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寶豐銀礦遺址
寶豐銀礦遺址曾於2024年3月18日通過新條目推薦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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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目推薦討論
- 哪座位於福建省周寧縣的銀場古礦業遺址在2019年入選中國大陸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 寶豐銀礦遺址條目由FradonStar(討論 | 貢獻)提名,其作者為FradonStar(討論 | 貢獻),屬於「siteprotected」類型,提名於2024年3月13日 01:59 (UTC)。
- (+)支持--Banyangarden(留言) 2024年3月13日 (三) 03:11 (UTC)
- (+)支持:真的銀礦,而不是卡申銀礦。—-Outlookxp(留言) 2024年3月13日 (三) 03:21 (UTC)
- 來源似全,於義未安。何以見得?
- 宣德十年至正統九年,明英宗停止了福建浙江採礦。[1]
- 正統七年,葉宗留等上千人盜採寶豐銀場(實錄等資料寫為「寶峰場」),被官府追捕。[2]
- 正統八年,明英宗發布詔書大赦天下,其中特別提及赦免「先因窘於衣食,被人誘引,偷采銀礦者」。[3]
- 《請免寧德縣除辦銀課外別項差辦狀》(清乾隆修《寧德縣誌》稱為《請除雜差疏》)並非林聰景泰四年的上疏。我歷觀今人諸書,以為多有未當。《請除雜差疏》有云:「皇上體天地之心,廣好生之德,思欲杜盜賊之源,特命監察御史等官專一管督。」[4]與正統九年明英宗命戶部右侍郎王質重開銀場的記載相符。因此,《請免寧德縣除辦銀課外別項差辦狀》的時間在正統九年至十二年(葉宗留起義)之間,訴求是免去銀課之外的「別項差辦」。另外,林聰此時是吏科給事中(景泰元年升為都給事中。[5]不知為何,許多資料稱為刑科給事中),而非刑部尚書。
- 正統十年,官府重開銀場後,葉宗留團體與明廷的矛盾更加激化,故有「留寶豐場,聽我採取,不然殺人」之說。[6]正統十二年九月,葉宗留認為:「以吾之眾,即索金於市易耳,何至自疲山谷間,常苦不給也。」公開造反。[7]不贅述。
- 正統十四年,因葉宗留鄧茂七起義,明廷暫停徵收福建浙江銀課。[8]
- 景泰四年,林聰上疏稱「福建銀場之不便,臣正統中實目擊其事」,請求停止銀場。[9]但是未見後續。
- 僅寫至此。該條目內容的錯漏,不再具體指出。Fire Ice 2024年3月13日 (三) 16:44 (UTC)
- @Fire-and-Ice:感謝指正,已修正相關內容,如有其他問題還請不吝指出。另:實錄所寫的「寶峰場」,學者認定只能是寶豐銀礦。[10]--FradonStar|為他人抱薪者,不可使之凍斃於風雪 2024年3月14日 (四) 03:53 (UTC)
- 引用古籍,非我所願。「浙人林福奏請復開銀場, 隨命院道臨視, 見礦脈已絕, 逐奏罷之, 今廢。」觀此記載,嘉靖朝並未復開銀場。Fire Ice 2024年3月14日 (四) 05:13 (UTC)
- @Fire-and-Ice:我理解的問題。已改。--FradonStar|為他人抱薪者,不可使之凍斃於風雪 2024年3月14日 (四) 05:58 (UTC)
- 我把明英宗打錯成明憲宗,也被你抄去,所以說你不要亂抄。Fire Ice 2024年3月14日 (四) 16:29 (UTC)
- @Fire-and-Ice:我理解的問題。已改。--FradonStar|為他人抱薪者,不可使之凍斃於風雪 2024年3月14日 (四) 05:58 (UTC)
- 引用古籍,非我所願。「浙人林福奏請復開銀場, 隨命院道臨視, 見礦脈已絕, 逐奏罷之, 今廢。」觀此記載,嘉靖朝並未復開銀場。Fire Ice 2024年3月14日 (四) 05:13 (UTC)
- @Fire-and-Ice:如果您只是無心之失,修改便是,我雖有失察之過,但也沒必要這樣講吧?--FradonStar|為他人抱薪者,不可使之凍斃於風雪 2024年3月15日 (五) 00:03 (UTC)
