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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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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法庭判决
111年宪判字第17号
案由声请人因审理原住民身分事件,认应适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规定违宪,声请解释宪法,请求宣告法规范违宪。
声请日期2020年4月28日
言词辩论日期2022年6月28日
判决日期2022年10月28日
关系人
声请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审判长许宗力
参与大法官蔡烱炖黄虹霞吴陈镮蔡明诚林俊益许志雄张琼文黄瑞明詹森林黄昭元谢铭洋吕太郎杨惠钦蔡宗珍
主笔大法官黄虹霞
相关法条
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
意见书
协同意见书许志雄黄瑞明詹森林黄昭元谢铭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张琼文加入)

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7号判决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是2022年(中华民国111年)间由中华民国宪法法庭审理的违宪审查案件。

本案的背景是,属于台湾平埔族群西拉雅族族人万淑娟等(Uma Talavan),欲依中华民国原住民身分法》登记为“平地原住民”身分,被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不符该法第2条对“平地原住民”登记期限规定为由不允许。万淑娟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原住民族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认为本案应该适用的《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登记期限规定有违反宪法的疑义,向司法院申请解释宪法

案件于2022年6月28日进行言词辩论,2022年10月28日宣判。宪法法庭认为,宪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并不限于“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具有“民族文化特征”、“族群认同”及“客观历史纪录”三项判准的其他台湾南岛语族,也属于“原住民族”。宪法法庭亦认定《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对原住民的定义违反宪法,并要求相关机关于3年内完成修法或另订新法,否则符合上述标准的民族,可以依其意愿,向政府申请认定为原住民族。

判决由大法官黄虹霞主笔,许志雄、黄瑞明、詹森林黄昭元谢铭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张琼文加入)提出协同意见书。15位大法官对于主文罕见地一致同意,至于判决理由,部分大法官如黄昭元未完全认同。

案件背景

改制为台南市之前,原台湾省台南县政府2009年开放西拉雅族人登记为平地原住民,但原住民族委员会函文指出,法定原住民仅限台湾省政府在1950-1960年代间登记者,否则不可以依照《原住民身分法》规定,申请登记为原住民族。万淑娟(Uma Talavan)等西拉雅族人不服,起诉原住民族委员会,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经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北高行更审。北高行更一审认为,应该适用的《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尤其后段)规定原住民族限于特定时间内登记者,才可取得原住民族身分,可能违反宪法对平等权保障的意旨,于是向司法院申请解释宪法。[1][2]宪法诉讼法》施行后,续由宪法法庭审理。

判决内容

该案判决主文分为三项,分别是:[3]

  1.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及第12项前段所保障的“原住民族”,应包括既存于台湾的所有台湾南岛语系民族。除了增修条文第4条第1项第2款规定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只要(1)民族语言、习俗、传统等文化特征仍存续,(2)成员仍维持族群认同,且(3)有客观历史纪录可稽的其他台湾南岛语系民族,都可以依照各民族的意愿,申请核定为原住民族。该民族所属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2. 《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对原住民的定义,仅限于“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不包含符合上述要件的其他台湾原住民族,导致这些原住民(族)的身分没受到中华民国法律的保障。在此范围内,违反了该国宪法第22条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认同权、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及第12项前段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
  3. 相关机关应该于该判决宣示之日起3年内,依照判决的意思,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别法,就上述同属南岛语系民族的其他台湾原住民族,他们的认定要件、所属成员的身分要件及登记程序等事项,给予明文规范。如果在3年内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只要是日治时期户口调查簿其本人或其直系血亲尊亲属经注记为“”或“”,释明其所属民族语言、习俗、传统等文化特征至今依然存续,且其所属民族成员仍维持族群认同的,在修法或立法完成前,都可以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原住民族委员会)申请,依该判决意思认定其民族别。

判决理由

判决理由认为,北高行法官声请释宪,主要认为相关规定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的意旨。宪法法庭则是认为,该案争点在于:宪法上所谓的“原住民(族)”应该如何解释。[4]

对此,宪法法庭认为,由宪法文义及修宪意旨观察,宪法没有特别将所欲保护之“原住民族”,限定在《原住民身分法》所称山地原住民与平地原住民的族群范围。由台湾历史脉络观察,除日治时期所称“高山(砂)族”外,尚有其他南岛语系民族(平埔族)存在。[5]

至于如何认定其他南岛语系民族,宪法法庭认为,日治时期户口调查详尽,就当时户口调查簿的注记,可作为客观证明。然而,宪法增修条文特别要保障原住民及原住民族集体身分认同,且其内涵主要就是文化认同,故保障范围应限缩于文化特征存续、成员仍有族群认同的民族。[6]

大法官意见

宪法法庭由15位大法官组成。本案中,所有大法官罕见地一致同意主文判决立场。[7]判决由大法官黄虹霞主笔,许志雄、黄瑞明、詹森林黄昭元谢铭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张琼文加入)五位大法官提出协同意见书。[8]

对于判决相关规定违宪的理由论述,大法官黄昭元持不同看法。他认为:本案声请释宪的法官主张《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第2款有关平地原住民身分认定有登记期限部分,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宪法第7条)等规定,判决却是认为第2条欠缺对其他原住民族身分的保障。也就是,本案“声请法院表面获得违宪宣告,但提出的违宪理由其实并不成立”,是违宪审查史上的特例。[2]

判决影响

肯认平埔族群可以被认定为原住民族

宪法法庭判决中,指出一个民族是否属于台湾原住民族,有“民族文化特征”、“族群认同”及“客观历史纪录”三项认定标准。[1]由于《原住民身分法》中,已明文肯认高山族(又分为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原住民族身分,本案主要意义是平埔族群可以依此标准申请认定为原住民族。[9]

不过,对于取得原住民(族)身分后,参政权的保障与其他福利、优惠措施,宪法法庭则未予置喙。由于当时中华民国法规范中,对原住民(族)的优惠达一百馀种,宪法法庭交由行政、立法机关自行依照民主程序修法,完善配套。[9]

对关系人的影响

对西拉雅族人的影响

判决并未明文支持西拉雅族主张自身为平地原住民族一事,也没有直接认定他们是原住民族。[1]亦即,西拉雅族并不因此判决,而当然享有宪法增修条文保障的参政权(立法院平地原住民席次)。[9]

促使相关机关修法或立法

宪法法庭要求相关机关,3年内须以《原住民身分法》修法或另定特别法方式,妥善处理对原住民族认定的问题。中华民国中央原住民族事务主管机关原住民族委员会表示,将从速征集各界意见,依照宪法法庭的意思处理。[1]

参见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1.3 林长顺; 杨淑闵. 原民法部分違憲 南島語系3條件可申請為原住民族. 中央通讯社.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7). 
  2. ^ 2.0 2.1 王宏舜; 叶冠妤; 吴淑玲. 西拉雅案 南島語族可登記原民. 联合报. 2022-10-29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2). 
  3. ^ 宪法法庭 2022,主文部分
  4. ^ 宪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2段
  5. ^ 宪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3-31段
  6. ^ 宪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0、32-37段
  7. ^ 林伟信; 郭吉铨. 原住民族爭權益 15位大法官罕見一致同意判決違憲. 中时新闻网.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8) (中文(台湾)). 
  8. ^ 宪法法庭 2022,主笔大法官记载部分、意见书部分
  9. ^ 9.0 9.1 9.2 严文廷; 张子午. 大法官宣告《原住民身分法》違憲後,西拉雅族人「甘願做蕃」的未竟之路. 报导者.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