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政史 |
---|
|
现行之宪法为1946年通过之《中华民国宪法》及2005年通过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次增修版本 |
《中华民国约法》是中华民国三年(1914年)5月1日由大总统袁世凯颁布的宪法,取代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当时又称作《民国三年约法》,简称《民三约法》。中国国民党也称之为“袁记约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成立中华帝国时废除,之后未再恢复。
背景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当时中华民国的宪制性文件,也是孙中山希望保护新生共和政权的工具。[1]在国会迫于形势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大总统后,袁世凯多次希望国会制定新宪制以代替原来的《临时约法》,但是都被国会内的国民党议员阻止。后因宋教仁案、袁世凯未经国会同意违法善后大借款、无故罢免三位国民党籍都督与阻挡召开临时法庭,引发二次革命。其后,袁世凯藉以与国民党有关,同年11月为扩大个人权力,排除国会的牵制,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国民党籍议员占多数的国会因法定人数不足而无法正常进行,袁世凯组建临时的政治会议作为替代机构。政治会议自民国二年(1913年)12月集会,到民国三年(1914年)5月参政院成立时结束。此段时期,袁世凯咨询修改临时约法。由此政治会议议定《约法会议组织条例》,成立约法会议。民国三年(1914年)3月, 约法会议开会,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内容[2]。修改共七项,全部都是扩大自身权力内容。随后,约法会议根据袁世凯的意见,通过《中华民国约法》,5月1日由袁世凯公布,即所谓“新约法”。
袁世凯建立中华帝国失败后不久去世,副总统黎元洪根据民国二年(1913年)的大总统选举法,就任大总统。民国五年(1916年)6月,黎元洪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和民国二年的大总统选举法。此后,《中华民国约法》即已作废。
内容
《中华民国约法》共10章68条,变内阁制为总统制:
- 外交大权归诸总统,宣战媾和缔约不必经由参政院。
- 不实行两院制,议院成立选举方法未有说明。
- 不实行国务委员由两院选出,仅总统任命。
- 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及外交大使,不必经由参政院。
- 总统宣布戒严,不必经由参政院。
- 采用总统制,取代临时约法之内阁制。
- 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国的约法会议制定,总统公布。
- 总统任期及选出方法没有限制。
立法权归诸新成立之“立法院”,其不具备监察权。行政权则另设诸“参政院”为总统咨询机关。参政院及立法院的组织,须有约法会议议决。后约法会议通过参政院和立法院组织法,规定参政院参政纯由总统委任。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权资格同样严酷。而仅隔数日,袁世凯公布总统令,以参政院取代立法院职权,所以立法院始终未能成立。参政院后又公布《大总统选举法》,对总统的产生和任期没有明确规定。大总统选举之前,参政院参政(总统任命)如果认为政治上有必要,则决议大总统连任。总统继任人由前总统推荐于总统选举会[3]。12月29日,又公布《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总统任期十年,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将来正式宪法应当由参政院推定起草员10人起草,草案交由“国民会议”复决。而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
参考文献
参见
北洋政府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国民政府 | |||||||||||||||||||||||||||||
训政时期约法 | |||||||||||||||||||||||||||||||
袁记约法 | 天坛宪草 | ||||||||||||||||||||||||||||||
五五宪草 | |||||||||||||||||||||||||||||||
安福宪法 | |||||||||||||||||||||||||||||||
期成宪草 | |||||||||||||||||||||||||||||||
曹锟宪法 | |||||||||||||||||||||||||||||||
政协宪草 | |||||||||||||||||||||||||||||||
民国宪法案 | |||||||||||||||||||||||||||||||
中华民国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