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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馬里判官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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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guurti)傳統上在一棵金合歡樹下組成,法官們在那裡對糾紛作出裁決直至雙方滿意,其間有時會經歷持續數日的討論。

判官政治Xeer索馬里語發音:ħeːr),是索馬里傳統文化中的多中心法律系統,在該系統下,部落長老們作為法官依先例調停爭端。[1] 這是一個習慣法如何運行於無政府社會的良好例子,也是自然法思想的一種清晰的相似物。多位學者指出,儘管Xeer已有數世紀之舊,仍可為一個現代的、運行良好的經濟體提供法律基礎。[2][3][4]

據一份報告,索馬里人的產生,並非基于氏族間的共同語言基礎,而是對Xeer的共同遵循,故此,Xeer既是索馬里民族之父,亦是其子。類似的現象據說也曾發生於鄰近的奧羅莫民族,後者如今在埃塞俄比亞治下。[3]

在Xeer系統中,不存在一個權力來規定法律是什麼,相反,法律乃由法官在找出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時所發現,故此,索馬里民族在傳統上便是一個無政府社會,即,索馬里人從未接受任何中央政府的權力,無論是他們自己的還是外人的。[3] 在Xeer法之下,索馬里構成了一個自然法共同體(判官統治),遵循着許多自然法的關切。中央權力的闕如,意味着不同的社區對Xeer的解釋有着細微的差別,那些被廣泛接受的法律被稱為「xeer guud」,而僅適用於特定社區的則被稱為「xeer tolnimo」。[5]

正如西方國家的法律系統,Xeer系統在不同功能之間存在確切的專業化分工,你能從中識別出法官(odayal)、法學家(xeer boggeyaal)、偵探(guurtiyaal)、律師(garxajiyaal)、證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5]

歷史

Xeer法系據信是約於7世紀產生於非洲之角的獨特產物,沒有證據顯示它是在別處發展起來,或曾受外來司法系統重大影響,索馬里語的法律術語中缺乏外來詞彙這一事實,也印證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產物。[6]

直到歐洲人於1800年代末到來之前,Xeer始終是索馬里唯一的司法和公共秩序基礎,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由歐洲人對印度次大陸的探險與航海活動所滋長的貿易接觸之後,英國人和意大利人在索馬里領地建立了更多的永久定居點,並分別於1886年和1893年組建了英屬索馬里蘭保護國和意屬索馬里蘭。[7]

兩個歐洲人政權引入了自己民族的法律系統,但引入程度上因兩個外來權力各自的意圖和目標不同而有異:英國人的主要興趣在於確保供應也門亞丁的牛群從索馬里順利穿越紅海,因而滿足於間接統治,而意大利人則在南方建立了重要的定居點。

英屬索馬里蘭,司法系統包括負責全部刑事案件的保護國法庭、初級和二級地區法庭、以及Kadis法庭。經由對習慣法、教法和國家制定法的顯式區分,間接統治政策為那裡帶來了更協調的法律組合。1898年的樞密院律令承認索馬里人受習慣法所約束,1937年Kadis法庭法令和1947年次級法庭法令承認了教法適用於涉及婚姻、離婚、家庭關係、個人物質責任和繼承的爭端,而與此相對的,那些涉及英國殖民當局特殊利益的案件的管轄,則被歸屬於普通法、索馬里蘭法令、可適用的英國制定法和印度刑法典,並在高等法庭或地區法庭審理。上述安排,連同對索馬里人有限的法律訓練,在北索馬里地區導致了普通法系統的逐漸滲入。

相比之下,意屬索馬里蘭引入了意大利民法和刑法典,實際上,最初它們只應用於外來民族而非索馬里人,按第161條法律(1908年4月5日),意大利殖民當局承認索馬里人受習慣法和教法管轄,第937號皇家法令(1911年6月8日)建立了分立的教法法庭來處理索馬里人的家庭和繼承事務。到獨立前夕時,索馬里人和外來民已受制於同一個由三部分組成的司法系統:民事案件由地方、區域和上訴法院聽審,刑事案件的初審和上訴由巡迴法院受理,索馬里人和其他穆斯林在家庭事務和次要民事糾紛上則向qadi法庭尋求救濟,包括初審和上訴,而最高法院則受理所有這些下級法院的上訴,並對這些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爭議作出裁決。

儘管北方和南方在法律內容上存在顯著差異,並且各自所引入的英國普通法傳統和意大利民法傳統頗為不同,但它們所發展起來的司法系統還是在三個方面有着明顯的相似性:首先,南北當局都將法典化的西方世俗法律置於最高地位,特別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上,其次,南北當局都允許索馬里人循Xeer習慣法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至少在這些糾紛尚不危及公共秩序時是如此,第三,都為在家庭和次要民事事務上實施教法而建立了獨立的司法機構。總之,這一司法系統使得一個正式統治機器得以規制而非替代索馬里人的習慣法實踐。

