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施行日期 | 1986年7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 |
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所制定。[1]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進行第一次修訂。2004年8月28日,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四次修正。
參考資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國人大網. [2021-07-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