- 未有深責之意,只是請你注意做到對每個引用心中有數。附:我看見上面有人說:「剛剛還看見有編者被批評,說地方志和新聞媒體所做出的報道,脫離文言文寫的歷史記錄。」我在這裡引用古籍,只是為了避免選擇現代來源的麻煩,我一向反對條目引用古籍(雖然,社群有許多不同意見)。查閱史料原文,僅作為檢查來源質量的方法。除了「林聰上疏」問題我找不到較為正確的二手文獻,其他都可以用現代來源替換。Fire Ice 2024年3月15日 (五) 01:28 (UTC)
- @Fire-and-Ice:感謝指正,已修正相關內容,如有其他問題還請不吝指出。另:實錄所寫的「寶峰場」,學者認定只能是寶豐銀礦。[10]--FradonStar|為他人抱薪者,不可使之凍斃於風雪 2024年3月14日 (四) 03:53 (UTC)
參考資料
- ^ 《明英宗實錄》卷119:正統九年閏七月戊寅朔命戶部右侍郎王質往福建浙江重開銀場初洪武間福建各場歲課銀二千六百七十餘兩浙江歲課二千八百七十餘兩永樂間福建增至三萬二千八百餘兩浙江增至八萬二千七十餘兩宣德間福建又增至四萬二百七十餘兩浙江又增至九萬四千四十餘兩自是地方竭而民不堪矣 上初即位下詔封坑冶民大蘇息至是有盜礦脈相鬥殺者御史孫毓福建參政宋彰浙江參政俞士悅各言復開銀場則利歸於上而盜無所容事下二處三司議福建三司附言者浙江按察使軒輗等奏曰復開銀場雖一時之利然凡百器具皆出民間恐有司橫加科斂人心搖動其患尤深為今之計莫若擇官典守嚴加禁捕則盜息矣朝廷是輗言已而刑科給事中陳傅復請開場中貴與言利之臣相與附和乃命質往經理令福建歲課銀二萬一千一百二十餘兩浙江歲課四萬一千七十餘兩蓋雖比宣德時減半而比洪武時已十倍矣至於內外官屬供億之費殆過公稅厥後民困而盜益眾至正統十四年王師戡定民始安戢雲
- ^ 《明英宗實錄》卷99:錦衣衛校尉陳以節言浙言麗水縣賊首陳善恭等僭擬名稱紏結青田縣賊葉宗留等有眾二千時往盜福建寶峰場銀礦與賊首葉子長爭利勢益延蔓 上命浙江福建都布按三司等官相機擒捕
- ^ 《明英宗實錄》卷104
- ^ 《請除雜差疏》:切見原籍福建福州府寧德縣寶豐銀場,洪武、永樂、宣德年間,開坑辦課。至宣德十年,欽奉詔書停罷,將坑冶封閉,銀課免辦,與民休息,恩至渥也。奈何外郡有無籍頑民,往往聚集郡眾,偷礦煎銀,甚至肆為劫掠,拒敵官軍,殺傷人命,殃及無辜。皇上體天地之心,廣好生之德,思欲杜盜賊之源,特命監察御史等官專一管督。
- ^ 《明史》卷177
- ^ 《明英宗實錄》卷136:乙巳命戶部郎中楊諶巡視福建銀場時福建既開銀場賊猶侵擾不已或投牒有司雲留寶豐場聽我採取不然殺人或以竹揭紙票題雲浙江馬大王領五百餘人定限某日大戰既而寧得縣丞顏清獲賊窩主詰之雲賊首乃浙江處州人葉宗留清械窩主以歸路遇賊數十被甲執刀將邀清殺之清獲溪船潛載得免巡按福建監察御史馮傑陳永會同三司官奏前項賊徒因居山年久家產破蕩又被官軍追捕原籍山場兩無所依遂致相合劫掠況各場窵遠臣等巡歷不周伏望 聖恩開其自新之路許從招撫仍添差御史戶部官分投巡視並於處州建寧福州三府各除撫民通判一員附近山場縣分各除縣丞一員坑場多者或二員三員專令招撫流民帶管坑場其願回原籍或願於所在有司附籍者聽從其便貧尤甚者量加優恤惟葉宗留寫戰書稱大王已調福建官軍擒捕乞敕浙江三司量調處州官軍策應會合搜山庶得剿絕奏下戶部請令廷臣會議 上曰此何必議止盜莫如擇人誠得其人賊可平矣府縣添設官准其請務選賢者任之使盜息民安浙江官軍不可調蓋採礦皆小民失業所為今宥罪令復業理當退散若復不散然後調軍則彼伏辜而朝廷亦不傷好生之德矣遂命諶同巡按福建監察御史理其事仍命都察院揭榜於各銀場曉諭
- ^ 《明史紀事本末》卷31
- ^ 《明英宗實錄》卷174:乙巳監察御史羅澄奏臣奉命監督銀坑去年秋冬二季銀課未辦蓋因福建浙江二處盜賊猖獗人民驚散其見存者又復挽運軍需晝夜不息若再追徵銀課誠恐激變乞暫且停止從之
- ^ 《明英宗實錄》卷228:吏科都給事中林聰奏銀場歲有額辦然其間礦脈細微場分不得減免如此則設銀場雖曰將以防盜賊其病民亦己甚矣臣本福建人福建銀場之不便臣正統中實目擊其事況今盜賊荼毒之餘加以旱荒連歲五穀不收若不遣官覆視除豁斯民恐難聊生事下戶部議請移文鎮守福建兵部尚書孫原貞並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從長計議如果銀場不便於民應與停止明白會奏區處若可以弭盜安民亦從實具奏從簡徵辦務在官民兩便從之
- ^ 鄭勇. 宝丰银场古矿业遗址保存现状与开发利用研究. 福建文博. 2017, (04): 61-66.
- (+)支持--金色黎明(留言) 2024年3月15日 (五) 10:53 (UTC)
- (+)支持 --Cat on Mars 2024年3月16日 (六) 15:4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