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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讨论:LeakSecr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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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the Chinese Wikipedia, please leave a message here. Thank you for visiting!

-- LokiTalk 2014年10月10日 (五) 16:54 (UTC)[回复]

2014年10月

欢迎来到维基百科,并感谢阁下对本百科作出贡献。请阁下于撰写文章时依从维基百科核心政策中立观点。请谨守既定之核心政策。谢谢!--Outlookxp留言2014年10月12日 (日) 03:39 (UTC)[回复]

请勿添加无资料来源个人原创观点的内容(如阁下于顶新国际集团的编辑),以免违反可供查证方针。如果您继续此类行为,将会遭到停权。--GZWDer留言2014年10月15日 (三) 10:05 (UTC)[回复]

请给出可靠来源。--GZWDer留言2014年10月15日 (三) 10:39 (UTC)[回复]
Help:脚注--GZWDer留言2014年10月15日 (三) 10:50 (UTC)[回复]

您好,您可能还不了解,当您在所有讨论页或开头是“Wikipedia:”的页面中“参与讨论”时,例如User talk:GZWDer,您应该在您的留言结尾加入四个波浪号标记(~~~~,可使用按钮)来签名,以使得系统自动将您的用户名或IP地址以及发表评论的时间加入到页面中。这些信息在参与讨论时对其他维基人尤为有用。谢谢合作。 --GZWDer留言2014年10月15日 (三) 10:51 (UTC)[回复]

敬请自重

如题。--Kolyma留言2014年10月16日 (四) 15:31 (UTC)[回复]

敬请阁下不要将维基百科当作发泄情绪的场所。--Kolyma留言2014年10月16日 (四) 15:40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请问Outlookxp,为何在我留言后,没有给予更进一步的回复,并在经过我的几次编辑之后,没有任何反应,但在今日突然禁止我编辑? 我说过了,我只加入,"是一个以黑心食品及黑心馊水油制销为中心企业集团",此一事实语句。后来我也做了修正,改成",是一个长期制造并贩卖黑心食品及黑心馊水油的企业集团,",其它的关于黑心的语句并非我所编辑。请仔细说明封禁的理由。

此外,根据[1],就算违反中立的观点,也不算是破坏,何况是事实的陈述。

--LeakSecrets留言2014年10月16日 (四) 15:50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是为破坏。
  处理人:Jimmy Xu 2014年10月16日 (四) 17:38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Jimmy Xu 的回应,并无针对我所提出的问题所回应。我在上面已给出中文维基百科方针当中的"哪些不是破坏行为",其中第三项 "违反中立的观点:我们很多人可能很难理解维基百科这一方针,即使很多维基老手偶尔也会加入不适合中立观点的内容。其实,我们所有人都或多或少的被自己的信仰所影响,这方面不算破坏。"; 而且我也说了,我的编辑并非偏见,事实就是事实,相关新闻,事件都是公开的。你要说我不中立,你也得给出适当的理合和wiki规定。此外,就算要封禁,为何是一周而不是24小时。请对以上三项做出合理解释。否则就应该解除对我的封禁。


--LeakSecrets留言2014年10月16日 (四) 15:50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违反中立的观点”与您的编辑行为完全不同。在没有可靠来源支持的情况下,您的编辑可以当成是故意诽谤某个公司,正如WP:VAN第一段所说的。您应该另起一段介绍其负面新闻并附上链接,而不是在首段就将其抹黑得一无是处。管理员有权自行裁量封禁时间,因此一周并未有什么不妥。
  处理人:广雅 范 2014年10月16日 (四) 23:0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