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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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将“普通法系”和“海洋法系”这两个词条指向本词条?—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涧蓬(对话|贡献)于2004年7月26日 (一) 15:13 (UTC)加入。
被指为POV的话已经作了修改。大家看怎么样?—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20.191.94.103(对话|贡献)于2004年7月27日 (二) 15:39 (UTC)加入。
这句话应该删除
“比如说,美国到目前为止其国内虽然制定了多部法典,但是多不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具有官方效力,往往是民间学术组织自行订立,提供各州参考,只有各州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决定这些模范法典在本州适用后,这些法典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所谓的“法典”,本来就是非立法机构的推荐案,主要原因是因为美国各州司法独立,各自为政,所以一些机构出面发布一些比较通行的版本。这根本就不是立法,著作者都不是民选职位,怎么可能有法律效力。 在任何一个成形的司法体系,这种文本都不可能有法律效力,试问哪个国家的非立法机关的“立法”具有法律效力的?反过来英美哪个立法机关的法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把上面这句话随便换成法国德国都对,根本不能说明欧陆和英美系统的区别。所以应该删除。—Msuker 2007年6月30日 (六) 00:16 (UTC)
这句话应该删除
可能当年翻译成中文的人士英文水平不是太高的关系
汉语文语中普通也有“普遍通行”之意。现代标准汉语在中国大陆又称为普通话。即是取自该意思。所以common law翻译成普通法并无不妥。 之所以会有这句话,可能是当年编辑中文维基百科的人士中文水平不是太高的关系。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2.100.143.213(对话|贡献)于2010年4月8日 (四) 22:46 (UTC)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