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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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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主体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类型-

社团 · 财团
行政法人 · 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客体
-物-

不动产 · 动产

-准物权-

渔业权
矿业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水权

-无体财产权-

智慧财产权
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代理 · 无效 · 撤销

事实行为

占有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监护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体 · 健康
名誉 · 自由 · 信用 · 隐私 · 贞操

家庭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扶养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所有权-

占有 · 使用 · 处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农育权 · 永佃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限制的人役权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权
不动产役权

担保物权

质权 · 抵押权 · 留置权

占有
债权
-债之发生-

契约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权-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实定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普通法中,地役权(英语:easement)是一种非占有性权利英语Nonpossessory interest in land,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用于特定目的的有限的合法权利,但不占有不动产。它最典型的代表是“土地所有者对另一方的土地享有的通行权英语Right of way[1]。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地役权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是普通法中一种无形财产

大陆法不动产役权(德语:Grunddienstbarkeit、法语:servitude fonciere中华民国民法原称地役权,后改称不动产役权),通常指依据契据遗嘱,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拥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营利利益,土地使用人借此能够获得对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役权[2]是指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例如,拥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拥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设高楼以保证甲可以观赏远处的风景。

铁路地役权

铁路地役权是一种由政府赋予铁路公司(或铁路部门)预留铁路建筑用地的地役权。一般而言在铁路路线荒废或企划的路线确定不实行,预留地会归还给原地权使用者,但此一政策亦会因地方而异。

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意指国家为了多国的利益,而在自身领土或领海上限制其主权行使,以利各国使用。类似案例例如印度-葡萄牙关系中的1960年《印度领土通行权案》(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中,即保障葡方非军事人员在印方领土上的通行权[3]

参考资料

  1. ^ Gray, Kevin J.; Susan Francis Gray. Elements of Land Law 5th.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13. ISBN 9780199219728. OCLC 231883446. 
  2.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地役權. [2011年4月11日] (中文(台湾)). [永久失效链接]
  3. ^ (繁体中文)丘宏达. 現代國際法. 台北: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509. ISBN 978-957-14-57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