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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廣大興28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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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NPOV

    根據菲律賓說法,菲方攻擊的原因是台方船隻視圖衝向菲方的挑釁,菲方的自衛還擊,儘管似乎是自衛過度。不管你信不信,這是一個官方說法。--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13年5月12日 (日) 05:10 (UTC)[回覆]

    根據台灣司法調查結果,已認定該漁船並無擦撞痕跡,且彈孔佈滿全船,非菲國所稱「僅射擊引擎室」,該漁船亦無任何武裝人員及配備,因此台灣的官方說法就是「武裝攻擊」,沒有理由只聽信菲律賓片面的「官方說法」。小籃子....找他抬槓? 2013年5月12日 (日) 05:34 (UTC)[回覆]
    1. 領海只有領土的海邊算起的12海浬以內, 超過12海浬的部分視同公海。
    2. 經濟海域是領土的海邊算起的200海浬以內, 但各國的經濟海域多有重疊問題, 所以需要簽署漁業協定。
    3. 菲律賓以一個中國為由, 目前拒絕與台灣簽署漁業協定。
    -P1ayer留言2013年5月13日 (一) 12:15 (UTC)[回覆]
    • 可是看起來菲律賓的任何所謂的道歉,都是指責台灣漁船非法捕魚與企圖衝撞,可是至今沒有拿出任何證據。事件發生在經濟海域重疊區域,而非台灣漁船入侵菲律賓的領海,因此在重疊的經濟海域內,菲律賓是否有權開槍呢?領海在聯合國海洋公約第3條有明訂12海浬。有人知道菲律賓所謂的道歉,到底有沒有包奠儀給死者家屬?這樣就可以知道菲律賓所謂的道歉到底值多少錢了?-P1ayer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08:23 (UTC)[回覆]

    關於我國漁船作業地點~事發起點與報案地點的座標問題~

    文中有提到漁船是在我國海巡署暫定執法線內遭槍擊,似乎有誤,根據海巡署公布之圖,是在南界外1.5哩發生的. 連結: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public/Attachment/f1368153033684.pdf

    雖然如此,但也未超出我國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因暫定執法線並無法源依據,在兩國重疊經濟海域作業合情合理,卻遭攻擊,實在可惡.—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03.67.211.156對話貢獻)於 2013年5月14日 (二) 08:20 (UTC)‎加入。[回覆]

    (已解決)EEZ 並不會重疊

    EEZ 是互斥的(thus exclusive) 嚴格來說事件地點位於菲律賓的 EEZ 而非台灣的 —V字龍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5:10 (UTC)[回覆]

    • 來源請求,哪條國際公約有寫EEZ是互斥的?更何況由於未簽署漁業協定,所以變成各自主張200海裡的經濟海域,而衍生的經濟海域重疊問題。-P1ayer留言2013年5月14日 (二) 21:02 (UTC)[回覆]
    • 專屬經濟區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zh.wikipedia.org/wiki/EEZ
    
    • 國際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5.shtml
    

    看來是我弄錯了,沒有這種問題 專屬經濟區重疊時由各國家協調解決 -V字龍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5:11 (UTC)[回覆]

    條目嚴重偏頗

    本條目儼然成為臺灣對此事件的宣傳工具"臺灣政黨反應"、"臺灣民間反應"為什麼能獨立說明?那請問"菲律賓政黨反應"、"菲律賓民間反應呢"?華僑、臺裔反應與抗議行為是不是也該單獨強調?完全失去平等、成比例且不帶偏見地表達重要的觀點。--O8447對話貢獻2013年5月13日 (一) 02:49 (UTC)[回覆]

    增加菲律賓各界反應當然非常有必要。但毫無理由將臺灣人民與中港混在一起。--WildCursive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03:48 (UTC)[回覆]
    沒有人說不能增加菲方反映,菲律賓民間其實主要沒有什麼反應,所以沒辦法加,至於台灣政黨是很不中立沒錯,許多人把維基當反政府工具這也不是第一次了。Kevin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04:34 (UTC)[回覆]
    回應WildCursive是你個人過度解讀或沒看到,在編輯時我摘要已說明「事件反映分類應為『當事方政府反應』及『非當事方政府反應』,較為公正,故將"台灣民間反應"併入"其他方反映"」,一直以來從未將中港台混為同類,該分類除了中港美,我將臺灣民間也併入,這樣配置主要是基於降低版面的零亂度,請以公正客觀的角度編輯,不要帶入政治觀點、個人解讀--O8447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04:57 (UTC)[回覆]
    (:)回應
    1. 同意目前政黨反應部份過於瑣碎,可考慮簡化併入民間反應成為國內反應。
    2. 台灣民間反應獨立出來只是選項之一,但基於身亡漁民所屬當事國民間,特別是漁民與事件的攸關性,即使獨立章節亦非完全稱得上對他方反應不平等或不符合比例。反過來說,若將台灣民間反應併入他方反應亦可能產生輕重不分的疑慮。目前將台灣民間反應與菲國民間反應獨立於他方反應之外也許是合適的方向之一。
    3. O8447所指含有偏見以及是否公正客觀應指內容而言而非獨立與合併,且應指資料質量的不對稱而非已引用的各方發言的偏頗,如此則需要補充菲律賓民間反應與菲律賓政黨反應的相關資料。因為質量的不對稱,O8447對目前內容評語「儼然成為臺灣對此事件的宣傳工具」也許非無所依據。但菲律賓民間亦可能如Kevin所說已經持續注意但依然沒東西可加。
    4. 華僑、台裔反應方面較偏向是否能找到適當資料加入的問題,與平等、比例、偏見或公正客觀較無涉,與當事國反應一併討論是否獨立表達,就攸關性來說略顯不足。--Towatw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7:14 (UTC)[回覆]
    (!)意見:在下也認為應將台灣各政黨的反應整併為單一段落。--David Jackson(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8:32 (UTC)[回覆]

