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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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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中世紀經院派哲學家和神學家托馬斯·阿奎納從古希臘哲學中復興並發展了自然法概念。

自然法(英語:Natural law, Laws of Nature拉丁語ius naturale, lex naturalis[1]),為獨立於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對它的詮釋與使用在歷史上千差萬別。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義包括道德理論與法學理論。根據自然法的道德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則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經典意義上的自然法是指從社會和個人角度、運用理性分析人性,並且演繹出個人道德行為背後所遵循的規律。

自然法的語義頗豐,它既是一類道德理論,又是一種法理學說,而這兩種社會科學的核心卻是截然不同的。在自然法的哲學體系中,法律與道德的概念時有交會,這種理念稱作「交疊命題」。自然法的學派可謂百花齊放,其主要差異在於,在法律規範的確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英國政治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第十四、十五章中總共歸納出19條自然法則,並且這些法則可以被精簡為一條簡易的總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他認為,自然法就是理性所發現的戒條或一般法則。[2]

歷史

古希臘哲學高度關注「自然」與「風俗」之間的差異,區分抽象原則與具體運作。法律支配的內容因地而異,然而「生而具者」卻應該是處處相同的,這與後來的哲人們傾力追求的真理是一致的。上述習慣發展成為自然法的歷史進步,通常被歸功於斯多葛學派。這樣的法律符合並體現了理性人對純粹幸福的求索。這些理論在古羅馬法學家之間具有很深刻的影響,並且從此扮演了後世法理學中舉足輕重的角色。

儘管自然法有着異教起源,阿奎那仍然設法將自然法傳統融入了基督教教義(毫無疑問,斯多葛學派哲學家們對異教崇拜那可疑的虔誠,在這個收編過程中頗有幫助)。這些神學家中最為顯赫的,乃是希坡主教奧古斯丁,他將自然法視為人類祖先墮落之前的狀態;同時,返璞歸真的生活不再可能,人類需要代之以求援於神聖法和上帝的恩典。在十二世紀,格拉提安將如上理論倒置了,認為自然與神聖法是等同的。托馬斯·阿奎那恢復了自然法的獨立地位,他聲稱,作為人類理智盡善盡美的結晶,自然法可以接近,但無法完全代表神聖法。

所有對人為法的評價,應以其與自然法的一致性為標準。在某種意義上,一部非正義的法律根本算不上是法律。習慣法在制定法律內容的時候,即以獨特的方式採納了這種觀念。如此一來,自然法就不僅僅是以道德價值衡量不同法律的標準,並且還是確定法律主張的先決要素。

自然法本身具有實現人類幸福的目的性,因而其內容便由「什麼構成了人類的幸福」這個概念決定——是現世的安樂(如斯多葛派主張的)抑或來世的救贖(如基督教主張的)呢?踐行自然法的國家,被看作是領導其國民走向純粹幸福的政治機構。

到了17世紀,自然法遭到了來自部分人群的義正詞嚴的批判。托馬斯·霍布斯獨創了一套符合眾人意志的自然法理論:何為眾人所尋求的(指幸福)乃是爭論的焦點,然而在談到他們懼怕的事物(例如兇殺)時,卻可以達成廣泛的共識。自然法反映並代表了理性人趨利避害的表現。在霍布斯看來,自然法要求人們服從君主的支配。這意味着君主所命令的一切都具有法律效力:自然法的權威禁止實在法對它的申訴。傑里米·邊沁關於這一論題的修繕成為了法律實證主義的基本原理。

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約翰·洛克將自然法融入了他的許多理論學說與哲學體系中,尤其是在《政府論》一書中。美利堅合眾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弗遜在《美國獨立宣言》中描述「不可剝奪的權利」時,亦引用了自然法理論,原文如下:

神學

羅馬天主教會將自然法理解為造化中無所不在的規律,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托馬斯·阿奎那的影響,這種觀點同時也通過薩拉曼卡學派得以傳播擴散。

該哲學系統認為人類是由軀體和精神組成的,並且物質的與非物質的(也許指靈魂)部分間緊密相連。按照這種理論,人類被描述為具備美德的物種。我們可以追求的這種美德,擁有許多具體表現,例如,生殖對於所有動物來說都是普遍與尋常的,然而對真理與智慧的崇尚和追求,卻傾向於人類特有的才智。存在於我們軀體與精神之間那難解難分的聯繫,要求我們的行為不能僅僅受原始本能的影響,而更應該為高尚的理性所指引。

