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1年7-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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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態: 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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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想確認具體是什麼內容,刪除是否合理。—俠刀行 (留言) 2011年7月2日 (六) 16:26 (UTC)
- 成人色情小說。-冰霜葵(議|勛) 2011年7月2日 (六) 16:28 (UTC)
- 如冰霜葵君所言,此乃色情小說,其刪除合理合則。—J.Wong 2011年7月2日 (六) 16:5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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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OTRS已確認詳細的授權方式。請予以恢復ticket:2011042510008837—Ben.MQ 2011年7月3日 (日) 17:13 (UTC)
- 鑒已向義務回覆隊確認授權,而成員亦至此確認,判還。唯其內容應多改善。—J.Wong 2011年7月4日 (一) 04:40 (UTC)
- 狀態: 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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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正在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6/29, 主流意見是(±)合併至二聚酸。文中雖有廣告鏈結,但亦有有用的資料--Nivekin※請留言 2011年7月3日 (日) 18:14 (UTC)—Nivekin※請留言 2011年7月3日 (日) 18:14 (UTC)
- 確乎存廢議正然,且復留待存廢議完畢,行其共識。—J.Wong 2011年7月4日 (一) 04:49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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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圖內容為語音對照表,有內容如回鶻文字母及相對英文拼音。《六月三十日存廢討論》Ben君指出此圖未逾版權門檻,本人認為可信。首先,字母不可獲取版權乃不爭之實,回鶻文字母未見得會成為例外。而英文拼音同字母更可謂常識,該語言存來已久,其關係亦應有人研究,斷非今時今日之事。單單維基媒體就有此圖、維基共享版及維吾爾語版三版,可見其字母與拼音關係早已傳世經年。而且倘若此表確有版權,亦不可單單憑數碼化而告之再無版權。然則,香港海關又豈須疲於奔命,打擊網上侵權?就算重製,可得衍生版權,但在未獲授權以前,同樣侵權。試問又豈可言曰重製則不侵權,如此荒謬語句?排序之說更為無稽。然則各式字典、辭典早因侵權而犯官非,排序之法不外乎豎排、橫排,如此則可使無版權變為有版權,屬何等荒謬。況此書定非首載此表,不妨細閱維吾爾語版,亦屬掃描而得,言之侵其權恐怕要先尋回創此人。鑒此,本人請恢復是圖。—J.Wong 2011年7月7日 (四) 05:37 (UTC)
- 接受該請求。有進一步疑問者,望提交社群討論--Kegns♖ 2011年7月8日 (五) 16:35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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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確認版權ticket:2011071210012029—Ben.MQ 2011年7月14日 (四) 10:12 (UTC)
- 完成,並移動至 李和莆-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7月14日 (四) 10:15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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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已擔任多部作品的主角及要角的聲優,作品是東之伊甸---板津豐,Battle Spirits少年激霸---硯秀斗,會長是女僕大人!---幸村祥一郎—daburu (talk) 2011年6月27日 (一) 16:19 (UTC)
- (-)反對,該人物關注度不足,沒有任何媒體報道:[1]。--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6月27日 (一) 09:35 (UTC)
- 現覆核六月十七日存廢討論所刪版本︰如汪汪君五月同名存廢覆核案所言,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存廢討論所刪合符《立傳準則》。蓋其確乎曾經聲演一系列主次角色。唯依上述存廢議所論及,又本人嘗尋之於網,確乎一無所獲,又或者如沙漠少年隆美爾君所言,未能覓得第三方可靠來源。有基如此等疑慮,誠難推翻,茲請君反證之。—J.Wong 2011年6月28日 (二) 17:03 (UTC)
- 一週既逾,了無回音,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7月15日 (五) 10:48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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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因長期荒廢而被誤認為無用,現在化學參與者已開始活絡(參見Portal_talk:化學),希冀能恢復此頁面作為維護參考之用。—安可(來酒館談談 ) 2011年7月15日 (五) 03:00 (UTC)
- 化學編者確已重展討論,准爾所請,判還。—J.Wong 2011年7月15日 (五) 10:54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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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因用戶名不當被封禁的維基人有{{usernameblocked}}—UAL55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09:16 (UTC)
- (-)反對。把這些可笑的用戶名放在一起有何用處?這不是鼓勵大家創建不恰當的用戶名嗎?英文版的類似頁面已經被刪除(en:Wikipedia:Categories_for_deletion/Log/2006_August_30#Category:Wikipedia_inappropriate_username_blocks)。--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1:33 (UTC)
- 依照原有的刪除理據並沒有問題,加上英語版的已經依照相同的討論刪除,加上這次覆核請求反對方所提出來理據較為充分,因此申請駁回。--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7月17日 (日) 03:20 (UTC)
- (-)反對。把這些可笑的用戶名放在一起有何用處?這不是鼓勵大家創建不恰當的用戶名嗎?英文版的類似頁面已經被刪除(en:Wikipedia:Categories_for_deletion/Log/2006_August_30#Category:Wikipedia_inappropriate_username_blocks)。--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1:33 (UTC)
- 狀態: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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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唐吉訶德的劍君再次遞案至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1/07/08,其理據有「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上個月的北京大雨,許多人都會有照片。實在沒必要使用他人的非自由圖像。」及其達師反對(「第一,找不到類似的自由版權圖像。第二,條目中有對該照片本身的敘述。」)後回覆「抱歉沒有發現之前提刪過。不過我覺得那次提刪也是討論不足,而且如果是不當的合理使用,再次提刪也是需要的。我認為,目前找不到自由版權圖像不代表需要合理使用版權圖像,就如所有暫時沒有圖像的在世人物條目一樣,條目中不是必須有圖像,很明顯大量人士有該天大雨的圖片,很大可能就有維基人擁有相關圖片。即使維基人沒有,其他人也有,也可以請求擁有相關圖片的人士以CC-by-sa-3.0協議或GFDL協議上傳共享。至於說條目中有相關的敘述,我想也並非必須使用的理由。」請覆核保留決定。—J.Wong 2011年7月15日 (五) 11:28 (UTC)
- 根據兩次的存廢討論當中刪除方所提出來的理據,並非完全可以取得自由版權圖片,不能幫擅自別人設定立場說一定會有人會上傳自由版權的圖片,這要看有沒有人願不願意提供才行。在Wikipedia:合理使用準則當中有提到:『能夠充分表達同樣信息的自由作品並不存在、或無法創造。』等相關檔案合理使用準則,在沒有其他人上傳其他可以代替的圖片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合理使用圖片的。另外,如果有其他人上傳新的自由版權圖片上來的話,我想這個結果會是不同的。加上這兩次存廢討論間距時間太短了,因此本次覆核請求依照第一次以及第二次的檔案存廢討論保留方的的理據較為充分,因此維持原判決保留圖片。--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7月17日 (日) 06:09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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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就本條目於2009年11月20日的刪除提案理據作以下回應:
- 「內容純熟列表,沒有意義」:本條目名稱已開宗明義表明此乃記錄無綫電視外購香港電影的播映資料,當以列表形式記錄,如寫成條目實不可行
- 「沒有引用資料來源」:外購電影播映資料確難以傳統文獻佐證,但至少電視節目表(刊列於官方網站tvb.com、TVB周刊)已算是較正式的來源,而其他報章雜誌亦會列登節目表(如東方日報),再加上不少附有電影介紹的資料來源(如愛的季節:經典再現 – 電影、翡翠台夏日節目巡禮、雅虎香港電影),故並非全無資料來源可言
- 「無綫電視的外購電影應為內部資料,外人應無法接觸」:電影於電視播映已算有公開渠道,且電影播映資料亦會在節目表、報章雜誌刊列,又豈會是「內部資料」
- 「無具體意義,最多只是「得個知字」(知道便算)」:有鑑於網絡上甚少此類較全面的電影列表,若維基能收錄此類列表,可使觀眾不致錯失觀賞機會(因電視台甚少宣傳外購電影),且方便觀眾了解所看電影的詳細資料(如該電影在維基有條目)
- 同類型的無綫電視外購電影列表、香港電影列表等列表沒有以同樣理由被提請刪除
- 若本列表能獲恢復保留,本人會盡量追加適當的資料來源,使之合乎維基的列表標準。—lkopeter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18:30 (UTC)
- 呈請所言有理,足以反駁提刪者及主刪者理據,乃還。—J.Wong 2011年7月20日 (三) 06:1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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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原作者提速刪理由是「原創研究,廣告」,條目並非原創研究和廣告。—ffaarr (talk) 2011年7月21日 (四) 03:2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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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不合乎G10的善意要求—HW論 - 獻 - DC9 2011年7月22日 (五) 07:03 (UTC)
- (!)意見:當初我刪除是因為此條目建立僅一週,且只有一次有效編輯;不過我對恢復也是沒有異見的。--Alberth2 汪汪 2011年7月22日 (五) 07:17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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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遷移到維基文庫未執行,見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UAL55 (留言) 2011年7月24日 (日) 14:39 (UTC)
- 內文既未完整,又雜有莠劣解說,實未宜移往文庫,駁回。—J.Wong 2011年7月24日 (日) 17:26 (UTC)
- 狀態: 維持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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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7/05結果為刪除, 原作者有異議, 重建並不斷移除G5速刪. 請進行覆核—Nivekin※請留言 2011年7月20日 (三) 09:19 (UTC)
