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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广大兴28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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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NPOV

    根据菲律宾说法,菲方攻击的原因是台方船只视图冲向菲方的挑衅,菲方的自卫还击,尽管似乎是自卫过度。不管你信不信,这是一个官方说法。--唐吉诃德的剑风车之战十步杀一人 低头思故乡 2013年5月12日 (日) 05:10 (UTC)[回复]

    根据台湾司法调查结果,已认定该渔船并无擦撞痕迹,且弹孔布满全船,非菲国所称“仅射击引擎室”,该渔船亦无任何武装人员及配备,因此台湾的官方说法就是“武装攻击”,没有理由只听信菲律宾片面的“官方说法”。小篮子....找他抬杠? 2013年5月12日 (日) 05:34 (UTC)[回复]
    1. 领海只有领土的海边算起的12海里以内, 超过12海里的部分视同公海。
    2. 经济海域是领土的海边算起的200海里以内, 但各国的经济海域多有重叠问题, 所以需要签署渔业协定。
    3. 菲律宾以一个中国为由, 目前拒绝与台湾签署渔业协定。
    -P1ayer留言2013年5月13日 (一) 12:15 (UTC)[回复]
    • 可是看起来菲律宾的任何所谓的道歉,都是指责台湾渔船非法捕鱼与企图冲撞,可是至今没有拿出任何证据。事件发生在经济海域重叠区域,而非台湾渔船入侵菲律宾的领海,因此在重叠的经济海域内,菲律宾是否有权开枪呢?领海在联合国海洋公约第3条有明订12海里。有人知道菲律宾所谓的道歉,到底有没有包奠仪给死者家属?这样就可以知道菲律宾所谓的道歉到底值多少钱了?-P1ayer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08:23 (UTC)[回复]

    关于我国渔船作业地点~事发起点与报案地点的座标问题~

    文中有提到渔船是在我国海巡署暂定执法线内遭枪击,似乎有误,根据海巡署公布之图,是在南界外1.5哩发生的. 连结: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public/Attachment/f1368153033684.pdf

    虽然如此,但也未超出我国主张之专属经济海域范围内,因暂定执法线并无法源依据,在两国重叠经济海域作业合情合理,却遭攻击,实在可恶.—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03.67.211.156对话贡献)于 2013年5月14日 (二) 08:20 (UTC)‎加入。[回复]

    (已解决)EEZ 并不会重叠

    EEZ 是互斥的(thus exclusive) 严格来说事件地点位于菲律宾的 EEZ 而非台湾的 —V字龙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5:10 (UTC)[回复]

    • 来源请求,哪条国际公约有写EEZ是互斥的?更何况由于未签署渔业协定,所以变成各自主张200海里的经济海域,而衍生的经济海域重叠问题。-P1ayer留言2013年5月14日 (二) 21:02 (UTC)[回复]
    • 专属经济区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http://zh.wikipedia.org/wiki/EEZ
    
    • 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5.shtml
    

    看来是我弄错了,没有这种问题 专属经济区重叠时由各国家协调解决 -V字龙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5:11 (UTC)[回复]

    条目严重偏颇

    本条目俨然成为台湾对此事件的宣传工具"台湾政党反应"、"台湾民间反应"为什么能独立说明?那请问"菲律宾政党反应"、"菲律宾民间反应呢"?华侨、台裔反应与抗议行为是不是也该单独强调?完全失去平等、成比例且不带偏见地表达重要的观点。--O8447对话贡献2013年5月13日 (一) 02:49 (UTC)[回复]

    增加菲律宾各界反应当然非常有必要。但毫无理由将台湾人民与中港混在一起。--WildCursive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03:48 (UTC)[回复]
    没有人说不能增加菲方反映,菲律宾民间其实主要没有什么反应,所以没办法加,至于台湾政党是很不中立没错,许多人把维基当反政府工具这也不是第一次了。Kevin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04:34 (UTC)[回复]
    回应WildCursive是你个人过度解读或没看到,在编辑时我摘要已说明“事件反映分类应为‘当事方政府反应’及‘非当事方政府反应’,较为公正,故将"台湾民间反应"并入"其他方反映"”,一直以来从未将中港台混为同类,该分类除了中港美,我将台湾民间也并入,这样配置主要是基于降低版面的零乱度,请以公正客观的角度编辑,不要带入政治观点、个人解读--O8447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04:57 (UTC)[回复]
    (:)回应
    1. 同意目前政党反应部分过于琐碎,可考虑简化并入民间反应成为国内反应。
    2. 台湾民间反应独立出来只是选项之一,但基于身亡渔民所属当事国民间,特别是渔民与事件的攸关性,即使独立章节亦非完全称得上对他方反应不平等或不符合比例。反过来说,若将台湾民间反应并入他方反应亦可能产生轻重不分的疑虑。目前将台湾民间反应与菲国民间反应独立于他方反应之外也许是合适的方向之一。
    3. O8447所指含有偏见以及是否公正客观应指内容而言而非独立与合并,且应指资料质量的不对称而非已引用的各方发言的偏颇,如此则需要补充菲律宾民间反应与菲律宾政党反应的相关资料。因为质量的不对称,O8447对目前内容评语“俨然成为台湾对此事件的宣传工具”也许非无所依据。但菲律宾民间亦可能如Kevin所说已经持续注意但依然没东西可加。
    4. 华侨、台裔反应方面较偏向是否能找到适当资料加入的问题,与平等、比例、偏见或公正客观较无涉,与当事国反应一并讨论是否独立表达,就攸关性来说略显不足。--Towatw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7:14 (UTC)[回复]
    (!)意见:在下也认为应将台湾各政党的反应整并为单一段落。--David Jackson(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8:32 (UTC)[回复]

