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剥削
性与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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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剥削的意思为在性关系上的剥削行为,可延伸为用各种形式使一个人成为性客体或失去性自主与身体权,即使用他人的性与身体,不给予他们足够的补偿。
人口贩运
人口贩运集团通常会透过强迫、威胁或欺骗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从事性交易,其中欺骗方式就有以下几种做法:
儿少性剥削
一切以儿童与青少年为对象的色情活动记录。儿少身心发育一般未成熟,鼓励或实施针对未成年者的色情活动,易给儿少带来严重的身心创伤,影响其长远发展。现时在世界各地的法律普遍不容许儿少色情的存在。不过,不同地区对条例的定义略有不同,例如日本的法例亦同时禁止对未满18岁人士的乳头接触。而亦有其他地区对“儿童”的定义较宽松或严谨,例如德国的法例把“儿童”的定义降低至“未满14岁”的人。
雏妓
雏妓被认为似乎天然的非自愿行为和剥削行为,出于对年龄的考虑,儿童在法律上无法负行为责任。在大多数国家中,雏妓是非法的,无论儿童是否达到了为其行为负责的最低标准。
《雏妓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被要求对雏妓加以禁止。公约将儿童定义为未满18岁的承认,“除非成熟年龄被国家法律认为是稍早一些”。公约在2002年1月18日起生效,[1]在2013年12月,有166个国家签约,另10个国家签署但尚未批准。[1]
国际劳工组织 (ILO)在《1999年童工最恶劣形式公约》(公约第182号)中认定使用、购买或提供儿童色情是最恶劣的童工形式之一。这条公约在1999年通过,要求缔约国必须尽快处理这种紧急问题。这项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以来签署速度最快的公约。
在美国,《2000年人口贩卖和受害人保护法》定义“商业性行为,使用暴力、欺诈、胁迫的方式加以诱导,提供服务人尚未年满18岁”,这是“极其恶劣的人口贩卖形式”。[2]
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贫穷国家中,雏妓问题依然严重,很多西方国家的游客到此进行儿童色情旅游。泰国、柬埔寨、印度、巴西和墨西哥都被列为雏妓剥削严重的地区。[3]
强逼卖淫
强逼他人从事性工作。多数是指使用非法的手段如暴力、恐吓等迫使他人卖淫。甚至有些是把儿童掳走以强逼从事性工作。词汇“强迫卖淫”或“逼良为娼”出现在国际人道主义公约中,但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在应用中得不到持续。“强迫卖淫”指代一方当事人用胁迫的手段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性关系。
操控性工作者
原则上,操控者是一种代理人,帮助委托的性工作者寻找客户和作后勤,实际上操控者通常利用地位或关系来剥削性工作者的个人营利。 依靠操控性工作者为生,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是违法行为。由于在世界很多国家,卖淫都被视为一种不道德但亦必然存在的行业,各国政府都希望用各种办法,既可打击卖淫的风气,而不会被指对性工作者歧视。在有合法卖淫地区,如波兰、德国的部分地区和美国内华达州的部分地区,操控性工作者也是违法的。
性奴隶
被强逼进行性交,以供控制者淫欲,为被视为泄欲工具的人。古代的贵族、统治者常有性奴隶,有些是罪犯,有些是因为家贫而卖身为奴隶。一般的奴婢也常会被主人性侵犯,成为性奴隶。但有些受到主人特别宠幸或生下儿女的宠婢有可能成为妻妾,也有可能不会。 战俘也常会被视为性奴隶,亦有人拐带儿童充当性奴隶,强逼他们卖淫或供自己或他人淫欲。
慰安妇
战争期间诱骗、征召、强迫为军人提供性服务的女性,当中许多是被强迫或者是被诱骗而沦为慰安妇。大多数学者将此词定义为“被迫充当军人性奴隶的妇女”。
性交易争议
部份人士如基进女性主义者认为性交易本身的内涵就是一种性剥削,性交易便是嫖客与皮条客对卖性者的性剥削。反色情女性主义甚至认为色情文化本身就是性剥削。而性解放阵营与性积极女性主义者则认为许多成年人从事性工作或色情行业是出自自愿与选择,是一种身体自主权的展现。
参见
参考
- ^ 1.0 1.1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15 December 2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3).
- ^ Victims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of 2000. US State Department. 28 October 2000 [17 February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4-17).
- ^ Emilio Godoy. RIGHTS-MEXICO: 16,000 Victims of 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IPS. 13 August 2007 [2015-01-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