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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陳其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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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護

要求把陳其邁進行保護,常有ip用戶無故刪文章--wsxcde留言2014年4月26日 (六) 12:23 (UTC)[回覆]

19日以後只有今天一次,認為並不嚴重。若仍認有需要請至WP:PT。--Towatw留言2014年4月26日 (六) 14:02 (UTC)[回覆]
(~)補充:此外目前的影片佐證性太低,移除該段要說是破壞不無疑問。請儘早加強來源。--Towatw留言2014年4月26日 (六) 14:05 (UTC)[回覆]

請勿於選舉前,進行無引用的惡意編輯小米飯留言2018年11月2日 (五) 14:09 (UTC)[回覆]

剪貼移動一些似乎不太適合擺這個頁面的內容

領土變更權限歸屬公投法還是憲法的問題

陳其邁改變過去以《公投法》確立領土的主張,認為應該從憲法上來確立領土的立場。[1][2][3]

新聞原文主要把重點放在民進黨,而非陳其邁,相關敘述放在陳其邁的頁面相關性不高。國民黨和民進黨相關頁面都應該擺,因為引用的來源有藍綠立場都轉彎的標題詞。反而存在於陳其邁頁面的必要性幾乎沒有。

任總統府祕書長相關事件

2007年6月9日,陳其邁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投書《自由時報》,指美國《台灣關係法》認為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當時總統陳水扁並未誤解《台灣關係法》[1]。同日,美屬台灣群島方案著名論者王雲程亦撰文駁斥陳其邁[2]

本段內容主要是引述新聞社論,並沒有其他可考的來源將數篇社論的性質作出評論,而是被引到維基以後做出了這屬於爭議的判斷後收錄。給人的感覺是為了增加爭議這個章節的內容而特地以個人主觀的角度去蒐集自己認為可能是爭議的東西放進來,雖然改過標題但社論性質的內容仍感覺不太適合收錄。

任立法委員相關事件

2014年5月28日,立法院經濟、財政、內政聯席委員會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陳其邁批評議事錄沒寫黃昭順有宣布特別條例第2條要保留,黃就想直接討論第3條,主席直接竄改議事內容,「比張慶忠還可惡!」引起黃昭順拿麥克風高喊:「本席不接受陳其邁的人身攻擊!」[1]

2016年肯亞遣送台灣人事件,陳其邁質詢陸委會主委夏立言:「若台人最後帶不回來,有沒有什麽方式可以制裁中國大陸?」夏立言回應:「我可以禁止中國大陸的觀光客過來,我可以終止一切的互動,這樣子是我們需要的嗎?」陳其邁表示:「一定要走到最後一步大家撕破臉嗎?」[2]

同上面的社論,但透過改標題的方式收錄,因為這是立法委員任內發生的事情,但仍嫌有點瑣碎,本段內容並未剪貼過來。--1.165.215.243留言2017年4月29日 (六) 19:23 (UTC)[回覆]

番薯之聲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VqjDKwuS7I 這個節目有自述,可以做為參考資料嗎?—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03.68.96.125對話)於2018年1月26日 (五) 05:40 (UTC)加入。[回覆]

編輯請求1124滅東廠

請求已拒絕意義不明的編輯請求--Suaveness對話貢獻 2018年10月3日 (三) 15:35 (UTC)[回覆]

--2001:B011:300E:2268:F89F:1BBF:6B2B:1162留言2018年10月3日 (三) 11:50 (UTC)[回覆]

編輯請求

請求已處理

增加事實平衡內容,不全然是單方面修飾過的說法與介紹 --JJ留言2018年11月13日 (二) 07:41 (UTC) 2006年12月8日,擔任高雄市長候選人陳菊陣營於投票日前一晚深夜召開「走路工」事件記者會之主持人,發布「黃俊英賄選抓到了!」等信息,最後投票結果陳菊以領先1114票贏得高雄市長選戰。黃俊英選後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高雄地方法院一審時,以陳菊競選團隊於投票前夕,在證據不足情況下,用「重大突襲性之負面競選手段」指黃俊英發「走路工」,以違法方式當選,判決陳菊當選無效。但全案到二審時,又撤銷一審判決,陳菊擔任高雄市至任期結束。而後黃俊英控告陳菊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刑法》加重誹謗罪,雄檢於2007年2月裁定被告陳菊、管碧玲、蕭裕正、陳其邁等4人不起訴處分。[回覆]

編輯請求

請求已拒絕

陳哲男他在1992年11月27日才被開除國民黨黨籍,他兒子陳其邁說他參加過1987年的野百合學運,還擔當高雄副總指揮? 他爸爸當時是國民黨籍的立委,他兒子會跑去當民進黨的職業學生? --36.233.108.93留言2018年11月19日 (一) 03:09 (UTC)[回覆]