    (:)回應
    這些內容有些是我編的、有些不是。
    1. 依各大事件條目之慣例,都會有些國際組織或各國反應。印象中沒看過哪個條目將這些反應與當事國人民混在一起的,區隔為不同段落也是預留將後續發展編入的空間(除了歐盟、中國、香港、美國,可能還會有日本、東協等...)。更何況,兩者在本條目之內容性質明顯不同,分門別類沒什麼不妥。
    2. 一開始是有中國編輯引了該國媒體關於某個在立法院無席次小黨的新聞,那當然要讓各政黨平衡一下。可另一方面,在國會佔46席的三個在野黨代表了49.06%的民意與監督制衡,同時也象徵著較政府更強硬的民氣,是談判的籌碼,故其獨立於政府和民間存在是有意義的。但依重要性做整體刪節,自無不可。
    3. 菲律賓政壇與民間反應,也許可查查英文做補充。
    4. 我會加入一段呼籲各界善待菲律賓在臺人民的資訊。
    --WildCursive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01:24 (UTC)[回覆]

    呼應WildCursive所回應之第四點,小弟找了「一字排開 菲勞:歹勢啦,中時電子報,2013年05月16日」一篇。此外「仇菲升溫 請讓菲勞免於恐懼,聯合新聞網,2013年05月16日」以及「菲籍模範母 願下跪代國家道歉,聯合新聞網,2013-05-16」供管理者編修。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2:01 (UTC)[回覆]

    增加一篇來自印尼官方的表態「嗆菲律賓說謊! 印尼:台灣應告上國際法庭,ETtoday 新聞雲,2013年05月17日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6:56 (UTC)[回覆]

    歐盟議員又有新的表示了,詳情請見「台菲糾紛 歐議員指菲升高緊張,聯合新聞網,2013.05.17」和「菲攻擊台船 歐洲議會友台小組譴責,聯合新聞網,2013.05.17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7:46 (UTC)[回覆]

    多謝慵懶痞饞喵持續提供資料!關於「呼籲各界善待菲律賓在臺人民」的內容,既有官方、亦有民間,但最好還是合併,所以我今天稍後會再找些資訊,想想該如何安排進現有的段落架構。--WildCursive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02:42 (UTC)[回覆]

    感謝管理者辛苦的編修。我手上還有收集不少外媒針對此事的報導,不過一直沒想好該如何整理好以便提供給管理者做後續編修。此外,關於臺灣民間的反應,目前鄉民這兩天進行「鍵盤心戰」的部份,是否也考量酌情編撰呢?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2:36 (UTC)[回覆]

    提供一個由鄉民siba935所製作的台菲事件日文2分鐘澄清影片「フィリピン公船による台灣漁民銃撃事件(2分で説明する),Youtube,2013-05-17」。希望有所幫助。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5:25 (UTC)[回覆]

    菲律賓總統府發言人的表現

    好像沒有加到條目內容啊。

    菲總統府發言人笑答射殺台漁民事件引不滿

    119.237.188.157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05:07 (UTC)[回覆]

    是否存在地域中心?

    部分名詞未加台灣等,比如文中的琉球籍漁船,剛開始誤以為是大琉球。-孫學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7:53 (UTC)[回覆]

    首段有說台灣屏東縣--Towatw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8:26 (UTC)[回覆]

    關於菲律賓政府反應方面…

    在5月15日總統艾奎諾三世親自向臺灣道歉。←有嗎?那是總統府發言人吧!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21:45 (UTC)[回覆]

    是否再增加菲總統「個人身份」對此事件僅以「不幸且非故意(unfortunate and unintended)」的立場道歉做述敘,這樣能讓看倌了解為啥台灣方面不予接受。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2:00 (UTC)[回覆]

    同意。目前內容中兩次道歉——菲律賓駐華代表和總統的道歉都缺漏台灣拒絕的理由,我認為很重要,亟需加入。--Towatw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8:59 (UTC)[回覆]

    強烈建議,將菲方如何回應我中華民國政府所提四項要求給逐一列出,會更能清楚明瞭為何我方政府及民眾會如此憤慨。如:一、菲方玩文字遊戲,僅以其總統「個人身份」來台致歉。二、聲稱此事件為「不幸且非故意(unfortunate and unintended)」,與事實完全不符(彈孔多達55發),而且檢調單位的調查報告說,彈道方向皆朝船艙射擊,是故意殺人!三、非賠償而是「捐款」(其意義完全不同!)。四、調查影片(事發影片)or結果遲未公開。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00:16 (UTC)[回覆]

    上述的「我中華民國政府」及「我方政府」不太合適,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不過這裡畢竟是中文維基百科,建議用較中性的字眼描述--Wolfch (留言) 2013年5月17日 (五) 04:17 (UTC)[回覆]
    上面提到的有部分江院長已經幫了忙了。我今天在文字媒體找到一些,比對記者會影片可能還有更多。根據這個新段落,政府也正要整理相關資料。--Towatw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0:03 (UTC)[回覆]

    認同Wolfch 之觀點,建請管理者使用中性字眼。此外,能否將72小時最後通諜的時候,白熙禮所帶來的「四個版本」的事件,也詳列進去呢?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2:39 (UTC)[回覆]

    提供一則菲律賓媒體《馬尼拉公報》(Manila Bulletin):「PCG may have violated rules of engagement in Balintang incident(中譯:海岸防衛部門執勤人員疑似用槍過當,違反勤務規則的情況),Manila Bulletin,2013-05-17」,相關報導供管理者編輯。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6:30 (UTC)[回覆]

    找到一篇有關「菲國政府聲明的不同版本對照表」及「台灣要求、菲國回應、爭議點對照表」之報導,詳情請見:「無誠狡詐!菲代表竟拿美國壓我,聯合新聞網,2013-05-15」。希望對管理者編撰有所幫助。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01:46 (UTC)[回覆]

    • 在菲律賓「首次聲明」處,新增了「菲律賓政府聲明的不同版本對照表」和「菲律賓72小時通諜期屆回應」兩個對照表,不過表格排版方面可能要請達人來協助了,我try了近一小時還沒抓到要領,就只排成目前的狀態,還請達人協助排版一下。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18:56 (UTC)[回覆]

    關於台灣政界反應一節

    應該沒有必要分那樣每個黨每個黨那樣列吧?重要的全部一起列就好了。--Zollac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04:31 (UTC)[回覆]