    (:)回应
    这些内容有些是我编的、有些不是。
    1. 依各大事件条目之惯例,都会有些国际组织或各国反应。印象中没看过哪个条目将这些反应与当事国人民混在一起的,区隔为不同段落也是预留将后续发展编入的空间(除了欧盟、中国、香港、美国,可能还会有日本、东盟等...)。更何况,两者在本条目之内容性质明显不同,分门别类没什么不妥。
    2. 一开始是有中国编辑引了该国媒体关于某个在立法院无席次小党的新闻,那当然要让各政党平衡一下。可另一方面,在国会占46席的三个在野党代表了49.06%的民意与监督制衡,同时也象征着较政府更强硬的民气,是谈判的筹码,故其独立于政府和民间存在是有意义的。但依重要性做整体删节,自无不可。
    3. 菲律宾政坛与民间反应,也许可查查英文做补充。
    4. 我会加入一段呼吁各界善待菲律宾在台人民的资讯。
    --WildCursive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01:24 (UTC)[回复]

    呼应WildCursive所回应之第四点,小弟找了“一字排开 菲劳:歹势啦,中时电子报,2013年05月16日”一篇。此外“仇菲升温 请让菲劳免于恐惧,联合新闻网,2013年05月16日”以及“菲籍模范母 愿下跪代国家道歉,联合新闻网,2013-05-16”供管理者编修。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2:01 (UTC)[回复]

    增加一篇来自印尼官方的表态“呛菲律宾说谎! 印尼:台湾应告上国际法庭,ETtoday 新闻云,2013年05月17日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6:56 (UTC)[回复]

    欧盟议员又有新的表示了,详情请见“台菲纠纷 欧议员指菲升高紧张,联合新闻网,2013.05.17”和“菲攻击台船 欧洲议会友台小组谴责,联合新闻网,2013.05.17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7:46 (UTC)[回复]

    多谢慵懒痞馋喵持续提供资料!关于“呼吁各界善待菲律宾在台人民”的内容,既有官方、亦有民间,但最好还是合并,所以我今天稍后会再找些资讯,想想该如何安排进现有的段落架构。--WildCursive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02:42 (UTC)[回复]

    感谢管理者辛苦的编修。我手上还有收集不少外媒针对此事的报导,不过一直没想好该如何整理好以便提供给管理者做后续编修。此外,关于台湾民间的反应,目前乡民这两天进行“键盘心战”的部分,是否也考量酌情编撰呢?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2:36 (UTC)[回复]

    提供一个由乡民siba935所制作的台菲事件日文2分钟澄清影片“フィリピン公船による台湾渔民铳撃事件(2分で说明する),Youtube,2013-05-17”。希望有所帮助。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5:25 (UTC)[回复]

    菲律宾总统府发言人的表现

    好像没有加到条目内容啊。

    菲总统府发言人笑答射杀台渔民事件引不满

    119.237.188.157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05:07 (UTC)[回复]

    是否存在地域中心?

    部分名词未加台湾等,比如文中的琉球籍渔船,刚开始误以为是大琉球。-孙学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7:53 (UTC)[回复]

    首段有说台湾屏东县--Towatw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8:26 (UTC)[回复]

    关于菲律宾政府反应方面…

    在5月15日总统艾奎诺三世亲自向台湾道歉。←有吗?那是总统府发言人吧!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21:45 (UTC)[回复]

    是否再增加菲总统“个人身份”对此事件仅以“不幸且非故意(unfortunate and unintended)”的立场道歉做述叙,这样能让看倌了解为啥台湾方面不予接受。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2:00 (UTC)[回复]

    同意。目前内容中两次道歉——菲律宾驻华代表和总统的道歉都缺漏台湾拒绝的理由,我认为很重要,亟需加入。--Towatw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18:59 (UTC)[回复]

    强烈建议,将菲方如何回应我中华民国政府所提四项要求给逐一列出,会更能清楚明了为何我方政府及民众会如此愤慨。如:一、菲方玩文字游戏,仅以其总统“个人身份”来台致歉。二、声称此事件为“不幸且非故意(unfortunate and unintended)”,与事实完全不符(弹孔多达55发),而且检调单位的调查报告说,弹道方向皆朝船舱射击,是故意杀人!三、非赔偿而是“捐款”(其意义完全不同!)。四、调查影片(事发影片)or结果迟未公开。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00:16 (UTC)[回复]

    上述的“我中华民国政府”及“我方政府”不太合适,我也是中华民国国民,不过这里毕竟是中文维基百科,建议用较中性的字眼描述--Wolfch (留言) 2013年5月17日 (五) 04:17 (UTC)[回复]
    上面提到的有部分江院长已经帮了忙了。我今天在文字媒体找到一些,比对记者会影片可能还有更多。根据这个新段落,政府也正要整理相关资料。--Towatw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0:03 (UTC)[回复]

    认同Wolfch 之观点,建请管理者使用中性字眼。此外,能否将72小时最后通谍的时候,白熙礼所带来的“四个版本”的事件,也详列进去呢?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2:39 (UTC)[回复]

    提供一则菲律宾媒体《马尼拉公报》(Manila Bulletin):“PCG may have violated rules of engagement in Balintang incident(中译:海岸防卫部门执勤人员疑似用枪过当,违反勤务规则的情况),Manila Bulletin,2013-05-17”,相关报导供管理者编辑。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6:30 (UTC)[回复]

    找到一篇有关“菲国政府声明的不同版本对照表”及“台湾要求、菲国回应、争议点对照表”之报导,详情请见:“无诚狡诈!菲代表竟拿美国压我,联合新闻网,2013-05-15”。希望对管理者编撰有所帮助。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01:46 (UTC)[回复]

    • 在菲律宾“首次声明”处,新增了“菲律宾政府声明的不同版本对照表”和“菲律宾72小时通谍期届回应”两个对照表,不过表格排版方面可能要请达人来协助了,我try了近一小时还没抓到要领,就只排成目前的状态,还请达人协助排版一下。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18:56 (UTC)[回复]