當代實踐

Xeer在索馬里北部保持最為完整,而在南部,意大利人在殖民期間試圖將其根除,然而,它還是在各地都以很大限度上存續了下來,甚至在城市地區繼續存在,而在鄉村在幾乎原封未動。[6]據報道,生活在埃塞俄比亞歐加登地區的450萬索馬里人,其90%的糾紛在初審時選擇Xeer系統下的法庭,而埃塞俄比亞當局常介入其餘的10%案件,卻往往無法獲得令雙方滿意的結果,只得設立另一個或許包括更多法官的Xeer法庭,糾紛最終還是在索馬里習慣法系統下得以解決。

甚至在穆罕默德·西亞德·巴雷統治期內,索馬里人仍得以維續Xeer而免遭國家權力干預力量之干涉。

自治的索馬里蘭大區也通過任命25位長老進入國會上院,而嘗試將Xeer併入其政府結構,這一舉措對於增進許多國民對中央政府合法性的信任,其作用微乎其微。即便有了授權徵稅的制定法,但稅收在Xeer系統中仍屬非法,國民對待徵稅官態度堅決,他們會呼喚自己的法父們前來以便和平應付此類麻煩。

在整個索馬里,習慣法相對於正規司法系統的優先地位是明白無誤的:

法定權利

法律,進而罪行,皆由財產權術語獲得定義,法律原則是賠償而非懲罰,因為依據財產權所引出的僅僅是補償而非懲罰,那裡沒有監禁,罰款也很罕見。即便偶爾有罰款,也是作為超額賠償,並不支付給任何法庭和政府,而是直接支付給受害者。比如,一種罰款的形式是,當殺死他人一頭駱駝的行為是故意和預謀的,受害者將獲得兩頭而非一頭駱駝作為賠償。還有一種有趣的罰款方式,諸如教士、政治權貴、警察或法官之類的顯赫公共人物,被期望帶頭過一種模範生活,如果他們違反法律,將支付雙倍於普通人的賠償。另外需要指出,由於法律和罪行是由財產權術語所定義,因而Xeer毫不含糊的反對任何形式的徵稅。[9]

分立權力

索馬里習慣法在法律和宗教之間做出了明確的區分,就像許多西方世俗國家那樣。家庭和繼承事務是例外,這些事務上宗教將是頭等考慮,此時索馬里人服從教法。然而甚至在此類案件中,如果Xeer和教法的觀點存在衝突,通常以Xeer優先,正如一句索馬里格言所稱:

「Diinta waa labaddali karaa, xeer se lam baddali karo」
(一個人可以改變他的宗教,卻無法改變法律)

這清晰的顯示了,對於索馬里人,宗教是個人私事,而法律是社區性的和公共的,適用於所有人。[5]

不同於西方國家,索馬里社會令人驚奇的在法律和政府之間做出了明確區分,不像多數西方司法系統那樣由政府官員制訂法律,Xeer系統明確禁止政府干預法律。

結果是,在索馬里任何人只要願意都可以擔當法官角色,除了政治和宗教領袖。

保險

為了確保賠償能在任何情況下得到執行,即便犯事者是兒童,或身無分文,或是瘋子,或已外逃,Xeer要求每個人對其可能引致的法律責任擁有充分的保險,如果個人無法支付所需賠償,其親屬中的一個規定集體須對此負責,范·諾滕[10]以一種有趣的方式描述了該機制是如何運作的:

如果一個家庭對被迫反覆援助一個慣犯感到厭倦,他們可以宣布與其脫離關係,在此情況下,他將便成為法外之人,失去了保險,他將喪失一切法律保護,為安全計,他只得離開這個國家。在這一點上以及其他許多問題上,世界各地的習慣法頗有相似之處。

法父(Oday)

每個索馬里人在出生之時便被指定了他自己的法官,後者將為他所涉及的案件出席法庭,該法官便是他的法父(oday)。一個人的法父由其所在擴展家庭的頭人擔任,而擴展家庭由擁有共同曾祖父的全體男性及其配偶與孩子組成。

法父,即法官,是由氏族長老們在歷時數周甚至數月的仔細商議之後,精心挑選出來的,他並不擁有對所在家庭的權力,而僅僅因其對人類事務的知識和他的智慧而被挑選,而當社區不再對他所作的決定抱有高度尊重時,他也將失去這個位置。

每個人從出生起便知曉誰會成為其法官之一,反之,法官也從某人一出生便知道自己將會為他而出席法庭,這一安排的好處之一是,法父可以熟識其擴展家庭中的每個成員,從而在小節滋長為罪行之前,獲得觀察和勸諭的機會。

氏族結構

索馬里人生為擴展家庭或氏族之人,他們在政治上是獨立的,任何族人都不會接受超過比本氏族成員更多的外氏族成員的統治。若干氏族可以聯合而成為一個juffo,從而擴展其規模。[4]

