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引批驗所
鹽引批驗所為中國古代官署名稱,又稱批驗鹽引所。元代首先設置的官職。
元至正二年,杭州、嘉興、紹興、溫州、台州等路各立檢校批驗鹽引所[1]。每所提領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批驗鹽引[2]。元至正二年十一月,中書省奉旨講究鹽法,奏准於杭州、嘉興、紹興、溫台四處,各置檢校批驗所,直隸運司,專掌批驗鹽商引目,均平袋法稱盤等事。每所置檢校批驗官一員,從六品;相副官一員,正七品[3]。
清代設置於朝廷之中央機構,轄下設鹽引批驗所大使,正八品。鹽引批驗所主要任務為改良鹽務,並輔佐運鹽司等主事單位。直隸、分駐小直沽、長蘆。山東、分駐雒口、蒲臺。兩淮分駐儀徵、淮安。各二人,四川三人,重慶、嘉定府經歷各兼一人。遂寧縣丞兼一人。兩浙四人,杭州、紹興、松江、嘉興各一人。廣東一人。駐西匯關[5]。1910年代,清朝滅亡後,該官署廢除。
參考資料
-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臺北,文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