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國旗是以1928年以前的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國旗(五色旗)為基礎,於1932年作成,旗幟於1945年隨着日本戰敗和滿洲國滅亡而廢除國旗的地位。
設計
1932年(大同元年)3月1日滿洲國政府發布了《國旗制度布告》,規定滿洲國國旗由五色組成,旗地為黃色,左上角分別為紅、藍、白、黑的四色橫條,各占四分之一,橫縱比例為3:2。[1]
1933年(大同二年)2月24日滿洲國國務院發布了第三號布告《對國旗意義的解釋文件》,將國旗的含義解釋如下:藍色代表東方,紅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黃色則代表中央,象徵中央統御四方,其色彩來自社稷中的五色土。[2]
根據滿洲國國務院總務廳發布的《滿洲國國旗考》中的解釋,黃色象徵五行中的土,象徵統御四方的帝王仁德;紅色象徵火,代表熱情和勇敢;藍色象徵木,代表青春和神聖;白色象徵金,代表純潔和正義;黑色象徵水,代表意志和決心[3][4]。黃色占旗面四分之三,象徵以王道主義治國的精神。[5]
同時,黃色、紅色、藍色、白色和黑色又分別代表滿族、漢族、蒙古族、大和民族和朝鮮民族,象徵著五族協和,四個民族在滿族的統治下攜手建設滿洲國。[3][6]
其他旗幟
軍旗/海軍旗
1932年(大同元年)4月25日滿洲國海軍第三號令《滿洲國海軍旗式》制定了海軍旗。規定艦首旗和船旗使用和國旗相同的設計,1935年(康徳2年)3月7日發布《海軍旗章令》以及《大同元年軍令第叄號滿洲國海軍旗式廢止文件》對海軍旗進行了重新規定,將海軍旗統一為上半部分紅藍白黑四色,下半部分黃色,與軍旗相同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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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旗/海軍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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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銜別旗
1932年-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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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上將艦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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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中將艦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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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少將艦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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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代將艦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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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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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大臣旗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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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上將艦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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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中將艦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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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少將艦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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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代將艦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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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司令艦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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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先任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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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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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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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船管理局局長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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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船管理局警長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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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警警長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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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艦高級警長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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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防、郵政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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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辦公室旗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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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護航船旗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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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隊旗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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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總局旗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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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旗
政治組織
滿洲國童子團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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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童子團聯盟旗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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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關聯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