未完成:請求者未指明具體需如何修改。考慮到請求至今已過去10天,當時請求者的IP很可能已經變化,因此不再通知該用戶補充具體內容。如仍需要更改,請再提出編輯請求,並給出相應來源。--Tiger留言2018年11月29日 (四) 11:16 (UTC)[回覆]

有關"過度細節內容"模版

有關此條目的"過度細節內容", 在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18年11月#關於政治候選人篇幅比例與政見是否要在條目中條列出來中有相關的討論--Wolfch (留言) 2018年11月21日 (三) 03:23 (UTC)[回覆]

還沒選呢

為什麼還沒選就說是高雄市長 Jayce0825留言2020年8月4日 (二) 16:49 (UTC)[回覆]

編輯請求 2020-08-12

請求已拒絕--Suaveness對話貢獻 2020年8月16日 (日) 13:34 (UTC)[回覆]

存款:13萬--Frank3344留言2020年8月13日 (四) 01:37 (UTC)[回覆]

陳其邁不能合法擁有魯凱語姓名

姓名條例

  • 第一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 第二條第一項:「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 第四條第一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所以張惠妹的合法姓名可以登記「張惠妹」、「古歷來·阿密特」、「張惠妹 Kulilay Amit」、「古歷來·阿密特 Kulilay Amit」其中之一( 但是不能登記「張惠妹 古歷來·阿密特」或「Kulilay Amit」),但陳其邁並不具第四條第一項之身分,所以其合法姓名只能登記漢人姓名「陳其邁」。

凡中華民國國民,只能同時有一個合法中文姓名,除非具《姓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身分。至於非合法姓名你愛取幾個都隨便你,但那不能用於涉及法律行為的正式場合。例如陳喆可以有筆名瓊瑤,田馥甄可以有藝名Hebe,但是她們不可以用瓊瑤、Hebe去領選票、開戶。

附帶一提,中文姓名並不等於漢人姓名。「古歷來·阿密特」不是漢人姓名,但仍是中文姓名,因為它是6個「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所構成的。-游蛇脫殼/克勞 2022年7月18日 (一) 22:09 (UTC)[回覆]

如果陳其邁是一般民眾的話也許漢人放個魯凱語的名字是不適當的,然而他是高雄市長。《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明定全台原住民族地區得使用族語書寫公文書,包含政府機關、學校以及公營事業均可選擇以族語撰寫公文,換而言之,Comay 作為陳其邁在魯凱語的正式名稱,在高雄市政府函送茂林區的公文中,魯凱文版本公文中的Comay 與中文版本公文中的陳其邁的法律效益是完全等價的,由此觀之,把Comay放在上面會是一個有價值的選擇。相同的情形可以在美國在台協會第15任臺北辦事處處長孫曉雅(英語:Sandra Springer Oudkirk)和諸多其他例子中看到:
Sandra Springer Oudkirk (Chinese: 孫曉雅; Wade–Giles: Sun Hsiao-ya)
這是英文維基百科對 Sandra S. Oudkirk 女士的介紹,然而Sandra S. Oudkirk是美國人、美國官員,亦非華裔,也無中華民國國籍,孫曉雅在美國是個無法合法擁有的名字,且孫曉雅這個名子甚至是他本人自己取的,並且AIT的公文都是是用英文寫的,他們也不發中文的公文。然而由於他是駐台代表,因此出現孫曉雅這個名字是合理的,與合不合法擁有該姓名無關,如果他是駐泰大使,則也許孫曉雅就不適合出現。
相對來說,以下三類條目的寫法相對於這個條目應該先被更正再來討論這個案例吧?
  • 徐熙娣(英語:Dee Hsu,1978年6月14日-)
  • 孫彩瑛(韓語:손채영/孫彩瑛 Son Chae-Young;英語:Katarina Son;1999年4月23日-)
  • 周子瑜(韓語:저우쯔위、조쯔위 、주자유 ,日語:ツウィ;1999年6月14日-)
附帶一提, 根據姓名條例第 3 條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很明顯「古歷來·阿密特」不是中文姓名,他兩項都不符合。--Twasn留言2022年7月23日 (六) 15:54 (UTC)[回覆]
思之再三,決定長話短說,以免模糊焦點,若閣下不滿意敝人的修改,再詳談。
維基人當然可以記述陳其邁這位「中華民國國民」之有可靠來源的魯凱語名字,但描述方式不能被讀者誤認為這名字可以成為其「戶籍登記之姓名」的一部分,或可以用這名字執行任何「國民依法令之行為」,因為他的「戶籍登記之姓名」依法就只有「陳其邁」而已,不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游蛇脫殼/克勞 2022年7月24日 (日) 07:4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