    关于台湾政界反应一节

    应该没有必要分那样每个党每个党那样列吧?重要的全部一起列就好了。--Zollac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04:31 (UTC)[回复]

    提供立委对此事件所制作之英文版短片所做之介绍,以供国外媒体了解:“2 Minutes, One Fact—What Philippine Government Did and Said to Taiwan,Youtube,2013-05-17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2:45 (UTC)[回复]

    这个影片我的电脑不知道什么原因,从昨天开始都只能看到第一张投影片。不过我曾经看完全部,我认为这部影片严重误导观众。不知现在是否已更正。影片是投影片播放,第三张投影片在一片长方形的区域画上蓝色斜线,上面写Overlapped Exclusive Economic Zone(重叠经济海域),然后Gun Shot Spot(案发地点)就画在这个长方形的下界线。
    完整版(是否是这一部)“2 Minutes, One Fact—What Philippine Government Did and Said to Taiwan,Youtube,2013-05-17”。东方甲乙木 2013年5月22日 (三) 17:29 (UTC)
    这个影片连结被人附在投给CNN的说明,如果我是CNN记者而且我不怎么认真(我相信蛮有机会是这样,难道这些台湾人的投书竟然会少画自己的经济海域?法新社就放乌龙照片了,台湾人还放错误资料自己搞自己)会在报导里说,台湾渔船跨过台菲重叠经济海域,进入到菲律宾专属经济海域时,菲律宾公务船迅速确实拦截。
    事实上此投影片把台菲的经济海域都画错而且天差地远。此外还没画出菲律宾领海,而菲律宾媒体最爱讲的就是渔船有进入他们的领海!(恕我用惊叹号)菲律宾媒体很多是用英文,我们好不容易提供一点资讯还提供错。
    想像作为一个标准中文文盲的CNN记者我,全美记者中的精英,但有时对我国不太重要的新闻会疏忽的普通认真记者,你该合理期待我重新绘制台菲经济海域和菲国领海,然后把案发点标上去,然后发新闻说,嘿,台湾渔船果然没进入菲律宾领海,而且还是在台湾专属经济海域?也许可以,但是我还要确认台湾网友提供的座标可信度呢,我还有很多很多功课要做,可以拜托你们能做的,在乎的做好一点吗?
    立委,台湾的立委,帮帮忙不要帮倒忙好吗?--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5:11 (UTC)[回复]

    主观意见:我们还在调查中,不过已经确定我们的人不是故意要杀你们的人……

    “非意料中的生命丧失”(unintended loss)非常可恶的避重就轻,总算江宜桦讲出来了,才好放进百科。如果只在写菲律宾的声明时刚好有写出这句话,感觉就差很多了。但是应该翻为非故意会更贴切。intend就是拟、打算、准备要的意思,根本就不是料想到的意思,天差地远。所幸讲结论的时候用的是“非意图”。既然菲律宾自己都说还在调查,如何知道是故意还是非故意?自打嘴巴。这段是我编辑的:

    在记者会上江宜桦并展示“广大兴廿八号”船身弹痕累累的图片,提到菲国总统府发言人前一日(14)下午的正式声明中指“洪石成先生的死亡是一件不幸且非意料中的生命丧失。”江表示“我们实在无法接受这是疏忽、或是非意图的射杀行为。”

    原音重现:Youtube上的记者会影片,可以跳过文字媒体直接引用内容。像是善待菲律宾人也有提到。

    --Towatw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09:37 (UTC)[回复]

    针对菲方的主张,发生事件已过7天,但是,到现在除了列出疑似凶枪之外,并没有其他任何“关键性证据”支持菲国官方说法吧?这要怎么编写…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9:50 (UTC)[回复]

    本文质量很不错!

    比起日人民报、CCAV的新闻,本文质量很不错!--Gqqnb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4:43 (UTC)[回复]

    之后补充的各个面向

    目前想到的和别人想到的:

    1. 背景未涵盖1980年代前半特别是1984年的众多案例,参考台菲渔业冲突内容加入1~2个句子的简短补充,以及补充该条目各案例的参考资料。
    2. 事件经过,关于双方遭遇时情况,广大兴28号船员说法可能有媒体采访影片为根据,我认为将之采用为参考资料并表明为船员说法,比目前仅为中华民国方面说法更具说服力。
    3. 台、菲各自宣称的经济海域示意图,以及台湾自行设定的护渔南线(或称暂定执法线)示意图及明确经纬度设定,以及说明暂定执法线仅作为国内作业参考而不具任何权力划分及国际法意义的性质。加入时注意是否有侵权问题。很多人误以为台湾渔船跨越暂定执法线即不属于台湾合法捕鱼海域,需要厘清,是不可缺漏的内容。
    4. 台湾针对广大兴28号的航行纪录器调查后确认未进入过菲12浬领海(台湾以此反驳菲称越界捕鱼)。
    5. 台湾误认为菲律宾政府已答应共同调查并派出调查小组的理由。
    6. 这里报导,中华民国行政院长江宜桦提到的菲律宾四度修改的声明内容。
    7. 台湾外交部称菲律宾代表“授权不足”、菲律宾政府“缺乏诚信”的理由。
    8. 完善台湾政府对菲律宾各个动作的评论、评论理由,以及相对应的菲律宾动作内容。
    9. 台菲国际文宣战(菲律宾媒体扭曲事实之报导、华侨发起之白宫请愿、一人一信给CNN)
    10. 台湾外交部5/17国际记者会。完成

    请提供意见或补充。 --Towatw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7:17 (UTC)[回复]

    是否再多增列一些国际媒体报导?这样能够更客观去引用各方说法。并且也能了解国际媒体对此事件的看法。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17:41 (UTC)[回复]

    我认为需要,尤其是菲律宾媒体的报导应该有许多有用的资料,没有带来新的内容但是有独立采访的国际媒体报导我认为也值得加入以加强客观性。--Towatw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10:17 (UTC)[回复]

