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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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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將「普通法系」和「海洋法系」這兩個詞條指向本詞條?—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澗蓬對話貢獻)於2004年7月26日 (一) 15:13 (UTC)加入。[回覆]

被指為POV的話已經作了修改。大家看怎麼樣?—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20.191.94.103對話貢獻)於2004年7月27日 (二) 15:39 (UTC)加入。[回覆]

這句話應該刪除

「比如說,美國到目前為止其國內雖然制定了多部法典,但是多不像大陸法系國家一樣具有官方效力,往往是民間學術組織自行訂立,提供各州參考,只有各州立法機關通過法案決定這些模範法典在本州適用後,這些法典才具有法律效力。」 這裡所謂的「法典」,本來就是非立法機構的推薦案,主要原因是因為美國各州司法獨立,各自為政,所以一些機構出面發布一些比較通行的版本。這根本就不是立法,著作者都不是民選職位,怎麼可能有法律效力。 在任何一個成形的司法體系,這種文本都不可能有法律效力,試問哪個國家的非立法機關的「立法」具有法律效力的?反過來英美哪個立法機關的法案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把上面這句話隨便換成法國德國都對,根本不能說明歐陸和英美系統的區別。所以應該刪除。—Msuker 2007年6月30日 (六) 00:16 (UTC)[回覆]

這句話應該刪除

可能當年翻譯成中文的人士英文水平不是太高的關係

漢語文語中普通也有「普遍通行」之意。現代標準漢語在中國大陸又稱為普通話。即是取自該意思。所以common law翻譯成普通法並無不妥。 之所以會有這句話,可能是當年編輯中文維基百科的人士中文水平不是太高的關係。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22.100.143.213對話貢獻)於2010年4月8日 (四) 22:46‎ (UTC)加入。[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