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亞LGBT權益
保加利亚的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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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 | 合法(自1968年) 同意年齡平等化(自2002年) |
兵役議題 | 可公開在軍中服務 |
反歧視保障 | 不同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法律保護 (見下方) |
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LGBT)在保加利亞的權益受法律保障,但該國目前未開放同性婚姻。
歷史
在保加利亞歷史上,同性戀非刑事化始於1858年,當時保加利亞仍為鄂圖曼土耳其帝國的一部份。1878年,保加利亞脫離鄂圖曼土耳其獨立。然而,1896年保加利亞修改刑法,16歲以上的男同性戀性行為需被處以6個月有期徒刑。這項刑罰在1951年3月13日加長,同性性行為在保加利亞需被處以最長3年的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
1968年5月1日,保加利亞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同性戀相關的規定自刑法典中完全廢除。
东欧剧变後,隨著教會的影響力恢復及增加,政府對同性戀議題逐漸持保留態度,但傳播媒體上也偶有同志情節的節目放映,近年公開出櫃的保加利亞人也有增長趨勢。
同性伴侶關係
2009年,同性伴侶關係成為保加利亞的重要議題之一,因為保加利亞政府提出新的《家庭法》草案,規定伴侶關係應在政府機構登記。草案將在2009年6月進行表決。但由於條文裡並未提及同性伴侶,因此遭到保加利亞反歧視委員會和同性平權運動者的抗議,爭論持續擴大。
歧視與仇恨罪保護
2003年,通過的《反歧視保護法》保障不同性傾向在就業、交易、教育與居住權上不得有差別待遇。
概況
同性性行為合法化 | (自1968年5月1日) |
同意年齡平等化 | (自2002年) |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領域 | (自2003年) |
同性婚姻 | |
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 |
同性領養(繼子) | |
同性領養(單身者領養) | |
同性戀者得合法公開在軍隊服務 | |
變更法律性別權利 | |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捐血 |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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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ulgarian Penalty Code of 1951. БЛОГ ЗА НАКАЗАТЕЛНО ПРАВО. [2011-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6) (保加利亚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