    此外,关于乡民后续的自救动作“键盘心战”目前转变为“国际宣传战”的fu很强烈,这部分是否也要客观四进行纪录编入条目里面呢?目前乡民们就已陆续完成了英语版、日语版的短片,还有完成英语、西班牙语等图片说明,甚至发起了“白宫连署”活动,这些是否也需客观写入呢?(有点担心英文版那边啊…详情“2013 Kuang Ta Hsing No.28 incident”)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13:57 (UTC)[回复]

    有人要志愿做中英同步翻译编辑吗?Kanashimi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12:47 (UTC)[回复]
    我在英文版看不到各个语言版本连结,按Add links还要求再登入,各位看得到吗?--Towatw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17:37 (UTC)[回复]
    “国际宣传战”已加入列表。谢谢慵懒痞馋喵提供英文版连结。我也想到英文版的影响力,但还没看过。--Towatw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17:46 (UTC)[回复]
    • 我们是否需要把台菲两地媒体之反应(菲媒攻奸台湾媒体煽动反菲情绪、台媒攻奸菲政府及非民恶意抹黑-法新社‧新彊动乱照片)、人民的状况(在台菲籍人士&在菲台籍人士)也列进去呢?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18:41 (UTC)[回复]
    动手加进去吧!我之所以列列表是因为我自己想到但是来不及编入,希望有人能帮忙。如果有想到什么能直接加就直接加,速度才会快。--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4:25 (UTC)[回复]
    • 国际宣传战的列表,我没有看到耶…也不知加在哪里较合适,所以还没有动作…不过从昨晚开始在整理菲媒那边的报导,有点弄不下去了。主要菲媒攻奸抹黑台湾的报导太多,心里有些抵触了= =!另外…英文版的条目部分,由于才刚“登录”英文版维基,有“资格”(登录7天、编辑50次)限制,所以那边都还没有什么动作说…恐怕需要有志人士一同去帮忙,不然就要被菲人抢走话语权了!XD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7:53 (UTC)[回复]
    1. 就是我在本标题开头列的列表,第九项。
    2. 不要压力这么大啊,做一点算一点。先浏览英文版,从反驳错误的部分开始也是个好起点。记得不要乱删人家引用报导的内容。在前后引用报导、记者会发言和总统府、行政院公告反驳即可。--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15:19 (UTC)[回复]
    • 刚刚新增了经济学人及英国卫报的社论(有关台湾的),因为暂时还没有合适的地方加进去,所以先放入在相关参考的地方,等之后开始着手写“国际宣传战”那边,会斟酌编写进去。菲媒那边的进度非常缓慢,主要是个人无法平静的整理XD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17:11 (UTC)[回复]
    • “国际媒体宣传战”已置入在两国当事政府反应中华民国之项目下了(编:还未完全整理完,会慢慢加资料加进去。),另外可能会在今天在民间反应处那边新增一个“键盘心战”(属于网友们的宣传战)。个人想法是将官方(国际媒体宣传战)及民间(键盘心战)行动分开来去表述。不知达人们有何建议?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02:27 (UTC)[回复]
    sorry,我把她改编移动到其他反应了。因为她单独放在那跟标题关联不足。键盘心战对我而言不是容易了解的用词。拆开来写的话会有台湾政府、菲律宾政府、台湾民间三个部分,目前看来如此分开编辑,事件前后关系应尚能分辨,没有繁复的交叉关系,重要的因果关系应仅为“因为菲律宾媒体扭曲事实的报导,而且使用英文,导致他国媒体引用,使中华民国政府意识到要加强宣传,以及民间自力发起相关活动。”--Towatw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0:17 (UTC)[回复]
    国际媒体报导,以美国、日本等主要国家来说,世界百大报纸列表里的报纸发行量较大,至于影响力应该也某种程度与发行量正相关,我认为即使华文媒体未引用,也可注意有无值得加入的内容。基督科学箴言报华盛顿时报等发行量较小的报纸若非有独家内容我认为不应再引用。--Towatw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5:29 (UTC)[回复]
    • 回应Towatw,我初步整理了一下英文媒体的报导,不论是菲国媒体亦或是美国的纽时、华邮、华尔街日报(较具有国际公信力)等,甚至是新加坡的海峡时报,几乎颇多引用美联社法新社的报导。尤其是日前抹黑的报导内容(关于1.菲方调查内容说我方渔船越界捕渔并意图冲撞。2.总统已道歉,台方不接受。3.在台菲劳受到攻击及不平等对待。),这真的不得让人感觉这是否为…国的默许or阴谋,因这几家采用美联社的居多,我就没有再花太多心思在这几家媒体找了,只找比较特别的标题(像英国卫报、经济学人,非引用美联、法新的报导),届时在整理菲媒那边可能引用美联社的报导就会居多。至于Towatw您所提及的华文媒体的部分,我昨尝试找新加坡联合早报,不过…呵,需付费,就作罢了!马来西亚的华文媒体,我不知哪个是较具有权威性的媒体(没方向)。今若有余暇,会找找中、港媒的部分。想到还有日媒的还没整理就感觉任重道远啊…啊!特别感谢Towatw将国际媒体宣传战的部分转到其他反应了,确实更符合及贴切当前状况,比我当初设想呈现的方向来得更为理想。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2日 (三) 03:53 (UTC)[回复]
    • The Daily News这样发行量只有三万的报纸也列出来?登的还是台湾人自己的观点。选新闻报道的时候,应该看可靠来源选了哪些新闻报道吧?不然就成为不加分析的资料堆集处了。Skyfiler留言2014年5月14日 (三) 15:54 (UTC)[回复]
    en:The Daily News (Texas)认为该报确实不具国际上的重要性,驻波士顿代表处或者代表本人亦认不具重要性,赞成移除。--Towatw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6:33 (UTC)[回复]
    调整为地方报纸刊登投书之举例,不介绍投书内容,请看是否合适。--Towatw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05 (UTC)[回复]

    在标题旁的图片已经消失

    在标题旁的图片已经消失,可否把它删除?

