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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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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會主教團拉丁語Episcoporum Conferentia,直譯為主教會議)是特定地區主教內所組成的議事機構,通常作為這些個別教會或地方教會的自治機構。非常態性的主教會議存在已久,但主教團作為一種機構類型是從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頒布了《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之後開始的,並在教宗保祿六世於1966年簽署《聖教會》(Ecclesiae sanctae自動詔書後實施。目前主教團的運作、權力和責任,都規範在1983年版《天主教法典》內(第447—459條)。

主教團的涵蓋範圍通常是依照地理邊界來定義,大多以國家為單位,有時也會由數個國家組成一個主教團。特定的工作和權力會被下放給主教團,特別是關於彌撒禮儀規範。主教團在普遍規律或特定任務的授權下獲得權力。依照教會法定義,在某些情況下,主教團的決定需受到聖座的批准。各個主教不需放棄他們在主教團內的權力,而繼續負責治理各自的教區。

列表

本列表依照2010年《宗座年鑑》之記載。

亞洲

歐洲

非洲

北美洲

中美洲

南美洲

大洋洲

参考文献

引用

  1. ^ Conférence des Evêques Latins dans les Régions Arabes (C.E.L.R.A.). [2012-06-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12). 
  2. ^ Conferentia Episcopalis Pacifici (C.E. PAC.). [2012-06-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0). 

来源

期刊文章
  • Sullivan, Francis. "The Teaching Authority of Episcopal Conferences", Theological Studies, v. 63, 2002, pp. 472–493.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