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協約
中德協約於1921年5月20日在北平(今北京)簽訂。簽訂方中華民國政府和德意志國政府在一戰後為恢復和平建立外交關係,中華民國方面由於拒絕簽署凡爾賽和約,遂簽訂此條約。
背景
一戰爆發後,中華民國於1917年8月14日對德宣戰,從而參加到協約國一方。戰爭結束後,由於凡爾賽和約規定由日本繼承德國在華權益,中國代表團拒絕在和約上簽字,以示抗議。因此中國和德國在法律上依舊處於戰爭狀態。不過兩國都在逐步改善兩國關係。1919年9月15日,中國發佈命令,解除對德國在華資產作為敵國而沒收的禁令[1]。1921年5月20日,中德雙方簽署和約,正式結束雙方戰爭狀態,並約定數項事宜。但條約並沒有涉及青島的歸屬問題(此時青島已由日本接管),也因此中國依舊未承認日本對青島的佔領。
內容
條約規定,雙方恢復和平,其中主要內容包括:
- 第3條款,雙方公民需要接受當地的法律管轄(從而廢除德國在華領事裁判權);
- 第4條款,雙方往來除關稅外不再另行徵稅;
- 雙方換文約定,德國向中國提供400萬圓債券,支持中國的津浦鐵路以及湖廣鐵路的修建,以作為戰爭賠款。在雙方簽字確認條約,並在中方接收到賠款後,中方將停止對德方資產的查封,並登記、歸還予德方;
- 雙方同意,由中方與德華銀行等繼續商討詳細條款;
- 雙方原則上同意,德國接納中國留學生。
- 德國放棄《中德膠澳租借條約》所獲權益,包括膠澳租借地,這為徹底解決山東問題奠定了基礎:「將其凡因與中國訂立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之條約及其他一切關於山東省之文件而獲得之一切權利、產業權、特權拋棄之」。
意義
此條約為中華民國政府爭回了《膠澳租借條約》被德國攫取的山東省一切特權[3],也促進了雙方利益的實現,帶來雙方在多個領域的合作。此係中華民國成立後所簽的第一件平等條約[4]。
參考鏈接
- ^ John V.A. MacMurray (ed.),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rning China 1894-1919 (New York, 1921) vol. 2, p. 1381.
- ^ 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9, pp. 272-289.
- ^ 94年前在美国召开的国际会议决定了青岛命运? 青报网-青岛日报官网. www.dailyqd.com. [2020-09-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8).
- ^ 國立故宮博物院. 百年傳承 走出活路─中華民國外交史料特展_力爭平等. 國立故宮博物院. 2011-08-09 [2020-09-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