哲學

政治哲學

自然法主義堅信,「在統治者和主權人民之上,在全體人類之上,還有更高的法律。」[5]自然法思想不僅是西方社會制度的基石,也是文明的根源,深植於西方思想,表現於《大憲章》、《獨立宣言》、《權利法案》及美國憲法,提供了是非對錯、公私行為的基準,成為對抗專制暴民政治的根據,促進並保護自由民主體制的成長。但在20世紀,自然法主義趨向式微,人們認為觀念和信念是個人主觀的事情,沒有公共理據,不再堅持法治的理想。[6]

道德哲學

自然法體系如今正經歷着一場蛻變(如同法律實證主義那樣)。許多美國哲學家,包括吉麥恩·戈瑞塞斯約翰·芬尼斯羅伯特·P·喬治,以及加拿大哲學家約瑟夫·波義耳,都已經創立了一套引人矚目的,這一寶貴傳統的嶄新註解。在功利主義康德哲學之外,自然法學說浸潤着道德標準,也是分析哲學第一原理倫理學說的時興選擇。「新自然法」理論正如它有時被理解的那樣,是起源於戈瑞塞斯的理論,它集中關注「人類基本的善」(basic human goods),例如生命、知識、審美經驗等(這樣的善具有「不證自明」的固有價值),以及這些善顯示出的,與其他事物不可比較的性質。

法學

法學中,自然法的學說指在自然狀態中固有的正義法則(這可以解釋為發現,而不是如同《權利法案》一樣的發明),以及(或者)在解決衝突的自然過程中顯現的規律(具體化為習慣法)。這兩個方面實際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時會相互對立或彌補,儘管他們擁有共同的特徵,即這兩者依賴無所不在的自然規律,而不似人為設計的正義法則。在上述兩種情形的任何一個方面,自然法都被認為是獨立於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簡單地作為起源自法律系統的戒律。鑑於法律實證主義會說,一部無典可查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自然法也許會回應道,一部不公正的法不足以法律論之(即惡法非法)。法律詮釋主義(在英語世界,羅納德·德沃金對它的捍衛是十分著名的)堅持要有一個區別於自然法或實證主義的立場。

國際法

17世紀胡果·格老秀斯將他的國際法奠基於自然法。特別他論海洋自由和正義戰爭理論的著作更是直接訴諸自然法。關於自然法本身,他寫道:「即使一位全能者的旨意都不能改變或廢除」自然法,「即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它不關心世人之事,它都將保持其客觀的有效性」(De iure belli ac pacis, Prolegomeni XI)。這就是有名的「假設上帝不存在(etiamsi daremus non esse Deum)」的論證,使得自然法不再必然地連結於神學。

憲法

自然法的概念在英裔美國人的習慣法發展史上,據有至關重要的地位。在議會君主政治的鬥爭中,議會方面時常從英國基本法中引經據典,而英國基本法有史以來便蘊含了自然法的精神,並且對於君主的權力做出了限制。自然法原理在英國《權利法案》和美國《獨立宣言》中表露無遺,此外19世紀無政府主義者法理學萊桑德·斯普納也對自然法做了明確表述。

意定法

法學上與自然法相對應的是意定法,即合意達成利益平衡而形成的法律,但意定法的制定也離不開自然法。二者分別相對應於「天賦人權」與「人賦人權」。

註釋

  1. ^ 蔡英文. 從王權、專制到民主:西方民主思想的開展及其問題.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4 December 2015: 44– [2019-01-02]. ISBN 978-957-08-465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04). 
  2. ^ 李曉新; 程雁雷. 经济制度变迁与法律规制(安徽大学法学文库). Beijing Book Co. Inc. 1 April 2016: 31– [2019-01-02]. ISBN 978-7-5118-9219-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04). 
  3. ^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dependence Hall Association. [2019-0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1-06). 
  4. ^ 美国公民与宪法. 清華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 261–. ISBN 978-7-302-12295-1. 
  5. ^ 江宜樺:《自由民主的理路》(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頁292引20世紀政論家沃爾特·李普曼
  6. ^ 江宜樺:《自由民主的理路》,頁292-293。

參見

外部連結

參考

  • Robinson, Dave & Groves, Judy (2003). Introducing Political Philosophy. Icon Books. ISBN 1-84046-450-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