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だ*ぜ/维基论述/Wikipedia:管理人员复任程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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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与指引(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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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
内容 |
行为 |
列表 |
用户方针 |
参见 |
一、序言
1. 释义
- 管理人员:指管理员、界面管理员、监督员、用户查核员、行政员,以及其他高级权限持有人。
- 管理操作:指管理人员使用其权限作出的操作。
- 解任:指解除管理人员的相关权限。
- 复任:指经此准则订定之程序,恢复因解任而丧失之权限。
2. 宗旨与适用范围
- 本准则旨在为非因管理失当而解任之用户复任为管理人员,提供简易程序。
- 本准则不适用于因紧急解任、投票解任而解任之用户。
- 本准则适用管理员权限,不适用于行政员权限、界面管理员权限、用户查核员权限、监督员权限。
二、复任的原则
3. 应当否决复任申请的情况
- 如申请人属如下情况,行政员应当否决批准其复任申请——
- 未有作出管理操作之时长,已届满五年;
- 因主动请辞而解任后,已届满二年没有编辑;或
- 因不活跃而解任后,已届满一年没有编辑。
4. 必须否决复任申请的情况
- 如申请人属如下情况,行政员不论如何,必须否决复任申请——
- 有合理根据认为申请人账号之安全性不受保障,以至于不适合复任;
- 涉重大争议、管理失当之情况下,主动请辞而解任;
- 因基金会行动而解任;或
- 其他行政员认为不可批准的情况,但须详细论述。
- 其他用户如欲提供涉及本条第(1)(1)段之证据,应向行政员直接提出,并附详细说明。
三、复任的程序
5. 复任申请的递交
- 复任申请在行政员布告板递交提出。
6. 申请资格与行政员的确认事项
- 行政员收到复任申请,应查看如下事项,若不符合申请资格,则应直接否决复任申请——
- 确认申请人是否曾任管理员;
- 确认申请人是否不属于〈复任的原则〉中,应当或必须否决复任申请的情况;
- 另外检查申请人之用户讨论页面、相关布告板、互助客栈和其他讨论,确认申请人是否因牵涉重大争议或管理失当而辞职;以及
- 确认申请人已恢复活跃或将恢复活跃。
- 行政员若否决复任申请,经申请人同意后,可选择转介相应管理人员委任程序。
7. 公示、批准复任申请
- 行政员若查看确认事项,认定符合申请资格后,应公示复任申请至少七日,以予用户发表意见。
- 不论公示期是否有延长,若已届满且无有效异议,则行政员应批准复任申请,并予以复任。
8. 行政员在公示期的酌情权
- 行政员可在公示期内,因如下事由,宣布适当延长公示期,或终止公示并否决复任申请——
- 有足以影响批准复任申请之新信息出现;
- 其他用户有合理理据对申请人提出疑虑,认为申请人不应复任;以及
- 未有对申请人之复任申请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