- 我要求—Nivekin※請留言道歉,因為他之前沒有通知原作者情況下,進行廢存討論,直至今日刪文本人先知此事Sam16hk (留言) 2011年7月20日 (三) 09:32 (UTC)
- 當日提刪是用FRIENDLY程式, 其設定是會自動通知原作者, 不知是那裡出現錯誤, 十分抱歉--Nivekin※請留言 2011年7月20日 (三) 09:38 (UTC)
- 《關注度指引》表明須要有可靠來源深入介紹該人,而此文未見。而根據《關注度(人物)指引》所定,須主演或次演一系列角色。雖此指引定明該等準則並不排他,但本人決援以回應「縱無來源亦可有夠多關注度」,定為次標準。今,此人主次標準俱不符,決維持原決。現有版本,可引G5速刪。作者未有新據,請勿阻止。茲嚴正警告。—J.Wong 2011年7月25日 (一) 04:25 (UTC)
- 狀態: 維持原判
- 覆核理由:已增加關注度,要求覆核Sam16hk (留言) 2011年7月20日 (三) 09:50 (UTC)
- 背景補充: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6/07通過刪除; 6月27日重建--Nivekin※請留言 2011年7月20日 (三) 09:55 (UTC)
- (×)刪除:只有博客、個人網站等,不能體現關注度;廣告人物,不能體現重要性。--Isnow (留言) 2011年7月20日 (三) 17:16 (UTC)
- 《關注度指引》表明須要有可靠來源深入介紹該人,而此文未見。而根據《關注度(人物)指引》所定,須主演或次演一系列角色。雖此指引定明該等準則並不排他,但本人決援以回應「縱無來源亦可有夠多關注度」,定為次標準。今,此人主次標準俱不符,決維持原決。現有版本,可引G5速刪。作者未有新據,請勿阻止。茲嚴正警告。—J.Wong 2011年7月25日 (一) 04:27 (UTC)
- 狀態: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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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這非廣告或宣傳文件,且內容皆來第三方SSCI學術文獻證據. 本人是金融界高管,兼HR學者, 絕非HRCI的成員或利害關係人. 若管理員認為文中有那一條似有宣傳之味, 請告知, 而非直接刪除! 再次提醒, 該文是一篇客觀分析HR證照的文章, 符合維基精神,若管理者仍覺不妥,應比照維基原則,進行專業上的討論,謝謝—Collinsuen (留言) 2011年7月25日 (一) 05:37 (UTC)
- 未見此文,難言復還,請修正。—J.Wong 2011年7月26日 (二) 04:40 (UTC)
- 狀態: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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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2]怎麼了??—UAL55 (留言) 2011年7月25日 (一) 08:26 (UTC)
- 該版本載有未公開身份資料。—J.Wong 2011年7月26日 (二) 04:46 (UTC)
- 狀態: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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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本條目反映了翻譯領域與信息技術結合的發展現狀,翻譯技術成為幾乎所有翻譯院校關注的要點,絕不可能是「挑點放到翻譯條目」下的事情。請管理員們先搜索下網站再下這種斷言為妥。至於是否原創,也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因為這是本人的著作的前言的摘錄和改編,絕非原樣複製,而且我願意共享出來。請管理員尊重所有參與者的辛勤勞動,勿隨手刪除他人辛苦幾個小時的勞動成果。至於條目繼續完善的空間,顯然還是有的,我這裡已經寫了幾百字,結果今天上來一看,沒了!!! 請問,諸位管理員看到這種情況是什麼感覺?—162.105.242.25 (留言) 2011年7月17日 (日) 00:25 (UTC)
- 既然閣下多次聲言此文乃改編自閣下著作,乃請閣下先聯絡義工回覆隊以捐出版權,發電郵至permissions-zh - at - wikimedia.org。此後,本人會覆核此案,決定是否還文。—J.Wong 2011年7月17日 (日) 03:18 (UTC)
- 本人聲明的是,此文改編(摘錄和改寫)自本人著作的前言部分,並非原樣拷貝。此書正在付梓過程中,尚未正式出版。我已計劃在書中提及本人參與編纂維基百科的相關事宜,事實上,發表出來,也是請教於全世界有識之士,讓我的書的前言部分更有時代氣息也更可信一些,所以版權將優先是維基的創作共享協議。只是因為有人質疑說寫的過好,懷疑是抄襲,我才提及此書,並留下了真實名字。請考慮。—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62.105.242.25(對話|貢獻)於2011年7月17日 (日) 07:49加入。
- 既如此,本人始處理此案。閱畢此文,心中疑惑不鮮。首先,此文不如百科文章,難覓重心,似蜻蜓點水,各處一點即過,甚如議論文,此極須改進。另外,既然說到此為現狀,則應有少來源,而並非只有閣下著作。本人未見閣下請詞可推翻質疑。附筆︰此舉乃經《存廢議》通過,並非管理員一人之決,更非隨意而行,當悉。—J.Wong 2011年7月18日 (一) 04:51 (UTC)
- 既然閣下多次聲言此文乃改編自閣下著作,乃請閣下先聯絡義工回覆隊以捐出版權,發電郵至permissions-zh - at - wikimedia.org。此後,本人會覆核此案,決定是否還文。—J.Wong 2011年7月17日 (日) 03:18 (UTC)
- (&)建議為了尊重原創之智慧結晶,請考慮(→)遷移到維基學院,當若維基學院相當歡迎WP:原創研究,敝人留有翻譯技術之副本(僅作案例參考) 請162.105.242.25(俞敬松?)與敝人聯絡移動與後續至維基學院經營之意願,若無意願則當移除之。--安可(來酒館談談 ) 2011年7月19日 (二) 15:14 (UTC)
- 一週既逾,呈請了無回音,唯告無效。如今遷移,未須權限,如以為須要,請著手申請。本人可暫為恢復是文以便匯入者連歷史一起遷移。—J.Wong 2011年7月27日 (三) 07:03 (UTC)
- OK, 本人同意安可的意見,移動本人所寫的翻譯技術一文到維基學院中繼續完善。未來是否創建維基詞條,以後再論吧。請管理員轉移後,通知本人電郵 syu2005 [@] gmail.com 即可,謝謝. 俞
- 一週既逾,呈請了無回音,唯告無效。如今遷移,未須權限,如以為須要,請著手申請。本人可暫為恢復是文以便匯入者連歷史一起遷移。—J.Wong 2011年7月27日 (三) 07:03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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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我把家教班老師的筆記公諸於世爾!—西方極樂世界阿彌陀佛 (留言) 2011年7月27日 (三) 05:11 (UTC)
- 駁回,合符方針所定。—J.Wong 2011年7月27日 (三) 07:05 (UTC)
- 狀態: 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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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Shizhao曾控告我撰寫的這個條目侵權,並列出一江蘇科技報網頁做證據,但是那個條目與網頁的內容沒有絲毫雷同,我曾經申辯過,但TA白河看都不看就將條目刪除。現請求恢復-Plugluflu (留言) 2011年7月27日 (三) 14:35 (UTC)—Plugluflu (留言) 2011年7月27日 (三) 14:35 (UTC)
- 正在複查--Ben.MQ 2011年7月27日 (三) 14:47 (UTC)
- 疑似侵權的應當是「雖是楷書,略帶隸書和行書意趣,字裡行間流露出濃厚的六朝氣息」。這句應該為他人的評價,請註明出處才好。--Ben.MQ 2011年7月27日 (三) 14:57 (UTC)
- 做了一下改寫。還侵權嗎?-Plugluflu (留言) 2011年7月28日 (四) 01:29 (UTC)
- 原文也只是一句話而已,所以原本說是「侵權」就已經稍嚴重了一些,當然現在更改了更好。--Ben.MQ 2011年7月28日 (四) 06:58 (UTC)
- 做了一下改寫。還侵權嗎?-Plugluflu (留言) 2011年7月28日 (四) 01:29 (UTC)
- 疑似侵權的應當是「雖是楷書,略帶隸書和行書意趣,字裡行間流露出濃厚的六朝氣息」。這句應該為他人的評價,請註明出處才好。--Ben.MQ 2011年7月27日 (三) 14:57 (UTC)
- 正在複查--Ben.MQ 2011年7月27日 (三) 14:4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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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本模板原本作為通知模板,同時還在封禁理由中使用。目前刪除後,被封禁的用戶無法查看到自己的理由。可以改動這個模板的使用方法,但是不可刪除。—Ben.MQ 2011年7月28日 (四) 07:10 (UTC)
- 已恢復,高使用率模板,請妥善處置。--Jimmy Xu 查 · 論 · 編 2011年7月28日 (四) 07:31 (UTC)
User:UAL55/存廢覆核請求的294個頁面
- 狀態: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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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按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決定刪除卻值得保留的文章存放處提議,請求將這些頁面的內容及修訂歷史恢復,並轉到某頁面暫存,再討論將部分頁面(→)遷移到維基學院—UAL55 (留言) 2011年7月22日 (五) 08:47 (UTC)
- 既然君等尚要細議是否轉移,則請君每五或十提一案,議於此。未刪者則應議於《存廢討論》。恕未見有恢復而後暫存之理。—J.Wong 2011年7月24日 (日) 17:18 (UTC)
- (&)建議請UAL55找位較為信任你且熟悉的管理員,向其索取其頁面檔案,先自行審閱過後再個別提案恢復,感謝您的鼎力支持相助,銘感在心。--安可(來酒館談談 ) 2011年7月28日 (四) 16:46 (UTC)
- 既然君等尚要細議是否轉移,則請君每五或十提一案,議於此。未刪者則應議於《存廢討論》。恕未見有恢復而後暫存之理。—J.Wong 2011年7月24日 (日) 17:18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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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這是作者使用CSD G10刪除,但是後來於Wikipedia:條目質量提升計劃/人文提升計畫#美國空軍 (遊戲)提案,因此研議先恢復條目之後再予以提升,以縮短編撰之勞。--安可(來酒館談談 ) 2011年7月26日 (二) 07:54 (UTC)—安可(來酒館談談 ) 2011年7月26日 (二) 07:54 (UTC)
- 已恢複。—AT 2011年7月26日 (二) 08:52 (UTC)
- (:)回應此條目已列入計畫中撥空處理,謝謝你。--安可(來酒館談談 ) 2011年7月28日 (四) 16:48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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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刪除理由十分牽強,已經足夠關注度,來源搜索:"孔佑仁" — 網頁、新聞、書籍、學術、圖像、工具書
。舉相似例子來說,與孔佑仁同年出生的日本悠仁親王有19個不同語言的版本,文森王子 (丹麥)和約瑟芬公主 (丹麥)出生至今才約半年,都有14種不同語言的版本。我不覺得世界上最古老世家的長孫的知名度會比這些人差。——星光下的人 (留言) 2011年7月29日 (五) 07:05 (UTC)- 請詞無疑流於主觀,未能反駁刪方所言;
- 各國皇室與孔家子嗣並非共通,未應相比;
- 鑒此,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7月29日 (五) 07:35 (UTC)
- 刪除方的理由本身就是主觀意見,名人親屬的關注度是什麼意思?維基什麼時候給出這種定義了?我舉的三個王室的子孫就是基於「名人親屬的關注度」。——星光下的人 (留言) 2011年7月29日 (五) 08:11 (UTC)
- 親王、公主及王子等銜頭,王室後裔一出世就有。亦有法例規管,與孔家子嗣並不相同,毋須繼承。所以,本人已曰「各國皇室與孔家子嗣並非共通,未應相比」。而察搜尋紀錄,本人甚贊同刪方所言—「除了是孔子後代以外,再沒有其他知名度。」—J.Wong 2011年7月29日 (五) 10:03 (UTC)
- 狀態: 駁回
- 覆核理由:同上。如果內容為侵權或惡搞,可以不必討論直接刪除。--UAL55 (留言) 2011年7月31日 (日) 10:42 (UTC)
- 所同何處?--Ben.MQ 2011年8月1日 (一) 09:10 (UTC)
- 呈請,請停止提交相關申請。除非已組定議事團,否則將會一律駁回。—J.Wong 2011年8月2日 (二) 13:17 (UTC)
- 所同何處?--Ben.MQ 2011年8月1日 (一) 09:10 (UTC)
- 可否將原條目寄送至敝人電子信箱?敝人會先評議後送交至組織的「議事團」,感謝不盡。--安可(來酒館談談 ) 2011年8月3日 (三) 12:44 (UTC)
- 除了Korean jokes是侵權內容外其餘已發送--Ben.MQ 2011年8月3日 (三) 12:52 (UTC)
- (:)回應已收到,謝謝你的幫助,未來這些條目會至個人成立的組織頁面進行覆核,目前採行是在User:UAL55/存廢覆核請求_(第一期)提供申請加入並可討論之,並會傳送副本至核准的成員電子信箱,以供審核查驗之用。--安可(來酒館談談 ) 2011年8月5日 (五) 05:19 (UTC)
