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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紳士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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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太平紳士(英語:justice of the peace)是獨立客觀的見證人[1],屬於志願性工作,有一定名額限制[2],通常是由社區中有良好紀錄的公民擔任,有權見證與簽署法定聲明宣誓書,以及公證文件副本。太平紳士只負責見證文件的真偽,不負責其正確性,服務是免費的[3]

澳洲太平紳士制度的母法源是《2002年太平紳士法令》(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 2002)[4],各州再依照此法訂定各州太平紳士的架構規範[5],各州給予太平紳士的權力以及任命條件都有所不同。例如在昆士蘭州,必須通過資格考試才能接受任命,1991年起也立法要求太平紳士對法律有基本的認識[6]。而在維多利亞州,只要通過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證明自己品格良好,即有資格成為太平紳士。

昆士蘭州

昆士蘭州的(合格)太平紳士(英文為Justice of the Peace (Qualified))除了監理宣誓和聲明和公證以外,還有簽發搜查令逮捕令的權力。若有需要時,二位(合格)太平紳士可以組成治安法庭英語Magistrates Court of Queensland來發行法律程序上的命令,如還押羈押被告令及保釋[6][7][8]

有些(合格)太平紳士會任命為裁判法院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 (magistrates' court)),處理許多原來需要由受薪治安官執行的工作,一般是在偏遠的原住民社區才會任命裁判法院太平紳士。

在昆士蘭州,律師有資格直接任命為太平紳士,不需額外的訓練或是資格認證,而任命後就有裁判法院太平紳士的完整權力。在在昆士蘭還有一種相關的職銜叫做聲明專員(commissioner for declarations,簡稱C.dec),其權力僅限於見證法定聲明、宣誓以及公證等[7]

維多利亞州

維多利亞州的太平紳士和保釋官(bail justices)都是志願性的職銜,授權在維多利亞州境內處理半司法性的任務。他們主要的任務包括見證法定聲明及見證誓章[9],保釋官也可以在法庭工作時間之外處理保釋事宜。

太平紳士為社區服務的內容包括獨立見證法定聲明、委託書和誓章。維州的太平紳士也是由志願者擔任,由州總檢察長提名,再由維州總督任命,其任務是見證維多利亞州境內的法定聲明及誓章[10]

保釋官

保釋官的角色是(根據1977年保釋法)聽取保釋申請,並(依據1989年兒童和青年法案)聽取兒童臨時住宿令的申請。保釋官接受任命時不得超過65歲,可留任至70歲。保釋官經常在周末及晚上法院下班時間受理保釋申請,或針對有面臨危險的兒童提出兒童保護令,保釋官也可以簽署法定聲明及宣誓。保釋官申請人必須完成由維州警察,裁判法院,和司法部提供,為期三天的培訓課程。維州保釋官也有在聯邦法例下一些有限的權力,例如有權進行州際引渡聽證會等。保釋官必需在其名字後加上勳銜BJ[11]

新南威爾士州

新南威爾士州的太平紳士主要由州長指派,五年一任。該職屬志願性質,職別不拘。太平紳士不得藉由職便收取費用或餽贈,不得指導民眾或自行書寫法定聲明或宣誓文件,亦不得進行法律服務[12]。在新南威爾士,太平紳士最常見的功能就是見證法定聲明或宣誓文件的簽署,以及證明原始文件真偽的功能[12]

在該州尋找太平紳士方法包含

  1. 找JP Public Register資料。資料中會列出在各郵遞區號區域內的太平紳士,若是直接服務社區的太平紳士,也會列出其電話聯絡方式。
  2. 查詢公眾服務列表中,太平紳士服務的時段,上面也會列出太平紳士服務的時段及其服務地點。

南澳州

南澳州有兩種類型,太平紳士和特殊法官(special justices,SJ)。

南澳的太平紳士(JP)通常是在社區中有良好紀錄的公民。他們被授權見證和簽署法定聲明、宣誓書、放棄權利、搜查令、藥物令、離婚文件及其副本文件證明,並見證簽署授權書和監護權文件,為其提供太平紳士見證的簽署。南澳的特殊法官(SJ)擁有更高權限,可坐在地方法庭聽證。

南澳的司法部長建立一個網站提供當地的太平紳士地點。[13]多數大都會和許多區域會議(地方政府當局),都有該地區被任命的太平紳士提供相關業務。

西澳州

西澳州的太平紳士是任命於政府給予授權,在社區團體中執行較為廣泛的官方行政工作和司法職責。除了法庭法官外,太平紳士經常依照西澳州警方的要求,簽署搜查令和傳票。行政工作包含見證宣誓書、遺囑和法定聲明。參見法官(Visiting justices)是特別的太平紳士團體,特別任命處理監獄內的案件。[14]

塔斯馬尼亞州

塔斯馬尼亞州的太平紳士的主要工作是見證宣誓書、誓約及傳票等正式文件,申請者需提供相關文件、二封推薦信,並且申請通過後需接受相關的訓練,才能成為太平紳士[15]

參見

參考資料

  1. ^ Agency, Digital Transformation. Justices of the Peace | australia.gov.au. www.australia.gov.au. [2017-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9) (英語). 
  2. ^ 在澳洲 成為太平紳士的「秘訣」. 大紀元. 2004-06-15 [2017-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21). 
  3. ^ 戴軍. 漫谈澳洲的“J.P.”. 光明日報. 2004-07-09 [2017-04-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22). 
  4. ^ 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 2002. [2017-04-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22). 
  5. ^ GlobalSino. 你知道澳洲的太平绅士吗?. GlobalSino. 2002-02-09 [2017-04-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04). 
  6. ^ 6.0 6.1 Queensl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Attorney-General.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04). 
  7. ^ 7.0 7.1 Queensland Government.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2). 
  8. ^ Queensland Justices Association.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2). 
  9. ^ EVIDENCE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58 - SECT 107A Victorian Current Acts. [2017-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22). 
  10. ^ Regulation, Justic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Become a justice of the peace or bail justice. www.justice.vic.gov.au. [2017-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22) (澳大利亞英語). 
  11. ^ Regulation, Justic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Home. www.justice.vic.gov.au. [2017-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27) (澳大利亞英語). 
  12. ^ 12.0 12.1 存档副本. [2014-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4-25). 
  13. ^ Search for Justices of the peace. jp.agd.sa.gov.au. [2017-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8-22). 
  14. ^ Branch, J. P. Role of a Justice of the Peace. [2017-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02). 
  15. ^ How does someone become a Justice of the Peace. [201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