    提供立委對此事件所製作之英文版短片所做之介紹,以供國外媒體了解:「2 Minutes, One Fact—What Philippine Government Did and Said to Taiwan,Youtube,2013-05-17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2:45 (UTC)[回覆]

    這個影片我的電腦不知道什麼原因,從昨天開始都只能看到第一張投影片。不過我曾經看完全部,我認為這部影片嚴重誤導觀眾。不知現在是否已更正。影片是投影片播放,第三張投影片在一片長方形的區域畫上藍色斜線,上面寫Overlapped Exclusive Economic Zone(重疊經濟海域),然後Gun Shot Spot(案發地點)就畫在這個長方形的下界線。
    完整版(是否是這一部)「2 Minutes, One Fact—What Philippine Government Did and Said to Taiwan,Youtube,2013-05-17」。東方甲乙木 2013年5月22日 (三) 17:29 (UTC)
    這個影片連結被人附在投給CNN的說明,如果我是CNN記者而且我不怎麼認真(我相信蠻有機會是這樣,難道這些台灣人的投書竟然會少畫自己的經濟海域?法新社就放烏龍照片了,台灣人還放錯誤資料自己搞自己)會在報導裡說,台灣漁船跨過台菲重疊經濟海域,進入到菲律賓專屬經濟海域時,菲律賓公務船迅速確實攔截。
    事實上此投影片把台菲的經濟海域都畫錯而且天差地遠。此外還沒畫出菲律賓領海,而菲律賓媒體最愛講的就是漁船有進入他們的領海!(恕我用驚嘆號)菲律賓媒體很多是用英文,我們好不容易提供一點資訊還提供錯。
    想像作為一個標準中文文盲的CNN記者我,全美記者中的精英,但有時對我國不太重要的新聞會疏忽的普通認真記者,你該合理期待我重新繪製台菲經濟海域和菲國領海,然後把案發點標上去,然後發新聞說,嘿,台灣漁船果然沒進入菲律賓領海,而且還是在台灣專屬經濟海域?也許可以,但是我還要確認台灣網友提供的座標可信度呢,我還有很多很多功課要做,可以拜託你們能做的,在乎的做好一點嗎?
    立委,台灣的立委,幫幫忙不要幫倒忙好嗎?--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5:11 (UTC)[回覆]

    主觀意見:我們還在調查中,不過已經確定我們的人不是故意要殺你們的人……

    「非意料中的生命喪失」(unintended loss)非常可惡的避重就輕,總算江宜樺講出來了,才好放進百科。如果只在寫菲律賓的聲明時剛好有寫出這句話,感覺就差很多了。但是應該翻為非故意會更貼切。intend就是擬、打算、準備要的意思,根本就不是料想到的意思,天差地遠。所幸講結論的時候用的是「非意圖」。既然菲律賓自己都說還在調查,如何知道是故意還是非故意?自打嘴巴。這段是我編輯的:

    在記者會上江宜樺並展示「廣大興廿八號」船身彈痕累累的圖片,提到菲國總統府發言人前一日(14)下午的正式聲明中指「洪石成先生的死亡是一件不幸且非意料中的生命喪失。」江表示「我們實在無法接受這是疏忽、或是非意圖的射殺行為。」

    原音重現:Youtube上的記者會影片,可以跳過文字媒體直接引用內容。像是善待菲律賓人也有提到。

    --Towatw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09:37 (UTC)[回覆]

    針對菲方的主張,發生事件已過7天,但是,到現在除了列出疑似兇槍之外,並沒有其他任何「關鍵性證據」支持菲國官方說法吧?這要怎麼編寫…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9:50 (UTC)[回覆]

    本文質量很不錯!

    比起日人民報、CCAV的新聞,本文質量很不錯!--Gqqnb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4:43 (UTC)[回覆]

    之後補充的各個面向

    目前想到的和別人想到的:

    1. 背景未涵蓋1980年代前半特別是1984年的眾多案例,參考台菲漁業衝突內容加入1~2個句子的簡短補充,以及補充該條目各案例的參考資料。
    2. 事件經過,關於雙方遭遇時情況,廣大興28號船員說法可能有媒體採訪影片為根據,我認為將之採用為參考資料並表明為船員說法,比目前僅為中華民國方面說法更具說服力。
    3. 台、菲各自宣稱的經濟海域示意圖,以及台灣自行設定的護漁南線(或稱暫定執法線)示意圖及明確經緯度設定,以及說明暫定執法線僅作為國內作業參考而不具任何權力劃分及國際法意義的性質。加入時注意是否有侵權問題。很多人誤以為台灣漁船跨越暫定執法線即不屬於台灣合法捕魚海域,需要釐清,是不可缺漏的內容。
    4. 台灣針對廣大興28號的航行紀錄器調查後確認未進入過菲12浬領海(台灣以此反駁菲稱越界捕魚)。
    5. 台灣誤認為菲律賓政府已答應共同調查並派出調查小組的理由。
    6. 這裡報導,中華民國行政院長江宜樺提到的菲律賓四度修改的聲明內容。
    7. 台灣外交部稱菲律賓代表「授權不足」、菲律賓政府「缺乏誠信」的理由。
    8. 完善台灣政府對菲律賓各個動作的評論、評論理由,以及相對應的菲律賓動作內容。
    9. 台菲國際文宣戰(菲律賓媒體扭曲事實之報導、華僑發起之白宮請願、一人一信給CNN)
    10. 台灣外交部5/17國際記者會。完成

    請提供意見或補充。 --Towatw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7:17 (UTC)[回覆]

    是否再多增列一些國際媒體報導?這樣能夠更客觀去引用各方說法。並且也能了解國際媒體對此事件的看法。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7:41 (UTC)[回覆]

    我認為需要,尤其是菲律賓媒體的報導應該有許多有用的資料,沒有帶來新的內容但是有獨立採訪的國際媒體報導我認為也值得加入以加強客觀性。--Towatw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10:17 (UTC)[回覆]

    此外,關於鄉民後續的自救動作「鍵盤心戰」目前轉變為「國際宣傳戰」的fu很強烈,這部份是否也要客觀四進行紀錄編入條目裡面呢?目前鄉民們就已陸續完成了英語版、日語版的短片,還有完成英語、西班牙語等圖片說明,甚至發起了「白宮連署」活動,這些是否也需客觀寫入呢?(有點擔心英文版那邊啊…詳情「2013 Kuang Ta Hsing No.28 incident」)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13:57 (UTC)[回覆]

