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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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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侵占(英语:criminal conversion)是一种刑事罪行,仅限于英格兰及威尔斯以外的部分普通法体系,指未经授权使用或管控他人的财产,至少是个人财产,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也适用于土地财产,例如土地(寮屋租约期满后继续占用土地)或专利、外观设计权利及商标。它与盗窃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包含意图永久地剥夺拥有人对其财产的管有的要素。因此,该罪行与盗窃罪相比较轻。刑事侵占指明了一种侵占类型,因为它涉及刑事法律,而不是民事法律

该罪行的例子有窃听某人的无线区域网络或公用事业线路(这也可能构成盗窃服务)。另一个例子是盗用车辆以取乐,无意图令车主知道。有些人将此类行为重新定义为一种特定类型的盗窃罪,或另一种罪行,例如未获授权而取用。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授权”的使用可能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授权使用后开始。例如,一个人租了一辆汽车,然后在未经租赁公司准许的情况下将其额外保有一周。另一个常见的例子发生在一个人没有报知找到失物(包括动物),只意图将其保有直到有人要求他交还。当意图成为保有财产的意图时,即属盗窃罪。

欺诈性侵占

欺诈性侵占(fraudulent conversion)的定义是“以欺诈手段作出的侵占,不论是取得财产还是扣起财产”。[1]

英格兰及威尔斯,“欺诈性侵占”一词已由《1901年盗窃罪法令》及《1916年盗窃罪法令》第20条(侵占)及第21条(受托人作出侵占)的罪行所取代。

先前欺诈性侵占的罪行由《1968年盗窃罪法令》第1(1)条订立的盗窃罪(theft)取代,两者含义略有不同。[2]《1968年盗窃罪法令》第1(1)条订定:“如任何人不诚实地挪占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盗窃罪,而‘窃贼’(thief)及‘偷窃’(steal)亦须据此解释。”

参见

参考文献

  1. ^ Black's Law Dictionary, 7th Ed., Garner, 1989, St Paul MN (per earlier eds, 1st Ed. 1891)
  2. ^ Griew, Edward. The Theft Acts 1968 and 1978. Sweet and Maxwell. Fifth Edition. 1986. Paragraph 2-01 at pag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