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会 (台湾日治时期)
协议会为台湾日治时期1920年至1935年间地方议会总称,包括州协议会、市协议会、街庄协议会等组织,按地方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协议会议员席次(如庄协议会一般设15席次);惟协议会所属议员或代议士全为官方所指任,并以商人及在台日籍人士为主。州市会议员与街庄协议会员任期皆为4年。
1935年至1937年,部份地方协议会改称议会,部份议员改以民选方式产生,实行地方自治。1937年后,因中日战争,所有地方议会均不再改选,其机构也不再正常运作。
缘由
1920年9月,台湾总督府施行新的行政区划,将原行政区划改为五州二厅三市;经统算,其中总计辖有260街庄。在行政区划改变同时,也设置了州协议会、市协议会及街庄协议会。虽名为议会,但所有协议会员皆由官方委派,其机关并无充分民意基础,亦无任何诸如审计预算、监督行政及质询官员的代议士功能,美其名只能说是台湾总督府刻意成立的象征性自治机关。
设置处所
下辖大台北及宜兰等地区的台北州设有台北州协议会,其办公地点位于台北州厅办公厅舍;辖有桃园、新竹、苗栗等地区的新竹州设有新竹州协议会;辖有台中、彰化、南投等地区的台中州设有台中州协议会;辖有云林、嘉义、台南等地区的台南州设有台南州协议会;下辖高雄、屏东等地区的高雄州设有高雄州协议会。惟所有州协议会均无实际审核或督导权力,仅有被谘询职务。
开放民选
在台湾大众持续争取落实地方自治的声浪下(其中以蒋渭水为代表的台湾民众党与以林献堂为代表的台湾地方自治联盟最为积极推行),以及1934年台湾地方自治联盟以承认同化政策为前提停止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为条件向有关当局的交涉下,台湾总督府终于同意在1935年实施第一届市会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经该次选举选出的州市会议员拥有部分的议决权,但街庄协议会仍只是谘询机关。此外,市协议会编制也被取消,改制为半官派半民选(街庄协议会亦同)的市会。
释例
以台湾北部台北州文山郡新店庄为例,根据1920年颁行之《市制》或《街庄制》律法,新店庄协议会所有会员,由台北州州知事任命之协议会员组成了新店庄庄协议会,该协议会与其他地区协议会相同,成为新店庄长的施政谘询机关。
性质
就庄协议会之性质来言:
庄协议会为庄长之单纯谘询机关,并非由庄内住民自行自由选举的庄民代表组成。另一方面庄协议会并不能决议地方公共事务;如庄政施政计画、经费预算与庄内相关人民负担赋税等。从此看来,协议会而非民意代表机关。[来源请求]
组织
- 庄协议会员:均由台北州知事就庄内有其住所与并有学识名望者任命之。
- 任期:协议会员任期为2年,为名誉职。庄长为当然议长,庄内助役为当然之庄协议会员。以首任;1920年成立的新店庄协议会来看,协议会会员连同议长刘建勋等共有15人。之后,该协议会亦于1922年、1924年、1926年、1928年、1930年、1932年数度改选,其协议会会员员额亦维持15人。
- 议长:协议会由庄长为当然议长外,除外,协议会亦设副议长1人。惟副议长仍由新店庄所属直接长官文山郡郡守就会员中挑选任之。议长如有缺席事故时,协议会会议与事务管理由副议长代理。如议长、副议长因事均不能与会时,由文山郡郡守于协议会中选任临时议长。另外,协议会议长的职权为综理会议、决定会议程序及宣布开会、闭会与维持会场秩序等等。
- 书记:由协议会议长就庄内职员中任命之,该书记秉承议长之命令,办理庶务及翻译,编制会议记录,记载会议经过及出席协议会人员之姓名等。
职权
协议会的职权:依照《街庄制》第14条”规定,庄协议会之被谘询事项,有下列数项:
- 岁出入之预算事项,但预算之追加、更正,街庄税、使用费、手续费之有无增减、变更情形者除外。
- 街庄条例之制定、废止及修改事项。
- 有关街庄税、使用费、手续费或伕役现品之课税及征收事项。
- 有关街庄债事项。
- 除岁出入预算所规定者外,新增负担或弃权事项。
- 规定或变更维持费事项。
- 关于设置管理及处分基本财产与公积金、榖等事项。
- 有关因街庄制之废置、分合或变更区域而发生之财产处分等事项。
制度规定,凡以上事项,庄长应向庄协议会谘询,而邀其决议,惟此谘询决议并非强制,也就是凡庄长遇紧急事项者,均可不向庄协议会谘询,自行决定施政事项。另外,协议会员凡对有关其职务本质上之谘询事项,可提出质问,任意申述意见,提出临时动议,并在讨论终结后可付之表决。因此,协议会员于谘询事项中有其发言权、质询权、动议提出权及表决权等。
参考资料
- 王御风,《近代台湾地方议会与领导阶层之研究-以高雄市为例(1920-1960)》,2005年(硕士论文)
- 高中一年级历史《台湾近代史》,龙腾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 盛清沂等编纂,《台北县志》
- 台北州,《台北州报》,(1920年-1935年)
- 《台湾西方文明初体验》,陈柔缙,2005年,麦田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