    [1] [2] Jason924tw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07:56 (UTC)[回复]

    完成。--Towatw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10:06 (UTC)[回复]

    最后通牒?

    总统府从来没有使用“最后通牒”这个外交辞令,(详见民国102年05月11日总统府新闻稿《马总统针对“广大兴28号”渔船遭菲律宾公务船枪击案召开国安会议裁示内容》),可能很多媒体使用这个字眼,可能很多人觉得无所谓,但在外交上用词必须是很精准的,明明是“将采取相应措施”这层级的警告, 媒体自己升高层级为“最后通牒”,维基百科不需要跟进,详述即可。

    完成,改为“四项严正要求”或“5月11日发表之四项严正要求”或类似用词。--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4:48 (UTC)[回复]
    谢谢,刚刚电视上看到裴瑞兹说要菲律宾总统道歉,不符合国际惯例,这篇总统府的新闻稿的精确的说法是“中华民国政府向菲律宾政府提出“四项严正要求”:第一、正式道歉...”到底是媒体还是名嘴或是网民要求菲律宾总统道歉?大概已经查不到了,但很确定的根据新闻稿是马政府并没有要求一定要艾奎诺三世来道歉;另外把总统的私人代表称为“特使”而且可以“代表菲律宾人民”似乎更不符合“国际惯例”。
    已修改特使为私人代表。我不知道在这里称作“特使”适不适当,不过显然称作“私人代表”更适当。--Towatw留言2013年5月25日 (六) 08:50 (UTC)[回复]

    相关

    1. 联合国海洋公约第3条,领海的宽度。“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2. 联合国海洋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 那么菲律宾是凭什么在重叠之经济海域里对于沿海国之渔船进行骚扰?
    -P1ayer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16:04 (UTC)[回复]
    [3]这有所有条文,看七十三条。  
    • 联合国海洋公约第73条
      1. 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依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2. 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3. 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
      4. 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 那么开枪、掳船勒索、抢劫渔获、监禁……等,这些长久以来的行为,难道有被联合国海洋公约所允许吗?-P1ayer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7:49 (UTC)[回复]
    • 回应P1ayer之提问,刚刚找了一下资料,依据1994年所生效的海洋法公约第73条明文规定,各国即使是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执法,也只能够采取4项行动,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司法”等权力,“绝对不可以开枪,更不可以杀人”(详参“菲射杀渔民 总统:冷血谋杀,中央社,2013,-05-17”及“非蓄意扫射?马英九:菲冷血谋杀,大纪元,2013-05-18”)。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8:35 (UTC)[回复]
    • 一个重要的问题:最终确认的弹孔数,到底有几个?为啥现在还有媒体报道52处,一个报导59处,确切数字到底是几个?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2日 (三) 04:08 (UTC)[回复]

    台渔民捕鱼 带一万美金保命

    香港苹果日报5月19日的报导,指“出事广大兴28号渔船家属表示,他们当时没带所谓的保命钱,才会看到菲国公务船就加足马力要远离”。

    这种描述是否应该加到条目呢﹖--112.118.207.100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03:02 (UTC)[回复]

    如果想叙述菲律宾公务船常常在海上勒索渔民,就可以作为消息来源添加。
    只是“家属表示”的话感觉缺乏可靠度。--Zollac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09:49 (UTC)[回复]

    香港是家属表示,但ETtoday新闻网有当地渔民表示哟!我想这已成他们的“潜规则”了,应该可以编入吧?我是先编写了,若管理者觉得不妥或是需要修改一下,就劳烦了XDD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19日 (日) 10:15 (UTC)[回复]

    因为内容攸关性高,无法查证受采访者,我认为可以连采访者一同放入正文,目前越南反应我是这样处理。不过刚看目前背景的部分,私心是不愿意如此赘述破坏文气,反正菲律宾的宣传是如此恶质。--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4:55 (UTC)[回复]
    • 我想知道渔民所谓的保命钱,到底是菲律宾政府依他们的法律所征收的罚金?还是真的是进私人口袋的海盗行为?-P1ayer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7:51 (UTC)[回复]
    • 回应P1ayer之询问,嗯…若是依法收取“罚金”,应有相关证明(如收据或当地海域捕渔资格证等诸如此类的正式官方文件)。反之,若没有这些相关证明…那就,不言而喻了。只是,就目前所看到的报导,并没有“明确”表示这“保命钱”是“罚金”…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07:58 (UTC)[回复]
    一般现代的警务人员仅仅是执法者,有依照法律进行的“裁量权”,并没有“裁判权”,不管刑事或民事或是财产与生命,理论上菲律宾也应该如此,简单来说警察可以开“罚单”,不可以收罚款。如果这条目如现有的广义标题:“2013年菲律宾公务船攻击台湾渔船事件”我觉得有因果关系是可以添加上去的,如果只是写“广大兴28号喋血事件”,若添加上去,内文的确太繁杂了。
    倘若在重叠经济海域收罚金,那也只有两种可能:
    1. 警察违法勒索。
    2. 警察合法勒索,菲律宾是海盗国家。
    试补充其他可能。--Towatw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15:12 (UTC)[回复]

    台湾公布该渔船的航程纪录了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09:25 (UTC)[回复]
    • 谢谢P1ayer提供该新闻稿,我目前只找到联合新闻网短短的几句话而已。至于所提及菲方的录影,并没有明确指出何时公布,待我国调查船前往菲国调查时,菲方也不会提供录影资料给我方。这部分我稍后整理完后就会写入。再次感谢提供!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0:41 (UTC)[回复]
    • 台湾方面目前所公布出来的具体证据已有不少了,但菲国那边,除了“疑似凶枪”外,并没有太多具体证据,加上又有菲媒为其调查结果(无法确定有无官方正式书面文件)做宣传(宣传部分特别强调我方越界捕渔,却没提供具体证据),所以菲方目前调查方面的进度上的编撰,就只有将双方协调“平行调查”的状况写入了。不知大家有没有其它的建议?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3:03 (UTC)[回复]

