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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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 High Military Court, M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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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1999年10月 |
司法管辖权 | 中华民国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宜兰县、桃园市、新竹市、新竹县、苗栗县、花莲县、台东县、连江县 |
所在地 | 中华民国(台湾)桃园市八德区兴丰路868号 |
法官选任方式 | 军法官考试 |
设立法源 | 军事审判法、国防部各级军事法院组织准则 |
上诉法院 | 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 、最高法院、台湾高等法院 |
检察机关 | 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 |
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High Military Court, MND),隶属于中华民国国防部法律事务司[1],专门审理中华民国国军将级军官、校级军官及其同等军人犯罪之第一审案件、不服地方军事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案件、及不服地方军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高等军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置院长一人,由军事审判庭庭长兼任,军事检察长一人,均少将,并置军事检察官、军法行政官及军法法制官,职务列上校或中校,庭长由军事审判长兼任,职务列上校,军事审判官、军事检察官,职务列中校或少校,主任书记官,职务列中校,行政官、书记官、军法官,职务列少校。
历史
因应司法院释字第436号解释《军事审判法》为现役军人涉及相关犯罪案件之刑事特别程序,须由法律定之且必要符合民主人权之保障与程序正义,其刑罚权发动亦为中华民国之司法权,以及修正军事审判法将军事审判机关从军事机关下改为地区制。在正要卸任的总统李登辉主导下,由国防部长唐飞成编于1999年10月。
2012年2月10日,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由台北市文山区兴隆路二段88号搬迁至桃园县八德市兴丰路868号北部军事院检大楼。
2013年8月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34条和第237条。现役军人于承平时期,若触犯《陆海空军刑法》之凌虐部属罪、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阻挠部属请愿等,以及违犯杀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机关追诉、处罚。凌虐部属罪、不应惩罚而惩罚罪、阻挠部属陈情罪等军刑事案件,自《军事审判法》修法公告后,非战时的军人案件移转至普通司法机关追诉处罚,至于其他刑事案件将于公告后5个月后施行。[2]同年10月,最高军事法院与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专案编组成“国防部北部地区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防部南部地区法律服务中心”,高等以下军事法院编入司令指挥部法律事务组,但一旦进入战争时期即恢复原军事法院功能。[3][4]
参考文献
- ^ 法律事務司-常見問答集. 中华民国国防部.[永久失效链接]
- ^ 軍審法三讀修正 實現國家司法權一元化 強化軍中人權保障. 司法周刊. 中华民国司法院参事室. 2013-08-08 [2023-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7) (中文(繁体)).
- ^ 黄庭. 法服中心專業諮詢 保障官兵權益. 青年日报. 2017-12-24 [2023-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7) (中文(繁体)).
- ^ 组织资讯,国军法律事务网
外部链接
-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 436 号 -军审法相关规定是否违宪?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司法院大法官.中华民国 86 年 10 月 03 日
- 军事审判法.全国法规资料库.民国 108 年 04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