一個吉利布(jilib)——可能會包括數千人——將保護其成員的權利,並在必要時參與社會和政治活動。[4] 吉利布由若干擴展家庭組成,當其成員殺死另一個吉利布或氏族成員時,該集團有責任支付「血價」。

喬治·阿耶提英語George Ayittey用流體來比喻氏族結構的動力機制,一切取決於每個索馬里個人的需要:

法庭程序

當某人犯下罪行,他會首先去找他的法父,後者便與原告的法父一起建立一個法庭,如果兩位法父無法解決問題,他們便召集代表更多家庭、吉利布或氏族的法父們,建立另一個法庭。根據Xeer法,受害方氏族有義務在案件提交其他氏族之前,進行必要的調查,並評估傷害程度。[7]

案件總是在儘可能低的氏族層級(因而其範圍也最小)上審理,其範圍由小到大依次為:核心家庭、近親、吉利布、亞氏族、氏族。被選出來處理爭議的長老們,稱作xeer beegti,實質上就是一個扮演法官角色的長老集體。一個氏族最資深的法官也是氏族領袖的個人法律顧問。對於具體的案件,法庭通常由來自受害方和被告方,以及,如果必要的話,第三方中立氏族的法官所組成。[7]

Xeer規定了多種不同類型的迴避規則來禁止特定個人參與糾紛裁決,與當事人有親近家庭關係者,與當事某方有宿怨者,先前作為法官已出席過該案此前之判決者,都將被迴避。如前所述,宗教和政治領袖也不允許擔任法官。

法庭一經建立並確認對案件之管轄權,其首要之務便是指定一名書記員,負責記憶、複述和概述長老們的口頭審理過程。[7] 法庭然後宣布將於何時何地聽審此案。

開庭期間,法庭請原告陳述其案件,原告有權指定一名代表代其陳述。陳述過程中,原告可以與其家人商議以確保他沒有遺漏,原告陳述完之後,法庭會要求他概述案件並提出其訴求。最後,法庭要求被告作出答辯或提出反訴。

然後法庭休庭以商議是否需要聽取證詞。一項爭議事實僅當至少三名證人作證時才會被採信,當事人也可以請來專家證人或品格證人。如果受害人死亡或受傷,法庭會指示一名高僧評估受害者的死傷原因,這些高僧通常按照十二世紀穆斯林學者al-Nawawii's Minhaaj at-Talibiin在其經注中所羅列的準則來對傷害作出評估。當原告援引證人證物闡述其案件時,被告有機會對原告的歸責、論點和證據作出反駁,但並不存在程序化的交叉質證過程。

最後,法庭再次休庭以評估證據,如果支持一項事實的證人少於三個,或證人證詞相互矛盾,法庭將要求起誓。有幾種起誓方式,最簡單的誓詞是這樣開頭的,「憑我的生殖力發誓」,或者他也可以說,「對安拉發誓」,更有力的誓詞是所謂的三倍誓詞,即把相同誓詞重複三遍,還有比這更強有力的,是重複50遍的誓詞。還有一種所謂離婚宣誓,發誓者以其婚姻做賭咒,如果此後被發現說了謊,他的所有婚姻關係將被宣布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原告未能在案件上說服法庭,法庭也不會對被告作出有利判決,除非後者為其清白宣誓。

最終的裁決在索馬里語中被稱為gar

當地人的認可

許多索馬里人仍對任何形式的中央權力持懷疑態度,並認為政府的法院是不公正的,用一位生活在加洛威的索馬里當地人的話說:

大多數索馬里人,無論是進步派還是保守派,仍支持這一系統,許多人相信,索馬里的Xeer口述傳統和對長期關係的看重,使得Xeer成為最適合該民族的司法系統,其所得以有效運行的條件,或許難以容納一個更常規化的系統,用一位當地非政府組織項目官員的話說:

參考文獻

引用

  1. ^ 1.0 1.1 1.2 Louisa Lombard. Elder Counsel. Legal Affairs. 2005-10 [2009-06-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18). 
  2. ^ Peter Leeson. Better of Stateless (PDF). [2009-12-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1-01-16). 
  3. ^ 3.0 3.1 3.2 A Peaceful Ferment in Somalia. [2009-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08). 
  4. ^ 4.0 4.1 4.2 4.3 George Ayittey. Free the Somali People. Free Africa Foundation.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3-09). 
  5. ^ 5.0 5.1 5.2 存档副本. [2009-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24). 
  6. ^ 6.0 6.1 6.2 The Rule of Law without the State. Mises Daily. [2015-1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2). 
  7. ^ 7.0 7.1 7.2 7.3 7.4 Dr Andre Le Sage. Stateless Justice in Somalia (PDF). Centre for Humanitarian Dialogue. 2005-06-01 [2009-06-2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01-18). 
  8. ^ 存档副本. [2009-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8-01). 
  9. ^ The Enterprise of Customary Law. Mises Daily. [2015-1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9). 
  10. ^ 存档副本. [2009-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1-24). 

書目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