    有人要志願做中英同步翻譯編輯嗎?Kanashimi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12:47 (UTC)[回覆]
    我在英文版看不到各個語言版本連結,按Add links還要求再登入,各位看得到嗎?--Towatw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17:37 (UTC)[回覆]
    「國際宣傳戰」已加入列表。謝謝慵懶痞饞喵提供英文版連結。我也想到英文版的影響力,但還沒看過。--Towatw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17:46 (UTC)[回覆]
    • 我們是否需要把台菲兩地媒體之反應(菲媒攻奸台灣媒體煽動反菲情緒、台媒攻奸菲政府及非民惡意抹黑-法新社‧新彊動亂照片)、人民的狀況(在台菲籍人士&在菲台籍人士)也列進去呢?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18:41 (UTC)[回覆]
    動手加進去吧!我之所以列列表是因為我自己想到但是來不及編入,希望有人能幫忙。如果有想到什麼能直接加就直接加,速度才會快。--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4:25 (UTC)[回覆]
    • 國際宣傳戰的列表,我沒有看到耶…也不知加在哪裡較合適,所以還沒有動作…不過從昨晚開始在整理菲媒那邊的報導,有點弄不下去了。主要菲媒攻奸抹黑台灣的報導太多,心裡有些抵觸了= =!另外…英文版的條目部份,由於才剛「登錄」英文版維基,有「資格」(登錄7天、編輯50次)限制,所以那邊都還沒有什麼動作說…恐怕需要有志人士一同去幫忙,不然就要被菲人搶走話語權了!XD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7:53 (UTC)[回覆]
    1. 就是我在本標題開頭列的列表,第九項。
    2. 不要壓力這麼大啊,做一點算一點。先瀏覽英文版,從反駁錯誤的部分開始也是個好起點。記得不要亂刪人家引用報導的內容。在前後引用報導、記者會發言和總統府、行政院公告反駁即可。--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15:19 (UTC)[回覆]
    • 剛剛新增了經濟學人及英國衛報的社論(有關台灣的),因為暫時還沒有合適的地方加進去,所以先放入在相關參考的地方,等之後開始著手寫「國際宣傳戰」那邊,會斟酌編寫進去。菲媒那邊的進度非常緩慢,主要是個人無法平靜的整理XD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17:11 (UTC)[回覆]
    • 「國際媒體宣傳戰」已置入在兩國當事政府反應中華民國之項目下了(編:還未完全整理完,會慢慢加資料加進去。),另外可能會在今天在民間反應處那邊新增一個「鍵盤心戰」(屬於網友們的宣傳戰)。個人想法是將官方(國際媒體宣傳戰)及民間(鍵盤心戰)行動分開來去表述。不知達人們有何建議?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02:27 (UTC)[回覆]
    sorry,我把她改編移動到其他反應了。因為她單獨放在那跟標題關聯不足。鍵盤心戰對我而言不是容易了解的用詞。拆開來寫的話會有台灣政府、菲律賓政府、台灣民間三個部分,目前看來如此分開編輯,事件前後關係應尚能分辨,沒有繁複的交叉關係,重要的因果關係應僅為「因為菲律賓媒體扭曲事實的報導,而且使用英文,導致他國媒體引用,使中華民國政府意識到要加強宣傳,以及民間自力發起相關活動。」--Towatw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0:17 (UTC)[回覆]
    國際媒體報導,以美國、日本等主要國家來說,世界百大報紙列表裡的報紙發行量較大,至於影響力應該也某種程度與發行量正相關,我認為即使華文媒體未引用,也可注意有無值得加入的內容。基督科學箴言報華盛頓時報等發行量較小的報紙若非有獨家內容我認為不應再引用。--Towatw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5:29 (UTC)[回覆]
    • 回應Towatw,我初步整理了一下英文媒體的報導,不論是菲國媒體亦或是美國的紐時、華郵、華爾街日報(較具有國際公信力)等,甚至是新加坡的海峽時報,幾乎頗多引用美聯社法新社的報導。尤其是日前抹黑的報導內容(關於1.菲方調查內容說我方漁船越界捕漁並意圖衝撞。2.總統已道歉,台方不接受。3.在台菲勞受到攻擊及不平等對待。),這真的不得讓人感覺這是否為…國的默許or陰謀,因這幾家採用美聯社的居多,我就沒有再花太多心思在這幾家媒體找了,只找比較特別的標題(像英國衛報、經濟學人,非引用美聯、法新的報導),屆時在整理菲媒那邊可能引用美聯社的報導就會居多。至於Towatw您所提及的華文媒體的部份,我昨嘗試找新加坡聯合早報,不過…呵,需付費,就作罷了!馬來西亞的華文媒體,我不知哪個是較具有權威性的媒體(沒方向)。今若有餘暇,會找找中、港媒的部份。想到還有日媒的還沒整理就感覺任重道遠啊…啊!特別感謝Towatw將國際媒體宣傳戰的部份轉到其他反應了,確實更符合及貼切當前狀況,比我當初設想呈現的方向來得更為理想。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2日 (三) 03:53 (UTC)[回覆]
    • The Daily News這樣發行量只有三萬的報紙也列出來?登的還是台灣人自己的觀點。選新聞報道的時候,應該看可靠來源選了哪些新聞報道吧?不然就成為不加分析的資料堆集處了。Skyfiler留言2014年5月14日 (三) 15:54 (UTC)[回覆]
    en:The Daily News (Texas)認為該報確實不具國際上的重要性,駐波士頓代表處或者代表本人亦認不具重要性,贊成移除。--Towatw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6:33 (UTC)[回覆]
    調整為地方報紙刊登投書之舉例,不介紹投書內容,請看是否合適。--Towatw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05 (UTC)[回覆]

    在標題旁的圖片已經消失

    在標題旁的圖片已經消失,可否把它刪除?

    [1] [2] Jason924tw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07:56 (UTC)[回覆]

    完成。--Towatw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10:06 (UTC)[回覆]

    最後通牒?

