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分卷
南北分卷又称南北卷,是指明朝至清朝初期的会试按南北分卷,南北各自录取有资格参加殿试的举人的一种措施。此举是为打破进士南北比例过于悬殊的局面[1]。
背景
当时明朝南方的士人教育程度明显优于北方,明太祖洪武年间,各科进士共有867人,其中南方士人就有620人,占总数的71%。洪武三十年(1397年)又发生南北榜案。而从明惠帝建文元年(1399年)至明成祖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间,共录取进士1938名,其中南方省籍进士为1621名,占总数的83.6%;西南省籍进士共92名,占4.7%;而北方省籍进士共有225名,仅占11.6%[2]。
实施
在进士南北比例严重不均衡之下,明仁宗时期,大学士杨士奇提出实行南北卷,明仁宗赞同,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会试分南北卷。明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明宣宗下诏正式实施南北分卷[2],并增设中卷,规定若会试录取100名,则南卷取55名,北卷取35名,中卷取10名[3]。
明代宗景泰二年(1451年),礼部奏请会试应不分南北卷,给事中李侃等人反对。朝廷一度采纳礼部的建议,但不分卷会试仅执行了一科便取消[2]。
明代宗景泰五年(1454年),明朝对南、北、中卷的区域范围进行划分。南卷范围为应天和苏、松诸府以及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等省;北卷为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省;中卷为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以及滁、徐、和三州[2]。
清朝的会试在清圣祖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以前,沿用明朝的南、中、北分卷制度。五十二年(1713年)以后,开始确定会试按省定额录取,取代之前施行的南北卷措施[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