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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だ*ぜ/不诚实取用电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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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诉郑嘉仪及其余三人案(英语: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Yee and 3 Others;案件编号:FACC 22/2018[1]),又称“协和小学教师泄露试题案”;又因该案重新定义了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而被称为“不诚实取用电脑案[2]

背景

案件背景

中华基督教会协和小学的3名女教师被指于新生面试简布会期间,在面试日前于校内接获面试试题后疑似使用电话拍摄小一入学叩门试题并传送予朋友及旧同学。于2014年6月14日就小学入学的叩门学位进行面试,之后把试题传送给第四被告余玲菊。[3][4]有应考小朋友的家长收到试题并为试题作好准备,进行面试时,一名稚童面试完毕后,童年无忌地说了一句:“同昨日温习啲一样嘅!”(和昨天复习的那些一样欸!)令进行面试的老师起疑,经调查后揭发事件。

罪名使用情况

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出自《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控方曾多次使用该例检控多种不同类型的罪行;其中包括:偷拍裙底、偷拍试题、骇客、使用电脑散播不法言论等等。其罪名可以检控的行为,几乎可以涵盖所有使用电脑或其他电子产品作出的违反公众道德之行为。过去就有不少资讯科技界人士就此质疑该罪名控罪的使用范围过广,实为口袋罪[5][6]

判决

高等法院

2018年8月,高等法院驳回律政司就协和小学老师案的上诉。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彭中屏在判词就该例作出分析,指控方在诠释控罪时,对使用电脑作出“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概括于任何取用电脑的情况,认为这种说法可能做成很多荒谬的结果;并指出取用电脑(access to a computer)及使用电脑(use a computer)是有分别的。因为案中的被告,是使用她们自己的手机犯案,法官认为立法原意是针对“进入电脑作出‘犯罪行为’”,但控方现概括为任何取用电脑的情况,认为并不适合。因为案中各个被告,并没有侵入他人电脑截取或使用内在的资料,只是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并传送应该保密的资料。认为本案性质上与案例中,罪犯在未授权下,进入他人的电脑盗取资料不同。故裁定律政司败诉。

终审法院


影响

偷拍案须改用其他控罪

较为常见的是用手机偷拍裙底春光的案件,经常用上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作起诉,自该高院判词后,控方即把多宗相关案件叫停,包括2016年12月一名的士司机,涉嫌用智能电话偷拍在车上偷拍喂哺母乳乘客案等,另有多宗案件,都一再押后或延迟起诉,有些则改以其他控罪作起诉。

其实在现有香港法律中,在检控手机偷拍的案件,除不诚实使用电脑罪(最高刑罚为判监5年)外,其实尚有三条有力的控罪可援引,包括:

  1. 游荡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160(3)条,最高刑罚为判监2年;
  2. 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俗称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破坏公众秩序或体统)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17B条,最高刑罚为判监12个月;
  3. 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出自普通法中之,最高刑罚为判监7年。

据了解,自去年8月,警队也发出内部指示,指出如正调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的案件,特别只使用手机犯案,应先考虑有没有其控罪可引用,及可寻求律政司指示。例如本年2月一名休班警被揭发在金钟海富中心偷拍女途人裙底,警方就以“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起诉被告。

非公众地方偷拍检控

以上三条罪行均需在公众地方下干犯,才可引用来作起诉,若于私人地方使用手提电话,或非电脑工具进行偷拍,例如上年8月一名休班惩教助理,在私人游艇上以特制手表偷拍他人的更换泳衣,上述三条罪名均未必适用;至于去年9月一名Uber司机,在其车上设置仪器偷拍乘客的案件,则仍用上有违公德行为罪起诉。

如果疑犯在下班回家途中偷拍,而并非四处徘徊,就难以告游荡罪;如疑犯未有成功影到偷拍片段,就难告有违公德罪;如疑犯静悄悄地影,并无破坏社会安宁,就难告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罪。是故,早前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曾建议新增一项“窥淫罪”,针对偷拍和偷窥行为。

网上发放不当言论能否再用此罪

除了偷拍外,律政司过往亦曾引用此罪控告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或号召群众参与集会的行为。例如在雨伞运动期间,就有数名网民分别以自己的电脑在网络上暗示立法会将通过“网络23条”,呼吁网民包围龙和道、政总及冲击立法会;另一案中有一名网文号召和转贴有关袭击当值警员的帖文,均被控以不诚实使用电脑并被裁定罪成,需要接受社会服务令及感化令等。

参考资料

脚注

新闻

文档纪录

外部链接