    總統府從來沒有使用「最後通牒」這個外交辭令,(詳見民國102年05月11日總統府新聞稿《馬總統針對「廣大興28號」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槍擊案召開國安會議裁示內容》),可能很多媒體使用這個字眼,可能很多人覺得無所謂,但在外交上用詞必須是很精準的,明明是「將採取相應措施」這層級的警告, 媒體自己昇高層級為「最後通牒」,維基百科不需要跟進,詳述即可。

    完成,改為「四項嚴正要求」或「5月11日發表之四項嚴正要求」或類似用詞。--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4:48 (UTC)[回覆]
    謝謝,剛剛電視上看到裴瑞茲說要菲律賓總統道歉,不符合國際慣例,這篇總統府的新聞稿的精確的說法是「中華民國政府向菲律賓政府提出「四項嚴正要求」:第一、正式道歉...」到底是媒體還是名嘴或是網民要求菲律賓總統道歉?大概已經查不到了,但很確定的根據新聞稿是馬政府並沒有要求一定要艾奎諾三世來道歉;另外把總統的私人代表稱為「特使」而且可以「代表菲律賓人民」似乎更不符合「國際慣例」。
    已修改特使為私人代表。我不知道在這裡稱作「特使」適不適當,不過顯然稱作「私人代表」更適當。--Towatw留言2013年5月25日 (六) 08:50 (UTC)[回覆]

    相關

    1. 聯合國海洋公約第3條,領海的寬度。「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十二海里的界限為止。」
    2. 聯合國海洋公約第57條,專屬經濟區的寬度。「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
    • 那麼菲律賓是憑什麼在重疊之經濟海域裡對於沿海國之漁船進行騷擾?
    -P1ayer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16:04 (UTC)[回覆]
    [3]這有所有條文,看七十三條。  
    • 聯合國海洋公約第73條
      1. 沿海國行使其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採取為確保其依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
      2. 被逮捕的船隻及其船員,在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後,應迅速獲得釋放。
      3. 沿海國對於在專屬經濟區內違犯漁業法律和規章的處罰,如有關國家無相反的協議,不得包括監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體罰。
      4. 在逮捕或扣留外國船隻的情形下,沿海國應通過適當途徑將其所採取的行動及隨後所施加的任何處罰迅速通知船旗國。
    • 那麼開槍、擄船勒索、搶劫漁獲、監禁……等,這些長久以來的行為,難道有被聯合國海洋公約所允許嗎?-P1ayer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7:49 (UTC)[回覆]
    • 回應P1ayer之提問,剛剛找了一下資料,依據1994年所生效的海洋法公約第73條明文規定,各國即使是在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執法,也只能夠採取4項行動,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司法」等權力,「絕對不可以開槍,更不可以殺人」(詳參「菲射殺漁民 總統:冷血謀殺,中央社,2013,-05-17」及「非蓄意掃射?馬英九:菲冷血謀殺,大紀元,2013-05-18」)。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8:35 (UTC)[回覆]
    • 一個重要的問題:最終確認的彈孔數,到底有幾個?為啥現在還有媒體報道52處,一個報導59處,確切數字到底是幾個?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2日 (三) 04:08 (UTC)[回覆]

    台漁民捕魚 帶一萬美金保命

    香港蘋果日報5月19日的報導,指「出事廣大興28號漁船家屬表示,他們當時沒帶所謂的保命錢,才會看到菲國公務船就加足馬力要遠離」。

    這種描述是否應該加到條目呢﹖--112.118.207.100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03:02 (UTC)[回覆]

    如果想敘述菲律賓公務船常常在海上勒索漁民,就可以作為消息來源添加。
    只是「家屬表示」的話感覺缺乏可靠度。--Zollac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09:49 (UTC)[回覆]

    香港是家屬表示,但ETtoday新聞網有當地漁民表示喲!我想這已成他們的「潛規則」了,應該可以編入吧?我是先編寫了,若管理者覺得不妥或是需要修改一下,就勞煩了XDD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10:15 (UTC)[回覆]

    因為內容攸關性高,無法查證受採訪者,我認為可以連採訪者一同放入正文,目前越南反應我是這樣處理。不過剛看目前背景的部分,私心是不願意如此贅述破壞文氣,反正菲律賓的宣傳是如此惡質。--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4:55 (UTC)[回覆]
    • 我想知道漁民所謂的保命錢,到底是菲律賓政府依他們的法律所徵收的罰金?還是真的是進私人口袋的海盜行為?-P1ayer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7:51 (UTC)[回覆]
    • 回應P1ayer之詢問,嗯…若是依法收取「罰金」,應有相關證明(如收據或當地海域捕漁資格證等諸如此類的正式官方文件)。反之,若沒有這些相關證明…那就,不言而喻了。只是,就目前所看到的報導,並沒有「明確」表示這「保命錢」是「罰金」…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7:58 (UTC)[回覆]
    一般現代的警務人員僅僅是執法者,有依照法律進行的「裁量權」,並沒有「裁判權」,不管刑事或民事或是財產與生命,理論上菲律賓也應該如此,簡單來說警察可以開「罰單」,不可以收罰款。如果這條目如現有的廣義標題:「2013年菲律賓公務船攻擊臺灣漁船事件」我覺得有因果關係是可以添加上去的,如果只是寫「廣大興28號喋血事件」,若添加上去,內文的確太繁雜了。
    倘若在重疊經濟海域收罰金,那也只有兩種可能:
    1. 警察違法勒索。
    2. 警察合法勒索,菲律賓是海盜國家。
    試補充其他可能。--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15:12 (UTC)[回覆]

    台灣公佈該漁船的航程紀錄了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09:25 (UTC)[回覆]
    • 謝謝P1ayer提供該新聞稿,我目前只找到聯合新聞網短短的幾句話而已。至於所提及菲方的錄影,並沒有明確指出何時公佈,待我國調查船前往菲國調查時,菲方也不會提供錄影資料給我方。這部份我稍後整理完後就會寫入。再次感謝提供!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0:41 (UTC)[回覆]
    • 台灣方面目前所公佈出來的具體證據已有不少了,但菲國那邊,除了「疑似兇槍」外,並沒有太多具體證據,加上又有菲媒為其調查結果(無法確定有無官方正式書面文件)做宣傳(宣傳部份特別強調我方越界捕漁,卻沒提供具體證據),所以菲方目前調查方面的進度上的編撰,就只有將雙方協調「平行調查」的狀況寫入了。不知大家有沒有其它的建議?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3:03 (UTC)[回覆]