- 除了Korean jokes是侵權內容外其餘已發送--Ben.MQ 2011年8月3日 (三) 12:52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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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9/28#中子的同位素被檢討刪除因原創研究
同位素同屬於某一化學元素,其原子具有相同數目的電子和質子,但卻有不同數目的中子(例如氕、氘和氚,它們原子核中都有1個質子,但是它們的原子核中分別有0個中子、1個中子及2個中子,所以它們互為同位素)。
中子的同位素是核素,包含0個質子,不同數量的中子:「具有相同數目的電子和質子,但卻有不同數目的中子」且英文版的同位素列表: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Isotopes_for_elements_0-14、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Unitized_table_.28all_elements.29也列出三種不同的中子的同位素(1n、2n、4n),這裡也列出en:Template:NuclidesDivided, 0-14三種不同的中子的同位素(1n、2n、4n),所以我之前創建的中子的同位素絕非原創研究(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9/28#中子的同位素被檢討刪除因原創研究),既然英文版的同位素列表: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Isotopes_for_elements_0-14、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Unitized_table_.28all_elements.29也列出三種不同的中子的同位素(1n、2n、4n),所以我之前創建的中子的同位素絕非原創研究,所以我請求恢復該條目。—宇帆(留言·聯絡) 2011年7月31日 (日) 02:53 (UTC)
- (~)補充日文維基百科也在ja:同位體の一覧(ja:核種の一覧#一覧)列出兩種中子的同位素(1n、2n)--宇帆(留言·聯絡) 2011年7月31日 (日) 03:00 (UTC)
- (~)補充加泰羅尼亞文:加泰羅尼亞文維基百科也在ca:Taula_de_núclids_(combinada)#Is.C3.B2tops_dels_elements_0-14列出三種不同的中子的同位素(1n、2n、4n)--宇帆(留言·聯絡) 2011年7月31日 (日) 03:10 (UTC)
- 以僅有化學知識及對上列定義之理解去判斷,言之中子有同位素並不為過。如Bcnof君存廢議所言。問題僅在雙中子(dineutron)及四中子(tetraneutron),兩者較為知名以及穩定,亦僅存於理論當中,現實殆無。目下,創文以釋其同位素則未免過於急進。故此,縱努力如閣下亦未可於他山覓得一文詳述「中子同位素」。鑒存廢議有考慮不周之處,茲推翻其原創研究之定論。唯如上所言,恕本人難以復還此文。甚建議閣下轉戰雙中子及四中子,並添補同位素列表,助維基百科添磚補瓦。銘謝。—J.Wong 2011年7月31日 (日) 07:07 (UTC)
- (!)意見為何駁回?為何難以復還此文?英文維基百科有一個分類就叫做「中子的同位素」en:Category:Isotopes of neutronium--宇帆(留言·聯絡) 2011年8月3日 (三) 09:02 (UTC)
- 就三種同位素似乎沒意義建立這個列表吧。而且查閱英文維基中的條目,二中子和四中子雖然已有研究和試驗,但是還沒有非常確鑿的證據。--愛管閒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09:16 (UTC)
- (+)支持回覆,請Inspector搞清楚WP:列表差別,如果這沒意義的話,那麼一堆化學元素條目也要刪去了。--安可(來酒館談談 ) 2011年8月3日 (三) 12:51 (UTC)
- 移到0號元素的同位素比較好,因為中子只是同位素中的一種。英文維基百科也是只有en:Isotopes of neutronium重定向到Neutronium。--愛管閒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8月4日 (四) 03:39 (UTC)
- 0號元素的同位素名稱好長= = --宇帆(留言·聯絡) 2011年8月4日 (四) 10:26 (UTC)
- 現在是要重新申請、還是已經可以恢復頁面?--宇帆(留言·聯絡) 2011年8月5日 (五) 00:28 (UTC)
- 問題在於雙中子及四中子僅存於理論。如非,請糾正。另外,本方針已道明,文文相異,每頁均有獨特之處。恕未可接納此為復文理據。—J.Wong 2011年8月6日 (六) 03:45 (UTC)
- 參考英文維基百科條目Tetraneutron和Dineutron:
A tetraneutron is a hypothesised stable cluster of four neutrons. This cluster of particles is not supported by current models of nuclear forces. There is some empirical evidence which suggests this particle does exist, based on an experiment by Francisco-Miguel Marqués and co-workers at the Ganil accelerator in Caen using a novel detection method in observations of the disintegration of beryllium and lithium nuclei. However, subsequent attempts to replicate this observation have failed.
A dineutron is a hypothetical particle consisting of two neutrons that was suggested to have a transitory existence in nuclear reactions produced by helions that result in the formation of a proton and a nucleus having the same atomic number as the target nucleus but a mass number two units greater. The dineutron hypothesis has been used in nuclear reactions with exotic nuclei for a long time. Several applications of the dineutron in nuclear reactions can be found in review papers.
--愛管閒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1年8月6日 (六) 06:52 (UTC)
- 宇帆君,可作此解。但正如兩段引文所述,雙中子及四中子均為理論上存在之粒子。本人仍建議仿效英文維基百科之做法,重定向至同位素列表。而非另創新文。—J.Wong 2011年8月6日 (六) 10:45 (UTC)
- 沒有任何媒體報道[5]--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8月3日 (三) 11:46 (UTC)
- 刪除似乎無關於《關注度》,以上數字請問意義何在?然而,察閱存廢議,實覺該討論建基不穩。首先,創辦者離世與該文存廢有何關係呢?莫非Google創辦人去世,又要提請刪除《Google》?於理不合。其次,所謂虛假宣傳,指控亦有欠清晰。該文未見太大問題,而存廢議建基又極為不穩,乃復並發還重議。—J.Wong 2011年8月6日 (六) 04:17 (UTC)
- 有報道[6],Google中有結果[7],建議恢復並移動至標題「易來來」。-蒼白的火 (留言) 2011年8月8日 (一) 06:13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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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建立內容為「發表此一訊息文章,乃為推薦一位認真付出努力奉獻的醫生,讓維基搜尋能得以知悉,非做為廣告目的—Louis564 (留言) 2011年8月11日 (四) 07:54 (UTC)
- 非廣告,但為履歷,有違《維基百科釋義》條款,乃駁回。—J.Wong 2011年8月13日 (六) 00:40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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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原有大量鏈入,在AT處理速刪是均被delink留下黑字(如此),但是這些黑字均是在「參見」章節內。參見黑字總是不合適的。因此請求恢復此重定向。同時請求批量回退這一批編輯。—達師 - 198 - 336 2011年8月12日 (五) 14:15 (UTC)
- 抄錄一下提刪者Miffy bunny的理據「「行政區」才可謂列表,「行政區劃」是劃分方式總稱,而所列縣級以下單位非行政區,應以「行政區劃」為條目名」。—AT 2011年8月12日 (五) 14:58 (UTC)
- 先恢復吧。實在不行跑個bot全改掉再刪也不遲。--達師 - 198 - 336 2011年8月12日 (五) 15:09 (UTC)
- AT君已回退移鏈之舉,今呈請可復以AWB。未見復還之需,駁回。—J.Wong 2011年8月13日 (六) 00:46 (UTC)
- 抄錄一下提刪者Miffy bunny的理據「「行政區」才可謂列表,「行政區劃」是劃分方式總稱,而所列縣級以下單位非行政區,應以「行政區劃」為條目名」。—AT 2011年8月12日 (五) 14:58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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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看看AT有沒有亂刪—俠刀行 (留言) 2011年8月14日 (日) 11:53 (UTC)
- 條目於8月7日標示為侵權,7天之後(7月14日)刪除,沒有問題--Ben.MQ 2011年8月14日 (日) 13:24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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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看看AT有沒有亂刪—俠刀行 (留言) 2011年8月14日 (日) 11:55 (UTC)
- 條目於8月7日標示為侵權,7日之後(8月14日)刪除,沒有問題--Ben.MQ 2011年8月14日 (日) 13:25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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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原討論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7/30,無共識被刪除-蒼白的火 (留言) 2011年8月8日 (一) 05:59 (UTC)—蒼白的火 (留言) 2011年8月8日 (一) 05:59 (UTC)
- 服人以理,單單「保留」二字未可等乎「刪除」二字加上理據。本人認同結案者決定,此非無共識。駁回。—J.Wong 2011年8月13日 (六) 00:37 (UTC)
- 「理據」只不過是「懷疑關注度不足」和一句毫無證據的「缺乏關注度」,怎能服人。登記內容受到相關網站人員的審查,與自引用不同-蒼白的火 (留言) 2011年8月15日 (一) 11:28 (UTC)
- 服人以理,單單「保留」二字未可等乎「刪除」二字加上理據。本人認同結案者決定,此非無共識。駁回。—J.Wong 2011年8月13日 (六) 00:3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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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因侵犯版權而刪除,現已授權:[8]。—烏拉跨氪 2011年8月20日 (六) 05:38 (UTC)
- 許君所請,恢復最後一次所刪除之版本。—J.Wong 2011年8月20日 (六) 09:24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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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user:AT以G14速刪,印象中此條目已作部份翻譯,請覆檢—Nivekin※請留言 2011年8月21日 (日) 17:30 (UTC)
- 恢復。但只有極少部分翻譯了,已經把其他的內容隱藏起來。--Ben.MQ 2011年8月21日 (日) 20:04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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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這是個快捷方式。—Jimmy Xu 查 · 論 · 編 2011年8月22日 (一) 15:48 (UTC)
- 完成short cut頁面,應不算Talk名字空間中的孤立頁面-Mys 721tx(留言) 2011年8月22日 (一) 16:12 (UTC)
- 狀態: 完成
這四個條目都被刪掉,原因是因為可能侵犯版權。但是在網上百度百科和互動百科上看到的每一個字,都是我寫的!英國迷你垂耳兔 和 美國迷你垂耳兔, 在百度百科上我是位的原創和修改者,請查看。賓尼垂耳兔 和 迷你垂耳兔的版本也完全被我修改,也請從歷史記錄中查看。
我已經在今天2011年8月25日,在百度用戶個人空間了發表了授權書 http://hi.baidu.com/miniaturelop/blog/item/59d65fd3a872d843cdbf1a9c.html , http://passport.baidu.com/?business&aid=7&default_tab=2&un=MiniatureLop#0) 本人希望,這幾條條目都可以復原。謝謝!