    关于四方报总编辑张正报导之拒卖菲劳便当事件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09:55 (UTC)[回复]
    坦白说,这件事一开始就让我想到“便当狗”BaDonGo ,直觉上是“乡民”编的故事;快讯/便当文疑造假被警约谈 董小姐:听人家说的.很多事经过双方媒体不同面向的渲染,就会有很多不必要的谣传出现,很多记者名嘴甚至习惯性上维基找“灵感”,所以诸位动键盘前要...要...
    • 回应P1ayer,目前我个人是没有整理这方面的。因目前事涉敏感时机、和事件,加上,现在到底该便当店是真假还未被证实,所以就暂时没碰触这一堆。不过,在撰写时,真的要很谨慎…客观些,否则就“无心插柳柳成荫”、“弄巧成拙”,那可就不是咱们的本意了!慵懒痞馋喵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2:56 (UTC)[回复]
    • 回应/我已经整理完成了,尤其是今天董XX小姐的资料(新闻资料)全到手,只不过不知道到如何依据维基方针来写在世的人,使否有资深的人能够指点一下FBI-MAN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3:24 (UTC)[回复]
    (:)回应 李麦克,这事的事主最少还包括立报的郑姓记者和Hung En Pan,应该不需要帮董小姐(Grace Tung)写生前传记。“便当文也是听来的” 《立报》:郑记者解职,当然张正廖云章应该也算当事人。夏晓鹃好像也“转述”了,世新被重创。—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36.226.186.101对话贡献)于2013年5月21日 (二) 23:13‎加入。
    關於本報鄭姓記者於個人臉書發表「便當文」及其後續爭議,聲明如下:
    1.該文自始即為鄭姓記者之私人臉書貼文,為其個人行為,台灣立報及四方報從未以任何形式刊登、轉載該文。
    2.鄭姓記者已於5月21日向主管坦承該文內容非親身經歷,而是「聽來的」。鄭姓記者即日起解職。
    3.本報編輯部主管透過鄭姓記者約見之「便當店老闆」,為鄭姓記者找人假扮。本報主管原為維護同仁而主動查證,唯仍無法避免遭蓄意欺騙之憾事,謹向社會各界致歉。
    
    • 张正糗大了,之前还在媒体前背书说他有查证过。
    • 既然此事非事实,或许可以整理这部分到台湾媒体乱象,而不必加在此条目内。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2日 (三) 06:22 (UTC)[回复]
    • 回应/我刚才仔细研究一下“台湾媒体乱象”这一部分,我认为虽然只有“郑姓记者”的欺骗主管行为,类似“脚尾饭、脚尾米”,但是其实还是有很多不同之处。
    1 最大的不同是这次有公部门警察直接调查,所以比较容易“结局收尾”。
    2 这次事件直接闹到国际版面,所以影响比较大。
    3 而且这次事件,是由三个不同独立个体用“网络意识”(采用攻壳机动队的概念,不解释)组成的“共同思想行为”,所以也很不同于记者叫人下跪骂当事人拍摄刺激画面的行为。

      所以、本人认为还是用独立条目,好好纪录这个历史时刻也许比较好。
      FBI-MAN留言2013年5月22日 (三) 09:21 (UTC)[回复]

    跨语系用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2日 (三) 08:07 (UTC)[回复]
    第三张投影片,中菲重叠经济海域依然是错的,好几个版本都用这张图。这里提供一个文件连结及其说明给能够修改的人参考:
    台、菲经济海域范围如这张PDF投影片所绘,在投影片搜寻“我国周边海域重叠示意图”可看到图,绿线内为台湾的经济海域范围,紫线内为菲律宾经济海域范围,黑线为各国领海基线,这张图未做对本次事件也相当重要的,从菲律宾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浬的领海外界线(也就是菲律宾媒体常说的,广大兴28号非法在其领海作业的所谓领海范围),但是有菲律宾领海基线,只要参考台湾领海外界线与台湾领海基线的间距,补上菲律宾领海外界线即可。其中“专属经济海域”和“领海”都是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有名词,中文版公约见这里。图片来自《台湾海洋》,编者许惠祐是法学专家。投影片讲者则是国立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陈荔彤教授。
    在这个版面我也写了一段以CNN为例,对给外国媒体错误图片导致的最坏结果的推测,若有兴趣在本页搜寻CNN。特别声明我本人并非国际法或国际媒体观察的专家,以上言论包含许多一个门外汉就普通常识作的推测。--Towatw留言2013年5月25日 (六) 03:10 (UTC)[回复]
    (~)补充:一个礼拜前就有人画出来了。。图上看起来距离菲律宾领海不远,若比例尺没问题的话,加入经纬度会更好。--Towatw留言2013年5月25日 (六) 09:36 (UTC)[回复]

    “海里”和“海里”

    纠正一个用词错误:“海里”。根据《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的释义,“海里”的意思是:

    “浬”的意思是:

    而“海里”的用法是不存在的。—Snorri留言2013年5月23日 (四) 17:02 (UTC)[回复]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9日 (三) 08:50 (UTC)[回复]

    P1ayer举的例子都是台湾媒体,自然以台湾教育部规定为准。--Towatw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06:55 (UTC)[回复]
    台湾媒体的文字素质我就不说了,再说用稿也是互相转来转去,一个媒体用错自然就会连着好几个一起用错,并不出奇。维基百科不应该跟着一起犯错。—Snorri留言2013年6月1日 (六) 17:59 (UTC)[回复]

