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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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罰(拉丁語:Excommunication,字面上的意思是斷絕來往),又譯破門律[1],俗稱開除教籍、驅逐出教、逐出教會等,是一種發生在宗教內的懲罰行為,意指該宗教的信徒因觸犯某些不被允許的行為而被該宗教斷絕關係。現在該詞主要被天主教所使用,是天主教所有懲罰中最嚴厲的一種。據天主教教義,被絕罰之人將與教會隔離,沒有教會所予之救贖[2] 。
絕罰的等級
依照天主教的《天主教法典》中之規定,絕罰有兩種等級上的差異:第一個等級為主教保留級,意指該絕罰可由各區主教層級(或以上層級)的神職人員取消之;第二個等級為教宗保留級,便是指該絕罰只能由教宗本人取消。另外,現任教宗可以取消前任教宗所給予的絕罰,並且沒有任何時間限制。而絕罰的種類有兩種,一種是大絕罰(Major Excommunication),即被逐出教會外並不得領受任何聖事。另一種是小絕罰(Minor Excommunication),受罰者仍是教徒,只是不能領聖體。
絕罰的分類
自科絕罰
自科絕罰(latae sententiae),又稱自絕罰,因表現而自動觸發,指罪行一經成事,其絕罰無須通過教會法院的宣判,即時生效,多為教宗保留級。[3]
現行《教會法》中,自科絕罰有:
- 背教人、異教人或裂教人處自科絕罰(1364條1項)
- 拋棄聖體或拿取或保存聖體作為褻瀆者,處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1367條)
- 對羅馬教宗施以暴力者,處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1370條1項)。
- 神職人員違犯977條的規定者(即赦免第六誡的同犯),處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1383條1項)。
- 主教無教宗任命,祝聖別人為主教,及被祝聖的主教,處以保留宗座的自科絕罰(1382條)。
- 聽告司鐸直接泄露告解秘密者,處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1388條)。
- 凡設法墮胎而即遂者,處自科絕罰(1398條)
與此同時,第1324條1項指出,如感情衝動、未成年、重大畏懼(雖為相對重大)、急需、無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帶之刑罰等,都構成減輕罪責的情況,而可獲免除教會法所規定的自科絕罰。
待科絕罰
待科絕罰(ferendae sententiea),又稱待絕罰,必由上級或教會法院宣判時才產生。[3]
實際使用
- 1076年,在敘任權鬥爭中,教宗額我略七世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四世絕罰,迫使皇帝前往卡諾莎城堡,向教宗額我略七世屈膝要求赦免絕罰。
- 1570年2月25日,教宗庇護五世發布教宗詔書《在至高處統治》,宣布絕罰英格蘭女王伊麗莎白一世,稱她是「英格蘭女王的篡位者和犯罪的僕人」,是異端,允許她的臣民即使已經宣誓效忠,仍可以起身反抗,對服從其命令者處以絕罰。
- 2014年,由於一名三歲幼童冤死於黑手黨的交火,教宗方濟各在意大利宣佈將所有黑手黨成員處以破門律,逐出教會。[5]
- 2018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聖座簽署臨時協議後,聖座重新接納8名自選自聖的中國大陸三自教會主教,解除絕罰(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梵蒂岡關係#方濟各繼任後)。
參考文獻
- ^ 《世界史手冊》1988 ,丁建弘, 孫仁宗,浙江人民出版社。P.307天主教會規定對參與異端、鬧分裂者,對教皇人身施以暴行及參加為教會組織禁止的秘密團體者,處以破門律。
- ^ 天特會議中絕罰/咒詛的意思,第13节. [2010-03-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1-09).
- ^ 3.0 3.1 Code of Canon Law, canon 1314. Vatican.va. [2012-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6).
- ^ Codex Canonum Ecclesiarum orientalium, die XVIII Octobris anno MCMXC – Ioannes Paulus PP. II. www.vatican.va. [2023-05-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05).
- ^ 教宗宣布將黑手黨逐出教會. [2018-08-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