MiniaturelopMiniaturelop 2011年8月25日 (四) 04:45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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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佳通是一家國際性企業,希望這次能夠通過編輯—Yanyanlezi 2011年8月27日 (六) 08:31 (UTC)
- 駁回,確為廣告,未符既定。建議整合為段落,除去宣傳標語。請於子頁撰文,後再覓管理員核之。—J.Wong 2011年8月27日 (六) 13:1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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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很複雜,條目一開始時是有關香港一位議員;後給IP用戶改頭換面放了一堆有關隋朝大將的文言文,再被人掛NOT CHINESE後速刪. 應回復至原來版本--Nivekin※請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6:57 (UTC)—Nivekin※請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6:57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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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不符合現有劇情的不存在角色,請盡快廢除。—Fu ht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25 (UTC)
- 未曾刪除,亦未曾留,試問何來覆核,駁回。—J.Wong 2011年8月30日 (二) 14:37 (UTC)
- 日向寧次和日向雛田倒是有聽過,作者自己有沒有提到過日向春這個角色?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9:08 (UTC)
- 狀態: 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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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昨天User:AT把Category:冒險小說更名為Category:以冒險為題材的小說。這個改動是不恰當的,因為google:"冒險小說"有361,000個結果,而google:"以冒險為題材的小說"只有9個結果。可見「以冒險為題材的小說」是極其罕見的說法。根據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應該儘量使用最常用的名稱。故請求恢復Category:冒險小說,並刪除Category:以冒險為題材的小說。—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5:37 (UTC)
- 恢復,呈請所言甚是。稍後,還原其狀並刪新類。—J.Wong 2011年8月31日 (三) 01:39 (UTC)
- 復其原貌已並去該新類矣。—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09:15 (UTC)
- 狀態: 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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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昨天User:AT把Category:醫學電視劇更名為Category:以醫學為題材的電視劇。這個改動是不恰當的,因為google:"醫學電視劇"有2670個結果,而google:"以醫學為題材的電視劇"只有432個結果。可見「以醫學為題材的電視劇」是不常用的說法。根據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應該儘量使用最常用的名稱。故請求恢復Category:醫學電視劇,並刪除Category:以醫學為題材的電視劇。—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5:37 (UTC)
- (-)反對:同存廢討論的意見,如果是以「垃圾」為題材的電視劇,也可以省略為「垃圾電視劇」嗎?—Iokseng(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15 (UTC)
- 「垃圾電視劇」跟「以垃圾為題材的電視劇」意思不相同,當然不能省略。但是「醫學電視劇」與「以醫學為題材的電視劇」意思基本上完全一樣,為什麼不能使用更常用的「醫學電視劇」呢?--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9:39 (UTC)
- 您知道為何有些用字會造成意思不相同嗎?那是因為「XXX電視劇」是一種產生歧義的語法,這種歧義正正是因為語法錯誤所引起的,那我們又怎可能繼續使用一個語法錯誤的名稱?—AT 2011年8月31日 (三) 09:50 (UTC)
- 「XXX電視劇」只在某些時候會產生歧義,比如剛才說的垃圾電視劇;大部分時候都不會產生歧義,醫學電視劇就是一個例子。「愛情電視劇」、「戰爭電視劇」更是如此,意思非常明確,而且很常用,難道也必須要用「以愛情為題材的電視劇」、「以戰爭為題材的電視劇」嗎?--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0:16 (UTC)
- 您將名詞當形容詞使用,已經是一種語法錯誤。如果請您解釋一下什麼是「愛情電視劇」和「戰爭電視劇」,我不認為您的答案會跟「以愛情為題材的電視劇」和「以戰爭為題材的電視劇」的意思有所不同。—AT 2011年8月31日 (三) 11:23 (UTC)
- 哈哈。「您將名詞當形容詞使用,已經是一種語法錯誤」,從這句話就可以看出,你對語法幾乎是一竅不通。你根本不知道在漢語中,名詞和形容詞都是可以作為定語的。我舉幾個更通俗的例子吧:「天氣預報」、「環境保護」、「足球比賽」。這些都是名詞作為定語的例子,定語分別是「天氣」、「環境」、「足球」。照你的看法,這些是不是都是語法錯誤?是不是要改成「對天氣的預報」、「對環境的保護」、「關於足球的比賽」才可以?--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1:49 (UTC)
- 非也。您舉出的例子中,「預報」可以作為動詞、「保護」可以作為動詞、「比賽」可以作為動詞,將動詞後置可以變成名詞,因此可以套用在「以XXX為主題的電視劇」中,然而「愛情電視劇」中「愛情」卻不是動詞,無論後置還是前置都無法併合成為名詞,然後就變成「以愛情電視劇為主題的電視劇」,難道這樣正確嗎?—AT 2011年8月31日 (三) 11:59 (UTC)
- 什麼「以愛情電視劇為主題的電視劇」,簡直是一派胡言,我真不知道你到底在說什麼。算了,跟你這種不懂語法的人談語法是對牛彈琴。--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2:09 (UTC)
- 我真牛 囧rz...。—AT 2011年8月31日 (三) 12:23 (UTC)
- 您知道為何有些用字會造成意思不相同嗎?那是因為「XXX電視劇」是一種產生歧義的語法,這種歧義正正是因為語法錯誤所引起的,那我們又怎可能繼續使用一個語法錯誤的名稱?—AT 2011年8月31日 (三) 09:50 (UTC)
- 「垃圾電視劇」跟「以垃圾為題材的電視劇」意思不相同,當然不能省略。但是「醫學電視劇」與「以醫學為題材的電視劇」意思基本上完全一樣,為什麼不能使用更常用的「醫學電視劇」呢?--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9:39 (UTC)
- (-)反對:同存廢討論的意見,如果是以「垃圾」為題材的電視劇,也可以省略為「垃圾電視劇」嗎?—Iokseng(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15 (UTC)
- 諸位煩請參閱「切勿擾亂維基百科以闡釋觀點」指引。
- Symplectopedia君所言非虛,名詞作定語乃時有發生。名詞加名詞組成短詞,更是自然不過。不妨還原基本步,人名就是一例。難道中國人自古至今,一直都錯,更許其存於名字之中?
- 許此請,還此類,復其原狀,並去新類。—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10:24 (UTC)
- 狀態: 駁回
有人說北歐舞台作品可以解釋成北歐的舞台劇,可是以北歐為舞台的作品不是也可以當成關於北歐的舞台劇作品麼?舞台本來就不一定是舞台劇,也可是表演的舞台。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1:45 (UTC)
- (-)反對,「以北歐為舞台的作品」是不會被當成北歐的舞台劇作品的。這個稱呼清楚表明,作品是以北歐為舞台,相反北歐舞台作品就不知其義,既語法不通,又有歧義。如果繼續沿用這些不合語法,而且帶有歧義的分類名稱,中文維基的威信肯定會受損,而且從多次存廢討論的結果和客棧的討論中,反映出這類名稱普遍不受到社群認同,反對者也只有提請者本人。—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2:17 (UTC)
- 我是知道,所以我原本想就先不在對以北歐為舞台的作品太多意見,我原本實在想因為各種說法都在所以考慮並存格式,無需對格式進行限制。像以北歐為舞台的作品對特定地方可能沒辦法,不過也有其他的沒有「以……為……的作品」的格式的作品也能夠表達意思,不需要將所有的分類格式統一。先說好不是只有我反對限制格式而已。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2:55 (UTC)
- 另外作品是以北歐為舞台的舞台劇作品也是有的。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2:56 (UTC)
- 還有如果說是威信的話,用不是常用的格式的分類名稱來作為標準來限制格式,維基百科本身也不是有損威信麼。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01 (UTC)
- 不可能並存,因為您鼓吹的格式都是語法錯誤的。我認同部分作品,例如科幻作品等,可以因為極高的慣用性而應該獲得保留,其他的則不予考慮。常用是錯誤的就不應該使用,維基百科作為一個百科網站,有責任傳遞正確的信息,只不是盲目依賴常用性。—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3:03 (UTC)
- 真正會常用到「以……為……的作品」的就只有在「以特定地方為舞台的作品」,除此之外「以……為……的作品」並不常用,不也傳達說明了「以……為……的作品」本身不是常用的格式。既然是維基百科,也不能只看語法。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09 (UTC)
- 當然不能只看語法,但更不能使用錯誤的語法。您說不常用而不用,但又不能提出一個既常用又合乎語法的格式,那當然是以正確語法的作為標準,直至您找到既常用又合乎語法的格式為止。我從不堅持用哪一種格式,只要該格式是正確,並且無歧義就可以了。—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3:22 (UTC)
- (-)反對,這是一個有歧異的表達方式,而且是經存廢討論通過而刪除的,完全看不出應該恢復此分類。—Iokseng(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30 (UTC)
- 這個分類回不回復我是無所謂了,我不會因為格式不常用就不用他,就是我不管用什麼格式你都只以語法不絕對完全作為理由,不就是只看重語法的表現。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43 (UTC)
- AT自己提到所謂極高的慣用性而應該獲得保留的說法,那麼使用更加常用的格式來寫也沒有不對啊。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46 (UTC)
- ……題材作品與……題材的作品本身不會造成歧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49 (UTC)
- 歧異和語法是否正確不是您說了算,您說不會造成歧異就拿出證據,找人來支持您,而不是不斷強調自己的觀點是沒有錯的,卻拿不出半點憑證。有一點很重要的是,正確永遠高於常用性,至於我說科幻作品等可以保留是因為科幻可以勉強算作形容詞,而且在現實世界也是常用的格式,語法既沒有錯誤,也是常用的名稱,嚴格來說它也可能有歧義,但為了平衡您的觀點,這已經是我自己願意作出的最大讓步,其他人我就管不著了。—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4:05 (UTC)
- (-)反對,其所提各種格式的不足都已敘述清楚,其也沒有給出「以……為……的作品」格式存在的問題。其次,同一格式有利於編者快速的找到其條目相關的分類,而不用周旋與各色各樣,紛繁複雜,百花齊放的分類中,亦避免的分類的重複,防止作品分類走入混亂。烏拉跨氪 2011年8月29日 (一) 13:57 (UTC)
- 做一個分析好了,之前講到的小丑的作品,小丑的作品可能還是所謂小丑寫出愛的作品,而作品本身可能不是講小丑,換一種講法的話,叫小丑題材作品或小丑題材的作品就能夠明確表達內容是關於小丑的作品,這樣。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4:10 (UTC)
- (-)反對,之前存廢討論的時候已經很清楚了。--CHEM.is.TRY 2011年8月29日 (一) 14:14 (UTC)
- 我是在作分析啊,說明……題材作品和……題材的作品本身沒有問題,所謂分類的重複,應該是指有超過一個意義一樣,但是名稱不同。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4:16 (UTC)
- 三個名詞缺乏連接詞連接彼此,這本身已經是一個嚴重的語法錯誤。—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4:34 (UTC)
- 您至始至終都是在說這個可以,那個也可以,唯獨不說「以……為……的作品」存在什麼問題。我們只是在建立一個標準的格式,而不是各種格式的收藏集。烏拉跨氪 2011年8月29日 (一) 14:48 (UTC)
- (-)反對:
- 申請方所敘述的理由正好是支持刪除的,因為他明顯的道出了「北歐舞台作品」的歧義所在。這也正是當時提請刪除的理由。—Snorri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4:56 (UTC)
如果諸位前輩是在討論「北歐舞台作品」是否能存在於wikipedia,我個人的意見是#(-)反對,因為這種說法會導致歧異(理由同Stenvenhe同學在本討論最初的留言)。
如果諸位前輩是在討論「……題材作品」或「……題材的作品」是否會引起歧異,我個人覺得在一般情況下不會造成歧異。但是這種用法並不嚴謹,比較像是口語。至於wikipedia是否允許不足夠嚴謹的用詞,那就不是我這種新人能說了算的了。