    关于User:乌拉跨氪于2013年5月25日的删除

    是否可能做整理与撷取重点,而非直接删除?Kanashimi留言2013年5月25日 (六) 11:23 (UTC)[回复]
    User:乌拉跨氪仅是为了新条目推荐的评审标准进行检查,一个人恐怕无法对这么多内容仔细检查与修改。其他编辑者可以逐一检视被删除内容,决定修改后恢复或直接恢复。恢复后若认为仍有侵权可能需其他人协助判断,可于编辑摘要提出自行判断未侵权的理由,方便他人检讨。一般而言,内容与原文内容高度相似即可能被判断为侵权,但也可能有例外。我在恢复基督科学箴言报报导时,提出段落内容虽与原文几乎一致,但是内容主要是引用报导里受采访者的发言,自然只能原文转录。--Towatw留言2013年5月26日 (日) 14:26 (UTC)[回复]

    EEZ 主张图有误

    我不知道台湾的EEZ主张是如何, 但菲律宾主张的 EEZ 是这样喔~ 不是像 "File:Kuangtahsingspot.png" 的界线跨到台湾本岛. 红色是国际条约(巴黎条约 (1898年))所定的界线,浅蓝色是菲律宾主张的EEZ.

    菲律宾主张的EEZ不跨到台湾本岛主要原是按照平等距离的原则 (Equidistance Principle): http://www.un.org/depts/los/nippon/unnff_programme_home/fellows_pages/fellows_papers/dundua_0607_georgia.pdf

    In the absence of agreement, and unless another boundary line is justified by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e boundary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median line from the nearest points of the baselines from which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each State is measured.
    As Judge Jimenes De Arechaga declared “naturally, in all cases the decision-maker looks at the line of equidistance, even if none of the parties has invoked it.”Thus, the point of departure should be the line of equidistance, and this line should be altered only if it is found to produce inequitable results.

    这也是按照海洋公约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四条: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2.shtml

    第七十四条
    1. 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 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Hand15留言2013年5月29日 (三) 05:44 (UTC)[回复]

    那张的确是菲律宾EEZ主张图, 我强调主张喔,不表示其他国家认同; 即使没有实际上控制,菲律宾还是主张拥有黄岩岛和南沙群岛这是事实. 菲律宾主张的EEZ界线确实就是不跨到台湾本岛, 所以"File:Kuangtahsingspot.png"的界线需要修改. Hand15留言2013年5月29日 (三) 09:57 (UTC)[回复]
    (:)回应 巴黎和会只把北纬20度以南割让给美国,(这里不讨论西班牙是否真的拥有吕宋的主权,如果是,那菲律宾自美国独立的正当性就有问题)巴丹群岛根本不包括在内,所以这张图的红线是错误的。118.160.77.43留言2013年5月30日 (四) 12:17 (UTC)[回复]
    我强调是主张哦~是菲方认为属于他的。人家主张的EEZ都没跨到台湾本岛,你画成跨到台湾本岛那不就是不对吗?没有的事情当作有不就是误导?Hand15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09:41 (UTC)[回复]
    这张图根据什么文件画的呢?我是说哪份文件的什么内容有效地证明菲律宾主张的EEZ如这张图所绘。--Towatw留言2013年6月1日 (六) 17:33 (UTC)[回复]
    请参考 FAO 网站: http://www.fao.org/docrep/009/a0337e/A0337E270.gif Hand15留言2013年6月5日 (三) 06:21 (UTC)[回复]
    嗨,我有收到Hand15留言,还没时间回复,就回复在这好了。我认为这张图代表菲律宾所宣称EEZ的可能性未知,有以下疑虑:艾奎诺三世会不会透过发言人说:“我国专属经济海域与水产局局长于联合国农粮署公开的文件无关,该文件附图仅提供参考国际法判例绘制的合理专属经济海域的一种可能。”我认为菲律宾宣称之EEZ的相当可信依据目前只有菲律宾总统命令第1599号,此命令提到与邻国的EEZ共同边界"shall be determined by agreement with the state concerned or in accordance with pertinent generally recognize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delimitation."这里的 generally recognize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若说是国际法对经济海域的审判判例中使用的原则是合理的。这样看起来水产局局长在FAO的文件似乎能被接受为"菲律宾宣称之EEZ"证据,因为它可能是根据了等距原则绘制的,等距原则依据这篇2005年文章在1982年之后成为国际法判例的依据。但是这个Shall是否表示跟Should不同,表示菲国内要另行正式公告才算数,而非在此命令就直接套用?--Towatw留言2013年6月5日 (三) 10:31 (UTC)[回复]

    是否可提名为优良条目

    是否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是否可提名优良条目? Jason924tw留言2013年5月30日 (四) 11:47 (UTC)[回复]

    “必须稳定。不需要频繁大幅更动”这点不知是否符合。其余问题应该都能提出后逐步改善。--Towatw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07:11 (UTC)[回复]
    或许这是种通病,有很多人为了提名条目上特色条目优良条目,往往都把特色条目评选优良条目评选当成同行评审,评审加投票二者一起通过,果然是快速便利,使多数人一旦要提名条目,就直接跑到特色条目评选优良条目评选,如此一来就大大取代了原有设立同行评审的功能,更妙的是,同行评审还能继续保留,并不因此而被淘汰其功能,显然也是有支持者选择去使用。--36.232.214.35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16:56 (UTC)[回复]
    这段话意思是要提交同行评审,还是在讨论是否该删除同行评审的功能Jason924tw留言2013年6月1日 (六) 05:20 (UTC)[回复]
    总之我认为条目还有重大缺失,光是内容补齐都还有待加强,现有参考资料也需要作筛选,刚刚发现515菲律宾总统发言人声明没有放入参考资料,却放了四篇新闻报导佐证该声明,可见资料需要更多的检讨。完成后还要由编辑者初步针对维基百科:特色条目标准维基百科:完美条目等作检讨,才适合提交优良条目或特色条目评选。至于现在提交同行评审,我比较保守,不认为会有多大帮助,但是不反对,也许建议比我想像的丰富与有帮助。--Towatw留言2013年6月2日 (日) 08:57 (UTC)[回复]
    支持提交同行评审。即使编辑工作完成度尚不算高,恐需其他维基人在一个月期间反复阅读新增的资料补充意见,但对编辑来说一边编辑一边吸收建议比较轻松,--Towatw留言2013年6月4日 (二) 03:22 (UTC)[回复]

