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部落是政府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法源,並公告在公報的公文書。依臺灣的《著作權法》第9條,因為屬於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故不屬於為著作權之標的。--Koika(留言) 2018年7月26日 (四) 02:1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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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著作權法:
- 第九條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 公有領域。國營事業及政黨黨務之著作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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