如果諸位前輩是在討論「某某題材作品」和「以某某為題材的作品」哪個比較好,我個人選擇後者:「以某某為題材的作品」。就比如用烏拉跨氪同學(抱歉看岔了,這例子是Stenvenhe同學提出的)說的那個「小丑題材(的)作品」來舉例子好了。假設有人作了一篇以「小丑題材的作品」為題材的文章,它講的並不是小丑,即不是以小丑為題材的作品,但它在某些情況下一樣可以稱為「小丑題材的作品」。或,若以「某某題材作品」為格式的話,也許還會出現「小丑題材作品(的)作品」。不僅拗口,而且容易引起歧異,或者會讓讀者根本不了解它表達什麼。綜上所述,我支持「以某某為題材的作品」這種「能讓讀者更容易區分/描述性短句的成分/而不至於引起誤會」的格式(雖然字數長需要使用的字數更多,且念起來不夠...恩...清爽?)。 by 莫名其妙地被拖來發表意見的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7:41 (UTC)
- 我倒是不會用「小丑題材作品的作品」。這種奇怪的用法,連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麼。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0:07 (UTC)
- 因為前面小丑題材作品已經講到是關於小丑的作品了,後面再加的作品就是多此一舉。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4:07 (UTC)
「 | 假設有人作了一篇以「小丑題材的作品」為題材的文章,它講的並不是小丑,即不是以小丑為題材的作品,但它在某些情況下一樣可以稱為「小丑題材的作品」。或,若以「某某題材作品」為格式的話,也許還會出現「小丑題材作品(的)作品」。 | 」 |
- 我覺得您沒有理解我想表達的意思。
- 在中文的口語表述中,以小丑題材為題材的作品一樣可以省略成小丑題材(的)作品,雖然這不是很普遍的例子,但我覺得它足夠表現「XX題材(的)作品」的不嚴謹了。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4:20 (UTC)
- 那也是會需要出現小丑題材作品(的)作品的情況,這種情況照樣能出現以小丑題材為題材的作品的作品,分類是要能表達含義,嚴不嚴謹則是另外一回事。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9:45 (UTC)
- (-)反對:不贊同這種偏向口語化的用詞方式;另外不夠嚴謹的方式正是容易造成表達含義有爭議的原因。─Kly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2:48 (UTC)
- 那要在真正造成表達含義有爭議的時候才能改名。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4:37 (UTC)
- 如果含義能夠被理解的話就不用刻意改名。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4:44 (UTC)
- (-)反對如果你是強制為討論煽風點火的話,請你反醒過往討論中自身出現的問題,謝謝。--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8月30日 (二) 16:02 (UTC)
- 額外(!)意見,有些是想用以……為……的我知道,那麼把依主角分類作品改成依主角分類的作品就跟以……為……的沒關係了吧。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3:01 (UTC)
- (※)注意請不要省掉「的」字,少一個「的」字也省不掉多少空間,反而會讓人覺得偏口語化。
- (!)意見若是當介詞、表達「按照」之意,「依」與「以」相同。但我個人覺得:
- 1、若其他分類中多用「以」字,則建議統一為「以」,統一用詞可能更好一些。
- 2、我搜索了一下,並沒有找到「依主角分類作品」這個分類,用「依主角」、「以主角」配合「分類」搜索也沒有找到結果,這個分類是講什麼的?「依」除了表示①[介]按照,還有②[動]依從;同意和③緊挨着的意思,與「主角」一詞組合後一樣可用,並且放在「依主角分類作品」這個短句里,另兩種意思似乎也都有那麼點說得過去。而「以」就不同了,作介詞時其表示①用;拿(可理解為藉助某事物) ②依;按照 ③因為 ④〈書〉於;在(某時間點),而在當前短句內只有②的意思可以使用;雖然「以」可作連詞,不過這裡不是連詞的用法,所以略過不表。
- 3、「依主角分類(的)作品」其實也可以用上面提到的「以...為...的...」的句型,只需要把「為」改作「來」,變成「以主角來分類的作品」(雖然原句很可能是「以不同的主角來分類的作品」)。
- 4、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恕在下駑鈍,為什麼要以「主角」來分類作品?一般情況下,不同的作者筆下的主角應該是不同的人,那麼可以說大多數作品都是不同的主角,這如何細分,一個主角一個子分類麼?這不現實吧?再者,若是在一個小範圍內,有可能幾部作品共用主角(即一個系列),有必要為一個系列專門製作一個分類麼?所以我實在不能理解為什麼會有「依主角分類」這種奇怪的分類存在,望Stenvenhe兄明示,感激不盡。
-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7:55 (UTC)
- 所謂依主角分類作品是針對於主角的類型進行分類,像是以機器人為主角的作品雖然不同作品是不同的機器人,但因為主角是機器人所以算在一類。當然,關於機器人的作品主角不一定是機器人,也有可能是製造或使用機器人的人。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12 (UTC)
- 另外大家的意思就是字少就是口語化,字多就是遵循語法是麼。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13 (UTC)
- 恩,貌似是....不,其實我在開玩笑。
- 我想,我們討論的內容應該不是依照字多字少來區分是否口語化,甚至口語化與否都不是最重要的問題。至少就我自己來說,我覺得應該是以「是否省略了成分」及「是否更容易引發歧義」來區分是否合適使用,至於口語化與否,或者字多字少,那只是附着在省略成分以及引發歧義這個問題上的附帶性質而已。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3:54 (UTC)
閱達一半,已感厭倦,此討論離題萬丈。究竟有多關係到該分類去還呢?泛論準則者,請移步互助客棧方針區。此處僅應用以細議存廢決定是否得當,絕非重述論點之所。呈請既無指出存廢決定有何問題,則告曰不受理,駁回所請。至於本議題,本人認為其實只要改易「舞台」為「背景」,問題就已經可以解決。—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10:03 (UTC)
- 汽水這個分類能不能還原我是無所謂了,反正大家也只是拿語法來堵我,但我不想我所有寫過的都被改掉,我認為不要對作品的主題的格式做限制就好了。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11:04 (UTC)
- 狀態: 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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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昨天User:AT把Category:歷史題材的作品更名為Category:以歷史為題材的作品。這個改動是不恰當的,因為google:"歷史題材的作品"有245,000個結果,而google:"以歷史為題材的作品"只有7760個結果。可見「以歷史為題材的作品」是不常用的說法。根據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應該儘量使用最常用的名稱。故請求恢復Category:歷史題材的作品,並刪除Category:以歷史為題材的作品。—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5:37 (UTC)
- 請其他管理員下決定前,先看看上面北歐舞台作品的討論。—AT 2011年8月31日 (三) 02:38 (UTC)
- 呈請所言甚是,且未見易名需要,乃還此類,復其原狀,去該新類。—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11:08 (UTC)
- 狀態: 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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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昨天User:AT把Category:海盜題材的作品更名為Category:以海盜為題材的作品。這個改動是不恰當的,因為google:"海盜題材的作品"有2230個結果,而google:"以海盜為題材的作品"只有80個結果。可見「以海盜為題材的作品」是不常用的說法。根據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應該儘量使用最常用的名稱。故請求恢復Category:海盜題材的作品,並刪除Category:以海盜為題材的作品。—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5:37 (UTC)
- 請其他管理員下決定前,先看看上面北歐舞台作品的討論。—AT 2011年8月31日 (三) 02:38 (UTC)
- 呈請所言甚是,且未見易名需要,乃還此類,復其原狀,去該新類。—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13:38 (UTC)
- 狀態: 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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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昨天User:AT把Category:犯罪題材的作品更名為Category:以犯罪為題材的作品。這個改動是不恰當的,因為google:"犯罪題材的作品"有6190個結果,而google:"以犯罪為題材的作品"只有7個結果。可見「以犯罪為題材的作品」是極其罕見的說法。根據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應該儘量使用最常用的名稱。故請求恢復Category:犯罪題材的作品,並刪除Category:以犯罪為題材的作品。—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5:37 (UTC)
- 請其他管理員下決定前,先看看上面北歐舞台作品的討論。—AT 2011年8月31日 (三) 02:38 (UTC)
- 呈請所言甚是,且未見易名需要,乃還此類,復其原狀,去該新類。—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13:49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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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流行網上用語, 有關注度來源學生考試季,「卦蝌家族」肆虐網絡. 支持刪除者理據不足. 若確認有部份侵權應交侵權處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5:36 (UTC)
- 意見:關注度真的有持久性麼。--Ben.MQ 2011年8月30日 (二) 05:38 (UTC)
- (!)意見 關注度的持久性, 不是你我能預測的. 一個流行網上用語的關注度持久性可能比一個嫰模長一點--Nivekin※請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0:17 (UTC)
- 意見:關注度真的有持久性麼。--Ben.MQ 2011年8月30日 (二) 05:38 (UTC)
- 《關注度指引》所定,關注度極有賴於來源佐證。如今反方所提之連結,實在未符「深入講解」一則,例如︰因何而生亦無提及,遂駁回。至於持續與否,如nivekin君所言,並非如今可以預測或估計,故不考慮。—J.Wong 2011年8月31日 (三) 01:22 (UTC)
- 一些奇怪「動物」成了當前網上熱門(解放日報)裡有因何而生的資料; 另有神獸掛蝌驚現網絡 小心「補脊鴿」(山東商報)。(±)合併到其他網絡神獸是一個辦法, 但草草刪掉卻沒有好處。(網絡神獸也不應設限在十大神獸10種)--Nivekin※請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2:23 (UTC)
- 此二來源,亦不過簡介此物,似乎無提及其起源等資料,即無深入講解,未符《關注度指引》。至於建議合併及易名,本人並不反對。請此留言,如須協助及是文副本。—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09:30 (UTC)
- 一些奇怪「動物」成了當前網上熱門(解放日報)裡有因何而生的資料; 另有神獸掛蝌驚現網絡 小心「補脊鴿」(山東商報)。(±)合併到其他網絡神獸是一個辦法, 但草草刪掉卻沒有好處。(網絡神獸也不應設限在十大神獸10種)--Nivekin※請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2:23 (UTC)
"(*)提醒:請使用中立語氣改寫條目並移除有宣傳色彩的文字。討論頁上的那句話很適合放在條目里。--バカLC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9:53 (UTC)"
所以希望管理員給予機會解除保護,以便再一次創建條目及更正內容問題。 謝謝.Morganairis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5:49 (UTC)—Morganairis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5:49 (UTC)
- 與本頁無關,但保護已解除。--Ben.MQ 2011年9月2日 (五) 04:41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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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這是原討論記錄。該頁面被以「fans內容」,「沒有重要性」刪除,但該人有一定關注度(百度新聞搜索結果中有多個不同媒體報道),故請求恢復-蒼白的火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5:56 (UTC))—蒼白的火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5:56 (UTC)
- (+)支持,有關注度的人物。另外當初被刪除的原因似乎是因為那個條目像是廣告。--CHEM.is.TRY 2011年8月31日 (三) 07:42 (UTC)
- 關注度足否,本人不置可否。但內容確乎有違《維基百科釋義》,含「愛好者內容」及「其官網起源」。遂駁回所請。謹建議重撰是文。—J.Wong 2011年9月2日 (五) 05:42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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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以一個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1/23的結果,來決定此條目今日應該被刪除,是一件荒謬絕倫的事。我尊重現時的規則,所以才在此提報,但我完全不認同G5這個速刪理由。—Tvbosc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27 (UTC)