    關於四方報總編輯張正報導之拒賣菲勞便當事件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09:55 (UTC)[回覆]
    坦白說,這件事一開始就讓我想到「便當狗」BaDonGo ,直覺上是「鄉民」編的故事;快訊/便當文疑造假被警約談 董小姐:聽人家說的.很多事經過雙方媒體不同面向的渲染,就會有很多不必要的謠傳出現,很多記者名嘴甚至習慣性上維基找「靈感」,所以諸位動鍵盤前要...要...
    • 回應P1ayer,目前我個人是沒有整理這方面的。因目前事涉敏感時機、和事件,加上,現在到底該便當店是真假還未被證實,所以就暫時沒碰觸這一堆。不過,在撰寫時,真的要很謹慎…客觀些,否則就「無心插柳柳成蔭」、「弄巧成拙」,那可就不是咱們的本意了!慵懶痞饞喵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2:56 (UTC)[回覆]
    • 回應/我已經整理完成了,尤其是今天董XX小姐的資料(新聞資料)全到手,只不過不知道到如何依據維基方針來寫在世的人,使否有資深的人能夠指點一下FBI-MAN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3:24 (UTC)[回覆]
    (:)回應 李麥克,這事的事主最少還包括立報的鄭姓記者和Hung En Pan,應該不需要幫董小姐(Grace Tung)寫生前傳記。「便當文也是聽來的」 《立報》:鄭記者解職,當然張正廖雲章應該也算當事人。夏曉鵑好像也「轉述」了,世新被重創。—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36.226.186.101對話貢獻)於2013年5月21日 (二) 23:13‎加入。
    關於本報鄭姓記者於個人臉書發表「便當文」及其後續爭議,聲明如下:
    1.該文自始即為鄭姓記者之私人臉書貼文,為其個人行為,台灣立報及四方報從未以任何形式刊登、轉載該文。
    2.鄭姓記者已於5月21日向主管坦承該文內容非親身經歷,而是「聽來的」。鄭姓記者即日起解職。
    3.本報編輯部主管透過鄭姓記者約見之「便當店老闆」,為鄭姓記者找人假扮。本報主管原為維護同仁而主動查證,唯仍無法避免遭蓄意欺騙之憾事,謹向社會各界致歉。
    
    • 張正糗大了,之前還在媒體前背書說他有查證過。
    • 既然此事非事實,或許可以整理這部分到台灣媒體亂象,而不必加在此條目內。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2日 (三) 06:22 (UTC)[回覆]
    • 回應/我剛才仔細研究一下「台灣媒體亂象」這一部份,我認為雖然只有「鄭姓記者」的欺騙主管行為,類似「腳尾飯、腳尾米」,但是其實還是有很多不同之處。
    1 最大的不同是這次有公部門警察直接調查,所以比較容易「結局收尾」。
    2 這次事件直接鬧到國際版面,所以影響比較大。
    3 而且這次事件,是由三個不同獨立個體用「網路意識」(採用攻殼機動隊的概念,不解釋)組成的「共同思想行為」,所以也很不同於記者叫人下跪罵當事人拍攝刺激畫面的行為。

      所以、本人認為還是用獨立條目,好好紀錄這個歷史時刻也許比較好。
      FBI-MAN留言2013年5月22日 (三) 09:21 (UTC)[回覆]

    跨語系用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2日 (三) 08:07 (UTC)[回覆]
    第三張投影片,中菲重疊經濟海域依然是錯的,好幾個版本都用這張圖。這裡提供一個文件連結及其說明給能夠修改的人參考:
    台、菲經濟海域範圍如這張PDF投影片所繪,在投影片搜尋「我國周邊海域重疊示意圖」可看到圖,綠線內為台灣的經濟海域範圍,紫線內為菲律賓經濟海域範圍,黑線為各國領海基線,這張圖未做對本次事件也相當重要的,從菲律賓領海基線向外延伸12浬的領海外界線(也就是菲律賓媒體常說的,廣大興28號非法在其領海作業的所謂領海範圍),但是有菲律賓領海基線,只要參考台灣領海外界線與台灣領海基線的間距,補上菲律賓領海外界線即可。其中「專屬經濟海域」和「領海」都是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專有名詞,中文版公約見這裡。圖片來自《台灣海洋》,編者許惠祐是法學專家。投影片講者則是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陳荔彤教授。
    在這個版面我也寫了一段以CNN為例,對給外國媒體錯誤圖片導致的最壞結果的推測,若有興趣在本頁搜尋CNN。特別聲明我本人並非國際法或國際媒體觀察的專家,以上言論包含許多一個門外漢就普通常識作的推測。--Towatw留言2013年5月25日 (六) 03:10 (UTC)[回覆]
    (~)補充:一個禮拜前就有人畫出來了。。圖上看起來距離菲律賓領海不遠,若比例尺沒問題的話,加入經緯度會更好。--Towatw留言2013年5月25日 (六) 09:36 (UTC)[回覆]

    「海里」和「海浬」

    糾正一個用詞錯誤:「海浬」。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釋義,「海里」的意思是:

    「浬」的意思是:

    而「海浬」的用法是不存在的。—Snorri留言2013年5月23日 (四) 17:02 (UTC)[回覆]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9日 (三) 08:50 (UTC)[回覆]

    P1ayer舉的例子都是台灣媒體,自然以台灣教育部規定為準。--Towatw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06:55 (UTC)[回覆]
    台灣媒體的文字素質我就不說了,再說用稿也是互相轉來轉去,一個媒體用錯自然就會連着好幾個一起用錯,並不出奇。維基百科不應該跟着一起犯錯。—Snorri留言2013年6月1日 (六) 17:59 (UTC)[回覆]

