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绅士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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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的太平绅士(英语:justice of the peace)是独立客观的见证人[1],属于志愿性工作,有一定名额限制[2],通常是由社区中有良好纪录的公民担任,有权见证与签署法定声明及宣誓书,以及公证文件副本。太平绅士只负责见证文件的真伪,不负责其正确性,服务是免费的[3]。
澳洲太平绅士制度的母法源是《2002年太平绅士法令》(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 2002)[4],各州再依照此法订定各州太平绅士的架构规范[5],各州给予太平绅士的权力以及任命条件都有所不同。例如在昆士兰州,必须通过资格考试才能接受任命,1991年起也立法要求太平绅士对法律有基本的认识[6]。而在维多利亚州,只要通过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证明自己品格良好,即有资格成为太平绅士。
昆士兰州
昆士兰州的(合格)太平绅士(英文为Justice of the Peace (Qualified))除了监理宣誓和声明和公证以外,还有签发搜查令及逮捕令的权力。若有需要时,二位(合格)太平绅士可以组成治安法庭来发行法律程序上的命令,如还押羁押被告令及保释令[6][7][8]。
有些(合格)太平绅士会任命为裁判法院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 (magistrates' court)),处理许多原来需要由受薪治安官执行的工作,一般是在偏远的原住民社区才会任命裁判法院太平绅士。
在昆士兰州,律师有资格直接任命为太平绅士,不需额外的训练或是资格认证,而任命后就有裁判法院太平绅士的完整权力。在在昆士兰还有一种相关的职衔叫做声明专员(commissioner for declarations,简称C.dec),其权力仅限于见证法定声明、宣誓以及公证等[7]。
维多利亚州
维多利亚州的太平绅士和保释官(bail justices)都是志愿性的职衔,授权在维多利亚州境内处理半司法性的任务。他们主要的任务包括见证法定声明及见证誓章[9],保释官也可以在法庭工作时间之外处理保释事宜。
太平绅士为社区服务的内容包括独立见证法定声明、委托书和誓章。维州的太平绅士也是由志愿者担任,由州总检察长提名,再由维州总督任命,其任务是见证维多利亚州境内的法定声明及誓章[10]。
保释官
保释官的角色是(根据1977年保释法)听取保释申请,并(依据1989年儿童和青年法案)听取儿童临时住宿令的申请。保释官接受任命时不得超过65岁,可留任至70岁。保释官经常在周末及晚上法院下班时间受理保释申请,或针对有面临危险的儿童提出儿童保护令,保释官也可以签署法定声明及宣誓。保释官申请人必须完成由维州警察,裁判法院,和司法部提供,为期三天的培训课程。维州保释官也有在联邦法例下一些有限的权力,例如有权进行州际引渡听证会等。保释官必需在其名字后加上勋衔BJ[11]。
新南威尔士州
新南威尔士州的太平绅士主要由州长指派,五年一任。该职属志愿性质,职别不拘。太平绅士不得借由职便收取费用或馈赠,不得指导民众或自行书写法定声明或宣誓文件,亦不得进行法律服务[12]。在新南威尔士,太平绅士最常见的功能就是见证法定声明或宣誓文件的签署,以及证明原始文件真伪的功能[12]。
在该州寻找太平绅士方法包含
- 找JP Public Register资料。资料中会列出在各邮递区号区域内的太平绅士,若是直接服务社区的太平绅士,也会列出其电话联络方式。
- 查询公众服务列表中,太平绅士服务的时段,上面也会列出太平绅士服务的时段及其服务地点。
南澳州
在南澳州有两种类型,太平绅士和特殊法官(special justices,SJ)。
南澳的太平绅士(JP)通常是在社区中有良好纪录的公民。他们被授权见证和签署法定声明、宣誓书、放弃权利、搜查令、药物令、离婚文件及其副本文件证明,并见证签署授权书和监护权文件,为其提供太平绅士见证的签署。南澳的特殊法官(SJ)拥有更高权限,可坐在地方法庭听证。
南澳的司法部长建立一个网站提供当地的太平绅士地点。[13]多数大都会和许多区域会议(地方政府当局),都有该地区被任命的太平绅士提供相关业务。
西澳州
在西澳州的太平绅士是任命于政府给予授权,在社区团体中执行较为广泛的官方行政工作和司法职责。除了法庭法官外,太平绅士经常依照西澳州警方的要求,签署搜查令和传票。行政工作包含见证宣誓书、遗嘱和法定声明。参见法官(Visiting justices)是特别的太平绅士团体,特别任命处理监狱内的案件。[14]
塔斯马尼亚州
塔斯马尼亚州的太平绅士的主要工作是见证宣誓书、誓约及传票等正式文件,申请者需提供相关文件、二封推荐信,并且申请通过后需接受相关的训练,才能成为太平绅士[15]。
参见
参考资料
- ^ Agency, Digital Transformation. Justices of the Peace | australia.gov.au. www.australia.gov.au. [2017-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19) (英语).
- ^ 在澳洲 成為太平紳士的「秘訣」. 大纪元. 2004-06-15 [2017-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1).
- ^ 戴军. 漫谈澳洲的“J.P.”. 光明日报. 2004-07-09 [2017-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2).
- ^ 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 2002. [2017-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2).
- ^ GlobalSino. 你知道澳洲的太平绅士吗?. GlobalSino. 2002-02-09 [2017-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04).
- ^ 6.0 6.1 Queensl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Attorney-General.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04).
- ^ 7.0 7.1 Queensland Government.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2).
- ^ Queensland Justices Association.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2).
- ^ EVIDENCE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 1958 - SECT 107A Victorian Current Acts. [2017-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2).
- ^ Regulation, Justic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Become a justice of the peace or bail justice. www.justice.vic.gov.au. [2017-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2) (澳大利亚英语).
- ^ Regulation, Justic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Home. www.justice.vic.gov.au. [2017-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7) (澳大利亚英语).
- ^ 12.0 12.1 存档副本. [2014-1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25).
- ^ Search for Justices of the peace. jp.agd.sa.gov.au. [2017-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8-22).
- ^ Branch, J. P. Role of a Justice of the Peace. [2017-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02).
- ^ How does someone become a Justice of the Peace. [2017-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