- (!)意見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1/23刪除原因是關注度, 目前亦不見得有. 除非有朋友可提出關注度來源證明, 否則不宜重建後又再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32 (UTC)
- 我明白非香港人難以判斷其關注度,所以在此提供條目存在期間的瀏覽數字,可見今個月有超過一萬人次曾經查詢過這個條目。我同意她去年11月未有關注度,但不同意她今年8月仍未有關注度。--Tvbosc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47 (UTC)
- (:)回應:Nivekin是香港人……另外建議可以提供一些新聞報道或者是官網鏈接(blog除外)來證明她的關注度。--CHEM.is.TRY 2011年8月31日 (三) 08:56 (UTC)
- 個別網頁(即使是維基本身)的瀏覽數字很難作關注度的證明, 比方我們不知是誰在那裡放了鏈結及鏈結上寫的是甚麼. 有關關注度的可查證來源, 可參考維基百科:關注度#通用關注度指引--Nivekin※請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1:57 (UTC)
- 我明白非香港人難以判斷其關注度,所以在此提供條目存在期間的瀏覽數字,可見今個月有超過一萬人次曾經查詢過這個條目。我同意她去年11月未有關注度,但不同意她今年8月仍未有關注度。--Tvbosc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47 (UTC)
- (!)意見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11/23刪除原因是關注度, 目前亦不見得有. 除非有朋友可提出關注度來源證明, 否則不宜重建後又再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32 (UTC)
- 駁回,《人物收錄指引》所定,演員須主演或次演一系列角色始可收錄,現未符此規,拒君所請。—J.Wong 2011年9月2日 (五) 08:07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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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昨天User:Iokseng把Category:神話題材的作品更名為Category:以神話為題材的作品。這個改動是不恰當的,因為google:"神話題材的作品"有55,400個結果,而google:"以神話為題材的作品"只有4140個結果。可見「以神話為題材的作品」是不常用的說法。根據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應該儘量使用最常用的名稱。故請求恢復Category:神話題材的作品,並刪除Category:以神話為題材的作品。—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1:16 (UTC)
- 請管理員在決定恢復與否前,參見存廢討論的意見。—Iokseng(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13:44 (UTC)
- 此等分類命名爭議,綜各討論及《命名常規》,得以下判斷準則︰
- 是否常用
- 常用與否,《命名常規》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論對錯。
- 合否語法
- 難斷孰為常用,或同樣精確,則觀其語法。無誤者,取。
- 準確與否
- 以上兩則均不能斷時,則察孰較能準確表達。唯切勿誤會,非越長越準確。
-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斷,則先到先得。
- 是否常用
- 未有共識前,依此而斷。兩者均非常用。所謂常用應用於名詞而非短句,譬如冒險小說、醫學電視劇。語法及準確而言,兩者無分上下。遂依先到先得命名,「分類:以神話為題材的作品」建立得最早,遂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9月2日 (五) 09:05 (UTC)
- 狀態: 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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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前天User:AT把Category:宗教題材作品更名為Category:以宗教為題材的作品。這個改動是不恰當的,因為google:"宗教題材作品"有90,600個結果,而google:"以宗教為題材的作品"只有3130個結果。可見「以宗教為題材的作品」是不常用的說法。根據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應該儘量使用最常用的名稱。故請求恢復Category:宗教題材作品,並刪除Category:以宗教為題材的作品。—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1:16 (UTC)
- 請管理員在決定恢復與否前,參見存廢討論的意見。—Iokseng(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13:44 (UTC)
- 此等分類命名爭議,綜各討論及《命名常規》,得以下判斷準則︰
- 是否常用
- 常用與否,《命名常規》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論對錯。
- 合否語法
- 難斷孰為常用,或同樣精確,則觀其語法。無誤者,取。
- 準確與否
- 以上兩則均不能斷時,則察孰較能準確表達。唯切勿誤會,非越長越準確。
-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斷,則先到先得。
- 是否常用
- 未有共識前,依此而斷。
- 「宗教題材作品」按搜尋數而言,確為常用。而「以宗教為題材的作品」乃短句,如此所言,不適用於此準則。故難以比較。語法與準確,不分上下。遂輔以「先到先得」準則判斷。判以恢復,還其原狀,並去新類。—J.Wong 2011年9月2日 (五) 09:19 (UTC)
- 狀態: 駁回
- 台灣著名漫畫烏龍院的人物,關注度方面沒有問題。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11:48 (UTC)
- (+)支持,請儘快恢復此條目。--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11:54 (UTC)
- (!)意見 多次討論合併被重建又刪除, 若要重審請提供關注度來源資料, 下同--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12:06 (UTC)
- 資料我是有的,可以補充。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13:18 (UTC)
- 今併為一案,恕本人移去重複留言。—J.Wong 2011年9月2日 (五) 14:01 (UTC)
- 請問閣下想何時才列舉資料?—J.Wong 2011年9月2日 (五) 14:17 (UTC)
- 就算沒有參考文獻,在網上資料也能搜集一堆,現在不是我亂講,有些條目,如日本妖怪列表、傳說生物列表等等,甚至在其他的網站有些就找得到,我認為雖然不同的百科的方針和格式格式雖然不一樣,但能妥善運用就可以。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3日 (六) 00:55 (UTC)
- 問題就在關注度極須來源佐證,而舉證責任永在呈請人。另外,本人亦未見有何須要分拆該等條目。望君賜覆。—J.Wong 2011年9月3日 (六) 04:46 (UTC)
- 像無情劍客本身就是獨立的條目,一開始有說明參考文獻。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3日 (六) 06:29 (UTC)
- 你指的參考文獻是「烏龍院漫畫」[9]???--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3日 (六) 09:31 (UTC)
- 確實是如此。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3日 (六) 09:48 (UTC)
- 呈請人,是否再無其他來源可提交?—J.Wong 2011年9月3日 (六) 13:09 (UTC)
- 要再找到來源可能有點難。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3日 (六) 14:40 (UTC)
- 既然呈請無新據可提交,而關注度又極須來源佐證,亦未見分拆之需,遂駁回此案。—J.Wong 2011年9月4日 (日) 02:4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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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一個正提交存廢討論(關注度)的頁面, 為何會被G2(測試頁)速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4日 (日) 07:13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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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轉交自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9/02,曾論其存廢於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4/09,結果保留
- (×)刪除理據:僅僅是新聞動態,不是百科內容。而且沒必要按月分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蒼白的火 (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00:50 (UTC) - (►)移動到Portal:日本新聞動態/2011年2月,目前問題只是新聞動態的存檔使用了條目空間(以往新聞動態的頁面是使用條目空間,後來才改用Portal空間,但可能存檔頁面忘記跟隨。)--Hargau (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02:00 (UTC)
- 中國大陸和台灣同樣有類似的新聞動態條目,故應該一視同仁,一併刪除該些條目。Silvermetals (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20:32 (UTC)
- 新聞動態,應指即時更新之新聞。但條目乃四月始立,曰新聞動態,未免欠妥。既然名義未妥,實亦難以因此推翻前決。—J.Wong 2011年9月6日 (二) 14:07 (UTC)
- 狀態: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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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存廢討論於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8/22#C 文件輸入輸出,這個條目是由英文維基翻譯而來,內容,撰寫方式和多個語言版本也類似,在此請求重新討論。—R* 2011年8月30日 (二) 16:32 (UTC)
- 英文所行可以參考,不過仍未足以要發還重議。就請閣下詳述理據何在。—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15:09 (UTC)
- 我的看法是由於條目本身的屬性,寫作方式必然會顯得較有教學性質。 --R* 2011年9月2日 (五) 15:21 (UTC)
- 如此而言,豈不更合符《維基教科書》收錄準則?—J.Wong 2011年9月2日 (五) 15:29 (UTC)
- 我的看法是由於條目本身的屬性,寫作方式必然會顯得較有教學性質。 --R* 2011年9月2日 (五) 15:21 (UTC)
- 英文所行可以參考,不過仍未足以要發還重議。就請閣下詳述理據何在。—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15:09 (UTC)
- 一週既逾,仍無回應,無從受理,告之無效。—J.Wong 2011年9月10日 (六) 01:27 (UTC)
- 狀態: 發還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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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台灣廣告界的傑出人士, 獲獎無數,單就他在業內獲得的成就已應乎「他在自己工作的範疇內是否作出了相當的貢獻,足以名留青史?」. 同時已補充來源達彼思執行創意總監游明仁 獲頒傑出廣告創意人獎 /Sonal Dabral和游明仁獲得紐約廣告節創意成就獎 / 達彼思141台灣蟬聯「台灣年度最佳廣告公司」稱號 / 你在哪裡,廣告就到哪裡!─2010年數位媒體大決戰—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2:04 (UTC)
- (!)意見,作為刪除此條目的管理員,我認為應該先創建達彼思,再考慮是否有必要再創建此條目。您給出的來源中,有部分失效,另一部分則似乎並非可靠來源,缺乏主流媒體的報道。—AT 2011年9月5日 (一) 02:11 (UTC)
- 達彼思執行創意總監游明仁 獲頒傑出廣告創意人獎 /游明仁:用心觀察生活 創意無所不在 /進入廣告界 「熱」身要做足/ 游明仁——做創意是件很快樂的事情/另這一個不是第三方報導,只是他獲「傑出廣告人暨終身成就獎」的資料2010傑出廣告人暨終身成就獎系列報導四》傑出廣告創意人獎-游明仁;另2003他出任智威湯遜創意總監的報導[10], 可見他的知名度不單是依附在一間公司蔭下 --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2:23 (UTC)
- 首兩個來源的記者,一位是游太,另一位是游先生,希望只是碰巧。其他來源似乎也局限於廣告界,仍然缺乏主流媒體的報道。—AT 2011年9月5日 (一) 02:32 (UTC)
- 請先調查記者游劉淑琳及游家陽是否與 游明仁有親屬關係才提出指控--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2:40 (UTC)