    關於User:烏拉跨氪於2013年5月25日的刪除

    是否可能做整理與擷取重點,而非直接刪除?Kanashimi留言2013年5月25日 (六) 11:23 (UTC)[回覆]
    User:烏拉跨氪僅是為了新條目推薦的評審標準進行檢查,一個人恐怕無法對這麼多內容仔細檢查與修改。其他編輯者可以逐一檢視被刪除內容,決定修改後恢復或直接恢復。恢復後若認為仍有侵權可能需其他人協助判斷,可於編輯摘要提出自行判斷未侵權的理由,方便他人檢討。一般而言,內容與原文內容高度相似即可能被判斷為侵權,但也可能有例外。我在恢復基督科學箴言報報導時,提出段落內容雖與原文幾乎一致,但是內容主要是引用報導裡受採訪者的發言,自然只能原文轉錄。--Towatw留言2013年5月26日 (日) 14:26 (UTC)[回覆]

    EEZ 主張圖有誤

    我不知道台灣的EEZ主張是如何, 但菲律賓主張的 EEZ 是這樣喔~ 不是像 "File:Kuangtahsingspot.png" 的界線跨到台灣本島. 紅色是國際條約(巴黎條約 (1898年))所定的界線,淺藍色是菲律賓主張的EEZ.

    菲律賓主張的EEZ不跨到台灣本島主要原是按照平等距離的原則 (Equidistance Principle): http://www.un.org/depts/los/nippon/unnff_programme_home/fellows_pages/fellows_papers/dundua_0607_georgia.pdf

    In the absence of agreement, and unless another boundary line is justified by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e boundary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median line from the nearest points of the baselines from which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each State is measured.
    As Judge Jimenes De Arechaga declared 「naturally, in all cases the decision-maker looks at the line of equidistance, even if none of the parties has invoked it.」Thus, the point of departure should be the line of equidistance, and this line should be altered only if it is found to produce inequitable results.

    這也是按照海洋公約第七十四條和第七十四條: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2.shtml

    第七十四條
    1. 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

      2. 有關國家如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應訴諸第十五部分所規定的程序

      3. 在達成第1款規定的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害最後界限的劃定。

      4. 如果有關國家間存在現行有效的協定,關於劃定專屬經濟區界限的問題,應按照該協定的規定加以決定。
    第十五條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領海界限的劃定
    如果兩國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鄰,兩國中任何一國在彼此沒有相反協議的情形下,均無權將其領海伸延至一條其每一點都同測算兩國中每一國領海寬度的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的中間線以外。但如因歷史性所有權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必要按照與上述規定不同的方法劃定兩國領海的界限,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Hand15留言2013年5月29日 (三) 05:44 (UTC)[回覆]

    那張的確是菲律賓EEZ主張圖, 我強調主張喔,不表示其他國家認同; 即使沒有實際上控制,菲律賓還是主張擁有黃岩島和南沙群島這是事實. 菲律賓主張的EEZ界線確實就是不跨到台灣本島, 所以"File:Kuangtahsingspot.png"的界線需要修改. Hand15留言2013年5月29日 (三) 09:57 (UTC)[回覆]
    (:)回應 巴黎和會只把北緯20度以南割讓給美國,(這裡不討論西班牙是否真的擁有呂宋的主權,如果是,那菲律賓自美國獨立的正當性就有問題)巴丹群島根本不包括在內,所以這張圖的紅線是錯誤的。118.160.77.43留言2013年5月30日 (四) 12:17 (UTC)[回覆]
    我強調是主張哦~是菲方認為屬於他的。人家主張的EEZ都沒跨到台灣本島,你畫成跨到台灣本島那不就是不對嗎?沒有的事情當作有不就是誤導?Hand15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09:41 (UTC)[回覆]
    這張圖根據什麼文件畫的呢?我是說哪份文件的什麼內容有效地證明菲律賓主張的EEZ如這張圖所繪。--Towatw留言2013年6月1日 (六) 17:33 (UTC)[回覆]
    請參考 FAO 網站: http://www.fao.org/docrep/009/a0337e/A0337E270.gif Hand15留言2013年6月5日 (三) 06:21 (UTC)[回覆]
    嗨,我有收到Hand15留言,還沒時間回復,就回復在這好了。我認為這張圖代表菲律賓所宣稱EEZ的可能性未知,有以下疑慮:艾奎諾三世會不會透過發言人說:「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水產局局長於聯合國農糧署公開的文件無關,該文件附圖僅提供參考國際法判例繪製的合理專屬經濟海域的一種可能。」我認為菲律賓宣稱之EEZ的相當可信依據目前只有菲律賓總統命令第1599號,此命令提到與鄰國的EEZ共同邊界"shall be determined by agreement with the state concerned or in accordance with pertinent generally recognize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delimitation."這裡的 generally recognize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若說是國際法對經濟海域的審判判例中使用的原則是合理的。這樣看起來水產局局長在FAO的文件似乎能被接受為"菲律賓宣稱之EEZ"證據,因為它可能是根據了等距原則繪製的,等距原則依據這篇2005年文章在1982年之後成為國際法判例的依據。但是這個Shall是否表示跟Should不同,表示菲國內要另行正式公告才算數,而非在此命令就直接套用?--Towatw留言2013年6月5日 (三) 10:31 (UTC)[回覆]

    是否可提名為優良條目

    是否符合優良條目標準?是否可提名優良條目? Jason924tw留言2013年5月30日 (四) 11:47 (UTC)[回覆]

    「必須穩定。不需要頻繁大幅更動」這點不知是否符合。其餘問題應該都能提出後逐步改善。--Towatw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07:11 (UTC)[回覆]
    或許這是種通病,有很多人為了提名條目上特色條目優良條目,往往都把特色條目評選優良條目評選當成同行評審,評審加投票二者一起通過,果然是快速便利,使多數人一旦要提名條目,就直接跑到特色條目評選優良條目評選,如此一來就大大取代了原有設立同行評審的功能,更妙的是,同行評審還能繼續保留,並不因此而被淘汰其功能,顯然也是有支持者選擇去使用。--36.232.214.35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16:56 (UTC)[回覆]
    這段話意思是要提交同行評審,還是在討論是否該刪除同行評審的功能Jason924tw留言2013年6月1日 (六) 05:20 (UTC)[回覆]
    總之我認為條目還有重大缺失,光是內容補齊都還有待加強,現有參考資料也需要作篩選,剛剛發現515菲律賓總統發言人聲明沒有放入參考資料,卻放了四篇新聞報導佐證該聲明,可見資料需要更多的檢討。完成後還要由編輯者初步針對維基百科:特色條目標準維基百科:完美條目等作檢討,才適合提交優良條目或特色條目評選。至於現在提交同行評審,我比較保守,不認為會有多大幫助,但是不反對,也許建議比我想像的豐富與有幫助。--Towatw留言2013年6月2日 (日) 08:57 (UTC)[回覆]
    支持提交同行評審。即使編輯工作完成度尚不算高,恐需其他維基人在一個月期間反覆閱讀新增的資料補充意見,但對編輯來說一邊編輯一邊吸收建議比較輕鬆,--Towatw留言2013年6月4日 (二) 03:22 (UTC)[回覆]

