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4年2月13日) |
非法拘禁(英語:False imprisonment),香港稱為非法禁錮,是指以拘禁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強制手段,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但依照法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能算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侵犯了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世界上絕大多數民主國家,都將公民的人身自由列為一項重要人權,並寫入憲法予以保障。
非法拘禁的手段有很多種,包括用暴力方法將人捆綁;用誘騙方法將人引入特定場所予以關押;用安眠藥、催眠術使他人失去知覺後加以監禁;也可用無形的心理方法,如趁女子洗澡時拿去衣褲,使其困在浴室內。非法拘禁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如倉庫管理員明知有人誤入倉庫被鎖閉在內而不管。如拘禁時間較長,造成一定危害,則可認為是刑事案件。
參見
外部連結
- Justice:Denied magazine reports on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including false imprisonment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Prosser on Torts websit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Virginia Code - Exemption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Enright v. Grove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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