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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廷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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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廷謨(?—1661年8月12日(永曆十五年七月丙寅)[1]),嘉言福州府閩縣[2]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裴廷謨是吳貞毓的岳父,擔任戶部員外郎永曆八年(1654年)爆發十八人之獄,他被孫可望擒獲,遭拷打到斷臂,後來得釋,陞任儀制郎中。兩年後(1656年)他和高勣鄔昌琦許紹亮上疏勸告李定國劉文秀不要和馬吉翔過分來往,遭永曆帝杖打一百五十次,並除名;不久李定國在金維新勸諫下聯同劉文秀解救他們,才能恢復官職[2][3]

永曆十二年(1658年)三月,裴廷謨和許紹亮、金簡、周官接連疏劾馬吉翔,未獲理會,後來他和鄔昌琦一同在咒水之難遇害[4][1]

引用

  1. ^ 1.0 1.1 錢海岳《南明史·卷四·本紀第四》:(永曆十五年七月)丙寅,緬人咒水戕從臣……
  2. ^ 2.0 2.1 錢海岳《南明史·卷五十九·列傳第三十五》:(高)勣與鄔昌琦、裴廷謨、許紹亮患之,合疏言:「二王功高望重,不當往來權佞之門,蹈孫可望故轍。」疏上,二人怒,不入朝。吉翔激上怒,命各杖百五十,除名。定國尋悟,偕文秀救之,得復官。……廷謨,字嘉言,閩縣人。吳貞毓妻父。官戶部員外郎。安龍之獄,為可望所執,不屈,掠治折臂。已得釋,晉儀制郎中。
  3. ^ 《爝火錄·卷二十六》:丙申、大清順治十三年 永明王永歷十年、魯王十一年……秋七月丁未朔,晉王李定國、蜀王劉文秀時詣馬吉翔、龐天壽家,光祿少卿高績(勣)與御史鄔昌期(琦)患之;合疏言『二王功高望重,不當往來權佞之門;恐滋奸弊,複蹈秦王故轍』!疏上,二王遂不入朝。吉翔激王怒,命各杖一百五十,除名。定國客金維新走告定國曰:『績、昌期誠有罪,但不可使朝廷有殺諫官名』!定國即偕文秀入救,乃復二人官。
  4. ^ 錢海岳《南明史·卷五十九·列傳第三十五》:昌琦、廷謨死咒水之禍。……永曆十二年三月,與(許)紹亮、(金)簡、周官交疏劾(馬)吉翔,不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