一棵树,就多了一个伴——记植树防沙15年的内蒙古额济纳旗退休干部图布巴图. 人民網,來源:經濟日報. 2017-08-28 [2020-06-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22) (簡體中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2.0 2.1 2.2 魏光奇. 《官治与自治:中国近代的县乡行政体制》. 中國改革 (北京市: 中國文史出版社). 2002, (2002年第11期): 63–64. ISSN 1005-210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11) (簡體中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3.0 3.1 任進.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學家 (北京市: 《法學家》雜誌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2-10-08]. ISSN 1005-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11)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