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LGBT權益
丹麥的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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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 | 合法(自1933年) 同意年齡平等(自1977年) |
同性伴侶關係 | 同性婚姻自2012年合法 |
收養 | 允許(自2010年) |
兵役議題 | 同性戀者可公開出櫃服役 |
反歧視保障 | 性別和性傾向的反歧視法令 (見下方) |
丹麥性少數者[註 1]的社會和生活保障相當完善。1989年,丹麥通過民事結合法案,允許同性伴侶享有和異性伴侶相同的權利,是全球第一個通過類似法案的國家。
同性性行為相關法律
丹麥在1933年將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第二個非刑事化同性性行為的國家。1977年,丹麥通過修法,將同性性行為的同意年齡訂為和異性性行為相同的15歲,促成同意年齡平等化。
同性伴侶關係
丹麥是全球第一個通過民事結合法案,允許同性伴侶享有和異性戀相同的權利,例如贍養、財務、稅收、移民等民法行為的國家。另外,同性婚姻、女同性戀是否可藉人工授精產子與同性伴侶是否可擁有收養權,是當時丹麥國會的重要議題。
同性婚姻
2006年12月,一項由歐洲安格斯列特全球觀察進行的歐盟國家民意調查結果顯示,丹麥民眾對同性婚姻的支持率排名歐盟諸國第3(69%),僅次於荷蘭(82%)和瑞典(71%)[1]。
丹麥是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同性之間民事結合的國家,但遲遲未承認同性婚姻,因些丹麥國內部分LGBT族群認為這是一種歧視,LGBT人士在丹麥是二等公民。
2012年6月7日丹麥國會投票通過同性婚姻法案,該法案於6月15日生效。丹麥成為全球第11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2][3][4]
收養和家庭
自1999年起,同性伴侶可以收養自己伴侶的親生子女,也就是收養繼子女。繼之在2009年3月,丹麥國會允許同性伴侶可擁有共同收養權,並在2010年5月3日正式通過[5][6]。2006年6月2日,丹麥國會以多數支持廢除禁止女同性戀者以人工授精方式擁有子女的禁令。
概況
項目 | 標記 | 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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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 | 1933年 | |
同性戀者得合法公開在軍隊服務 | ||
同意年齡平等化 | 1977年 | |
同性戀去精神疾病化 | 1981年[7] | |
反歧視保護適用於所有領域 | ||
承認事實上存在的同性伴侶關係 | ||
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 1989年 | |
允許收養繼子女 | 1999年 | |
允許擁有共同收養權 | 2010年 | |
允許女同性戀者藉人工授精擁有孩子 | 2006年 | |
同性婚姻 | 2012年 | |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捐血 |
參見
註釋
- ^ 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等
參考文獻
- ^ Europe Split On Gay Marriage. 365Gay.com. [2011-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1-29) (英語).
- ^ Gay marriage legalised. [2012-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8-18).
- ^ Danish lawmakers approve church weddings for same-sex couples. [2012-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11).
- ^ Denmark approves gay weddings in church. [2012-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1-10).
- ^ Denmark OKs adoption by gay couples. 365Gay.com. [2011-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9-12) (英語).
- ^ KleineZeitung: Gemeinschaftliches Adoptionsrecht für Homosexuelle in Dänemark (german). Kleine Zeitung. [2011-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16) (丹麥語).
- ^ Homoseksualitet (Homosexuality). Sexlinjen. [2010-09-21] (丹麥語).[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