- 銘報似乎只是銘傳大學的校報,作為參考資料可以,但未必足以表達游明仁的關注度。—AT 2011年9月5日 (一) 02:49 (UTC)
- 若銘報談的是銘傳大學內的事, 必然有第一身問題, 但作校外事物的採訪, 則可脫自說自話之嫌--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3:42 (UTC)
- 留待其他管理員決定。—AT 2011年9月5日 (一) 04:01 (UTC)
- 若銘報談的是銘傳大學內的事, 必然有第一身問題, 但作校外事物的採訪, 則可脫自說自話之嫌--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3:42 (UTC)
- 銘報似乎只是銘傳大學的校報,作為參考資料可以,但未必足以表達游明仁的關注度。—AT 2011年9月5日 (一) 02:49 (UTC)
- 請先調查記者游劉淑琳及游家陽是否與 游明仁有親屬關係才提出指控--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2:40 (UTC)
呈請有重要新資料乃往昔討論及結案管理員未曾考慮。而且,以上對話,亦足證該理由及結論極之建基不穩。鑒此,決按本方針,發還重議。Nivekin或AT君,請於三日內提案存廢議。—J.Wong 2011年9月8日 (四) 14:49 (UTC)
- 已發還。請勿於存廢討論完結前存檔。—J.Wong 2011年9月11日 (日) 04:07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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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8/31#黑魔導女孩有三人投(○)保留票,一人投(×)刪除票,但仍然被User:AT刪除。故請求恢復。--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11:57 (UTC)—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11:57 (UTC)
- 恢復,雙方均無有力佐證,純因人數多而留。—J.Wong 2011年9月11日 (日) 04:13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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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存廢討論尚在進行,保留票抵銷刪除票也有2票。管理員應以社群共識為優先考量,快刪保留票數大於刪除票數的條目恐生爭議,也不利其他編者挽救條目。(討論參見)—燈火闌珊處 (留言) 2011年9月10日 (六) 15:09 (UTC)
- 不是g1,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9/10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0日 (六) 15:15 (UTC)—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0日 (六) 15:15 (UTC)
- 解釋一下。在存廢討論中,用戶投保留票的原因是基於條目可能具備關注度,而我速刪的原因則是基於條目符合速刪準則。就算條目具備關注度,也不代表就一定不符合速刪準則,而且就算存廢討論進行中,一旦相關頁面符合速刪的話應該先行速刪,沒有必要交由存廢討論處理。—AT 2011年9月10日 (六) 15:26 (UTC)
- 一個條目如果已經被認定有關注度,就表示它有改善的空間。在這種情況下速刪極為不當,因為方針鼓勵編者在存廢討論期間改善條目,就算是侵權內容也有7天時間讓用戶在臨時頁面挽救條目。只有「極少數」條目能被速刪(見Category:快速刪除候選),也就是說,我們對速刪需從嚴審查。我認為一個有保留票的條目已經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因為這表示之後的編者可以透過保留票的意見進行改善,如果沒改善,7天後再刪也不遲。燈火闌珊處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00:04 (UTC)
- 我的看法與您不同。關注度與速刪是兩回事,不應該掛勾,存廢討論亦表明可以速刪的頁面應該轉交速刪處理,如果侵權頁面同時違犯速刪準則,也應該被快速刪除。保留票本身就是存廢討論的東西,與速刪並無關係,將保留票視為維持條目狀態的工具,我認為這是將其中的功能過度放大,而忽視了頁面本身。—AT 2011年9月11日 (日) 00:24 (UTC)
- Wikipedia:共識:「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以這個條目被刪除前的狀態,「保留」是多數意見,尤其刪除頁面是極重大的更改,必須取得大多數的同意,而你無法保證,在存廢討論期間,保留票的意見不會被實行、條目不會改善,只要有一絲改善的可能,「我們應該盡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書條目的文章」。另外把問題上綱成「掛勾」並不文明,不利於討論的形成,你身為管理員和圓桌會創辦人,更應該尊重每個社群成員的意見,以及社群成員對正式方針的合理引用。快速刪除是正式方針,關注度、存廢討論也是。它們都在共識下成立,表示社群共識應優先尊重,「存廢討論」就是社群表達共識的一種媒介。這個條目的多數共識為保留是事實,快速刪除當然不合理,也違反必要原則。燈火闌珊處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01:10 (UTC)
- 我的看法與您不同。關注度與速刪是兩回事,不應該掛勾,存廢討論亦表明可以速刪的頁面應該轉交速刪處理,如果侵權頁面同時違犯速刪準則,也應該被快速刪除。保留票本身就是存廢討論的東西,與速刪並無關係,將保留票視為維持條目狀態的工具,我認為這是將其中的功能過度放大,而忽視了頁面本身。—AT 2011年9月11日 (日) 00:24 (UTC)
- 一個條目如果已經被認定有關注度,就表示它有改善的空間。在這種情況下速刪極為不當,因為方針鼓勵編者在存廢討論期間改善條目,就算是侵權內容也有7天時間讓用戶在臨時頁面挽救條目。只有「極少數」條目能被速刪(見Category:快速刪除候選),也就是說,我們對速刪需從嚴審查。我認為一個有保留票的條目已經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因為這表示之後的編者可以透過保留票的意見進行改善,如果沒改善,7天後再刪也不遲。燈火闌珊處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00:04 (UTC)
- 解釋一下。在存廢討論中,用戶投保留票的原因是基於條目可能具備關注度,而我速刪的原因則是基於條目符合速刪準則。就算條目具備關注度,也不代表就一定不符合速刪準則,而且就算存廢討論進行中,一旦相關頁面符合速刪的話應該先行速刪,沒有必要交由存廢討論處理。—AT 2011年9月10日 (六) 15:26 (UTC)
- 論條目之存廢︰
- 首先,本人必須重申,存廢討論並非投票,更非人數決定一切,理點強弱才為準則,否則正反雙方號召「投票」,就只會再度混亂,故本人不接納呈請之票數論。
- 其次,討論內亦僅流於口述,並無有力舉證,正反雙方都可各執一辭。討論之中,唯一連結亦不符《關注度指引》「詳細介紹」一則。文中亦無列明曾參演之戲劇,教人難斷以《關注度(人物)指引》。
- 三,內容短小,而無實際內容,符合《快速刪除準則》G1款。
- 論程序︰
- 《快速刪除準則》、《存廢討論》與本頁關係密不可分,層層遞進。《快速刪除》與《存廢討論》互為平等,誰亦無權翻誰所決。存廢討論所保留之頁面不應符合快刪準則,符合快刪準則者亦不應經存廢討論保留下來。而且正反雙方均無可確保七日內會否有人改善條目,實應依當時狀況而定。再講,方針實應凌駕於指引。鑒此種種,本人未見需要推翻此決,乃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9月11日 (日) 05:33 (UTC)
- (:)回應 「G1. 沒有實際內容或歷史紀錄的文章。如「adfasddd」。參見Wikipedia:胡言亂語。但注意:圖片也算是內容。」 如果只有一個圖片也不符合G1, 為什麼有演出劇目及角色的文字, 反而是G1? 關注度方面, 請排模版30天再議--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08:57 (UTC)
- A1可能比較貼切。—AT 2011年9月11日 (日) 09:00 (UTC)
- (:)回應不同意是A1但沒有關係, 把原文給我, 我重建成小小作品吧-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09:03 (UTC)
- 狀態: 完成
- 覆核理由:同Category:宗教題材作品、Category:犯罪題材的作品。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1:56 (UTC)
- (+)支持,請管理員儘快恢復。--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2:05 (UTC)
- (-)反對,請先到Wikipedia_talk:投票/各主題作品格式的標準內進行討論,待投票結束得到共識後再進行覆核。烏拉跨氪 2011年9月7日 (三) 11:16 (UTC)
- (!)意見,其實Category:宗教題材作品、Category:犯罪題材的作品真正覆核理由還是先到先得吧。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8日 (四) 12:34 (UTC)
- 此等分類命名爭議,綜各討論及《命名常規》,得以下判斷準則︰
- 是否常用
- 常用與否,《命名常規》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論對錯。短句不甚適用。
- 合否語法
- 難斷孰為常用,或同樣精確,則觀其語法。無誤者,取。
- 準確與否
- 以上兩則均不能斷時,則察孰較能準確表達。唯切勿誤會,非越長越準確。
-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斷,則先到先得。
- 是否常用
- 未有共識前,依此而斷。
- Category:平行世界題材的作品︰首原則不適用,皆為短句。兩者亦同合語法且為準確。遂輔以先到先得原則,判以恢復,還其原狀,並去新類。
- Category:動物題材作品︰與上同理,判以恢復,還其原狀,並去新類。
- 至於「其原子分類」,則未知所指,恕難受理。—J.Wong 2011年9月11日 (日) 03:14 (UTC)
- 抱歉,原子分類是指被改名的像Category:熊主角故事、Category:豬主角故事、Category:馬主角故事,這樣。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14:09 (UTC)
- 狀態: 完成
- 覆核理由:跟Category:動物題材作品一樣。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14:16 (UTC)
- (+)支持,請管理員儘快恢復。--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9月13日 (二) 14:43 (UTC)
- 此等分類命名爭議,綜各討論及《命名常規》,得以下判斷準則︰
- 是否常用
- 常用與否,《命名常規》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論對錯。短句不甚適用。
- 合否語法
- 難斷孰為常用,或同樣精確,則觀其語法。無誤者,取。
- 準確與否
- 以上兩則均不能斷時,則察孰較能準確表達。唯切勿誤會,非越長越準確。
-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斷,則先到先得。
- 是否常用
- 未有共識前,依此而斷。
- Category:三國題材作品︰首原則不適用,蓋其一為短句。兩者亦同合語法且為準確。遂輔以先到先得原則,判以恢復,還其原狀,並去新類。—J.Wong 2011年9月14日 (三) 05:32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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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因多數人認為關注度不夠而刪除,但谷歌可以搜出93 3000 個結果。[11]。還可以找到許多有關這個人的視頻[12]。不知道能否顯出其知名度?—彭鵬 (留言) 2011年9月13日 (二) 14:41 (UTC)
- 請結案管理員簡述刪除理由以資決定。—J.Wong 2011年9月14日 (三) 05:46 (UTC)
- 可見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存廢討論主刪者要因在關注度不足,而非符合《快速刪除準則》G11款。故此,管理員亦依之刪文。然而,同一原因,二〇一〇年十月廿八日存廢討論早已論及,結果保留。以存公允,既然已有保留共識,不論人數多寡,時間遠近,均不應一案多審。異議者,應再依指引掛模一月提刪,或提案本處。另外,本人亦未見此文合符《快速刪除準則》G11款。亦觀乎內文,此人極可能符合《人物收錄準則》,社群應予考慮。鑒於以上種種,決翻前決,判予恢復。—J.Wong 2011年9月14日 (三) 08:0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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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此模板提刪理由(模板隱藏且未使用)在提刪後已經徹底消失,該模板鏈入頁面較多,內容豐富,沒有違反任何維基法規,管理員未能及時辨明模板的使用情況便倉促刪除,太不負責任了!!!Sgsg (留言) 2011年9月15日 (四) 22:48 (UTC)
- 呈請所述無誤,確實理由及後不存,乃還。然而,是模板須否建立,本人則不置可否,亦建議社群商議商議。—J.Wong 2011年9月17日 (六) 03:12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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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9/09已補充多個來源以證關注度, 未知刪除之理由: 林賢友----甘肅慈善第一人, 林賢友:成功的人生需要非凡的夢想, 溫商林賢友 傳統生意做成現代化, 林賢友:慈善人生的代表—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6日 (五) 02:30 (UTC)
- 的確,反方所列之來源已符合《關注度指引》所定,而正方所控亦未免過於莫須有,乃還。不過,請多改善該文。—J.Wong 2011年9月17日 (六) 05:01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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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見刪除討論)確如shizhao所說,這是mobile站點上反饋內容發送的頁面,定義於mobile-frontend-feedback-page消息。—Liangent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6:58 (UTC)
