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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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1986年7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所制定。[1]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进行第四次修正。
参考资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国人大网. [2021-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