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務院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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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1912年4月12日 |
前身機構 |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
解散時間 | 1928年12月29日(東北易幟) |
後繼機構 | 國民政府行政院 |
機構類型 | 內閣 |
機構駐地 | 中國京兆地方 (今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機構首長 | 國務總理:唐紹儀(首任)、潘復(末任) |
上級部門 | 中華民國大總統 |
中華民國國務院,曾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成立於1912年4月12日。該機構是北洋政府時期的最高行政機關。機構首長為國務總理。
沿革
1912年4月21日,中華民國政府始設國務院[1]。1914年5月1日,袁世凱為集中大總統權力,改《中華民國約法》,廢除國務院,設政事堂,廢除國務總理,設國務卿。政事堂附屬大總統府,不再是獨立行政權力機關。1916年5月8日,政事堂又改稱國務院[2]。1917年5月8日,恢復國務院建制。第二次直奉戰爭後,段祺瑞在1925年(民國十四年)11月24日任臨時執政,集總統、國務總理權力於一身,廢國務院與國務總理;1925年12月26日復設。張作霖於1927年(民國十六年)6月18日建立中華民國軍政府,自任中華民國安國海陸軍大元帥,同時設置國務院與國務總理。
歷屆國務院均以秘書廳為辦事機構,秘書廳設秘書長,下分若干課。國務院所轄各部:南京臨時政府有陸軍、海軍、司法、外交、財政、內務、教育、實業、交通九部。遷都北京後,國務院設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農林、工商、交通十部;後撤銷農林部、工商部,設農商部。中華民國軍政府時期,設外交、軍事、內務、財政、司法、教育、實業、農工、交通九部。
1928年6月3日,張作霖撤離北京,國務院隨安國軍政府瓦解,國民政府於名義上統一中國,政府首腦從國務總理變為行政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