- 完成 直接恢復下就好了⋯⋯--Ben.MQ 2011年9月20日 (二) 07:03 (UTC)
Category:偵探主角作品、Category:公主主角故事、Category:擬人化事物主角作品、Category:小學女生主角作品、Category:殺手主角作品、Category:王子主角故事、Category:老師主角作品、Category:警察主角作品、Category:護士主角作品、Category:賽博格主角作品
- 狀態: 駁回
- 覆核理由:因為XX主角作品這樣已經有說是是主角是XX的作品了,實在是看不出需要改名的必要。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6日 (五) 16:30 (UTC)
- 而且也可以看看之前的存廢複合,XX主角作品這樣並非絕對不可行。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7日 (六) 06:40 (UTC)
- 這種用法實在不符合中文語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9月17日 (六) 12:33 (UTC)
- 中文語法本身有這樣講麼?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7日 (六) 12:46 (UTC)
- 雖未至不明所以,但的確並非慣常用法。而且,此等亦似多餘,偵探小說自然是偵探為主角,學校背景自然是老師或學生為主角,有必要另立分類?其名亦見冗,凡言主角,必知之「作品」,「作品」、「故事」自可省去。省去以後,易其名「主角為偵探」,問題則隨之而去。—J.Wong 2011年9月21日 (三) 04:13 (UTC)
- 這不對,學校背景不見得是是老師或學生,也可以是其他像在學校打工的,偵探小說的確偵探為主角但不一定是小說。之前也有講過,關於機器人的作品主角不一定是機器人。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21日 (三) 10:40 (UTC)
- 狀態: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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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張逸帆即JerryC,2009年因「關注度不足」而被刪除,然而,實際上,作為D大調卡農電子吉他版《Canon Rock》的編曲者,在國際上與彈奏此曲而爆紅的韓國Funtwo齊名,多國媒體曾提及他的名字,並已在多個其他語言維基有其條目。如en:JerryC。—♠白布¤飄揚§§ 2011年9月21日 (三) 02:18 (UTC)
- 請擴充參考來源以彰顯知名度--Ben.MQ 2011年9月21日 (三) 19:46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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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為什麼會有人一直刪除本文?這只是一個紀錄在巴哈姆特上所發生的事情—Tn841126 (留言) 2011年9月21日 (三) 16:12 (UTC)
- WP:42 --Ben.MQ 2011年9月21日 (三) 19:43 (UTC)
- 並非不存在的事情,請管理員恢復。Tn841126 (留言) 2011年9月25日 (三) 17:09 (UTC)
- WP:42 --Ben.MQ 2011年9月21日 (三) 19:43 (UTC)
証據: 1.場外821事件 - atheist342的創作 - 巴哈姆特 2.【問題】最近在巴哈上面常常看到821事件 這幾個字! @ 場外休憩區 哈啦板 - 巴哈姆特 3.[心得] 最近巴哈姆特場外休憩區的副板亂砍文抗爭事件 第 1 頁 :: 綜合不設限 :: 基地停靠站 討論板 :: 遊戲基地 gamebase 4.[一般] 巴哈姆特場外休息區副板亂砍文抗爭事件 第 1 頁 :: 綜合討論區 :: ACG精品與轉蛋食玩 討論板 :: 遊戲基地 gamebase 5.巴哈姆特場外821,副版主小咪亂砍文事件!維基百科被砍除的資料。 @ 我的美圖天地 :: 痞客邦 PIXNET :: 6.巴哈姆特黑之章 @ 遊戲 的相簿 :: 痞客邦 PIXNET :: 7.【點滴感觸心得】以歷史角度看821事件起末(文長慎入) @ 場外休憩區 哈啦板 - 巴哈姆特 8.8.【問題】維基裡的巴哈條目,821事件都會被刪除? @ 場外休憩區 哈啦板 - 巴哈姆特 9.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其中歷史沿革-2011年部份有提到此事)
以上共9項來自不同遊戲社群論壇的文章,可以證明該事情存在,卻被當事人(或有心人)蓄意多次刪除,請管理員幫忙處理。 Tn841126 (留言) 2011年9月25日 (三) 17:27 (UTC)
- (-)反對,因為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信息收集處。恭錄該節方針內的一句話:「某事百分百正確不代表就適合收進百科全書。」還有,不要再去反覆寫巴哈條目了,這種版主和版眾之間因為管理分歧而產生矛盾的這點小事沒必要也不值得寫在這裡。放棄吧,場外鄉民們。Zilong0419 (留言) 2011年9月25日 (日) 10:48 (UTC)
- 我貼給你的鏈接裡面寫的很明白。你給的鏈接全是論壇。抱歉,這不是可靠來源。--Ben.MQ 2011年9月25日 (日) 14:17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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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關注度過期(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9/10), 未見有任何可靠關注度來源補充, 保留票全是主觀感受—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11:06 (UTC)
- 《立傳準則》所定︰「電視、電影的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或聲優,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須曾經以商業發佈,觀眾不少於五千人。」此文未應拘泥於演員,而應拓寬至性質類似者,即主播亦應包括在內。此乃其精神所在,即既為主播,又經發布,觀眾遠多於五千,其關注度足證矣。遂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9月23日 (五) 12:35 (UTC)
- (:)回應 所以按照貴樣所述,依演員之當初《立傳準則》精神,新聞主播跟此精神相同,故適用此《立傳準則》,因此只要是條目為人物、職業為新聞主播即可佐證關注度已足,而且台灣全天候24小時新聞台亦有7、8台,這些新聞台在台灣播送新聞,其收看戶數恐不只5000人而已,收視人數往往高達數十萬人之譜,故以後若在條目提刪頁面遇到新聞主播條目被維基用戶提請刪除時,我會把這段存廢覆核請求存檔拿出來,在此感謝貴樣的解說,往後遇到新聞主播也不用提刪了,因為關注度已足矣。--Znppo (留言) 2011年9月23日 (五) 12:56 (UTC)
- (:)回應是否成為案例, 還應在客棧討論以取共識, 如不久前配音員的例子--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6:35 (UTC)
- 重點在主播曝光不亞於電視演員,既電視演員可籍此取得足夠關注,主播不得而為之,恐不公矣。不過,亦應配合原文,視其曝光時間而定,不宜一概而論。該文真正精神在曝光時間及衍生反應,如︰作品非常知名,衍生報導定不鮮矣。--J.Wong 2011年9月24日 (六) 01:58 (UTC)
- (:)回應 敝人的看法為電視演員為戲劇表現之主體,臉部表情、肢體動作、舉手投足的表演都會牽起底下觀眾的萬履心絲,是故以收視人數超過5000人來判斷關住度已足否,道理上說的過去,敝人對此沒有異議。
然而要把新聞主播比擬成電視演員之曝光度來當作判斷關注度的精神,此舉為免太過牽強,讓人強烈感受到J.Wong因人設事之感,因為新聞主播充其量乃為新聞播報之客體,新聞主播只要咬字清晰、舖成語句流暢,底下觀眾注目的主體只是這條新聞內容為何、而非新聞主播的演技為何,兩者根本不應以相同精神解釋之,若以台灣的電視新聞來說,新聞主播新聞稿子一唸完 ,電視畫面馬上進VCR影像畫面,鮮少特意停留在主播臉上供眾人注視他的臉部表情。
只今看到J.Wong欲對邱薇而、李佳玲此兩條目作如此解讀,難免讓人有欲對此兩條目保留而特意作此解說的聯想,因為維基百科已對關注度的定義解釋如此詳盡,理應按照維基明文法條行事,若今日因J.Wong此番對新聞主播條目的解說而開此特例保留邱薇而、李佳玲兩條目,雖說惡例一開,將會使得持法標準難以公正處理,但是敝人卻認為J.Wong欲開此惡例無妨,但是麻煩請秉公對以後新聞主播條目以同樣一個標準辦理,也就是以你解釋新聞主播同電視演員精神的說法辦理,如若標準(持法)不一則難以服眾,還有此兩條目邱薇而、李佳玲據創建條目者所述只當了約 2個多月的新聞主播,新聞資歷相當資淺,依照J.Wong所述 "不過,亦應配合原文,視其曝光時間而定,不宜一概而論",光憑這段話如果以後敝人拿只當 3個多月的新聞主播來創建人物條目時,煩請維基管理員及J.Wong持法如一來審查敝人創建的條目,因為敝人創建的主播條目的人物當新聞主播的時間遠大於邱薇而、李佳玲,就如J.Wong所言其曝光時間當然也無庸置疑,條目理當獲得保留,因為J.Wong也說過"不宜一概而論",故敝人也是以同樣標準行事。--Znppo (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6:22 (UTC)
- (:)回應 所以按照貴樣所述,依演員之當初《立傳準則》精神,新聞主播跟此精神相同,故適用此《立傳準則》,因此只要是條目為人物、職業為新聞主播即可佐證關注度已足,而且台灣全天候24小時新聞台亦有7、8台,這些新聞台在台灣播送新聞,其收看戶數恐不只5000人而已,收視人數往往高達數十萬人之譜,故以後若在條目提刪頁面遇到新聞主播條目被維基用戶提請刪除時,我會把這段存廢覆核請求存檔拿出來,在此感謝貴樣的解說,往後遇到新聞主播也不用提刪了,因為關注度已足矣。--Znppo (留言) 2011年9月23日 (五) 12:56 (UTC)
- 討論可能對以後相關條目的存廢有影響,建議移到客棧/方針繼續--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9:37 (UTC)
- 放心,本人必會依既定標準,即方針、指引及案例,處理往後案件。至於其任職時間,如此細節,本人則不宜妄斷。正如該文亦無斷定幾多次要角色方為「一系列」,即照此配合該文,亦不會明定或得出準確時值。本人並非因人制宜,而在嘗試考究主留方所舉所提是否合符現有規則,甚或推而論之,歸之於規則本身。恕難苟同主播僅須咬字清晰、語句流暢即可,而就算僅此而已,亦絕然堪比一系列配角。況不止於此。閣下大可問一問任何一位主留者。本人非欲取態,而欲平衡雙方所持。關注度本身就非常虛浮、主觀,現時雙方論點就一再證之。另外,本人深祈Znppo放棄對立、諷刺態度,蓋此永遠無濟於事。最後︰Nivekin君,衍生報導僅為一例,事實是配角都未必有「衍生報導」,但就因為次演眾多而獲得擁戴,此謂之「衍生反應」。或可量,或不可。本人認同此題應交互助客棧方針區釐清此文精神何在。—J.Wong 2011年9月24日 (六) 15:06 (UTC)
- 然二人獲得擁戴之「衍生反應」仍沒有任何明證--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25日 (日) 05:13 (UTC)
- 放心,本人必會依既定標準,即方針、指引及案例,處理往後案件。至於其任職時間,如此細節,本人則不宜妄斷。正如該文亦無斷定幾多次要角色方為「一系列」,即照此配合該文,亦不會明定或得出準確時值。本人並非因人制宜,而在嘗試考究主留方所舉所提是否合符現有規則,甚或推而論之,歸之於規則本身。恕難苟同主播僅須咬字清晰、語句流暢即可,而就算僅此而已,亦絕然堪比一系列配角。況不止於此。閣下大可問一問任何一位主留者。本人非欲取態,而欲平衡雙方所持。關注度本身就非常虛浮、主觀,現時雙方論點就一再證之。另外,本人深祈Znppo放棄對立、諷刺態度,蓋此永遠無濟於事。最後︰Nivekin君,衍生報導僅為一例,事實是配角都未必有「衍生報導」,但就因為次演眾多而獲得擁戴,此謂之「衍生反應」。或可量,或不可。本人認同此題應交互助客棧方針區釐清此文精神何在。—J.Wong 2011年9月24日 (六) 15:06 (UTC)
- 討論可能對以後相關條目的存廢有影響,建議移到客棧/方針繼續--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9:37 (UTC)
- 多人主留,不堪證?—J.Wong 2011年9月25日 (日) 08:49 (UTC)
- 大家一直尋求的是一套可量化的客觀標準, 而不是部份編輯主觀意願. 如認為標準不明確理應提出討論尋求共識, 如之前配音員的例子. 否則小主持, 閒角一一來要求翻案, 又用怎麼標準處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25日 (日) 09:10 (UTC)
- 正如本人之前所言,關注度本身就非常主觀、虛浮。再量化,亦有不可量。此乃其本身問題,無可更易。雖然主則及子例理應同守,但既然子例許有例外,主播當可享之。主播,子例未有明確規範,則唯有參考類近條文。其餘條目,同理,未有明定準則之前,就唯有參考類似條文,判斷。未有明例禁止,而又未見大為毀損本書質素者,則理應以留為先。—J.Wong 2011年9月25日 (日) 09:56 (UTC)
- 請兩位再細想一下,有用戶在存廢討論之中,提出曝光率反駁,再推論下去,其實就是質疑何以配角援該文而有足夠關注度,主播日日定時定候出現幕前,就偏偏不如配角。可想而知,主播曝光時間未必少於配角。當然,與配角比曝光率,是本人參考類近條文後添加。但有一批用戶認為曝光率可成為關注度佐證就是千真萬確。最後,除卻請兩位細慮此疑外,亦請兩位盡快帶領社群釐清該疑。—J.Wong 2011年9月25日 (日) 10:31 (UTC)
- 大家一直尋求的是一套可量化的客觀標準, 而不是部份編輯主觀意願. 如認為標準不明確理應提出討論尋求共識, 如之前配音員的例子. 否則小主持, 閒角一一來要求翻案, 又用怎麼標準處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25日 (日) 09:10 (UTC)
- 多人主留,不堪證?—J.Wong 2011年9月25日 (日) 08:49 (UTC)
- 有關討論已設在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新聞主播的關注度, 請協助移到客棧/方針繼續討論--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26日 (一) 06:0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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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核理由:所有動員令個人貢獻頁面全部無法運作。疑似錯誤刪除,實情未明。(較早前提報之大量刪除據悉不包括此頁)—HW論 獻 DC9 2011年9月26日 (一) 14:0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