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Maritimu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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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anHavoc(留言) 2016年9月23日 (五) 16:39 (UTC)
RE:
Maritimus2016您好,多谢提醒,我会再了解这个条目,看看可以如何处理。 谢谢,祝编安 --Wolfch (简易留言 - 留言) 协作计划进行中 2016年9月24日 (六) 00:56 (UTC)
- 依您的说法,岳东晓在网路上的评论是正面负面都有,若您可以找到有来自报章杂志,对岳东晓的评论,是否可以提供连结,这様对此条目的中立会比较有帮助。另外,想好奇的问您一下,您为何会注意到这个条目?--Wolfch (简易留言 - 留言) 协作计划进行中 2016年9月24日 (六) 07:35 (UTC)
- 另外,您提到的“词条”,在维基百科叫做“条目”,也和您说明一下--Wolfch (简易留言 - 留言) 协作计划进行中 2016年9月24日 (六) 07:38 (UTC)
同意。GOOGLE GROUP 上的发言不是维基的可靠来源。即使这些是可靠来源,负面的东西也不适合写进传记。那样就是自吹自擂的反面:人身攻击。所以,我认为合适的做法就是删除条目。
被罚22万美金的法庭判决记录是公开记录。我可以搞到。但我还不知道如何上传到这里。
最根本的是条目上大量的自我宣传,是没有可靠来源的,许多还是虚假误导。
马瑞(留言) 2016年9月24日 (六) 08:54 (UTC)
- 您好,我看了您上传的二份资料,谢谢您提供这些资料,只是我看了之后,想知道您如何取得这些资料的。若是用美国法院相关网站的资料,也请提供搜寻方式,不好意思。
- 这些和上传文件到维基需要的资讯有关,目前文件是您下载之后再上传到uploadfiles.io,还不清楚您下载的方式,若其他人有心质疑,说这些资料根本不是美国法院的资料,是个人自己制作的,我们也无法反驳,若有搜寻的方式或一些相关资料,就比较不会有这方面的问题了--Wolfch (简易留言 - 留言) 协作计划进行中 2016年9月26日 (一) 04:06 (UTC)
@Wolfch: 敬佩您的严谨。将在24小时内详细告诉您这些文件的搜寻和下载方法。现在先把这两个文件用更直接或更清楚的文件代替。然后把它们移动到一个没有期限的网站。如此,就不必劳驾您再把它们转到维基了。如果你愿意转当然更好。目前在下刚弄好了参考文献6。您去看一下更简单明了。参考文献1还没时间弄。估计24小时内能全部弄好。祝编安!马瑞(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04:38 (UTC)
@Wolfch: 您好!搜索美国联邦法庭记录的方法:1,可用PACER CASE LOCATOR: https://pcl.uscourts.gov/search. 2 选所有法院,party项写 Yue, Dongxiao 3 必须先在那个网站上注册。显示文件收费:$0.1/page.
另外,参考文献1已弄好了。 祝编安!马瑞(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05:25 (UTC)
- 好的,谢谢您的协助,另外,因为目前有其他想要扩充的条目,岳东晓这个条目暂时我就不处理了,谢谢您的贡献--Wolfch (简易留言 - 留言) 协作计划进行中 2016年9月26日 (一) 15:31 (UTC)
@Wolfch:我觉得岳东晓这个条目现在已经被您改进得来源可靠立场中立了,经得起任何质疑和时间考验了,可以告一段落了。条目上方的两个模板现在是否可以撤下了?跟着您学编这个条目,受益匪浅,特此感谢!马瑞(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19:31 (UTC)
Re:
关于条目岳东晓的问题,本人才加入维基两个月,也并不是很清楚,谨给出一些建议,仅供参考。条目如果问题实在太大,是可以WP:TNT的,阁下如果有兴趣,可以不忙提报存废讨论,优先考虑大幅重写,实在没办法再去提报存废讨论。--维基续命师RegEdit 2016年9月24日 (六) 04:14 (UTC)
- @Ruincrez:好的,先尝试大幅重写。马瑞(留言) 2016年9月25日 (日) 15:21 (UTC)
Re:关于岳东晓
您好:内容若有问题,就应针对该等部分添加 Fact 版本请求来源,隔一段时间若原无人提出可供查证之可靠来源,可予以删除。目前用户 Wolfch(讨论 | 贡献) 便是如此处理。对该条目的相关意见应写在条目讨论页(Talk:岳东晓),没必要另开页面,也不宜到诸多用户讨论页面留言。--Kolyma(留言) 2016年9月24日 (六) 08:20 (UTC)
re:
关于岳东晓条目,建议阁下先挂30天关注度模板同时暂停相应编辑,若期间未见更多参与者修订,再于存废讨论中二次提报该页(注:阁下须为7天内编辑达50次以上的自动确定用户)并提供相关网路来源以证明其部份内容之虚假性。至于贺梅案声援书一段,可于提报程序完毕后,依据现有或更为可靠之来源,并入案件条目当中。另外,案件中英文版本条目内容均未提到或强调此人之重要性,说明此人与案件关联性非常浅薄,敝人感觉似乎没有大写或单列之必要。对于负面事实,只要合理存在,百科全书还是可以容纳的。--Gzyeah(留言) 2016年9月25日 (日) 12:49 (UTC)
- @Gzyeah:谢谢您的建议。您说的确是如此:贺梅案中英文版本条目内容均未提到此人的任何作用。他主要是在中文网上大量争论此事、炒作自己,包括20年前的那本案子结束后出版的书(《赢在美国》)。应删除这些明显自我宣传的内容。马瑞(留言) 2016年9月25日 (日) 15:41 (UTC)
关于存废讨论
如果您对某个条目有明确的“删除”或“保留”意见,就使用(×)删除或(○)保留,而不要使用(!)意见,方便其他用户和管理员进行辨识。
具体格式如下:
- (×)删除:原创研究。(签名)
就可以了。--Tiger(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02:33 (UTC)
@Tigerzeng:谢谢提示。在下新手,目前还没投票权,只能提意见。马瑞(留言) 2016年9月26日 (一) 04:02 (UTC)
关于Talk:岳东晓
维基人生皆在乐趣,何必将自己的身段放低,讽刺一个没啥意义的目标呢。狗如食粪,汝还需强求其食米,与其一个反咬一口的机会不成?喝一桶咖啡冷静一下吧。 --Innocentius(留言) 2016年10月9日 (日) 21:55 (UTC)
贤兄智慧!。看到那条胡吹的人物词条,我笑过之后只是建议删除的,本不想跟那厮纠缠的。因词条难以随便删除,不得不做重大改变。马瑞(留言) 2016年10月9日 (日) 22:14 (UTC)
- 您在存废讨论的留言格式似乎不太美观,可否允许我帮您稍稍修正一下?另外对于这个讨论,其实我也觉得太热心了会让那家伙没完没了。--Tiger(留言) 2016年10月10日 (一) 06:46 (UTC)
- 您可以看看WP:讨论页指引#技术和格式标准。您在存废讨论那边,以及在我的讨论页那里的留言都有格式问题,已经替您修正了,请查看。关于这个条目的问题,我的意思是:没必要和不讲道理的人纠缠,表达清楚意见就好。--Tiger(留言) 2016年10月10日 (一) 22:3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