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分卷
南北分卷又稱南北卷,是指明朝至清朝初期的會試按南北分卷,南北各自錄取有資格參加殿試的舉人的一種措施。此舉是為打破進士南北比例過於懸殊的局面[1]。
背景
當時明朝南方的士人教育程度明顯優於北方,明太祖洪武年間,各科进士共有867人,其中南方士人就有620人,佔總數的71%。洪武三十年(1397年)又發生南北榜案。而从明惠帝建文元年(1399年)至明成祖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間,共录取进士1938名,其中南方省籍进士為1621名,占总数的83.6%;西南省籍进士共92名,占4.7%;而北方省籍进士共有225名,僅占11.6%[2]。
實施
在進士南北比例嚴重不均衡之下,明仁宗時期,大学士杨士奇提出實行南北卷,明仁宗讚同,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会试分南北卷。明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明宣宗下詔正式實施南北分卷[2],并增設中卷,規定若會試录取100名,则南卷取55名,北卷取35名,中卷取10名[3]。
明代宗景泰二年(1451年),礼部奏请会试應不分南北卷,给事中李侃等人反對。朝廷一度採納禮部的建议,但不分卷會試僅执行了一科便取消[2]。
明代宗景泰五年(1454年),明朝對南、北、中卷的区域范围进行划分。南卷範圍為应天和苏、松诸府以及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等省;北卷為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省;中卷為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以及滁、徐、和三州[2]。
清朝的會試在清聖祖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以前,沿用明朝的南、中、北分卷制度。五十二年(1713年)以後,開始確定會試按省定額錄取,取代之前施行的南北卷措施[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