    这个命名太过繁琐了吧……

    如题。
    另,关于表述台湾地区是使用“台湾”还是“中华民国”,这也是个问题吧…… --Belone Simplest Myself留言2013年6月2日 (日) 04:00 (UTC)[回复]

    主题名称改为“2013年广大兴28号事件”讨论

    本次事件重点应为"发生于2013年的广大兴28号遇袭事件",使用“2013年广大兴28号事件”较能完整且符合事件的标题陈述,如使用“2013年菲律宾公务船攻击台湾渔船事件”范围过广,事件焦点失去,如对于强调菲律宾公务船攻击、阻挡、登船等与台湾渔船冲突事件也因记录在台菲渔业冲突—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O8447对话贡献)于2013年5月15日 02:08加入。

    (:)回应2008年开始的吧,方便记录马政府的“劣行”。嘿嘿!—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8.160.77.43对话贡献)于2013年5月30日 (四) 12:00加入。
    • 所有条目命名都应当首先使用大多数中文用户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时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且符合常识地连结到这些条目,除了要遵守命名约定之外,还应当遵守连结约定。在命名和连结时遵循一致的约定可以将连结引到正确的地方。
    • 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称混淆。如果存在同名事物,可以使用消歧义页面。

    如无其他意见,将参照上面较多用户支持的、官方也使用的“广大兴28号事件”--Gakmo留言2013年6月2日 (日) 10:16 (UTC)[回复]

    已公告72小时,我认为已经很足够了。--Towatw留言2013年6月5日 (三) 10:34 (UTC)[回复]
    上面讨论中最后相关留言距今已逾7天,完成移动--Gakmo留言2013年6月6日 (四) 07:3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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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海岸卫队疑篡改台渔民被杀片

    香港的“有线电视”引用菲律宾报章,指菲方海岸警卫队涉嫌删剪公务船追截台湾渔船的部分片段,又指“菲方人员边笑边向渔船开枪”。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news_video/index.php?news_id=409032

    --112.118.205.247留言2013年6月8日 (六) 11:01 (UTC)[回复]

    感谢提供资料,已加入内容。--Towatw留言2013年6月8日 (六) 12:32 (UTC)[回复]

    有人在评吗

    同行评审有人在评吗?--Jason924tw留言2013年6月25日 (二) 05:37 (UTC)[回复]

    同行评审需求大家进行评审--Jason924tw留言2013年6月25日 (二) 05:44 (UTC)[回复]
    同行评审结束。现在开始针对WP:GA?整理,完成后投WP:GAC。--Towatw留言2013年7月3日 (三) 04:32 (UTC)[回复]

    关于[洪大姐下最后通牒]须添加

    关于洪大姐下最后通牒须添加
    yam蕃薯藤新闻 中时电子报 中时电子报 华视新闻网 华视新闻youtube 东森新闻youtube 中天新闻youtube 年代新闻youtube
    --Jason924tw留言2013年7月29日 (一) 09:21 (UTC)[回复]

    台难属靠舆论向政府施压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18392583&category_guid=4104&category=daily&issue=20130824

    似乎有一些新的资料可以补充条目。

    如何描述某个动作抹煞了先前的一项协议?

    兹举两例来作探讨:

    关于第一个例子,如果敝人没理解错,中国颁布的宪法里面没有明言直说要“取消原有《十七条协议》里的西藏特殊自治状态”,只是该宪法中的某些规定会抹煞原有《十七条协议》里的西藏特殊自治状态。既然没有明言直说要“取消原有《十七条协议》里的西藏特殊自治状态”,那么该条目中的那种描述方式是否妥当?

    关于第二个例子,如果敝人没理解错,菲律宾政府通过的渔业法里面没有明言直说要“废止《中菲海道通行协定暨农渔业合作备忘录》”,只是该渔业法中的某些规定会抹煞《中菲海道通行协定暨农渔业合作备忘录》中的规定。既然没有明言直说要“废止《中菲海道通行协定暨农渔业合作备忘录》”,那么该条目中的那种描述方式是否妥当?

    --Matt Smith留言2015年10月29日 (四) 06:52 (UTC)[回复]

    敝人自己的看法是,第一个例子或许还可以,但第二个例子就不妥了。条约或协定的单方面废止,是重大的事情,因此敝人认为,除非是像1941年中华民国单方面声明废止与日本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以及1972年日本单方面声明废止《中日和约》等等有明确公开声明废止的例子,否则不宜这样形容,以免误导读者。
    第二个例子的问题在于,菲律宾从来没有公开声明废止《中菲海道通行协定暨农渔业合作备忘录》,只不过是它后来通过的渔业法与该备忘录的规定有所抵触,使得一些人士认为菲律宾实质上等于是废止了《中菲海道通行协定暨农渔业合作备忘录》。敝人认为第二个例子的描述方式最起码应该参照第一个例子进行修改,例如改为:“1998年菲律宾政府通过渔业法,片面取消了《中菲海道通行协定暨农渔业合作备忘录》里的××规定”,或改为更准确的:“1998年菲律宾政府通过的渔业法,与《中菲海道通行协定暨农渔业合作备忘录》的规定所有抵触,因此××人士认为菲律宾此举等于是片面废止该备忘录”。目前敝人所能查到的来源,也显示出所谓“片面废止”是部分人士的说法,而非菲律宾的声明。--Matt Smith留言2015年10月31日 (六) 03:0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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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7月1日 (六) 03:1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