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国国旗是以1928年以前的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国旗(五色旗)为基础,于1932年作成,旗帜于1945年随着日本战败和满洲国灭亡而废除国旗的地位。
设计
1932年(大同元年)3月1日满洲国政府发布了《国旗制度布告》,规定满洲国国旗由五色组成,旗地为黄色,左上角分别为红、蓝、白、黑的四色横条,各占四分之一,横纵比例为3:2。[1]
1933年(大同二年)2月24日满洲国国务院发布了第三号布告《对国旗意义的解释文件》,将国旗的含义解释如下:蓝色代表东方,红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黄色则代表中央,象征中央统御四方,其色彩来自社稷中的五色土。[2]
根据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发布的《满洲国国旗考》中的解释,黄色象征五行中的土,象征统御四方的帝王仁德;红色象征火,代表热情和勇敢;蓝色象征木,代表青春和神圣;白色象征金,代表纯洁和正义;黑色象征水,代表意志和决心[3][4]。黄色占旗面四分之三,象征以王道主义治国的精神。[5]
同时,黄色、红色、蓝色、白色和黑色又分别代表满族、汉族、蒙古族、大和民族和朝鲜民族,象征著五族协和,四个民族在满族的统治下携手建设满洲国。[3][6]
其他旗帜
军旗/海军旗
1932年(大同元年)4月25日满洲国海军第三号令《满洲国海军旗式》制定了海军旗。规定舰首旗和船旗使用和国旗相同的设计,1935年(康徳2年)3月7日发布《海军旗章令》以及《大同元年军令第叁号满洲国海军旗式废止文件》对海军旗进行了重新规定,将海军旗统一为上半部分红蓝白黑四色,下半部分黄色,与军旗相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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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旗/海军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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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衔别旗
1932年-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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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上将舰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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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中将舰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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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少将舰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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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代将舰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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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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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大臣旗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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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上将舰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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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中将舰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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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少将舰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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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代将舰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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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司令舰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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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先任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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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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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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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船管理局局长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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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船管理局警长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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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警警长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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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舰高级警长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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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防、邮政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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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办公室旗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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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护航船旗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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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队旗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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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总局旗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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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旗
政治组织
满洲国童子团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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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童子团联盟旗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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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关联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