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大清會典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大清會典》,簡稱《清會典》,是中國清朝中央政府官修、欽定的會典

性質

大清會典詳細的編纂了清朝中央政府的編制、職權、官員品級、統屬關係以及各項辦事制度,也是當時處理公務的法律依據。[1]

有部分學者認為,《大清會典》屬於清代官方編纂的史料匯編,而非現實行用的法律。[2] 另有多位學者將《大清會典》歸於行政法典[3] [4] [5][6][7]

除此之外,也有學者認可《大清會典》是清代國家的根本法,規定國家最基本的制度,在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位階。[8] 比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就已 「以官統事,以事隸官,則實萬古之大經,莫能易也。」來形容《會典》。[9] 《康熙會典·御製序》中,自稱「大經大法」,「大中之軌」,「一代之治法」。[10] 《雍正會典》中,自稱「大經大猷」,「規型之盡善 ,儀典之大成 」。[11] 《乾隆會典》中,自稱 「國家大經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12]

清代多次在全國頒行《會典》,前期主要通行於高級官員,而後期範圍更廣,各級官員都能閱讀《會典》。清政府還不定期頒行《會典》中某些方面的專條匯編。中央和地方官員在處理軍政、民政、刑政事務時,常查詢《會典》。而《會典》的最終解釋,由皇帝欽定。[8]

部分

《大清會典》一共有五部,分五次編修:

  • 第一部:《大清會典》,始修於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五月十二日,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四月二十六日完成。記清初崇德元年(1636年)到康熙二十五年的相關事情。共十函八十冊,其中首一冊,正文七十九冊一百六十二卷;
  • 第二部:《大清會典》,始修於雍正五年(1727年),在雍正十年(1732年)完成。記事續第一部,止於雍正五年。共十四函一百冊,其中首一冊,正文九十九冊二百五十卷;
  • 第三部:《欽定大清會典》、《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始修於乾隆十二年(1747年),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完成,所敘事止於乾隆二十七年。其中,《欽定大清會典》共100卷,《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共180卷;
  • 第四部:《欽定大清會典》、《欽定大清會典事例》、《欽定大清會典圖》,始修於嘉慶六年(1801年),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完成,敘事止於嘉慶十七年。其中,《欽定大清會典》十函四十冊,包括首冊含正文卷一,合正文八十卷;《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七十二函三百六十冊,包括首四冊,正文三百五十六冊九百二十卷;《欽定大清會典圖》十函四十冊,包括首一冊,正文三十九冊一百三十二卷;
  • 第五部:《欽定大清會典》、《欽定大清會典事例》、《欽定大清會典圖》,始修於光緒十二年(1886年),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完成。其中《欽定大清會典》六函三十六冊,包括卷首一冊,正文三十五冊一百卷;《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六十四函三百八十四冊,包括首二冊八卷,正文三百八十二冊一千二百二十卷;《欽定大清會典圖》十二函七十三冊,包括首一冊卷首一,正文七十二冊二百七十卷。

另學者張晉藩提出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極已有編修會典,但《崇德會典》存在與否仍有爭議[13]

各時期《大清會典》

撰者 始修 告成 所述起訖 標題 卷冊
第一部 康熙 伊桑阿奉欶撰 康熙二十三年 康熙二十九年 崇德元年至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 10函 80冊(首1冊;正文79冊162卷)
第二部 雍正 尹泰等奉敕撰 雍正二年 雍正十年 康熙二十六年至雍正五年 大清會典 14函 100冊(首1冊;正文99冊250卷)
第三部 乾隆 允祹等奉敕撰 乾隆十二年 乾隆二十九年 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十三年[註 1] 欽定大清會典 100卷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180卷
第四部 嘉慶 托津等奉敕撰 嘉慶六年 嘉慶二十三年 乾隆二十三年至嘉慶十七年 欽定大清會典 10函 40冊(首1冊含正文卷一,合正文80卷)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72函 360冊(首4冊;正文356冊920卷)
欽定大清會典圖 10函 40冊(首1冊;正文39冊132卷)
第五部 光緒 崑岡等奉敕撰 光緒十二年 光緒二十五年 嘉慶十八年至光緒二十二年 欽定大清會典 6函 36冊(首1冊;正文35冊100卷)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64函 384冊(首2冊8卷;正文382冊1220卷)
欽定大清會典圖 12函 73冊(首1冊卷首一卷;正文72冊270卷)

《大清會典》的體例習自前代的《大明會典》,與歷代會典類似,以政府機構來分類,下敘各項法條政事,因此分類隨各代政府機構不同而有所改變。康熙雍正時的兩部會典,把事例附在典條下,但乾隆時的會典,把大量的事例分開編輯,另撰《大清會典則例》共180卷,嘉慶時延續此制,但將「則例」改名「事例」,共920卷,又有「圖說」132卷,光緒會典延續嘉慶會典,有事例1220卷,圖270卷。

注釋

  1. ^ 理藩院展修至乾隆二十七年,其餘衙門奉特旨增入者,亦不拘年限。

參考文獻

引用

  1. ^ 《大清會典》的性質及其編纂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國法學網。
  2. ^ 呂麗、劉楊:「是官修史書,還是行政法典一一《清會典》性質論」,《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2期,第40頁
  3. ^ 梁啓超在《論中國成文法編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說我國有二大法典:所謂《律》者,刑法也;所謂《會典》者,行政法也。」見《飲冰室合集》第一冊「飲冰室文集之十六」,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41頁。
  4. ^ 淺井虎夫認為,「清承有明之後,編纂法典亦復不少,舉其主要者,則可分之為一般法典與特殊法典。而一般法典中,行政法典則有《會典》及《會典事例》,刑法典則有《律例》」。參見(日)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沿革史》,陳重民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頁。
  5. ^ 織田萬在《清國行政法》一書中說:「清國法之各部,進入分化之域,雖有未若文明各國者,然有一《會典》,足以稱行政法典。」「中國古來即有二大法典:一為刑法典,一為行政法典。」見該書李秀清、王沛點校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頁。
  6. ^ 林乾:《清會典、則例的性質及其與律例的關係》,載《政治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林乾:《〈清會典〉的歷次纂修與清朝行政法制》,《西南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2期。
  7. ^ 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八卷《清》之第八章、第十五章、第二十二章(均由李鐵撰)及第九卷第五章(張晉藩撰),主要內容即是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會典》。
  8. ^ 8.0 8.1 陳靈海:《大清會典》與清代「典例」法律體系,《中外法學》2017年第2期
  9. ^ 《清史稿》卷二六二《熊賜履傳》,第9891頁。
  10. ^ 《康熙會典·御製序》,第3頁;《皇帝敕諭內閣》,第5頁。
  11. ^ 《雍正會典·御製序》,第3頁。
  12. ^ 《乾隆會典·凡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19冊,第3頁。
  13. ^ 李典蓉《試論清太宗朝的「崇德會典」》

來源

參見

延伸閱讀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閱讀本作品原文維基共享資源閱覽影像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欽定大清會典 (四庫全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