    這個命名太過繁瑣了吧……

    如題。
    另,關於表述台灣地區是使用「台灣」還是「中華民國」,這也是個問題吧…… --Belone Simplest Myself留言2013年6月2日 (日) 04:00 (UTC)[回覆]

    主題名稱改為「2013年廣大興28號事件」討論

    本次事件重點應為"發生於2013年的廣大興28號遇襲事件",使用「2013年廣大興28號事件」較能完整且符合事件的標題陳述,如使用「2013年菲律賓公務船攻擊臺灣漁船事件」範圍過廣,事件焦點失去,如對於強調菲律賓公務船攻擊、阻擋、登船等與臺灣漁船衝突事件也因記錄在臺菲漁業衝突—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O8447對話貢獻)於2013年5月15日 02:08加入。

    (:)回應2008年開始的吧,方便記錄馬政府的「劣行」。嘿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8.160.77.43對話貢獻)於2013年5月30日 (四) 12:00加入。
    • 所有條目命名都應當首先使用大多數中文用戶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時盡量確保其他人可以簡單且符合常識地連結到這些條目,除了要遵守命名約定之外,還應當遵守連結約定。在命名和連結時遵循一致的約定可以將連結引到正確的地方。
    • 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盡量使用人、物或事項的最常見的名稱,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稱混淆。如果存在同名事物,可以使用消歧義頁面。

    如無其他意見,將參照上面較多用戶支持的、官方也使用的「廣大興28號事件」--Gakmo留言2013年6月2日 (日) 10:16 (UTC)[回覆]

    已公告72小時,我認為已經很足夠了。--Towatw留言2013年6月5日 (三) 10:34 (UTC)[回覆]
    上面討論中最後相關留言距今已逾7天,完成移動--Gakmo留言2013年6月6日 (四) 07:39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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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海岸衛隊疑篡改台漁民被殺片

    香港的「有線電視」引用菲律賓報章,指菲方海岸警衛隊涉嫌刪剪公務船追截台灣漁船的部份片段,又指「菲方人員邊笑邊向漁船開槍」。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news_video/index.php?news_id=409032

    --112.118.205.247留言2013年6月8日 (六) 11:01 (UTC)[回覆]

    感謝提供資料,已加入內容。--Towatw留言2013年6月8日 (六) 12:32 (UTC)[回覆]

    有人在評嗎

    同行評審有人在評嗎?--Jason924tw留言2013年6月25日 (二) 05:37 (UTC)[回覆]

    同行評審需求大家進行評審--Jason924tw留言2013年6月25日 (二) 05:44 (UTC)[回覆]
    同行評審結束。現在開始針對WP:GA?整理,完成後投WP:GAC。--Towatw留言2013年7月3日 (三) 04:32 (UTC)[回覆]

    關於[洪大姐下最後通牒]須添加

    關於洪大姐下最後通牒須添加
    yam蕃薯藤新聞 中時電子報 中時電子報 華視新聞網 華視新聞youtube 東森新聞youtube 中天新聞youtube 年代新聞youtube
    --Jason924tw留言2013年7月29日 (一) 09:21 (UTC)[回覆]

    台難屬靠輿論向政府施壓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18392583&category_guid=4104&category=daily&issue=20130824

    似乎有一些新的資料可以補充條目。

    如何描述某個動作抹煞了先前的一項協議?

    茲舉兩例來作探討:

    關於第一個例子,如果敝人沒理解錯,中國頒布的憲法裡面沒有明言直說要「取消原有《十七條協議》裡的西藏特殊自治狀態」,只是該憲法中的某些規定會抹煞原有《十七條協議》裡的西藏特殊自治狀態。既然沒有明言直說要「取消原有《十七條協議》裡的西藏特殊自治狀態」,那麼該條目中的那種描述方式是否妥當?

    關於第二個例子,如果敝人沒理解錯,菲律賓政府通過的漁業法裡面沒有明言直說要「廢止《中菲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只是該漁業法中的某些規定會抹煞《中菲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中的規定。既然沒有明言直說要「廢止《中菲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那麼該條目中的那種描述方式是否妥當?

    --Matt Smith留言2015年10月29日 (四) 06:52 (UTC)[回覆]

    敝人自己的看法是,第一個例子或許還可以,但第二個例子就不妥了。條約或協定的單方面廢止,是重大的事情,因此敝人認為,除非是像1941年中華民國單方面聲明廢止與日本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以及1972年日本單方面聲明廢止《中日和約》等等有明確公開聲明廢止的例子,否則不宜這樣形容,以免誤導讀者。
    第二個例子的問題在於,菲律賓從來沒有公開聲明廢止《中菲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只不過是它後來通過的漁業法與該備忘錄的規定有所牴觸,使得一些人士認為菲律賓實質上等於是廢止了《中菲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敝人認為第二個例子的描述方式最起碼應該參照第一個例子進行修改,例如改為:「1998年菲律賓政府通過漁業法,片面取消了《中菲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裡的××規定」,或改為更準確的:「1998年菲律賓政府通過的漁業法,與《中菲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的規定所有牴觸,因此××人士認為菲律賓此舉等於是片面廢止該備忘錄」。目前敝人所能查到的來源,也顯示出所謂「片面廢止」是部份人士的說法,而非菲律賓的聲明。--Matt Smith留言2015年10月31日 (六) 03:07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廣大興28號事件中的8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鏈接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7月1日 (六) 03:1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