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廷谟
裴廷谟(?—1661年8月12日(永历十五年七月丙寅)[1]),字嘉言,福州府闽县人[2],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裴廷谟是吴贞毓的岳父,担任户部员外郎;永历八年(1654年)爆发十八人之狱,他被孙可望擒获,遭拷打到断臂,后来得释,升任仪制郎中。两年后(1656年)他和高𪟝、邬昌琦、许绍亮上疏劝告李定国、刘文秀不要和马吉翔过分来往,遭永历帝杖打一百五十次,并除名;不久李定国在金维新劝谏下联同刘文秀解救他们,才能恢复官职[2][3]。
永历十二年(1658年)三月,裴廷谟和许绍亮、金简、周官接连疏劾马吉翔,未获理会,后来他和邬昌琦一同在咒水之难遇害[4][1]。
引用
- ^ 1.0 1.1 钱海岳《南明史·卷四·本纪第四》:(永历十五年七月)丙寅,缅人咒水戕从臣……
- ^ 2.0 2.1 钱海岳《南明史·卷五十九·列传第三十五》:(高)𪟝与邬昌琦、裴廷谟、许绍亮患之,合疏言:“二王功高望重,不当往来权佞之门,蹈孙可望故辙。”疏上,二人怒,不入朝。吉翔激上怒,命各杖百五十,除名。定国寻悟,偕文秀救之,得复官。……廷谟,字嘉言,闽县人。吴贞毓妻父。官户部员外郎。安龙之狱,为可望所执,不屈,掠治折臂。已得释,晋仪制郎中。
- ^ 《爝火录·卷二十六》:丙申、大清顺治十三年 永明王永历十年、鲁王十一年……秋七月丁未朔,晋王李定国、蜀王刘文秀时诣马吉翔、庞天寿家,光禄少卿高绩(𪟝)与御史邬昌期(琦)患之;合疏言‘二王功高望重,不当往来权佞之门;恐滋奸弊,复蹈秦王故辙’!疏上,二王遂不入朝。吉翔激王怒,命各杖一百五十,除名。定国客金维新走告定国曰:‘绩、昌期诚有罪,但不可使朝廷有杀谏官名’!定国即偕文秀入救,乃复二人官。
- ^ 钱海岳《南明史·卷五十九·列传第三十五》:昌琦、廷谟死咒水之祸。……永历十二年三月,与(许)绍亮、(金)简、周官交疏劾(马)吉翔,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