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2年11月8日) |
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单位 | ||||||
---|---|---|---|---|---|---|
省(虚级化) | 直 辖 市 | |||||
县 | 市 | |||||
山 地 乡 |
乡 | 镇 | 县 辖 市 |
区 | 山 地 原 住 民 区 | |
村 | 里 | |||||
邻 | ||||||
相关行政区划 | ||||||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模板)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 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 ||||||
村、里,为中华民国之第四级行政区划名称。隶属于区、县辖市、镇者称为里;隶属于乡者称为村。村和里下还有“邻”之编组,目前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共有7,748个村或里(1,888个村及5,860个里)[1]。
历史
台湾的各村(里)之来源,主要由日治时期之保甲制度改制或合并而来。
原本中华民国第四级及第五级行政区划依据《乡镇组织暂行条例》及《市组织法》(1943年)分别为保及甲,与日治时期的保甲制度名称相同。
1943年开罗宣言宣布战后台湾将归还中华民国后,重庆国民政府为调查并规划战后接收方针,于1944年在中央设计局成立台湾调查委员会,并于1944年修订《台湾省接管计画纲要》其中:
地方政制:以台湾为省,接管时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设县(市),就原有州、支厅、郡、市改组之,街、庄改组为乡镇,保甲仍暂其旧。
但1945年台湾省行政区域研究会针对战后台湾行政体系,经四次会议研讨之《台湾省行政区域研究会报告书》中讨论:“台湾现行保甲制度是否保留?抑照国内的保甲制度加以改组?”,该研究会一致主张废除,理由是:
台湾保甲制度与我国的保甲制度,名称虽同,实际则异。因我国现行保甲制度,为乡镇内之组织;而台湾保甲制度,与街庄毫无关系,完全为警察之统治机构,其目的在镇压人民反侧,台湾同胞对此制度久感痛苦,唯在敌人高压之下,莫可如何,故将来收复台湾后,此种制度,自无保留之必要。
依据《中华民国宪政名鉴》[2]:
村里邻地位相当于我国其他各省之保甲,当时因:
- 大陆各省所实行之保甲制度,系为适应剿匪抗战等实际需要,含有自卫性质;
- 由于日据时期日人以保甲为工具控制人民,本省人民对保甲名称印象恶劣等关系,
不采保甲制度,而于乡镇之下,依自然形势、社会关系,将原“部落会”(保)改设为村里“甲”改设为邻。
故在战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规定省辖市之辖区下,县辖市及镇之下设里,乡之下设村,村里之下设邻,系由保甲易名而来。[3]
战后初期村共有2982个,里共有3309个,邻共有57468个[4]
福建省下辖的金门县及连江县原皆在乡镇下置保甲,后都因战地需求纷纷改制。
- 金门县在1949年因应战地需求,改革基层组织,改乡镇为区,保甲为村邻。[5]
- 连江县则先于1950年设立马祖行政公署,共置六个区[注 1],区下设村(街)、伍、户,十户为一伍,十伍为一村(街),后在1953年马祖行政公署撤销后,改村(街)为村(里),改伍为邻。[6]
全国性的规范则需等到省县自治法制定后,才明确规定乡(镇市区)下设村(里),村(里)设邻。
组成及规模
村里日后因发展需要而更动十分频繁。目前村 (里) 的划分主要依照地理环境、交通运输、都市计画及行政区域范围,而村 (里) 的规模则由各县市的自治条例规范,偏远地区只要一百户即能设村 (里) ,但台北市人口密集区域则最少为1千户、最多为4千户,彼此规模差异极大。
行政
村 (里) 长
村 (里) 隶属于乡镇市区公所,设有村 (里) 办公处,除了村 (里) 长一人外,还有村 (里) 干事一名。
村长或里长任期4年,由村 (里) 民选举产生,依法为义务无给职,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依照规定,村 (里) 长每个月可由乡镇市区公所获得上限为台币4万5千元的“事务补助费”,弥补村 (里) 长在交通、文具、邮电及水电上的支出。
- 权责
- 随时督导村 (里) 干事服勤情形及奖惩意见,得随时向公所提出
- 召开村 (里) 工作会报 (每年召开2次) 及邻长会议 (每年至少2次) 研讨应兴应革事项
- 村 (里) 工作会报由村 (里) 长、村 (里) 干事、警勤区警员、学区内国民小学代表、卫生所代表、后备军人辅导组长、妇女代表、农事小组长、水利小组长、渔民小组长、宗教团体代表、原住民生活改进协会代表、邻长及地方热心人士共同组成,由村 (里) 长主持
- 参加乡镇市区公所每二至四个月举行之村 (里) 业务连系会报,提供策进村 (里) 业务意见
- 召开村 (里) 民大会 (每2年召开乙次)
- 核发证书
村里干事
村里干事为基层公务员,由乡镇市区公所指派、轮调,襄理村 (里) 长各项业务,为村里事务的法定执行者。在偏远地区,可能几个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干事。村里干事也负责保管村里事务之公物、公文书。
- 服务事项
-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推行村里育乐活动
- 办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及其他建设事项
- 代缮各种申请书表及办理村里办公处证明书事项
- 分送有关役政通知单、征集令及办理役男身家调查及兵役资料之查报
- 办理村里例行会议,并加强邻长会议,应按规定召开,并作成详细记录,以便查考
- 办理各种公职人员选举,选务工作
- 办理房屋税、地价税发单催征、综合所得税辅导申报、发单、催缴暨退税及农业灾害现金救助案件之受理与勘察工作
- 填写户长资料卡
- 办理村里工作会报之各项行政庶务
- 村里长交办事项
- 乡镇县辖市区公所交办事项
次分区、联 (合) 里
在里与上级行政区之间,有些县市会设有“次分区”或“联 (合) 里”等非正式行政区划,并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几个相邻的里做整体规划。如台北市各市辖区的次分区,桃园市桃园区的次分区,新竹市各市辖区的联里、嘉义市各市辖区的联合里、花莲县花莲市的联合里等。[7]
邻
“邻”为村里之下的行政编组,邻不特别命名,以数字编号。邻长通常不需要经过选举,而是由村 (里) 长指派,再由乡镇市区公所聘任之义务职,也没有办公室、行政人员及经费补助,主要工作内容为协助村 (里) 长,每个邻的规模从10户至2百户都有。
参见
参考资料
注解
- ^ 白肯、东引、西洋、浮鹰、四礵、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